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公开.docx

上传人:b****0 文档编号:9893227 上传时间:2023-05-21 格式:DOCX 页数:79 大小:58.5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公开.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9页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公开.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9页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公开.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9页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公开.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9页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公开.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9页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公开.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79页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公开.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79页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公开.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79页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公开.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79页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公开.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79页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公开.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79页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公开.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79页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公开.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79页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公开.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79页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公开.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79页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公开.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79页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公开.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79页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公开.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79页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公开.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79页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公开.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79页
亲,该文档总共79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公开.docx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公开.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公开.docx(7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公开.docx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公开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公开

 

1.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15年1月26日财税[2015]27号

2.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15年1月27日财税[2015]18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

2015年2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2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企业吸纳就业

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的通知

2015年7月10日财税[2015]7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

2015年7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

6.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

的公告》的解读

2015年8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5年2月9日财税〔2015〕6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年6月9日财税〔2015〕62号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2015年10月23日财税〔2015〕116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5年1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

11.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公告》的解读

2015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12.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5年1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1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的解读

2015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5年1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15.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5年11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

问题的公告

2015年3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17.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5年3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1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5年3月13日财税〔2015〕34号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5年3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20.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

公告的解读

2015年3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2015年9月2日财税[2015]99号

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5年9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23.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公告的政策解读

2015年9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4.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年度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5年5月27日工信部联软函[2015]273号 

2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5年5月26日桂政发〔2015〕22号

26.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5年9月17日财税〔2015〕106号

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5年9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28.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5年9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2015年11月2日财税〔2015〕119号

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5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31.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6年1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6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3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6年5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3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见附件)

2016年6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35.北海市地方税务局北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见附件)

2016年6月2日北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15年1月26日财税[2015]27号

  

为支持和帮助鲁甸地震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使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恢复并超过灾前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4〕5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税收政策

  1.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14年至201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

  2.自2014年8月3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4.自2014年8月3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在3年内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将所在地企业或归口管理的单位提交的直接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的物资减免税申请汇总后报财政部,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二、关于减轻个人税收负担的税收政策

  自2014年8月3日起,对受灾地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以及参与抗震救灾的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支持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

  1.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2.对因地震住房倒塌的农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3.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对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房屋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4.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免征契税;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

  5.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因灾损毁的房产、土地,免征2014年至2016年度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经批准免税的纳税人已缴税款可以从以后年度的应缴税款中抵扣。

  本通知所称安居房,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

所称毁损的居民住房,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在地震中倒塌或遭受严重破坏而不能居住的居民住房。

  四、关于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

  1.自2014年8月3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自2014年8月3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直接捐赠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或受灾居民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4.对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抗震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符合免税条件但已经征税的特种车辆,退还已征税款。

  新购特种车辆是指2014年8月3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且车辆的所有者是受灾地区单位和个人。

  五、关于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

  1.受灾严重地区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抵扣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2.受灾严重地区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后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以及因地震灾害损失严重的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六、关于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

  根据《云南鲁甸6.5级地震灾害损失评估报告》(民函〔2014〕269号)的规定,本通知所称“受灾严重地区”是指极重灾区和重灾区,“受灾地区”是指极重灾区、重灾区和一般灾区。

具体受灾地区范围见附件。

  七、关于税收政策的执行期限

  以上税收政策,凡未注明具体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

  附件:

鲁甸地震受灾地区范围

  灾区类别

  地 市

  县(市、区)

极重灾区

  昭通市

  鲁甸县

重灾区

  昭通市

  巧家县

  曲靖市

  会泽县

一般灾区

  昭通市

  昭阳区、永善县

 

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15年1月27日财税[2015]18号

为进一步简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程序,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

《就业创业证》的发放、使用、管理等事项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可印制一批《就业创业证》先向有需求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发放。

二、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认真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

2015年2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2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精神,现对《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4号公告)有关内容补充公告如下: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

二、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后,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按规定凭学生证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按规定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本补充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扩大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的通知

2015年7月10日财税[2015]77号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促进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决定,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中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作如下调整:

将财税〔2014〕39号文件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内容调整为“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其他政策内容和具体实施办法不变。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各地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

2015年7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

现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

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安置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由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于《通知》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

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5年8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反映,在部分企业实际上岗的残疾人,来自劳务派遣单位;另外部分企业由机关事业单位改制而来,为安置的部分残疾人职工缴纳的保险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对于劳务派遣的残疾人职工是否属于用工单位职工,用工单位是否可以申请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以及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否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并能否享受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基层税务部门内部存在不同理解,特报来请示,请我局予以明确。

二、劳务派遣形式安置的残疾人,属于派遣单位的员工还是实际用工单位的职工?

用工单位能否申请享受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

经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意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实际用工单位承担相应的劳动和民事法律责任。

据此,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承担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法定的雇主义务。

从法律角度,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而不是实际用工单位的职工。

因此,本公告规定,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

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三、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改制为企业后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否属于《通知》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

能否享受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介绍,我国正在对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养老制度改革,以实现与企业基本一致的养老保险制度。

在社会保险法出台和国务院改革决定之前,一些地方根据国务院要求开展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试点中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于“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

因此,本公告规定,安置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5年2月9日财税〔2015〕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精神,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现将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本通知所称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2014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

2.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

 6.具有与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三、本通知所称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2014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

 2.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具有保证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

 6.具有与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的范围,分别按照《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附件1)、《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附件2)的规定执行。

 四、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按照本通知及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的规定,凭省级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省级相关部门证明出具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研究确定。

 五、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并补缴存在以下行为所属年度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3.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4.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六、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其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暂停企业享受的相关税收优惠,并提请相关部门进行有关条件复核。

 七、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等依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其他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八、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村

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年6月9日财税〔2015〕62号

根据国务院决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绵阳科技城(以下统称示范地区)实施。

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1.对示范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2.本通知所称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3.本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小学教育 > 语文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