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品质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的意义何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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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品质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的意义何在?

 

  篇一:

实务F

  【1】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有哪些?

  1、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

可以分为看货买卖和凭样品买卖

  2、以文字说明表示商品品质:

可以分为凭规格买卖、凭等级买卖、凭标准买卖、凭牌名或商标买卖、凭产地名称买卖、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2】何谓品质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

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品质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的意义何在?

  答:

品质机动幅度是指允许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指标,可在一定幅度内机动掌握,它主要用于某些初级产品。

而品质公差则大都用于工业制成品,是指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品质,可以高于或低于合同规定品质的最大限度,这种品质公差,可以由买卖双方商定,也可以按国际同行业所公认的幅度掌握。

  在合同中订立品质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主要是为了便于卖方交货,保证交易顺利进行。

卖方交货品质只要在品质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范围内,可以认为符合合同,一般都按合同价格计收价款。

  【3】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品质条款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

规定品质条款主要应注意下列事项:

  

(1)根据商品特点,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

凡可以用一种方式表示品质的,就不要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表示。

如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表示,则所交货物就应符合各项要求,因此,应避免将品质条款订得过繁,以免日后顾此失彼,影响交货。

  

(2)要注意条款内容和文字的科学性与灵活性,力求做到准确、具体,便于检验和分清责任。

  (3)凡能采用品质机动幅度或品质公差的商品,应订明幅度的上下限或公差的范围。

  (4)对品质的规定不要偏高或偏低,要从国内实际情况出发,既要考虑国外客户的要求,又要联系我们的购销意图,合理地订出品质条款。

  【4】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有哪些?

  答:

在国际贸易中通常使用的度量衡制度有公制(Themetricsystem)、英制(Thebritishsystem)和美制(Theussystem),以及在公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国际单位制(Internationalsystemofunits)。

我国从1959年起,以米制作为我国的基本计量制度,为了适应对外开放政策的需要,我国现在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即在国际单位制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一些非国际单位制的单位。

  【5】在按重量计算商品时,有哪几种计算方法?

  国际贸易中,采用按重量计算商品时,常用以下几种方法:

  1、毛重:

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包装物的重量

  2、净重:

出去包装物后商品实际的重量

  3、公重:

用科学方法抽调商品中的水分后,再加上标准含水量所求得的重量

  4、理论重量:

某些有固定规格和尺寸的商品

  5、法定重量和实物净重:

法定重量,商品重量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材料,如销售包装等重量;实物净重,除去销售包装等重量所表示出来的纯商品重量。

  【6】数量机动幅度是什么?

它的规定方法有哪些?

  数量机动幅度是指卖方可按买卖双方约定的某一具体数量多交或少交若干的幅度。

它的规定方法有:

  

(1)合同中明确具体地规定数量的机动幅度。

它既可只简单规定机动幅度,也可在此基础上约定由谁选择及作价原则。

  

(2)合同中未明确规定数量机动幅度,但将数量规定为约数。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规定约的增减幅度不超过10%。

  (3)合同中未明确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此时卖方交货数量原则上应与合同规定数量完全一致,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出版物规定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伸缩。

  【7】订立数量条款注意的问题:

  答:

一、正确掌握成交货物的数量

  1.适应进口市场需求量与容纳量。

  2.保持经常的均衡供应。

  3.适应季节性和临时性需要。

  4.适应国外客户的资信与经营能力。

  二、数量条款各项内容的规定应明确具体

  在订立数量条款时,关于计量单位、计算方法以及机动幅度等项内容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避免使用含义笼统的字眼,使买卖双方的责任分明,以避免履约时的纠纷。

  【8】在运输包装上刷制的标志有哪几种?

它们各起何作用?

  答:

在出口商品运输包装上刷写的标志有下列三种,它们各有自己的功能。

  

(1)运输标志(又称唛头),即指在运输包装上面书写、压印、刷制简单的图形、文字和数字。

其主要作用在于使装卸、运输、保管过程中的有关人员容易识别,以防错发错运。

唛头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①图形和文字,字母;②目的港;③批号与件号;④体积和重量等组成。

  

(2)指示性标志又称安全标志或注意标志。

它是针对商品的特性提出的在运输和保管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一般都是以简单、醒目的图形或文字在包装上面标出。

如叫、心轻放”、“防止潮湿”等。

  (3)警告性标志又称危险性标志。

它是指在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等危险品的外包装上的令人醒目的图形和文字,如易燃物品、有毒品等。

其作用在于,警告有关人员不得掉以轻心。

  《标准唛头》:

  是(:

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品质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的意义何在?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它由4行组成,每行不得超过17个英文字码.例如:

coDAnco--收货人

  copenhagen--目的港(地)

  95bF01DK03--合同号(或订单号,发票号等)

  no.1/2500--批件号(分母表示整批的数量)

  【9】简要说明贸易术语的作用。

  答:

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每种贸易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一些国际惯例对各种贸易术语也作了统一的解释和规定,这些解释与规定在国际上被广泛接受,成为从事国际贸易的行为准则。

因此,买卖双方只要商订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即可明确彼此在货物交接方面所应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

这就大大简化了交易手续,缩短了洽商时间,从而节约了费用开支。

  

(2)由于贸易术语可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因素,所以,买卖双方确定成交价格时必然要考虑采用的贸易术语中包含哪些从属费用,如运费、保险费、装卸费、关税、增值税和其他费用,这就有利于交易双方进行比价和加强成本核算。

  (3)买卖双方签约时,可能对某些问题规定得不明确,致使履约中产生的争议不能依据合同的规定解决,这种情况下,可以援引有关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来处理。

所以,熟练掌握国际贸易中的各种贸易术语,有利于妥善解决贸易争端。

  【10】国际贸易惯例是如何产生的?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主要有哪些?

  答:

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在国际上没有形成对各种贸易术语的统一解释。

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使用贸易术语和规定交货条件时,有着各种不同的解释和做法。

这样一来,一个合同的当事人对于对方国家的习惯解释,往往不甚了解,这就容易引起当事人之间的误解和争议,既浪费了各自的时间和金钱,也影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等国际组织以及美国一些著名商业团体经过长期的努力,分别制定了解释国际贸易术语的规则,这些规则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因而形成为一般的国际贸易惯例。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三种,即(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  【11】请指出Fob、cFR和cIF的相同点和区别。

  答:

Fob、cFR和cIF这三种常用贸易术语,按照的解释,卖方都是在装运港交货;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都是以船舷为界进行划分;都是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卖方承担出口通关的责任和费用,买方承担进口通关的责任和费用。

但在运输和保险的安排上却存在着差别。

Fob条件下,运输和保险由买方自行安排,卖方没有责任;cFR条件下,卖方负责签订运输合同,支付运费,保险由买方自行安排;cIF条件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均由卖方负责签订,并承担运费和保险费。

由此可见,三种贸易术语在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限、适用的运输方式以及出入境通关的责任负担方面都是完全相同的,区别只是在于有关运输保险的责任和费用的承担方面。

  【12】请比较FcA、cpT和cIp的异同点。

  答:

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控制时完成交货义务;卖方承担的风险都是以第一承运人控制货物时转移给买方;它们都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卖方承担出口通关的,责任和费用,买方承担进口通关的责任和费用。

但在运输和保险的安排上却存在着差别。

FcA条件下,运输和保险由买方自行安排,卖方没有责任;cpT条件下,卖方负责签订运输合同,支付运费,保险由买方自行安排;cIp条件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均由卖方负责签订,并承担运费和保险费。

由此可见,向承运人交货的这三种贸易术语在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限、适用的运输方式以及出入境通关的责任负担方面也都是完全相同的,区别只是在于有关运输保险的责任和费用的承担方面。

所以,可以说,FcA、cpT与cIp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和Fob、cFR与cIF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是一致的。

  【13】买卖合同中规定装运时间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

1、应该考虑货源情况和装运能力

  2、对装运期的规定要明确具体,并尽量避免使用立即装运,尽速装运之类的笼统规定方法

  3、装运期限的规定,长短应当适度,不宜规定过长、过短或太死

  4、规定装运期时,应一并合理规定开证日期,并使二者相互衔接起来

  5、规定装运期时,还应考虑装港条件和特殊情况

  【14】装运时间的规定方法

  1.规定在某年某月份内装运。

例如:

20XX年5月份交货(装运)(DeliVeryorshipmentduringmay20XX)。

  2.规定在某年某月月底以前装运。

例如:

20XX年5月底前装运(shipmentonorbeforetheendofmay20XX)。

  3.规定在某年某月某日前装运。

例如:

20XX年11月15日前装运(shipmentonorbeforel5th

  november20XX)。

  4.规定在某几个连续月内装运。

例如:

20XX年5~6月份装运(shipmentduringmay/June20XX)。

  5.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或若干月内装运。

例如:

收到信用证后45天内装运(shipmentwithin45daysafterreceiptofL/c);收到信用证后3个月内装运(shipmentwithin3monthsdaysafterreceiptofL/c)。

  【15】装运地和目的地其规定方法有

  答:

①在通常情况下,只规定一个装运地(港)和一个目的地(港),并列明港口名称。

如装运港:

上海;目的港:

新加坡。

  ②在大宗商品交易条件下,可酌情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装运地(港)和目的地(港),并分别列明港口名称。

  ③在商订合同时,如明确规定一个或几个装运港和目的港有困难,可以采用按"选择港口"的规定办法。

规定选择港有两种方式:

一是从两个或两个以上列明的港口选一个,如cIp伦敦或汉堡或鹿特丹;二是从某一航区的港口中任选一个,如地中海主要港口。

上述规定方法,究竟采用哪一种,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16】合同中的分批、转运条款

  答:

分批装运和转运都直接关系买卖双方的利益,因此是否需要分批装运和转运,买卖双方应根据需要和可能,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①分批装运(partialshipment)

  分批装运是指一笔成交的货物,分若干次装运。

根据国际商会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一笔成交的货物,分多次装在同一航次、同一条船上,即使分别签发了若干不同内容的提单,也不能按分批装运论处。

  ②转运(transshipment)

  转运是指自装运地(港)或监管地到目的地(港)的运输过程中,货物从一运输工具卸下,再装上另一运输工具的行为。

转运因延长在途时间、增加费用开支和可能出现货物损差,所以买方一般对其进口的货物不愿转运。

不过在无直达运输二正具、转运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应当在买卖合同中订明"允许转运"的条款。

  【17】试述海运提单的性质与作用。

  答:

提单(billofLading,b/L)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证件,它体现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提单的性质和作用,主要表现在下列三个方面:

  

(1)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货物收据,证实其已按提单的记载收到托运人的货物。

  

(2)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提单的持有人拥有支配货物的权利。

因此,凭提单可以提货,可以向银行议付货款,提单还可以转让或抵押。

  (3)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这是因为,运输契约在装货前即已订立,而提单一般是在装货后签发的。

  【18】海运提单的种类:

  

(一)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划分:

1、已装船提单2、备运提单

  

(二)按提单上有无不良批注划分:

1、清洁提单2、不清洁提单

  (三)按提单收货人抬头划分:

1、指示提单2、记名提单3、不记名提单

  (四)按船舶营运方式划分:

1、班轮提单2、租船提单

  (五)按提单的内容繁简划分:

1、全式提单2、略式提单

  (六)按运输方式划分:

1、直达提单2、转转船提单3、联运提单

  (七)按使用有效性划分:

1、正本提单2、副本提单

  (八)其他提单:

1、舱面提单2、过期提单3、倒签提单4、预借提单

  【19】我国海洋货运保险有哪三种基本险别?

(写出中文名称及英文简称)其责任范围有何不同?

  

(1)平安险(FreeFromparticularAverage,简称FpA)的责任范围。

平安险原文的含义是“单独海损不赔”,“平安险”一词是我国保险业的习惯叫法,沿用已久。

平安险承保责任范围可以归结如下:

平安险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由于海上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于海上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在海上意外事故发生前后,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2)水渍险(withparticularAverage,简称wA或wpA)的责任范围“水渍险”也是我国保险业沿用已久的名称,原文的含义是“负单独海损责任”。

它的承保责任范围是:

①平安险所承保的全部责任。

  ②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水渍险通常适用于不易损坏或易生锈但不影响使用的货物。

  (3)一切险(AllRisks)的责任范围: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保险责任外,还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外来原因造成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包装破裂、混杂沾污、渗漏、碰损破碎、串味、受潮受热、钩损、锈损等全部或部分损失负赔偿责任。

投保本险别后,根据投保的需要,还可以加保特殊附加险(如战争险、交货不到险等)。

  由于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是3种基本险中最广泛的一种,因而适宜于价值较高,可能遭受损失因素较多的货物投保。

  【20】风险损失的分类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范围包括:

风险、损失和费用

  

(一)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分类:

1、海上风险,自然灾害、意外事故2、外来风险,一般外来风险、特殊外来风险战争等。

  

(二)保险人承保的损失分类:

1、全部损失,实际损失、推定损失2、部分损失,共同海损、单独海损。

  (三)费用:

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

  【21】什么叫共同海损?

什么叫单独海损?

二者有何区别?

  答:

(1)共同海损是指裁货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损失或者支出特殊额外费用。

  

(2)单独海损是指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

  (3)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就其性质而论,虽然都属部分损失,但二者却有所区别。

主要表现在①致损原因不同。

单独海损是由所承保的风险直接导致船、货受损;而共同海损是为解除或减轻风险,人为地有意识地造成损失。

②损失的承担者不同。

单独海损的损失,由受损者自己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则由受益各方根据获救利益的大小按比例分摊。

③损失的内容不同。

  【22】伦敦保险业协会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

  一、Icc(A)的承保风险和除外责任:

1、一般除外责任2、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3、战争除外责任4、罢工除外责任

  二、Icc(b)的承保风险和除外责任:

采用“列明风险”的方法,包括:

火灾、触礁、地震、共同海损牺牲、抛货、跌落等

  三、Icc(c)的承保风险和除外责任:

也采用“列明风险”的方法,包括:

火灾、触

  篇二:

课后习题

  第一章商品的名称和质量

  1.在进出口贸易中,如何把握商品质量?

  答:

商品质量的高低不仅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益,还关系到商品、企业以至国家的声誉,因此,有必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商品质量:

(1)对进口商品质量的把握

  总的来说,进口商品的质量应顺应国内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国防建设、人民生活、安全卫生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具体而言,对进口商品质量的把握,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①在洽购商品时,应充分了解国外卖家所提供的商品的质量等级,分析该商品与我国同类商品的质量差异,拒绝进口质量低劣的商品;②在选购进口商品时,应考虑我国的国情和国内现实的消费水平,不应盲目追求高规格、高档次、高质量而造成不必要的消费损失;③在订立合同时,应注意对商品品质要求的严密性,避免因疏忽而造成损失;④在货物到达时,严格质量检验,杜绝不符合合同规定、不符合国家法规规定质量的商品进入国门。

  

(2)对出口商品质量的把握

  对出口商品质量的把握,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①强化出口商品生产厂商或销售商的质量观念,不断提高商品信誉,严格把守质量检验关;②发展适销对路的商品出口,重视对不同目标市场、不同时期消费者需求的研究;③建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Qms)和环境管理体系(ems),积极开展认证工作,提升企业质量形象,推动企业生产环保绿色产品;④实行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制度;⑤出口商品质量应符合进口国的有关法令规定和要求。

2.合同中规定商品质量的方法有哪几种?

  答: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商品种类纷繁复杂,商品本身的特点,制造加工情况,市场交易习惯等各不相同,规定商品质量的方法也多种多样。

归纳起来,主要分为以下两大类:

  

(1)用实物样品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

  用实物样品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包括看货成交和凭样品成交。

其中,在凭样品成交中,可以采用以卖方样品为准,或以买方样品为准,也可以凭对等样品即确认样品买卖。

  

(2)用文字说明表示商品的质量

  “凭文字说明买卖”是指用文字说明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大多数商品采用文字说明来规定其质量,具体有以下几种方式:

①凭规格买卖;②凭等级买卖;③凭标准买卖;④凭牌名或商标买卖;⑤凭产地名称或凭地理标志买卖;⑥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3.什么是“代表性样品”、“原样”、“复样”、“封祥”、“对等样品”和“参考样品”?

  答:

(1)代表性样品、原样的含义

  代表性样品又称原样或标准样品,是指“凭卖方样品买卖”时,卖方所提供的能充分代表日后整批交货品质的少量实物。

(2)复样的含义

  复样又称留样,是指“凭卖方样品买卖”时,卖方在向买方送交代表性样品时,应留存一份或数份同样的样品,以备将来组织生产、交货或处理质量纠纷时作核对之用。

  (3)封样的含义

  封样是指由第三方或由公证机关(如商品检验机构)在一批货物中抽取同样质量的样品若干份,每份样品采用铅丸、钢卡、封条、封识章、不干胶印纸以及火漆等各种方式加封识别,由第三方或公证机关留存一份备案,其余供当事人使用的样品。

有时,封样也可由出样人自封或买卖双方会同加封。

  (4)对等样品的含义

  对等样品又称回样,是指在实际业务中,卖方认为按买方来样供货没有切实把握,根据买方来样仿制或从现有货物中选择品质相近的提交给买方的样品。

(5)参考样品的含义

  参考样品是指作为卖方宣传介绍之用,仅供对方决定购买时参考,不作为交货时的质量依据的样品,一般应标明“仅供参考”字样,区别于“凭样买卖”。

4.“凭卖方样品买卖”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

“凭卖方样品买卖”是指样品由卖方提供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的买卖方式。

“凭卖方样品买卖”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卖方应在原样和留存的复样上编制相同的号码,注明样品提交买方的具体日期,以便日后联系、洽谈交易时参考。

  

(2)留存的复样应妥善保管,对于某些易受环境影响而改变质量的样品,还应采取适当措施,诸如密封、防潮、防虫害、防污染等,贮藏保存好,以保证样品质量的稳定。

  5.“凭买方样品买卖”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试述在买方来样时,使用“对等样品”的意义。

  答:

(1)“凭买方样品买卖”时应注意的问题

  在我国,“凭买方样品买卖”也称为“来样成交”或“来样制作”,是指样品由买方提供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的买卖方式。

“凭买方样品买卖”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①在确认按买方提交的样品成交之前,卖方必须充分考虑按来样制作特定产品所需的原材料供应、加工技术、设备和生产安排的可行性,以确保日后得以正确履约;②卖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发生由买方来样引起侵犯第三者工业产权的事情,概由买方负责,与卖方无涉,进而预防被卷入侵犯第三者工业产权的纠纷。

  

(2)买方来样时使用“对等样品”的意义

  在国际贸易中,谨慎的卖方往往不愿意承接凭买方样品交货的交易,以免因交货品质与买方样品不符而招致买方索赔甚至退货的危险,在此情况下,卖方可根据买方来样仿制或从现有货物中选择品质相近的样品提交买方,即“对等样品”或“回样”。

当对等样品被买方确认后,则日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必须以对等样品为准。

  6.试述“质量机动幅度”与“质量公差”的含义及其作用。

  答:

(1)质量机动幅度的含义及其作用

  质量机动幅度是指对某些初级产品,由于卖方所交货物品质难以完全与合同规定的品质相符,为便于卖方交货,往往在规定的品质指标外,加订一定的允许幅度,卖方所交货物品质只要在允许的幅度内,买方就无权拒收,但可根据合同规定调整价格。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合同中规定质量机动幅度,有助于避免交货品质与合同稍有不符而造成违约,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2)质量公差的含义及其作用

  质量公差是指允许交付货物的特定质量指标有在公认的一定范围内的差异。

在工业品生产过程中,对产品的质量指标产生一定的误差在所难免,合同中规定质量公差,有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

  7.在订立质量条款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答:

在订立质量条款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品质的文字要简明、切合实际,对某些商品可规定一定的品质机动条款。

(2)尽量采用一种方法表示商品品质,避免对所交货物品质承担双重担保业务。

(3)要考虑到生产加工、供货的可能性。

  (4)尊重对方的贸易权利,了解进口国风俗习惯,适应进口国的有关法律与条例的规定。

(5)敏感产品价格调整问题。

  8.某公司出口一批脱水菠菜(Dehydratedspinach)到香港,质量条款规定“水分不超过8%”(moisture8%max.)。

试分析若该公司实际交货质量高于或低于该标准,卖方所要承担的责任。

  答:

为了体现按质论价,在采用交货品质允许有一定的机动幅度的情况下,对某些货物也可根据实际交货品质调整价格,即在合同中加订品质增减价条款。

根据我国外贸的实践,品质增减价条款有以下两种订法:

  

(1)对机动幅度内的品质差异,可按交货实际品质规定予以增价或减价。

  

(2)只对品质低于合同规定者扣价。

在品质机动幅度范围内,交货品质低于合同规定者扣价,而高于合同规定者却不增加价格。

  因此,根据我国外贸的实践,若该公司实际交货质量高于该标准,则卖方不承担责任,双方按合同价成交;若该公司实际交货质量低于该标准,则卖方需承担交货不符的责任,成交价予以适当的扣减,或者所交货物被退回。

第二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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