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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经济体制改革

城市经济体制改革

  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是在充分酝酿和经过几年试点后确定的一项重大改革。

在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上,实行利改税是改革的方向。

  利改税的第一步改革利改税试行办法的出台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之后,国务院决定加快国营企业利改税的步伐。

国务院多次召开常务会议听取财政部关于利改税问题的汇报。

国务院领导对利改税问题作了重要指示:

关于利改税的方向,不能走利润包干的路子。

要下决心,除极少数企业外,都集中搞利改税办法。

利改税步子可以加快。

关于改革的原则,提出要管住两头:

一头是要把企业搞活;一头是国家要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

关于改革的步骤,先大面积解决企业活的问题,要求又活又不致出大问题,征收地方税的问题,放到后一步再研究。

第一步先实行税、利并存,大企业缴55%的所得税,税后利润国家与企业合理分配,可以按财政部提出的利润递增包干、定额包干、比例包干办法,也可以搞调节税。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要求和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财政部和国家体改委于1982年12月~1983年1月派联合调查组,分赴上海、天津、济南等地,对6691户国营工、交、商企业进行了系统的调查测算工作。

财政部在总结试点经验和调查测算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并于1983年2月25日向国务院作了报告。

同年2月28日,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的报告》,并责成财政部召开全国利改税工作会议,研究修改试行办法,制定具体规定并部署工作。

  1983年3月17日~29日,财政部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利改税工作会议。

会上传达了国务院领导对利改税的指示精神和国务院文件,讨论修改了《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办法》以及有关征收所得税和企业财务处理的几个具体规定,部署了利改税工作。

会议期间,财政部副部长田一农对利改税试行办法中若干问题作了说明,并全面阐述了利改税的优越性。

4月12日,财政部向国务院提交了《关于全国利改税工作会议的报告》,并将修改后的《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报国务院审查。

  1983年4月24日,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关于全国利改税工作会议的报告》和《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

  利改税第一步改革的实施1983年4月2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制定了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具体办法。

同年6月1日,国营企业普遍实施征收所得税。

在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视下,利改税第一步工作进展比较顺利。

至9月下旬,除煤炭部、邮电部等部门所属企业暂不实行利改税外,其余的中央所属21个部的利改税方案都已核批下达,地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利改税方案也都核批下达,落实到企业。

到1983年底,全国有盈利的国营企业,除微利企业及经国务院或国家经委、财政部批准继续实行利润包干等办法的少数企业外,实行利改税的工、交、商企业共有107145户,占盈利企业总户数的%。

1983年实行利改税的国营工、交、商企业共实现利润633亿元。

1983年实行利改税的工、交、商企业共留利121亿元,比1982年增长27亿元,增长%,大大超过工业产值、实现税利、上缴税利的增长幅度。

企业留利占税利总额的比例由过去的%上升到%。

  实践表明,利改税的第一步改革有其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第一,利改税是国家与国营企业分配关系的重大改革,符合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和要求。

它突破了长期以来对国营企业不能征收所得税的理论禁区,第一次把国营企业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纳入了所得税的纳税人范围,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基本上纳入了固定的轨道,有利于加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稳定国家财政收入。

第二,利改税打破了长期以来国营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局面,比较好地处理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体现了“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的原则,扩大了企业财权,调动了企业积极性。

第三,国营企业按规定上缴所得税后,税后利润留给企业,使企业在健全经济责任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有了压力和动力。

第四,利改税后各类各级企业不论隶属关系如何,都要向中央和所在地方纳税,有利于打破部门、地区界限和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按照客观经济规律组织社会化生产,为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创造条件。

利改税第一步改革,在解决国家企业分配关系的探索中取得了初步经验,但也存在许多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

第一步利改税,税种比较单一,难以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税后利润的分配办法仍然比较纷繁,国家同企业的分配关系还没有定型;企业之间留利差别悬殊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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