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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

大连市2010年高校毕业生

就业推进行动实施方案

 

为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切实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辽宁省201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2010〕203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2010年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指导思想是:

以党的十七大关于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总要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进一步转变高校毕业生就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努力拓宽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渠道,广泛开展有针对性、时效性的就业服务,加强基础工作,逐步建立并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长效机制,把我市人才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实现经济发展与就业的良性互动。

2010年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目标任务是:

来连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得到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努力使返回生源地的大连生源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当年就业率达到90%以上;大连籍困难家庭未就业毕业生得到就业帮扶,实现兜底安置;涉及就业的相关领域制度改革和长效机制建设进一步深化。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实施“岗位拓展计划”,大力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深入用人单位开展用工需求调查,结合我市区域产业分工和产业集群分布,了解掌握各行业企业、城乡基层及科研项目单位的用人需求规模、用人需求结构和职业能力要求等,在此基础上,做好岗位信息的筛选和发布工作。

市及各区市县要按照省相关部门提供的我市生源未就业毕业生数量3倍的规模,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积极做好与各在连高校的供需对接和双向选择活动。

各在连高校要利用教学、科研、产业和校友等资源,积极收集岗位信息,不断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渠道。

(二)加强就业服务与就业指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合作,密切与高校和企业联系,组成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团,深入高校开展“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配合组织校园专场招聘会,提供就业岗位,宣传毕业生就业政策和就业形势,推介就业和创业典型,今年全市要组织20次“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

各区市县要与市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收集岗位信息,深入高校或通过人力资源市场开展就业服务。

(三)搭建对接平台,畅通就业渠道。

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场促进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作用,积极收集用人单位岗位信息。

利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大连人才网等网络平台,以及“中国·大连人力资源市场”和在连高校校园招聘活动等平台发布岗位需求信息,联合在连院校和用人单位,通过促进供需见面,为更多毕业生提供就业机会。

市人力资和社会保障部门将联合在连院校举办10场以上主题专场招聘会;联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举办6场以上装备制造、市场营销、化工、IT等行业的毕业生就业专场洽谈会;根据我市生源未就业毕业生情况,举办3场岗位推荐活动;按照国家及省的部署,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活动;适时组织2场民营企业毕业生专场招聘活动,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及民营企业就业。

(四)做好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工作。

有关部门和在连院校要广泛宣传入伍服兵役对国防建设的重要作用,引导高校毕业生响应国家号召入伍服义务兵役。

认真做好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毕业生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工作。

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兵役机关做好直招士官工作,落实有关规定,确保圆满完成招收任务。

(五)加大毕业生储备计划实施力度。

市政府今年投入2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储备1000名本市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

各区市县也应按要求做好我市生源应届毕业生的储备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在医疗、教育、农业科技、基层社会管理等行业广泛征集储备岗位,认真做好报名审查、考试选拔和签约上岗工作,确保今年全市储备2000名高校毕业生的任务目标顺利完成。

(六)继续实施毕业生基层就业项目。

认真做好今年300名“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选派工作。

通过落实计划指标、确定岗位专业、组织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及培训等程序,确保“三支一扶”大学生按时上岗。

同时,做好“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的跟踪管理,落实相关待遇,并妥善解决今年服务期满大学生的“出口”问题。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一个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工作。

北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完成23个低收入乡镇人才周转性宿舍建设,进一步改善基层服务大学生学习生活环境。

(七)实施“创业引领计划”,大力推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工作意见,加快建立政府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新机制。

加大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扶持力度,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限制,降低创业经营成本。

加强创业教育培训,提高创业培训质量。

完善项目征集发布和创业帮扶机制。

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积极提供孵化服务。

努力实现全市引领不少于5000名毕业生实现自主创业的工作目标。

(八)落实社保补贴政策,稳定灵活就业。

对于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报就业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提供免费的劳动保障和人事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

落实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促进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

(九)做好毕业生离校前后管理服务的衔接工作。

按照国家及省要求,市教育部门要做好毕业生离校前实名制就业状况动态监测工作,并组织高校开展离校前待就业毕业生信息登记工作,建立待就业信息登记数据库。

毕业生离校后,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毕业生就业动态监测,建立健全实名制报到落户手续和未就业登记制度,通过基层就业服务平台摸清基础数据,做好统计分析。

各区市县要做好本辖区内的毕业生报到落户、协议审核、就业单位网上开通等服务,做好基础信息统计,按月上报信息。

(十)认真组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提高就业能力。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我市“千企万岗”就业见习岗位的征集和对接工作,帮助尚未就业的本市生源毕业生进入见习基地见习。

各区市县应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通过开展对接洽谈会、网上发布信息、送岗位进校园等途径,确保全年提供“千企万岗”就业见习岗位2700个。

进一步加强大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

全年要新建50家市级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同时,充分利用现有就业见习基地,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见习岗位。

要设立见习登记窗口,宣传见习政策,强化对接服务,每月至少举办一场针对2010年大连生源高校毕业生的见习对接洽谈会,帮助他们提升就业能力。

全年要完成3000名毕业生就业见习任务,其中市级2000人,区级1000人。

各区市县要加强对区级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管理,对见习毕业生实行动态跟踪,定期走访调查,落实岗位补贴和带教补贴等,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取得实效。

(十一)积极开展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全面贯彻《大连市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方案》(大政发〔2009〕47号),将我市生源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范围,通过实名制发放《职业技能培训券》,并享受一次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专业技术资格培训、创业培训),并免费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创业评审)。

政府根据培训对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创业评审合格证明和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情况,向定点培训机构发放培训补贴。

(十二)深入实施“就业服务与援助计划”。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通过群体指导和个别指导相结合的方式,对每个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至少进行一次职业指导,帮助毕业生把握就业形势,了解就业政策,合理规划职业生涯,提升求职技能,增强就业能力。

市人力资源市场每月至少举办一次针对大连籍就业困难和困难家庭毕业生的就业对接洽谈会。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摸清困难家庭毕业生人数、求职、培训和见习意愿、个人特长等情况,建立动态信息库,通过提供就业见习岗位、举办就业培训和购买过渡性岗位等措施,对登记的大连生源困难家庭毕业生进行重点帮扶和兜底安置,确保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登记之后半年内全部实现就业。

(十三)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大政办发〔2009〕45号)、《关于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0〕18号)等政策,进一步完善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鼓励各类企业吸纳毕业生、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促进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开展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实施未就业大学生“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和“储备计划”等政策措施,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提供政策支持。

(十四)切实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

各地区要充分发挥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的积极性,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岗位信息,引导中介服务机构诚实守信、规范经营。

同时要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的清理整顿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求职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为高校毕业生求职择业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维护公平就业权利。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大学生就业问题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到和谐社会建设,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是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举措,是保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客观要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当作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一把手、主管领导要亲自过问,认真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明确责任部门,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分工负责和协作配合,共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

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协作与配合,各司其职,形成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合力,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做好离校后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市教育部门要切实配合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各项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对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和就业服务所需资金给予保障;各级税务部门要按规定认真落实各项税费减免政策,积极支持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各级工商部门要落实国家鼓励创业相关政策法规,提供高效服务。

(三)统筹推进,确保就业推进行动取得实效。

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分为三个阶段:

以国家6部委联合召开的“201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为标志,进入准备和启动阶段。

7月—11月份为实施阶段,各项任务进行具体实施。

11月—12月为总结阶段,对就业推进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检查各地区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05-06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支持和促进就业工作,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就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下:

一、税收政策规定

(一)个体经营的税收政策规定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计算公式为:

减免税限额=8000÷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年度减免税限额为限。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是指:

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的税收政策规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以上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的税收减免办法如下:

1.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均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在审核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业吸纳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预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预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小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大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预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小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

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计算公式为:

企业预核定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预定工作月份÷12×4800

企业自吸纳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与企业所得税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统一由企业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按照前款规定的办法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

纳税年度内,先由主管地税机关在核定的减免总额内每月依次预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各区、市、县地税机关要在次年2月底之前将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剩余额度等信息通报同级国税机关,剩余额度由主管国税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企业所得税减免程序扣减企业所得税。

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3.在认定或年度检查合格后,纳税年度终了前,企业招用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于次年1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核定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

计算公式为:

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实际工作月份÷12×4800

4.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以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

每名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认定审批程序

(一)个体经营的认定审批程序

1.人员认定

(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重点核查以下情况:

①创业人员及所创业领域是否属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扶持范围;②创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③创业人员是否领取过《再就业优惠证》并申请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

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人员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2.税收减免认定

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向税务机关申请认定减免税资格时,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2)《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3)居民身份证;(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主管地税机关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下达《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通知书》,认定减免税资格,减免限额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实行不征不退的征收方式。

3.税收减免审批

采取查账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从事货物运输业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或减免税期限届满后10日内,应根据主管地税机关的要求,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并同时报送下列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2)《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3)居民身份证;(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主管地税机关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下达《批准减免税通知书》,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年审戳记。

同时,认定其下一年度的减免限额及征收方式;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下达《不予批准减免税通知书》,并追缴已减免的税款。

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从事货物运输业的除外)应当在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或减免税期限届满后10日内,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年审手续,由主管地税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年审戳记。

(二)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的认定审批程序

1.人员认定

符合条件的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向区、市、县人力和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重点核查以下情况:

(1)新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企业吸纳就业税收政策扶持范围;

(2)新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3)新招用人员是否领取过《再就业优惠证》并申请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

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2.企业认定

企业吸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可向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1)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2)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注明新增人员);(3)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4)企业与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6)《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以下情况:

(1)核查当期新招用人员是否属于规定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是否已享受税收扶持政策;

(2)核查企业是否与新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3)企业为新招用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4)《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和企业上年职工总数是否真实,企业是否用新增岗位招用失业人员。

必要时,应当深入企业现场核实;(5)企业经营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对于不符合享受优惠经营范围的企业,不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相应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上加盖认定戳记,作为认定证明的附表。

3.税收减免认定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依法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认定减免税资格,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2)《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3)《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4)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及居民身份证;(5)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主管地税机关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下达本年度《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通知书》,认定本年度减免税资格及预减免税总额。

企业在当年预减免税总额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实行不征不退的征收方式,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征后退的征收方式。

4.税收减免审批

年度终了或减免税期限届满后10日内,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并同时报送下列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或《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3)《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4)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及居民身份证;(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的,还应当持地税机关下达的《批准减免税通知书》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批准减免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下达《批准减免税通知书》或《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批准减免税额,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年审戳记。

三、其他规定

(一)关于失业人员持同一《就业失业登记证》开办多个经营项目的政策适用

对失业人员持同一《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开办多个有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如连锁经营门店或门市部的,该持证人员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申请减免税,其他具有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政策适用

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并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文件规定的条件,执行该文件第二条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的优惠政策,但不包括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服务型企业的界定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同时兼营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以外的其他应税行为的服务型企业,如能对经营的“服务业”收入单独进行核算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对收入全额征税。

(四)关于“桑拿”的界定

“桑拿”应当不包括“大众洗浴”,即浴资收费单价在8元/人以下(含8元/人)的洗浴场所。

(五)关于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

上述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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