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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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违法违章种类

违法行为项目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违法程度

处罚基准

税务登记类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首次违法且情节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轻微

不予处罚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一般

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

较重

可处1000元以上(不含本数)2000元以下

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有其它严重情节的

严重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实行“一照一码”的企业不适用本项

2.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验证、换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次违法且情节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轻微

不予处罚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一般

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

较重

可处1000元(不含本数)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严重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实行“一照一码”的企业不适用本项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首次违法且情节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轻微

不予处罚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一般

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

较重

可处1000元以上(不含本数)2000元以下罚款

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严重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证件;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伪造税务登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一般

处2000元罚款

造成税款流失不超过5万元

较重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税款流失5万元以上的

严重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一般

处1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税款流失不超过5万的

较重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税款流失5万元以上的

严重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6.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首次违法且情节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轻微

不予处罚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一般

可处200元以下罚款

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

较重

可处200元以上(不含本数)500元以下罚款

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严重

可处500元以上(不含本数)1000元以下罚款

7.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一般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超过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较重

处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2万元以下罚款

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严重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8.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9号令)第三十三条: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首次违法且情节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轻微

不予处罚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一般

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

较重

可处1000元以上(不含本数)2000元以下罚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严重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账簿凭证管理类

9.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首次违法且情节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轻微

不予处罚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一般

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

较重

可处1000元以上(不含本数)2000元以下罚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丢失、损坏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严重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0.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首次违法且情节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轻微

不予处罚。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一般

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

较重

可处1000元以上(不含本数)2000元以下罚款

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提供虚假备查资料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严重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1.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首次违法且情节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轻微

不予处罚

在责令的期限内改正的

一般

可处1000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

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

较重

可处1000元以上(不含本数)2000元以下罚款

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丢失、损坏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严重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2.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伪造完税凭证25份以下的

一般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伪造完税凭证25份以上(不含本数)100份以下的

较重

处5000元以上(不含本数)1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伪造完税凭证超过100份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严重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3.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纳税人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次违法且情节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的

轻微

不予处罚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一般

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

较重

可处1000元以上(不含本数)2000元以下罚款

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严重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纳税申报类

1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次违法且情节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轻微

不予处罚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较轻

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超过责令期限改正,一年内首次发生的

一般

可处500元以上(不含本数)1500元以下罚款

超过责令期限改正,一年内2次(含本数)以上发生的

较重

可处1500元以上(不含本数)2000元以下罚款

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严重

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同一申报期不同税种或同一所属期不同税种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合并为一次处理。

对非正常户发生的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合并为一次处理。

1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一般

处5000元以下罚款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0万元以下

较重

处5000元以上(不含本数)2万元以下罚款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5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严重

处2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万元以下罚款

税款征收类

16.偷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缴或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10%以下的

一般

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50%以上2倍以下罚款

不缴或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10%以上(不含本数)30%以下的

较重

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55%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不缴或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30%以上(不含本数)的

严重

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60%以上5倍以下罚款

17.逃避追缴欠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欠缴税款5万元以下

一般

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0万元以下

较重

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50%以上2倍以下罚款

欠缴税款1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

严重

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18.骗取出口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六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按下列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

1.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2.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骗取税款不满5万元的

一般

追缴骗取的退税款,并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骗取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较重

追缴骗取的退税款,并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骗取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严重

追缴骗取的退税款,并处1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骗取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特别严重

追缴骗取的退税款,并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19.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未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

一般

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含本数)罚款

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

严重

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0.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不缴或少缴税款10万元以下

一般

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50%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不缴或少缴税款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

严重

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60%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21.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已补扣缴或已补收税款的

一般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一倍以下罚款

扣缴义务人未补扣缴或未补收税款的

严重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60%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22.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金额占应纳税总额50%以下的

一般

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金额占应纳税总额50%以上的(不含本数)

严重

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60%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23.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其未缴、少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首次违法且情节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轻微

不予处罚

没有违法所得的

一般

可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50%(不含本数)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严重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50%以上一倍以下罚款

2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责令的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首次违法且情节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轻微

不予处罚

在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主动缴纳税款的

一般

可处50%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未缴纳税款的

严重

可处60%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税务检查类

2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首次违法且情节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轻微

不予处罚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一般

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仍未改正的

较重

可处5000元以上(不含本数)1万元以下罚款

方式特别恶劣,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开展检查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严重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6.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首次违法且情节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轻微

不予处罚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一般

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仍未改正的

较重

可处5000元以上(不含本数)1万元以下罚款

方式特别恶劣,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开展检查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严重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7.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对银行、金融机构以10万元的罚款为基数,并按流失税款数额每万元(以整数计,不作四舍五入)加罚5000元计算罚款金额,罚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票及票证管理类

28.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轻微

不予处罚

涉及发票金额3万以下的

一般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涉及发票金额在3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

严重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29.未按照规定使用、缴销、存放和保管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六)以其他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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