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政策指导DOC 1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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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政策指导DOC11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政策指导摘编

 

一、收入总额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第一部分,是对企业取得各类收入项目的归集。

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关键是先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而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关键,首先要确定收入额。

(一)、收入总额范围

  按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规定,收入总额包括:

  1、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销售材料、废旧物资收入,技术转让收入,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收入,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入,自产或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

  2、投资收益(包括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股权投资的股息性所得);

  3、投资转让收益;

  4、补贴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减免返还流转税等);

5、其它收入。

  

(二)、特殊收入项目规定

  1、减免返还(直接减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款或者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

  2、以实物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中途转让或到期收回时,高出原帐面价值的部分,计入应税所得额;

3、接受捐赠的货币资产,须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接受捐赠的非货币资产,须按接受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

在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4、企业将自制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对外捐赠、广告样品,应视同销售计入应税所得额(确认的收入额与计算增值税销项税的计税依据一致);

  5、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逾期(合同有约定期限的按约定时间算,无合同约定的按12个月算)未返还的,应计入应税所得额;

  6、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除另有规定外,应计入应税所得额;

  7、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计征所得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8、建筑安装、为其它企业加工制造大型设备,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应按完工进度或工作量结转收入。

(三)、免税收入

  1、企业购买国债(不含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3、国家给予出口企业的创汇贴息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准予扣除项目及标准

三、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税金、费用和损失。

下面按照审报表扣除项目的顺序分别介绍费用和损失的扣除范围和标准。

  

(一)、工资薪金

  对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的管理办法,目前实行四种制度:

  1、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按国务院规定的工资制度发放的工资可以据实扣除。

  2、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工资薪金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可以据实扣除;饮食服务企业在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范围内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扣除。

上述两类企业在工效挂钩或提成比例范围内,未实际发放而建立的工资储备基金,在提取年度不得扣除,在实际发放年度,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据实扣除,挪作他用的,不得扣除《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86号)。

3、软件生产开发企业职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据实扣除《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4、其它企业实行定额计税工资制度,定额扣除标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现阶段为人均每月800元。

  

  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等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这里,“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

  

(二)、职工三项经费

  1、职工福利费。

实发工资低于计税工资标准的,准予扣除按实发工资的14%计提的福利费;实发工资大于计税工资标准的,准予扣除按计税工资14%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2、职工工会经费。

(1)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

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3、职工教育经费。

实发工资低于计税工资标准的,准予扣除按实发工资的1.5%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实发工资大于计税工资标准的,准予扣除按计税工资1.5%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

  (三)、固定资产折旧

  1、固定资产标准。

(1)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2)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但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

  2、提取折旧方法。

(1)一般企业实行直线法即平均年限法。

直线法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一预计残值)÷使用年限;

(2)下列企业可实行快速折旧:

A、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械设备;B、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受酸碱强烈腐蚀的机械设备;C、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D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E、外购的软件。

加速折旧方法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2÷折旧年限×100%);年数总和法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一预计残值)×(折旧年限一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2]。

3、残值率:

一律为5%。

4、折旧年限。

(1)房屋、建筑物不低于20年;

(2)火车、轮船、机械和生产设备不低于10年;(3)其它运输设备及工具、家具、器具不低于5年;(4)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缩短折旧年限,最短可为2年;(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特殊规定:

(1)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不准予提取折旧:

(2)融资租赁(租赁期满后,资产的所有权归承租方;租赁期限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四分之三以上;所付租赁费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旧;(3)固定资产改良(发生的修理费达到原值的20%以上;修理后资产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修理后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支出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提取折旧,而不应一次性记入当期损益。

  (四)、无形资产摊销

  1、无形资产定义。

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

商标权、商誉、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

  2、无形资产计价。

(1)接受投资或合作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评估或合同约定的金额计价;

(2)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价款计价;(3)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4)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或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计价;

  3、无形资产摊销方法。

无形资产的摊销,采取直线法计算。

  4、无形资产摊销年限。

(1)购买、受让的无形资产,法律规定有效年限或合同约定受益年限的,按规定或约定的年限平均摊销。

法律无规定或合同无约定年限的,以不低于10年的期限平均摊销;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平均摊销。

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再分期摊销:

(3)购进软件记入无形资产的,可在不短于2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

  (五)、长期待摊费用(递延资产)摊销

  1、长期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包括:

开办费用(与企业会计制度不一致)、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

  2、长期待摊费用(递延资产)摊销年限:

(1)开办费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低于5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

(2)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租赁期限内平均摊销。

  (六)、技术开发费

  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以下项目:

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它经费,委托其它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技术开发费应通过设置“管理费用——技术开发费”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为了鼓励企业加快技术进步,税法对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了加扣50%的优惠规定。

《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49号]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称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3.纳税人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加计扣除额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据实扣除,但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4.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凡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得计人技术开发费实际增长幅度的基数和计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七)、利息支出

1、经营性借款不高于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借款的集资利息支出,准予全额扣除; 2、建造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借款利息支出,对外投资的借款费用,凡符合扣除办法第36条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成本。

 3、从关联方借款超过其注册资金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八)、汇兑损失

  企业外币资金因国家外汇牌价调整而发生的损失,准予税前扣除;筹建期间和与购建固定资产直接有关的汇兑损失,不得扣除。

  (九)、租金支出

  经营租入固定资产而支付的租金,准予税前扣除。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支出,不得扣除。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视为融资租赁固定资产:

1、租赁期满后,资产所有权归承租方所有;2、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不少于资产使用年限的75%以上;3、所付租金大于或基本等于资产公允价值。

  (十)、上缴总机构管理费

1、扣除比例:

上缴总机构不超过经营收入额2%的管理费,准予扣除。

  2、扣除要求:

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当地税务机关核准的管理费提取归集文件:

提供支付上缴管理费的票据。

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或只提取未上缴的,不准扣除。

  (十一)、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管理费用”科目据实列支,不得采取预提的办法。

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必须是与纳税人经营业务直接相关,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纳税人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

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比《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有所放宽。

《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十二)、税金

  1、缴纳的营业税金、城建税、消费税、资源税、关税,本文改变了税法长久以来对坏帐准备5‰的提取比例,改为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即农业企业、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1%,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为2%,其它各行企业为3-5‰。

另外要强调的是,该文件的起始时期为2003年1月1日,如企业发生的上述业务为2003年以前,仍以原规定执行。

准予扣除;

  2、在管理费中列支的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等,准予扣除;

  3、交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直接计入材料成本的消费税不得扣除。

  (十三)、坏帐损失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对坏账损失的扣除作了以下几点明确:

  1.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

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2.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

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应收票据只有在确认无法收回时,转入应收账款核算,才能作为计算坏账准备的依据。

3.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

  

(2)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清偿债务;

  (3)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

  (4)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4、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

  5、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6、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坏账损失的税前扣除与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在年终申报所得税时应按照税收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调整方法如下:

  本期按税法规定增提的坏账准备=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税法规定的坏账准备提取比例-(期初应收账款余额×税法规定的坏账准备提取比例-本期实际发生的坏账+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坏账)

  本年度实际增提的坏账准备=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企业实际坏账提取比例-[期初坏账准备账户余额(保留数)-本期实际发生的坏账+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坏账]=期末坏账准备余额-期初坏账准备余额(注:

如为负数表示减提的坏账准备。

  由于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对坏账准备的提取采用“差额提取”的方法,因此,在年终申报缴纳所得税时,只能在当年度实际提取的坏账准备范围内进行调整。

即:

  

(1)如果企业当年度实际提取的坏账准备小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提取限额,则按实际提取数在税前扣除,不作任何纳税调整。

  

(2)如果企业当年度实际增提的坏账准备大于按税法规定应增提的坏账准备,或者企业应减提的坏账准备小于按税法规定应减提的坏账准备,均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

(十四)、增提坏帐准备金

 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即农业企业、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1%,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为2%,其它各行企业为3-5‰。

另外要强调的是,该规定的起始时期为2003年1月1日,如企业发生的上述业务为2003年以前,仍以原规定执行。

  (十五)、财产损失

1、准予扣除范围。

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损毁、丢失、报废等造成的损失,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扣除。

具体包括:

自然灾害造成财产的损毁、报废损失;责任事故造成财产的损毁、报废损失;清查盘点发现资产的盘亏、短缺、残损、霉变损失;现金及物资被盗损失;应收帐款坏帐损失。

  2、损失额的核定。

报废、损毁的资产,应以账面资产净值减清理变价收入额,确认为损失额;参加财产保险的,保险公司给予赔付的部分,应冲减损失额;因责任事故导致的损失,责任人赔偿的部分,应冲减损失额。

  (十六)、投资转让损失

投资出现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形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被投资方已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的改组计划等;

  3、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被投资方的股票从证券交易市场摘牌,停止交易一年或一年以上。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进行清算。

因投资转让价格低于账面价值而造成的损失,准予扣除。

 (十七)、社会保险费用

  1、按国家规定比例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待业或失业保险、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特殊工种交纳的人身保险,准予扣除。

  2、企业交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失业保险,为职工个人交纳的人身财产保险,不予扣除。

  (十八)、广告支出

  广告费用是企业为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进行的宣传推销费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扣除的广告费用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

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该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为适应特殊行业或企业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对部分行业的广告支出税前扣除标准进行适当放宽。

《通知》规定:

  1.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2.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它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以及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3.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4.自2005年度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的25%的比例内扣除广告费支出。

5、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

  6.其它企业的广告费用扣除问题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执行上述政策应注意下列问题:

  

(1)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得扣除)严格区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②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③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定的要求,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不得扣除业务宣传费(包括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此外,粮食类(含薯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这一限制包括广告宣传性质的业务宣传费在内。

  酒厂或酒类生产企业直接为粮食类(含薯类)白酒所做的广告宣传费用一律不得扣除;上述企业如果同时生产其它类型的酒产品,且以整体名义所做的广告宣传费用支出,应按粮食类白酒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重合理分配计算不得扣除的粮食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用。

  对于主要经营酒类产品销售的商品流通企业,其为粮食类白酒所做的广告宣传费用一律不得扣除。

  (二十)、业务宣传费支出

  业务宣传费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质的业务宣传费用,包括广告性质的礼品支出等。

会计上,业务宣传费在“营业费用”科目核算。

税法对业务宣传费规定了明确的税前扣除标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在不超过其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超过部分永远不得扣除。

  粮食类(含薯类)白酒的业务宣传费不得扣除。

  (二十一)、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

  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许扣除。

其中:

1、全额扣除项目。

包括向红十字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防治非典事业、第29届奥运会、慈善机构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可按应税所得额全额扣除。

2、按比例10%扣除项目。

向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和京剧团、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准予按应税所得额的10%在税前扣除。

  (二十二)、审计、咨询、诉讼费

  可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二十三)、差旅费

  可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提供差旅费的真实合法证明材料(包括出差人员姓名、时间、地点、费用等),不能提供或拒绝提供的,不得税前扣除。

  (二十四)、会议费

  可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提供会议费支出的证明材料(包括会议名称、会议内容、参加范围、会议时间、标准等),不能提供或拒绝提供的,不准扣除。

  (二十五)、运输、装卸、展览、包装等销售费用

  可按发生额据实扣除,但须提供真实合法证明材料。

  (二十六)、矿产资源补偿费

  可按发生额据实扣除。

  (二十七)、其它扣除费用项目

  在销售费用中列支的合同违约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办公费、邮电通讯费、机动车船费、企业交纳的会员费以及行政缴费,在财务费用中列支的手续费、贷款逾期还款罚息等,可据实扣除。

  (二十八)、开办费摊销

  1、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筹建期是指企业自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2、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开办费:

  

(1)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

  

(2)由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

  (3)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

  3、《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而不是当月),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因此,企业在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摊销的开办费应从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分五年扣除。

纳税人应建立“开办费税前扣除台账”或备查登记簿,为今后准确计算税前扣除(调减)额打好基础。

三、税前不准扣除的项目

  

(一)、资本性支出

  1、购置、建造固定资产的支出;

  2、对外投资的支出。

  

(二)、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1、购买无形资产的支出;

  2、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支出,但开发失败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因违反法律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包括银行罚息以及按合同法规定支付的罚款、违约金)。

  (四)、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及各种赞助支出。

  (五)、担保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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