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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动物管理规章制度

 

 

 

 

 

 

 

中国科学院上海生物化学与细胞生物学研究所

 

实验动物管理规章制度

(试行)

 

生化与细胞所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

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

总则

1《实验动物管理规章制度》由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院生物化学与生物细胞学研究所(以下简称生化与细胞所)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制定,是所有参与动物实验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操作规范,由动物实验技术平台负责日常监督。

其目的在于管理和监督所有平台工作人员及动物实验人员,规范实验动物操作,切实保护实验动物福利。

生化与细胞所各课题组对其组内实验人员负直接管理责任。

2所有课题组应在开展动物实验前递交《实验动物研究方案》,并经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审批。

开展的动物实验均应以经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审批的《实验动物研究方案》为基本依据和前提。

所有动物实验人员必须通过上海市实验动物上岗许可证资质考核,并经生化与细胞所动物实验技术平台培训后方可上岗,并严格在《实验动物研究方案》的范围内开展实验。

3该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在生化与细胞所所属动物房内进行动物实验及操作的实验人员和工作人员。

4动物实验人员如未能依照规章制度进行规范的动物实验操作,将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相关违规人员警告、全所通报批评、记过、暂停、取消其动物实验上岗资格,直至暂停其所在课题组的动物实验资格。

 

1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

生化与细胞所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监督和处理研究所的动物使用、管理以及动物实验技术平台相关事宜,维护研究所的整体利益。

(二)负责动物实验方案的审核和批准。

(三)负责动物实验技术平台管理规章、制度、培训计划的制定和修订,指导、协助、监督平台主任按照规章制度实施日常管理工作。

(四)协助动物实验技术平台重大设施基本建设,协商设备更新等事项。

(五)促进动物实验技术平台与所内科研人员的沟通,推进动物实验技术更新和技术平台发展。

 

2实验动物研究方案

依据科技部《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所有使用实验动物的科研项目,应制定科学、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案,并经所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2.1实验动物研究方案申请表

中国科学院上海生物化学与细胞生物学研究所(简称生化与细胞所)所有使用实验动物的研究组和研究型平台必须填写《实验动物研究方案申请表》,并提交生化与细胞所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相关研究。

申请表中应避免使用过多的专业术语,如需要应对专业术语做出注释。

2.2实验动物研究方案应包括:

1.使用实验动物的必要性及选择特定实验动物种属的科学依据;

2.详细描述利用实验动物拟开展的研究工作;

3.所用实验动物种属和所需实验动物数量;

4.详细描述所需实验动物数量的科学与统计学依据;

5.在不影响实验的前提下应使用止痛剂、镇定剂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实验动物的不适和疼痛,并明确使用止痛剂、镇定剂的种类、剂量、途径及持续时间;

6.只在必要时实施可能引起实验动物不适和疼痛的操作;

7.对实验动物实施安乐死的方法。

2.3申请程序

研究组长应向生化与细胞所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提交两份研究组长亲笔签名的纸质版《实验动物研究方案申请表》及《危险品使用申请表》(如需要),同时将电子版一并发送至生化与细胞所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信箱******************.cn。

2.4研究组长保证书

在提交《实验动物研究方案申请表》及《危险品使用申请表》(如需要)时,研究组长必须签署《研究组长保证书》。

没有研究组长亲笔签名的实验动物研究方案申请表》及《危险品使用申请表》(如需要)将不予审批。

2.5审批时间

《实验动物研究方案申请表》及《危险品使用申请表》(如需要)的审批需要两周时间,研究组长应提前申请,以免影响科研进程。

2.6批准与修改

生化与细胞所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批准不超过两年周期的实验动物研究方案。

对于到期的实验动物研究方案,研究组应提前至少30天申请延续。

对现有实验动物研究方案的重大调整,应提交新的《实验动物研究方案申请表》。

实验动物研究方案的重大调整包括:

∙更改实验方案实施周期

∙更改所使用的麻醉剂

∙更改对实验动物实施安乐死时机选择

∙更改对实验动物实施安乐死方法选择

∙更改所使用的危险品

∙更改或添加可能引起实验动物不适或疼痛的操作程序

∙更改疼痛/不适等级

∙更改使用实验动物种属品系和数量

更改动物实验上岗人员应填写《实验动物上岗人员资格认证》附件,研究组长亲笔签名后报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备案。

对现有实验动物研究方案的其它调整,应递交《实验动物研究方案申请表》,并选择“现有实验方案的修订”选项,调整部分应以黑体下划线予以标明。

3实验动物人员上岗制度

3.1上海市实验动物上岗证

所有实验动物工作及实验人员应参加由上海市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组织的上海市实验动物从业人员上岗证的有关培训及考核,通过考核者方有资格进入动物房开展实验;考核未通过者,应继续学习,直至通过考核。

所有培训材料以及人员培训记录均在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存档。

《上海市实验动物从业人员上岗证》有效期为五年,如有遗失,应立即上报上海市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主管部门并办理补证手续。

3.2生化与细胞所上岗前培训

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应在取得上海市实验动物上岗证后参加动物实验技术平台组织的上岗前培训,考核合格。

相关课题组应填写《实验动物上岗人员资格认证》,明确该人员开展的《实验动物研究方案》,报生化与细胞所动物管理委员会备案。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获得上海市实验动物上岗证,相关课题组及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应向生化与细胞所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获审核批准后应通过生化与细胞所动物实验技术平台组织的上岗前培训合格方可开展动物实验,但必须在当年度取得上海市实验动物上岗证,否则将取消其进行动物实验的资格。

4实验动物福利

4.1动物福利

所有动物实验人员必须善待实验动物,依据《附录1-实验动物福利相关规定》,密切关注实验动物的健康状况,保证实验动物舒适的生活环境,并对实验动物进行及时的护理和治疗,满足实验动物的生理和社会性需求。

应尽量避免可能导致实验动物不适的操作。

如确因实验需要需采取可能引起实验动物不适的操作,实验过程中应使用麻醉剂和安慰剂。

当实验动物出现不适时,应给予及时护理,必要时应及时对实验动物实施安乐死。

不得以任何形式戏弄、虐待实验动物。

所有动物实验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接触流浪动物和宠物。

4.2动物安乐死

为了尊重与保护动物的相关权利,科学、人道地使用实验动物,依据《附录1-实验动物福利相关规定》中实验动物安乐死的有关规定,对实验中淘汰的各类实验动物或出现明显不适的实验动物应及时实施安乐死。

实验动物的安乐死应首选CO2窒息法。

如确因实验需要,需采用其它方法对实验动物实施安乐死,应在《实验动物研究方案》中向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详细解释采用该种安乐死方法的原因和依据,经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实施。

4.3麻醉剂

所有可能引起实验动物疼痛或不适的实验方案都必须使用合适的麻醉剂、止痛剂和镇静剂,并在《实验动物研究方案》中明确使用麻醉剂、止痛剂和镇静剂的种类、剂量和使用途径。

如麻醉剂、止痛剂或镇静剂的使用可能影响实验数据,该实验方案可不使用麻醉剂、止痛剂或镇静剂,但必须在实验方案中予以详细说明,并在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实验。

使用麻醉剂时必须时刻监测实验动物的麻醉深度,以防止过度麻醉导致动物死亡或麻醉不足无法缓解动物的疼痛。

5实验动物的引进、输出及转移

实验动物的引进、输出及转移应依据《附录2-实验动物的引进、输出及转移流程》。

实验动物的转移应由动物实验技术平台管理人员依据研究组获得批准的转移申请表负责实施,实验人员不得擅自将实验动物带入、带出动物房或在不同实验动物饲养空间之间进行转移。

5.1实验动物供应商

从通过实验动物质量审核的,持有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实验动物供应商引进常规实验动物品系应填写《实验动物请购表》,并由动物实验技术平台管理人员接收并送入屏障系统内指定饲养空间。

5.2由外单位动物房引进实验动物

由外单位动物房引进实验动物,应首先对《实验动物研究方案》做相应修订,填写《实验动物转移申请表》,并提供相关单位动物房提供的实验动物健康报告。

外单位动物房引进的实验动物应隔离三个月,经病原体检验合格后方可转移至屏障系统内指定饲养空间。

检验不合格的实验动物必须经过生物净化方可转移至屏障系统内指定饲养空间。

如相关单位无法提供有效实验动物健康报告,该动物必须经过生物净化方可转移至屏障系统内饲养。

5.3实验动物的输出

向外单位输出实验动物,应填写《实验动物转移申请表》,由动物平台(兽医)出具健康证明,并由动物实验技术平台负责实验动物的包装和转运。

5.4本所动物房之间实验动物的转移

本所不同动物房之间及同一动物房不同饲养空间之间实验动物的转移应符合《实验动物研究方案》核准的饲养地点,并填写《实验动物转移申请表》。

实验动物从高级别实验区或饲养区转移至低级别实验区或饲养区时,原则上可以不通过生物净化,可利用指定笼具进行直接转移;实验动物从低级别实验区或饲养区转移至高级别实验区或饲养区时,在保证无可垂直传播疾病的前提下,必须经过胚胎移植净化后,方可进行转移。

6动物房使用规范

6.1实验人员进出屏障系统

实验人员进出动物房应遵守《附录3-人员进出屏障系统环境的管理规定及操作流程》。

实验人员应首先经过上海市动管会及生化与细胞所动物平台组织的培训合格后方可进入动物房开展实验。

实验人员应明确开展的《实验动物研究方案》与工作地点,并填写《动物房使用权限申请表》,经实验动物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开通指定区域门禁卡并备案。

实验人员进出动物房应如实填写《动物房使用登记表》,登记进出时间及带入、带出动物房的物品,并按照《附录3-人员进出屏障系统环境的管理规定及操作流程》进行更衣和清洁工作。

感冒未愈,有咳嗽、打喷嚏、呕吐、腹泻症状者及皮炎、传染病活动期患者不得进入动物房。

6.2物品进出屏障系统

实验人员携带物品进出屏障系统应遵守《附录4-物品进出屏障系统环境管理制度》。

实验人员不得将无关物品带入动物房。

带入、带出动物房物品应详细登记。

带入动物房物品应根据其性质做相应消毒,耐高温高压的物品经121oC、30分钟的高温高压灭菌处理;不耐高温高压的物品,经0.2%过氧乙酸浸泡消毒,不能浸泡消毒物品则必须经喷雾消毒,传递窗紫外灯照射15分钟后,传送至屏障环境。

具有生物活性物品(如细胞等)应经喷雾消毒后,传送至屏障环境。

带入动物房物品只应在超净工作台内打开和进行操作。

6.3实验动物操作

在屏障系统内进行实验动物操作应遵循《附录5-屏障系统使用操作规则》。

所有实验操作均应严格按照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实验动物研究方案》进行,不得开展《实验动物研究方案》以外的实验操作。

应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进入动物饲养室严禁大声喧哗,避免惊吓实验动物。

动物饲养室内不得进食、饮水和吸烟。

未经允许严禁操作他人实验动物。

实验结束应做好超净工作台及实验台面的清理工作,并填写仪器使用记录、人员进出记录。

实验过程中出现意外应及时报告管理人员,出现电器或设备故障不得擅自操作。

6.4动物尸体处理

对实验动物实施安乐死应于动物房内指定区域进行。

动物尸体应存放于动物房指定冰箱内,并如实登记处死动物数量。

如因实验需要,需将实验动物带回实验室进行处理,应如实填写带出动物房的实验动物的种类、数量和时间,并于次日将实验动物尸体送至动物房指定区域,并填报送返实验动物尸体的种类、数量和时间。

如因实验需要,课题组需保留动物尸体做进一步分析,课题组长应提交书面情况说明,说明拟保留实验动物尸体的原因,及保留的实验动物尸体的种类、数量。

原则上,实验动物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动物房以外的地点饲养、存放。

如确因实验需要,实验动物需在动物房以外的地点短期饲养,课题组长应提前向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说明必要性,涉及实验动物种类、数量,拟开始的起、止时间,拟短期饲养地点,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展实验。

实验动物带出动物房,应使用指定笼具,并使用货运电梯运输实验动物,以免对周围环境和人体造成污染。

6.5动物实验室

动物实验室的使用应遵守《附录6-动物实验室的使用及管理制度》。

在动物实验室内开展的工作应包含在已批准的《实验动物研究方案》中。

使用动物实验室应提前预约,按照预约时间开展实验工作,并填写相关的登记表。

使用动物实验室及仪器应注意安全,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

实验后,相关实验动物应于动物实验室配属笼架饲养,不得返回原饲养室。

6.6动物实验记录

为切实保护实验动物的福利,杜绝实验动物的滥用和不合理操作,各实验室应建立详细、准确的实验动物使用记录,并及时更新。

实验动物使用记录包括实验动物品系、性别、出生日期、繁育情况、系代、死亡日期、安乐死方法、处死后尸体处理方式、在养期间实验动物健康状况、用药情况、开展实验类型、是否实施手术、手术类型、术后护理及其它相关信息。

课题组应保留所有实验动物的记录,以备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抽查。

6.7突发状况的应急处置

发生停电、通风系统或空调系统停机、火灾、实验动物逃逸、实验动物伤人、突发实验动物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事故和人身伤害意外时,应第一时间报告动物实验技术平台管理人员,按照《附录6-突发状况应急预案》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动物实验技术平台应做好应急预案启动及处置详细记录。

7违规行为的处罚

为切实维护实验动物福利,保证实验动物质量,维护动物设施所有使用者的共同利益,对相关违规行为将依据情节予以相应处罚。

7.1.未依据《实验动物研究方案》开展动物实验

未依据《实验动物研究方案》的行为包括在《实验动物研究方案》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即开展动物实验或开展的实验操作未包含在现有的《实验动物研究方案》中。

相关的课题组将给予全所通报批评并应提交相应的《实验动物研究方案》申请;相关违规人员应做出深刻检讨,并从发现当天起,禁止进行任何动物实验半年,期满后须经动物平台重新培训方可恢复其动物实验资格。

7.2.未取得动物实验资格擅自进入动物房开展实验

所有在生化与细胞所动物实验技术平台进行动物实验的实验人员及工作人员都应取得上海市实验动物上岗证,并经动物实验平台培训后方可准许上岗。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获得上海市实验动物上岗证,必须在通过所内的上岗前培训当年度内取得上海市实验动物上岗证,否则将视为不具有动物实验的资格。

未取得动物实验资格擅自进入动物房进行实验,相关违规人员应做出深刻检讨,给予全所通报批评;并从发现当天起,禁止进行任何动物实验半年,期满后需取得上海市实验动物上岗证,并经动物平台培训方可开展动物实验。

7.3违反动物福利相关规定

在实验过程中如发现有违反动物福利相关规定行为将予以警告、全所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动物实验资格半年。

期满后需提交申请,并经动物平台再次培训方可开展动物实验。

7.4.违反动物实验的基本操作规范

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50-500元不等罚款,并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动物实验资格半年。

期满后需提交申请,并经动物平台再次培训方可开展动物实验。

7.5.违反动物实验室使用和管理制度

违反动物实验室使用和管理制度者,将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50-500元的罚款,并禁止其在一定时间内使用所有动物平台的仪器设备,本所人员禁用1个月,外单位禁用3个月。

禁用期满之后,应接受平台管理人员再次培训。

如再次禁用,禁用时间延长至1年,1年之内不得使用动物平台的任何仪器。

如造成仪器或设备损坏,将视情节轻重,由事故责任人赔偿损失总金额的5~10%,其余部分由事故责任人所在研究组承担。

损坏仪器设备如能修复并达到原性能指标的,其修理费少于上述赔偿率的,可赔偿修理费。

8附录

附录1实验动物福利相关规定

1动物饲养密度

a)每笼内饲养小鼠数量不超过5只。

b)体重大于35g/只的小鼠,不能饲养超过4只。

c)有怀孕将要生仔的雌鼠,其旁边不能有其她雌鼠在,但雄鼠可以陪伴。

d)将要生仔的雌鼠,要在笼内放入卷纸让其做窝。

2动物的社会性需求

分笼的小鼠尽量让其群居,尽量不要单笼放小鼠。

3基本原则

a)开展动物实验研究,必须明确研究目的。

b)使用动物进行任何科学研究,都必须符合“3Rs”原则,尽量使用替代方法。

c)动物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动物饲养管理的相关标准,同时要重视动物的社会行为需求,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应激。

d)参与动物实验人员要接受相关培训,了解并掌握动物实验的基本知识与方法。

e)实验实施前,应制定详细的实验方案,实验过程中要注意观察记录,实验结束后应有一个相应的结论。

f)满足动物正常生理及行动需求,如排粪、排尿、维持体温恒定、正常活动、调整姿势及繁殖。

g)满足同种动物间进行社交行为及位阶排序的建立。

h)保持动物干爽。

i)通风良好。

j)能自由的获取饮水及食物,且易于补充与更换操作、清洗。

k)提供坚固,安全的环境,避免动物逃脱或肢体陷于缝隙之等意外。

l)避免尖锐的边缘或突出物,造成对动物的伤害。

m)观察动物时不致干扰到动物。

4动物安乐死制度

a)目的:

为了尊重与保护动物的相关权利,科学、人道地使用动物。

b)适用范围:

实验中淘汰的各类实验动物或出现明显不适的实验动物。

c)责任人:

动物实验人员、饲养管理人员。

d)内容:

1)概念:

动物安乐死是采用特定手法或特殊制剂迅速引起动物意识丧失进而死亡的一种手段。

2)使用原则:

*尽量减少动物痛苦,避免动物惊恐、挣扎与叫喊。

*操作简便易行。

*不影响实验结果。

*尽可能缩短动物死亡时间。

e)方法:

实验动物的安乐死应首选CO2窒息法。

如确因实验需要,需采用其它方法对实验动物实施安乐死,应在《实验动物研究方案》中向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详细解释采用该种安乐死方法的原因和依据,经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实施。

1)吸入法:

使动物吸入CO2、乙醚等有毒或麻醉性气体致死的方法。

适用于大、小鼠与沙鼠等小动物。

2)药物注射法:

通过注射氯化钾、巴比妥等麻醉制剂,致动物死亡的一种方法。

3)颈椎脱臼法:

在颅骨基底部与脊椎两处,向两边施加压力,使头颅部与脊椎分离。

本方法适用于大、小鼠的处死。

4)断头法:

用专用的器械将动物头部快速铡下,使动物迅速死亡。

断头法适用于大、小鼠处死。

f)注意事项:

1)动物安乐死必须由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来实施。

2)在不影响研究结果的前提下,应优先考虑使用CO2窒息法对实验动物实施安乐死。

3)动物安乐死必须在指定场所实施,如:

解剖室、手术室或功能实验室。

4)采用吸入法时应注意人员与设备的安全。

5)实验动物实施安乐死时应避免其它动物在场。

附录2实验动物的引进、输出及转移流程

(备注:

实验动物从高级别实验区或饲养区转移至低级别实验区或饲养区时,原则上可以不通过胚胎净化,利用指定笼具进行直接转移;实验动物从低级别实验区或饲养区转移至高级别实验区或饲养区时,在保证无可垂直传播疾病的前提下,必须经过胚胎移植净化后,方可进行转移,否则不能进行转移。

1从持有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公司引进常规实验动物品系的基本流程

1)研究人员详细填写《实验动物请购表》;

2)提交平台动物管理部审核;

3)平台动物管理部进行定购;

4)动物抵运后,由管理部工作人员与实验人员共同验收;

5)实验动物由动物管理人员送入屏障系统内指定饲养空间。

2从合作单位引进实验动物的基本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实验动物转移申请表》。

如必要,应首先修改《实验动物研究方案》;

2)申请人负责办理实验动物引进的相关许可及文件;

3)合作单位动物房提供动物的健康报告;

4)申请人与动物房协商实验动物运输的时间及饲养空间的落实;

5)申请人负责实验动物的具体运输并通知动物房管理人员;

6)动物房管理人员负责动物的签收并进行动物的隔离检疫;

7)动物房管理人员负责将实验动物转移到相应的动物房。

3实验动物输出的基本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实验动物转移申请表》;

2)申请人负责办理实验动物输出相关的许可及文件;

3)动物房管理人员提供实验动物的健康报告;

4)申请人与动物房管理人员协商实验动物运输的具体时间;

5)动物房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动物的包装,并协助实验动物的运输。

4实验动物在所内不同动物房之间的转移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实验动物转移申请表》。

如必要,应首先修改《实验动物研究方案》;

2)动物房管理人员提供实验动物的健康报告;

3)申请人与动物房管理人员协商实验动物运输的具体时间;

4)动物房管理人员负责动物的运输。

附录3人员进出屏障系统环境的管理规定及操作流程

1)与实验动物无关人员,非该责任区的饲养人员、携带传染性疾病的人员及近期内进入过其他低等级动物房的人员禁止进入动物屏障环境。

2)动物饲养管理和实验操作人员需经上海市动物管理委员会以及本所实验动物管理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并获得相应资格认定后,方能申请上岗操作。

3)申请进入屏障环境的所有人员,需填写“屏障系统使用登记表”,经实验动物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开通指定区域门禁卡并表格备案。

4)所有人员在进入屏障环境前,须用药皂清洁双手至肘部。

女同志要求扎起头发,外套、手机等物品置于更衣箱内妥善加以保管。

任何与饲养及实验无关的物品不得带入屏障环境,与实验有关的物品需提前交管理人员消毒后方能带入屏障区。

更衣程序:

所有人员持本人门禁卡进入洁净区更衣室,对手部进行喷雾消毒,在屏障入口脱去鞋子,在一更内将内衣以外的所有衣裤都除去,到达二更后,按以下顺序依次穿戴隔离防护用品:

一次性口罩、帽子→内隔离服上衣→内隔离裤→外隔离服上衣→外隔离裤→乳胶手套。

*隔离服颈部、裤腰、裤脚、袖口等处的系带均需束紧。

*隔离服上衣下摆应放入裤中并束紧腰带。

*隔离服袖口须塞入乳胶手套中。

风淋程序:

穿戴完毕后由第二更衣室进入风淋室,关闭风淋室外侧门。

自动风淋20秒后开启风淋室内侧门,进入屏障环境,随手关闭风淋室内侧门。

*风淋完毕后应对照镜子仔细检查穿戴是否整齐,做到发不露帽,并对手部进行消毒。

5)屏障环境各区域人员进入路线:

*饲养管理人员、实验人员经一、二更衣室→风淋室→中央走道→动物实验室。

各指定动物实验室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其它与本人实验无关区域。

*中央走道内物品运输人员经一、二更衣室→风淋室→中央走道,不得进入动物实验室。

6)屏障环境各区域人员离开路线:

*中央走道物品运输、动物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实验人员,工作结束后经中央走道→缓冲区→开放环境→第一更衣室的线路离开屏障环境。

*屏障区域隔离服使用要求为使用一次、清洗一次、消毒一次。

相关人员离开屏障环境时,应将使用过的隔离服放置于第一更衣室入口处的回收框中,等待回收。

7)在屏障环境内,人员进出时不得同时开启两扇门,并做到随手关门。

8)在屏障环境内,人员应注意保持安静,避免动物产生应激。

附录4物品进出屏障系统环境管理制度

1耐高温高压的物品经121oC、30分钟的高温高压灭菌处理。

完成灭菌消毒程序的物品由消毒后区取出,置于屏障内准备室内。

2不耐高温高压的物品,经0.2%过氧乙酸浸泡消毒,不能浸泡消毒则必须经喷雾消毒,传递窗紫外灯照射15分钟后,由传递窗内侧传入屏障环境。

具有生物活性物品(如细胞等)应经喷雾消毒后,传送至屏障环境。

物品传入时注意不可将传递窗两侧门同时打开。

未经灭菌消毒处理的物品严禁进入屏障系统。

3辐照饲料拆箱后,塑料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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