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的函鄂农函133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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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的函鄂农函133号

  附件1

 

  第二批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方案〉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的通知》(农质发〔2014〕1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农业厅组织开展第二批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简称省级安全县)创建工作,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中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的规定,严格落实政府负总责,部门负监管责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的责任机制,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体,举全县之力,开展省级安全县创建工作,全面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体系和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不断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着力探索高效、安全种养模式和监管模式,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提供样板,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主要目标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升。

生产经营者自律意识全面加强,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含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下同)全面实行标准化生产,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禁用农兽药使用和非法添加等违法违规行为基本杜绝,菜、果、茶、猪、牛、羊、禽、蛋、鱼等主要农产品监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确保不发生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机制健全完善。

产地环境监控、投入品监管、产地准出、收贮运监管、质量安全追溯、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社会共治等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制度健全,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全面推广应用。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显著增强。

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监管、综合执法、检验检测体系完善,乡镇监管机构和村级监管员队伍健全,监管经费保障有力,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力,执法到位,服务有效。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群众满意度不断提升。

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服务水平显著增强,公众参与和社会共治水平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投诉数量明显下降。

 

  三、重点任务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创建县(市、区)政府要对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和省级安全县创建工作领导机构,加强组织协调,明确部门职责,建立责任体系,强化保障措施。

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政府考核体系、绩效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在规划制定、力量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县(市、区)政府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二)开展产地环境监控。

开展工矿区、污灌区、城市郊区和主要农产品主产区产地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对被污染的农产品产地开展综合治理。

 

  (三)强化农业投入品监管。

全面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禁止、限制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函〔2016〕57号),强化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管理,建立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加强生产、经营管理。

落实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及购销台账制度,建立健全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探索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处理机制,严格实施兽药良好生产和经营规范,强化养殖环节自配饲料监管。

全面推进放心农资连锁经营和配送,畅通经营主渠道,建设农业投入品监管信息平台。

建立农业投入品质量常态化监测制度,定期对县域内主要生产企业、交易市场的投入品开展监督抽查。

推广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技术,严格执行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农业投入品使用禁止行为的法律规定,取缔无证无照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

 

  (四)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

针对本县农业优势产业,加快制(修)订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配套的农产品生产技术和包装、贮存、运输、屠宰规程。

大力开展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和畜禽标准化养殖场、水产健康养殖场、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创建工作,鼓励引导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扩大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经营规模。

积极稳妥推进“三品一标”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下同)认证工作,鼓励引导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开展“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并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强化证后监管,督促规范使用认证产品标识,依法规范、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实行不合格产品淘汰和曝光机制。

以二维码技术为重点,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信息平台,实现菜、茶、果、猪、鱼等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可追溯。

 

  (五)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制度。

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全面严格落实有标准化生产记录、有检测(检疫)合格证和产地证明、有包装(农业“三品”,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未包装有标识为门槛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制度。

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四有”制度与市场准入制度互为条件、互认对接。

 

  (六)探索建立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环节监管机制。

大力推行农产品产地证明制度,统一格式规范,产地证明随货同行,实现农产品产地、收购、贮存、运输环节监管无缝衔接。

建立产地农产品收购人员或送货人员、贮存仓库和运输车辆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农产品购、贮、运台账制度,全面开展产、购、贮、运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七)强化畜禽屠宰和奶站监管。

按照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要求,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涉及的职能、编制、人员、经费要及时划转到位。

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督促落实屠宰厂(场)“瘦肉精”自检等制度,强化巡查抽检,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销售病死动物、注水和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违法行为。

严格实行“瘦肉精”检测和屠宰检疫同步,凡经检测和检疫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一律不得出厂(场)销售,并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强化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环节监管,严厉打击生鲜乳非法添加行为。

 

  (八)扎实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制定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摸清底数,防范风险。

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常态化监督抽查,抽检范围覆盖县域内生产基地和收购、贮存、运输环节的主要农产品。

组织和指导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开展日常巡查和农产品定性速测服务等工作。

 

  (九)加大执法查处力度。

加强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统筹开展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实行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健全违法违规线索有奖举报和案件通报等机制,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

强化检打联动机制,依法严厉查处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主体。

建立刑行衔接机制,对符合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涉嫌农产品质量安全犯罪的案件,农业部门必须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办,严禁有案不移、交案不接或者以罚代刑。

着力推进农产品生产单位和经营(购销、贮存、运输,下同)单位信用数据库建设,将生产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生产经营主体列入黑名单,进行重点监管,约谈其法定代表人,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在新闻媒体曝光。

 

  (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创建县政府要建立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和农产品质检机构,加强工作力量,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明确岗位责任,健全管理制度。

整合乡镇农业站所,统一核定事业编制,统一核定经费预算,组建含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和机构牌子的乡镇农业公共(或农技推广)服务中心,并配备必要的检验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及交通工具。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要落实责任,做好生产企业和农民培训、质量安全技术推广、农业标准化宣传、督导巡查、监管措施落实等工作。

建立职责任务明确、考核体系完备的村级质量安全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队伍。

制订县、乡、村三级监管人员专门培训计划,做到全员培训。

建立健全地方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追溯等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每年专项工作经费投入额度占县财政一般性预算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

 

  (十一)加强应急处置工作。

创建县政府要根据《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制(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组建应急处置队伍,强化应急保障和应急演练,随时抓好应急处置工作。

 

  四、创建方式

 

  

(一)竞争创建,择优命名。

采取竞争创建、择优命名的机制开展第二批省级安全县创建工作。

省农业厅制定《第二批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确定第二批省级安全县创建名额为8-12个。

每个市、州择优推荐申报1-2个县(市、区),全省共计15个县(市、区)(推荐申报名额分配数见附表),参加第二批省级安全县创建工作。

依据《考核办法》,省农业厅按照差额竞争创建方式推动各市、州、县开展创建工作,在近两年的创建期,完成8-12个省级安全县创建任务。

省农业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创建县所在的市州对创建县创建工作开展指导、检查和督办。

并在创建期满时,依据《考核办法》对创建县创建情况和实绩开展考核验收。

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工作考核(考核指标35项)占60分,群众满意度占20分,监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占20分,群众满意度考核由省农业厅委托公信力较高的第三方机构实施。

省农业厅原则上依据考核总分达到90分以上的县(市、区)总分排序,选择8-12个创建县报省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以省政府名义命名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并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监督,动态管理。

已正式命名的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的监督管理由省农业厅和市、州农业部门共同实施,省农业厅负责制定《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市、州农业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实施动态管理机制,对命名后日常工作不符合考核要求或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省农业厅将建议省政府撤销其“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称号。

 

  五、实施步骤

 

  

(一)推荐认定阶段(2017年6月5日-6月22日)。

 

  各市、州农业局(委)以请示文件形式向省农业厅推荐参加第二批省级安全县创建工作的县(市、区)名单,并附县(市、区)人民政府呈报省农业厅要求参加省级安全县创建工作的请示和政府制定印发的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

省农业厅审定推荐申报参加第二批省级安全县(市、区)名单。

 

  

(二)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6月23日-7月15日)。

 

  省农业厅和创建县(市、区)政府分别召开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动员大会。

 

  (三)创建实施阶段(2017年7月16日-2018年8月15日)。

 

  创建县(市、区)政府根据省农业厅和本县(市、区)政府制定的创建工作实施方案,举全县(市、区)之力,组织农业(畜牧兽医、水产)、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全面落实省级安全县创建各项工作措施。

 

  (四)评估整改阶段(2018年8月16日-11月15日)。

 

  按照本方案和《考核办法》要求,省农业厅组织对创建省级安全县的县(市、区)开展创建的情况和实绩进行评估。

创建县(市、区)政府组织农业(畜牧兽医、水产)、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对省农业厅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并向省农业厅呈报整改报告及佐证材料。

 

  (五)考核验收阶段(2018年11月16日-12月16日)。

 

  按照《考核办法》要求,省农业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创建县开展考核验收工作。

 

  (六)命名总结阶段(2018年12月17日-2019年1月30日)。

 

  经考核验收,对创建工作考核结果优异的县(市、区),省农业厅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由省人民政府命名为“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省农业厅召开第二批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总结表彰命名大会,并组织学习交流活动,充分发挥省级安全县示范带动作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省农业厅成立由肖伏清厅长任组长、王红玲副厅长任副组长,相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我厅将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做好第二批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

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公室等相关处室、单位和创建县所在市、州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创建县的日常督导检查。

创建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创建工作,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创建责任制和工作制度,认真落实保障措施,确保创建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大投入,保障创建。

省农业厅加大对创建县对口扶持力度,整合有关农业项目和专项资金对创建县进行倾斜支持。

创建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配套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创建工作,确保创建工作顺利推进。

 

  (三)广泛宣传,大力培训。

各市、州和创建县(市、区)农业部门要加大安全县创建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力度,通过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

采取集中培训、印发通俗易懂宣传品和监管、农技人员上门服务等方式,向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消费者和社会各界普及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提高安全县创建的公众参与度和认知度,营造良好的创建氛围。

同时,总结、宣传、推广创建成效和典型经验,推动全省整体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水平。

 

  (四)强化督查,督促落实。

创建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安全县创建工作总体要求,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日常督查和自查评估工作,要实行创建工作责任制,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及时整改创建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解决存在的新难点,跟踪督促落实各项创建措施,推动安全县创建工作健康、有序、高效发展。

 

  (五)信息报送。

为了推动创建工作有序开展,及时掌握创建工作情况,建立创建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从2017年第三季度开始,每个季度第三个月的25日前,各创建县(市、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报告一次创建工作进展情况。

主要报送本季度创建工作进展情况、下一步创建工作重点、意见建议等情况。

 

  附件:

第二批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推荐申报名额分配表

 

  附件

 

  第二批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推荐申报名额分配表

市州

创建指标分配数

武汉市

1

黄石市

1

襄阳市

2

荆州市

1

宜昌市

1

十堰市

1

孝感市

1

荆门市

1

鄂州市

1

黄冈市

2

咸宁市

1

随州市

1

恩施州

1

合 计

15

  附件2

 

  第二批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

 

  本办法根据《第二批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制定,由工作考核、质量安全水平和群众满意度三部分组成,其中工作考核占总分的60%,质量安全水平占20%,群众满意度占20%。

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要求考核总分值在90分(含)以上,且所有关键项均符合要求。

 

  第一部分:

工作考核

 

  工作考核部分包括35个考核项目,其中13个关键项(带*),共计100分,占考核总分值的60%。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依法履行(18分)

 

  1.县级人民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和省级安全县创建工作领导机构(2分)。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内的农业(畜牧兽医、水产)、发展改革、财政、食药、质监、粮食、工商、卫生、公安、商务等部门的职责清晰,落实到位(2分)。

 

  2*.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县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体系(3分)。

 

  3.县级人民政府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对乡镇的年度考核,所占权重不低于4%(2分),纳入对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所占权重不低于6%(2分)。

 

  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主体功能区规划(2分),县级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年度工作计划(2分)。

 

  5*.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追溯等各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每年专项工作经费投入额度占县财政一般性预算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3分)。

 

  二、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控(3分)

 

  6.开展工矿区、污灌区、城市郊区和主要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工作(1分),开展畜禽养殖粪便污染防治和资源化利用(1分)。

 

  7.对被污染的农产品产地开展综合治理(1分)。

 

  三、农业投入品监管有力(16分)

 

  8*.实行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管理和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2分)。

其中,农药市场准入管理和建立主体监管名录(1分),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市场准入管理和建立主体监管名录(1分)。

 

  9*.落实省政府关于禁止、限制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实施意见(2分),100%落实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1分),推行兽药良好生产和经营规范(1分),对养殖环节自配料实施监管(1分)。

落实农业投入品购买索证索票、经营台账制度(1分),探索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处理体系(1分)。

 

  10.构建放心农业投入品连锁经营和配送网络(1分)。

建成农业投入品监管信息平台(1分),实现农业投入品100%纳入平台管理(1分)。

 

  11.建立农业投入品质量常态化监测制度(1分),定期对县域内主要生产企业、交易市场的投入品开展监督抽查和技术指导(1分)。

 

  四、标准化生产全面实行(9分)

 

  12.对辖区主要农产品全面制定生产操作规程(1分),标准入企入社率达到100%(1分)。

推行统防统治、绿色防控、测土配方施肥、健康养殖和高效低毒农药使用等技术(1分)。

 

  13.开展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养殖场、水产健康养殖场和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创建活动(1分)。

 

  14*.建立健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简称“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监管和补贴奖励机制,“三品一标”获证产品占当地食用农产品生产总量或面积的比重达到35%(1分),强化证后监管,督促规范使用认证产品标识,依法规范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1分),实行不合格产品淘汰和曝光机制(1分)。

 

  15.以二维码技术为重点,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实现菜、茶、果、猪、鱼等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可追溯(2分)。

 

  五、对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管措施落实到位(21分)

 

  16.100%落实农产品生产单位(含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下同)、畜禽屠宰企业、收储运企业、经纪人等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2分)。

 

  17.建立农产品生产单位和经营单位诚信档案制度,将生产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列入黑名单,进行重点监管(1分),约谈其法定代表人,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在新闻媒体曝光(1分)。

 

  18.*农产品生产单位实施质量安全承诺和开展从业人员培训(1分),严格执行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农业投入品使用禁止行为的法律规定,农产品生产环节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基本杜绝(3分)。

 

  19*.农产品生产单位100%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制度,严格落实生产记录制度,开展自检或委托检验,出具农产品产地证明,实行产品包装或标识制度(3分)。

 

  20.大力推行农产品产地证明制度,统一格式规范,产地证明随货同行,实现农产品产地、收购、贮存、运输环节监管无缝衔接(2分)。

 

  21.建立产地农产品收购人员或送货人员、贮存仓库和运输车辆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农产品购、贮、运台账制度,全面开展产、购、贮、运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2分)。

 

  22.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涉及的职能、编制、人员、经费全部划转到位(1分)。

 

  23*.督促屠宰厂(场)落实“瘦肉精”自检等制度,严格实行“瘦肉精”检测和屠宰检疫同步,凡经检测和检疫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一律不得出厂(场)销售(2分)。

强化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环节监管,严厉打击生鲜乳非法添加行为(1分)。

建立病死畜禽和不合格农产品无害化处理机制,病死畜禽和不合格农产品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2分)。

 

  六、扎实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8分)

 

  24.制定实施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1分),监测范围覆盖所有农产品生产基地和收储运企业(2分),县级每年定性抽检农产品样品数量不少于4000个(2分),每年定量抽检农产品样品数量不少于500个(1分)。

每个乡镇监管机构每年定性速测农产品样品不少于2000个(2分)。

 

  七、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到位(6分)

 

  25*.加强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执法体系建设,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统筹开展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

每年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案件数不少于8件(2分),实行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1分)。

 

  26.建立健全违法违规线索有奖举报和案件协查、联合办案、大要案奖励等机制(1分)。

建立涉嫌农产品质量安全犯罪案件查处移送制度,对符合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涉嫌农产品质量安全犯罪的案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2分)。

 

  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显著加强(10分)

 

  27*.建立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和农产品质检机构,加强工作力量,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明确岗位责任,健全管理制度(3分)。

 

  28*.整合乡镇农业站所,统一核定事业编制,统一核定经费预算,编制部门行文组建含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和机构牌子的乡镇农业公共(或农技推广)服务中心,并配备必要的检验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及交通工具(3分)。

 

  29.建立职责任务明确、考核体系完备的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队伍(1分)。

 

  30.制订县、乡、村三级监管人员专门培训计划,做到全员培训(1分)。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要落实责任,做好生产单位和农民培训、质量安全技术推广、农业标准化应用宣传、督导巡查、监管措施落实等工作(2分)。

 

  九、应急处置(4分)

 

  31*.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未发生因本县生产的农产品造成销区发生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未因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被上级有关部门通报(2分)。

 

  32.制(修)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组建应急处置队伍,强化应急保障和应急演练,随时抓好应急处置工作(2分)。

 

  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基本完善(5分)

 

  33.建立健全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投入品监管、农产品生产过程管控、产地准出管理、收储运过程监管和农产品生产单位诚信管理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基本制度(2分)。

 

  34.建立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互为条件、互认对接的衔接机制,县食药部门监督市场、加工、餐饮经营主体在购进农产品时查验检验(检疫)合格证和农产品产地证明,没有的,必须检测合格后方能购进(2分)。

 

  35.积极探索建立面向分散农户和农产品收储运主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机制和管理模式(1分)。

 

  第二部分:

质量安全水平

 

  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部分占考核总分值的20%,包括2个关键项(带*)。

 

  一、质量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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