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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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ppt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培训,板桥卫生院:

王锦生2012年8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已经2003年5月7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三年五月九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定义:

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一般(级)、较大(级)、重大(级)和特别重大(级)四级。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

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

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

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人,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

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

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1:

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

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4:

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

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6: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人,尚未造成扩散。

7: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

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

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

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1:

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2:

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3:

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

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5:

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

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

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

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

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紧急救援分级,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

特别重大事件(I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重大事件(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地)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较大事件(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一般事件(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类,根据事件的表现形式可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以下两类:

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一定人群中,当病例数累计达到规定预警值时所形成的事件。

例如:

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中毒(食物中毒、职业中毒)、预防接种反应、菌种、毒株丢失等,以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当环境危害因素达到规定预警值时形成的事件,病例为事后发生,也可能无病例。

例如:

生物、化学、核和辐射事件(发生事件时尚未出现病例),包括:

传染病菌种、毒株丢失;病媒、生物、宿主相关事件;化学物泄漏事件、放射源丢失、受照、核污染辐射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尚未出现病例或病例事后发牛)。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类,根据事件的成因和性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分为:

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新发传染性疾病、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和群体性药物反应,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核事故和放射事故、生物、化学、核辐射恐怖事件、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和疾病流行,以及其他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比如,1988年,在上海发生的甲型肝炎暴发;2004年,青海鼠疫疫情等。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之初,由于对病原方面认识不清,虽然知道这是一组同一症状的疾病,但对其发病机制、诊断标准、流行途径等认识不清,这便是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典型案例。

随着科学研究的深人,才逐步认识到其病原体是由冠状病毒的一种变种所引起。

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件,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如2002年9月14日,南京市汤山镇发生一起特大投毒案,造成395人因食用有毒食品而中毒,死亡42人。

2002年初,保定市白沟镇苯中毒事件,箱包生产企业数名外地务工人员中,陆续出现中毒症状,并有6名工人死亡。

新发传染性疾病,狭义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广义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新发生的、新变异的或新传人的传染病。

世界上新发现的32种新传染病中,有半数左右已经在我国出现,新出现的肠道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对人类健康构成的潜在危险十分严重,处理的难度及复杂程度进一步加大。

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和药物反应,是指在实施疾病预防措施时,出现免疫接种人群或预防性服药人群的异常反应。

这类反应原因较为复杂,可以是心因性的、也可以是其他异常反应。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是指在化学品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和废弃处置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化学品从其包装容器、运送管道、生产和使用环节中泄漏,造成空气、水源和土壤等周围环境的污染,严重危害或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如2004年4月,发生在重庆江北区某企业的氯气储气罐泄漏事件,造成7人死亡,15万人疏散的严重后果。

核事故和放射事故,指由于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放射源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严重影响或严重损害的突发事件。

如1992年,山西忻州钴60放射源丢失,不仅造成3人死亡,数人住院治疗,还造成了百余人受到过量辐射的惨痛结局。

生物、化学、核辐射恐怖事件,指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为了达到其政治、经济、宗教、民族等目的,通过实际使用或威胁使用放射性物质、化学毒剂或生物战剂,或通过袭击或威胁袭击化工(核)设施(包括化工厂、核设施、化学品仓库、实验室、运输槽车等)引起有毒有害物质或致病性微生物释放,导致人员伤亡,或造成公众心理恐慌,从而破坏国家和谐安定,妨碍经济发展的事件。

如1995年,发生在日本东京地铁的沙林毒气事件,造成5510人中毒,12人死亡。

自然灾害,是指自然力引起的设施破坏、经济严重损失、人员伤亡、人的健康状况及社会卫生服务条件恶化超过了所发生地区的所能承受能力的状况。

主要有水灾、旱灾、地震、火灾等。

如1976年,唐山地震造成24.2万人死亡。

卫生应急的概念,卫生应急是指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前或出现后,采取相应的监测、预测、预警、储备等应急准备,以及现场处置等措施,及时对产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可能因素进行预防和对已出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控制;同时,对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实施紧急的医疗卫生救援,以减少其对社会政治、经济、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危害。

卫生应急工作的特点,

(1)卫生应急工作的首要目标是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尽可能地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在萌芽状态或事件发生的初期。

(2)卫生应急工作必须符合我国的基本卫生国情,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能及时有效地调动相关卫生资源、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动员全社会参与,及时有效地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工作。

同时,卫生应急工作也必须符合经济全球化的特点,充分借鉴国外卫生应急的理论和实践。

做好我国的卫生应急工作是国际卫生应急工作的重要一部分。

卫生应急工作的特点,(3)卫生应急机制和体系的建设与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一方面要加强监测信息网络、实验室检测、基础建设等硬件建设;另一方面,更要依靠科学,以人为本,加强人员培训和能力建设,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在卫生应急工作中的关键作用。

(4)依法开展卫生应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出台,为卫生应急机制的建设和卫生应急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同时,依靠科学、依靠专业队伍、依靠全社会和群众开展卫生应急。

卫生应急工作的原则,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面响应、保障健康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预防为主、常备不懈,要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事件对健康造成影响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

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事件并需要卫生应急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对公众健康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卫生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协调下,根据职责和预案规定,做好物资技术储备、人员培训演练、监测预警等工作,快速有序的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反应。

全面响应、保障健康,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的重要目标是为了避免或减少公众在事件中受到的伤害。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人数众多,常常遇到的不单是某一类疾病,而是疾病和心理因素复合危害,而且还有迅速蔓延的特点,所以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理中,疾病控制、医疗救治等医疗卫生机构需要在卫生行政部门的协调下,在其他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协同开展工作。

其目标是最大限度的减少事件带来的直接伤亡和对公众健康的其他影响。

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体系,建立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需要开展卫生应急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作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防范和卫生应急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处理提供先进、完备的科技保障。

地方和军队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包括卫生、科技、教育等各行业和机构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工作。

要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处理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1、责任报告单位:

(1):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2):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3):

卫生行政部门;(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5):

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密切相关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个体开业医生3、报告时限和程序:

(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区县(区)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事件的性质,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态势。

(3)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接到事件报告后的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4):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的l小时内,应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省、地、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视事件性质、波及范围等情况,及时与临近省、地、市、县之间互通信息。

4、报告内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应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的进程,内容包括事件基本信息和事件分类信息两部分。

不同类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分别填写基本信息报表和相应类别的事件分类信息报表。

首次报告尚未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可能存在隐患的事件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波及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及拟采取的措施。

j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分布)、危害程度、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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