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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直行政事业单位

阜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书

 

出租资产名称:

出租单位名称:

承租单位或个人名称:

合同签订日期:

阜阳市财政局编制

1

 

国有资产租赁合同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公平、公正、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一致,就国有资产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同标的及使用用途

1、合同标的:

甲方将位于,含层,建筑面积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

2、乙方对合同标的物已进行了实地了解,同意依照本合同规定的条款租用该资产。

乙方承租本合同标的物的用途为。

第二条租赁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以房屋移交单为准,没有移交单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第三条有关租金缴交的规定

1、租金标准:

第一年至第二年年租金为人民币元,第三年至第五年度年租金标准为以上一年度年租金为基数每年递增5%;

2、租金收取:

甲方负责收取租金,并在收取租金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足额缴入阜阳市城市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预算外专户。

3、租金缴交时间:

第一年租金签订合同时收取,以后每年租金在上一年租金到期前一个月收取,即每年月日前收取下一年的租金。

第四条有关履约保证金、水、电、气等费用的规定

1、履约保证金: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三个月的租金)。

乙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限内不计利息。

2、合同履行完毕,在乙方无违约情形下,甲方按乙方提供的甲方开出的履约保证金凭证原件在7个工作日内退还(无息)。

3、水、电、气等费用计收办法:

租赁期内的水、电、气等相关费用,按照“谁使用、谁支付”的原则,由乙方向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统一支付。

4、因出租房屋所需开票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物业管理

租赁期间的物业管理由乙方负责。

如果出现因乙方的原因导致房屋结构等出现安全隐患问题,由乙方负责维修并向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合同有效期间,监督和考核乙方对使用的标的物的维修、管养情况;对乙方经营过程中安全生产进行监督。

2、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

3、根据合同约定按期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乙方,房屋进行交付时,以现状为准(包括房屋主体验收、消防验收、水电情况等均以交付现状为准,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乙方能解决上述相关房屋问题)。

4、有权对合同标的物进行定期检查。

租赁有效期内屋面漏水、房屋裂缝经甲方同意后由乙方负责维修并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以保障标的物安全和正常使用;由此对乙方造成的损坏和损失,甲方不负有修缮和赔偿的义务。

5、甲方在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管理活动的情况下,可以将该房屋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但应在此前三十天通知乙方。

6、凡是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合理收回房屋的,屋内外属乙方的所有物在规定时间乙方仍不处理的,甲方有权独自处理,由此增加的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7、若乙方逾期缴纳租金,甲方有权对该标的物作停水停电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取得合同标的物的使用权。

2、依据本合同按时交付租金及一切与经营有关的费用,如水、电、气、物业管理费等。

3、合同有效期间,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考核和管理。

4、合同有效期间,一切维修及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即在合同标的物使用期间,标的物范围内的房屋、道路、停车场、管线、绿化、照明等设施的维修管养及费用由乙方负责,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同时,有关治安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等由乙方自行负责。

5、合同有效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标的物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合同标的物毁损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甲方的损失;乙方如需对合同标的物进行装修,其装修设计方案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报有关部门取得许可,方可实施;装修因改造需改变房屋结构,需提交申请报告及改造方案,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有关房屋装修和所需的报批、报审、报建、报装水电气等工作及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乙方改造、装修的任何费用;合同期满,乙方应保持合同标的物完好,合同标的物内不可移动的固定装修、设施等不得拆除。

6、乙方在装修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严格安全防护措施进行装修施工,并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负责。

7、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做好治安、消防防范工作;禁止私自乱拉电线,严禁存放任何易燃、易爆违禁品,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8、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必须守法经营,不得利用合同标的物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认真做好消防、安全、计划生育等工作,并自行负责有关治安、消防等的办证事宜和有关费用。

9、禁止乙方私自占用或妨碍他人使用公共设施及公共场地,禁止在公共场地搭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

10、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必须妥善保管、维护好甲方的资产(含租用或借用的办公设备、设施等),因乙方的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1、乙方对合同标的物周围卫生环境有管理的义务,做好门前“三包”工作。

12、合同标的物外立面等部分,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

13、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转租给第三人。

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转租的,甲方与乙方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4、乙方如需设置任何广告、招牌等,事先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同时自行负责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自行履行有关手续,并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政策、法律、规章等的规定。

15、乙方不得在标的物范围内违反规定进行各类加工,严禁产生废气、废烟、废物、废水及噪音,室外禁放大广告招牌。

负责标的物及周边二十米范围内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及垃圾清运,费用自理。

对标的物范围内景观照明设施进行看护,防止偷盗或破坏,严禁私拉乱接景观照明电源。

16、乙方必须对标的物范围内设施进行维护,不得随意改造,更不允许破坏,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罚。

17、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和考核,如乙方违反上述条款或不能履行自身职责,甲方有权采取限水、限电、没收履约保证金等措施强制要求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解除合同。

2、甲方未履行应尽义务的,严重影响乙方合同目的实现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3、合同有效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随时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的;

(2)违反“竞租人须知”及“拍卖会特别说明”规定的;

(3)损坏合同标的物,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利用合同标的物存放危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

(5)逾期30日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水电气费、管理费等各项经营费用或累计拖欠达/元以上的管理费、水电气费等(包括相关经营费用的);

(6)逾期7日未交纳租金或累计拖欠租金/元以上的。

4、租赁期满后,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0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参加市场公开竞价招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如乙方在规定期限内不通知甲方,视为放弃优先承租权。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合同标的物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本合同标的物于年月日前交付乙方。

合同标的物交付时甲乙方共同参与并以现状为准,如对建筑物硬件设施及附属设施等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协商解决。

2、乙方应于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房屋及设施等完好地交还甲方;乙方对所使用资产进行的装修、改造除可移动产外全部归甲方所有,乙方如违反该约定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条甲方违约责任

1、不按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合同标的物给乙方的,免除相应的租金。

2、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合同标的物的,除退还当年合同租期内剩余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外,还应按本合同当年年租金总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乙方违约责任

1、不按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租金及水电气、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的,应如数补交并承担滞纳金。

如因乙方未按时交纳上述费用造成停水停电等后果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2、合同有效期间,乙方有本合同第八条第3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合同标物,已收取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还应按照本合同当年年租金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相应损失。

3、在合同有效期间,乙方中途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退租的,甲方已收取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还应按本合同年租金总额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之日或解除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自有物、商品全部搬走,并将房屋交还给甲方;逾期未搬出的,从逾期搬出之日起至实际搬出之日止每日按双倍租金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可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第十二条免责条款

1、因自然灾害、政策变动等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以及因国家政策、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或拆除、改造合同标的物,双方合同终止,因上述原因给甲乙双方造成的损失,甲乙方互不承担责任。

乙方必须在上述情况出现七日内无条件搬迁。

根据政策因以上情况出现而给予的补偿,除经核准的乙方室内装修费用归乙方所有外,其余补偿全部归甲方所有。

2、因本条第一款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的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及文书送达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争议部分以司法诉讼方式进行解决。

双方确认本合同中列明的或该房屋的地址为相关文件或法律文书送达的法定地址,一旦送达该地址,即视为送达对方,除非一方已书面通知上述地址变更的。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的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方可另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拍卖会资料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乙方已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充分了解,标的物情况充分知悉,愿意签订本合同。

4、本合同自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和监督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办理人:

身份证号(自然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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