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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作制度和流程

第七节监理工作管理制度

一、综合管理制度

(一)开(复)工报告审批制度

1、开工报告的审批

(1)施工单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标段总体开工申请,总监理工程师根据投标合同规定的日期,按时向施工单位发出开工令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如无特殊要求,开工的日期应符合投标书的要求,不应提前或推后。

(2)在发布开工令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施工单位的开工条件。

(3)工程项目开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工手续和资质证明(开工许可证或已经批准的开工报告、企业资质证明、专项施工许可证)。

2)施工组织设计和总体工程进度已经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3)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机构已经建立,办公设施已经配备,具有正常工作的条件,人员及资格与投标文件相符,主要施工队伍已经进场,无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况。

4)施工单位已经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

5)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室已经建立,仪器设备齐全并已经标定,并经监理站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和验收合格。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已经完成并经监理审查批准。

6)施工单位的主要施工设备已经进场,并与投标文件相符,满足开工和连续施工的需要。

7)施工单位的材料采购合同已经签订,进场检验合格。

8)设计单位的设计交底及现场交桩已完成。

9)施工单位的全标段施工复测、逐段的技术交底已完成。

10)临时工程已经满足开工条件,环保措施满足要求。

11)凡在营业线进行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施工的单位,是否按规定办理并取得《营业线施工许可证》。

(4)单位工程开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1)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开竣工时间与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相符,有分部工程开竣工时间、主要机具清单、材料进场计划。

2)管理和技术人员已到位,并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与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相符并保证不随意更换;已制定实现管理目标的措施。

3)技术交底到工班、到作业人员。

4)施工复测、控制测量、放洋测量已经完成。

5)主要施工机具已配齐,机械配置和总能力满足施工需要。

6)材料已进场并现场检验合格。

7)施工图现场核对已完成。

8)现场检验已完成;工艺试验已完成。

9)劳务承包合同已签订。

10)临时工程已完成,包括道路、场地、水、电、混凝土站、库房等。

2、复工报告的审批

(1)工程暂停

1)在施工现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可根据其影响范围和程度,签发《工程暂停令》:

a.建设单位要求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

b.由于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必须进行停工处理。

c.由于出现质量或安全隐患,为避免造成工程质量损失或危及人身安全而需要暂停施工。

d.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站管理。

e.可能危及工程质量及造成质量事故的事件

上道工序未经检验合格而进行下道工序者。

工程质量下降已经指出、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虽采取一定措施但效果不好尚在继续施工者。

擅自采用未经检验合格材料。

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者。

擅自将工程转包者。

擅自让未经批准的分包单位进行施工者。

没有可行的施工方案,没有可靠的质量措施,擅自施工并已呈现质量下降趋势者。

f.危及施工安全的事件

可能发生塌方、涌(洪)水淹没或其他危及安全的重大事件;

严重违犯安全作业规则:

如作业人员无安全防护:

110v以上用电无安全保护设施。

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方案编制和审查不执行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文规定。

发生安全事故不执行国务院493号令,有迟报、谎报、漏报和瞒报现象时。

g.危及环境保护的事件

施工中已造成了环境污染,如污染水源、道路、空气;

地下施工遇到了尚未迁移的各种管线、文物等。

h.发生必须暂停施工的其他情况。

2)监理工程师接到施工事件的信息后,报请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立即到达施工现场,对现场的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并作详细记录,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会同施工单位对事件产生的原因、后果,进行分析、记录、判断。

3)当判断非停工整顿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或施工安全/或保护环境时,一般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应在事件发生当天签署停工令,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予以下发。

停工令应申述停工事由、停工时间、善后事项等,停工令必须由施工单位签收并抄报委托人。

如遇特别危急情况,总监理工程师可先行口头下达停工令及应急措施,随后在48小时以内补办停工令签发手续并向委托人报告。

施工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停工令及有关要求。

4)签发工程暂停指令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协同有关单位按合同约定,组织处理好因工程暂停所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的各类问题。

5)施工单位接到停工令后,必须马上通知施工现场负责人按停工令的批示全面落实执行,并应指示执行人员留存执行的记录。

同时,施工单位应在接到通知24小时内,组织有关人员到达现场,与现场的施工、技术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一道,对事件再进行调查、分析,找准事件发生的原因,制订出切实可行的纠正方案及纠正措施,并上报监理站核批,施工单位还应于24小时内对现场执行停工令的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并留记录。

6)监理站接到施工单位上报的纠正措施后,应对所制订的措施进行认真论证分析,并在收到措施后24小时内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批复并呈报委托人备案,如超过24小时未予批复,则可视为批准施工单位上报的纠正方案和措施。

7)工程暂停期间,施工单位应保护该部分或全部工程免遭损失或损害进一步扩大。

(2)工程复工

1)工程暂停是由于建设单位或其它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暂停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要求施工单位及时填写《工程复工报审表》并予以签批,指令施工单位继续施工。

2)工程暂停是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引起,施工单位接到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的纠正方案和措施指令后,应认真进行整改,己完全消除再可能导致工程质量或安全生产或环境保护产生不合格的因素。

同时已为继续施工制定了施工技术方案,准备好相应的机械设备、技术力量、合格的工程材料,现场施工条件和环保设施也已具备;施工单位应组成技术负责人,检验人员、工长等参加的自检小组,对停工项目申请复工的条件进行检查,检查应逐项逐条进行,以确认是否真正具备了复工条件,检查应有记录并填写复工准备自检表,作为申请复工的验证资料。

3)施工单位在自检合格后,应填写《工程复工报审表》,并附下列书面材料一起报送项目监理站审核,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审批意见:

a.施工单位对工程暂停原因的分析;

b.工程暂停的原因已消除的证据;

c.避免再出现类似问题的预防措施。

4)总监理工程师收到复工申请后,应于24小时内,会同现场监理对复工申请予以验证,现场监理应根据现场监察实际情况提供验证资料,必要时再共同到现场验证,经验证如施工单位自验如实,即签署验证意见,并在收到复工申请48小时以内审批。

如验证认为不能复工,则在复工申请表上签署继续整改意见,退回施工单位继续整改;如施工单位在递交复工申请后3天内收不到批复,则可视为总监理工程师对复工申请已予以批准,可着手恢复工程施工。

总监理工程师批复后的报告,按分发要求分送。

5)施工单位在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复工后,方可继续施工。

(二)施工图现场核对制度

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及时核对施工图,领会设计文件精神,理解设计意图、结构布局,尽可能早地消除设计文件中的差错和不足,是避免工程事故、确保施工质量的重要措施。

监理站和各监理工程师均须按照本制度进行施工图核对。

1、核对目的

(1)消除图纸的差、错、碰、漏;

(2)使结构物设计符合当地地形、地质条件;使设备安装设计与土建设计吻合。

(3)使结构物结构合理;设备配置完善合理。

2、核对工作的组织和程序

(1)一般情况下,施工图应随到随核对;特殊情况下,在开工前亦必须先经核对。

未经核对施工图的工点不得批准开工。

(2)施工图的核对分为图上核对和现场核对两部分。

现场核对之前,双方各自完成图上核对工作。

通过读图,领会设计意图,了解结构;找出差、错、碰、漏之处并记录。

(3)施工图的双方共同核对由监理站组织。

双方各自图上核对后,即进行下列工作:

1)由监理站总监或组长委托分管监理工程师与施工单位处级项目部总工或项目技术主管工程师联系,商定双方共同核对的时间。

在约定的时间双方进行下述工作:

a.双方交换图上核对的意见,如有歧义,即通过讨论予以澄清。

b.双方进行现场核对。

现场核对的重点是设计是否与当地的地形、地质相符;设备与土建有无矛盾。

2)如双方对施工图无修改意见,或只有不涉及结构物的结构、空间位置、使用效果等重大问题的意见,并达成共识,即在《施工图核对记录表》上的“核对无误,可照图施工”栏划“√”。

3)如双方形成关系设计的重要问题的意见,则应约请设计代表,由监理、施工、设计三方共同进行核对,将核对意见写入《施工图核对记录表》,由三方代表在表上签字;如暂不能约请设计代表,应将核对意见书面提交委托人和设计单位,并跟踪得到答复。

4)各方参加核对人员在《施工图核对记录表》上签字。

5)各单位参加施工图核对人员

a.监理站:

分管监理工程师;一般情况下,监理组组长参加,总监或副总监参加重点工程的核对。

b.施工单位:

分管技术主管工程师;一般情况下,处项目部总工或局指挥部工程科派员参加;局指挥部总工参加重点工程的核对。

c.设计单位:

配合施工组派员参加。

3、核对结果构成各类变更设计的,按变更设计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4、如委托人规定有施工图核对记录表示,即按其格式;如委托人不规定施工图核对记录表示,则按附件格式。

 

附件:

施工图核对记录表

施工图核对记录表

施工标段

施工单位

施工图名

施工图图号

到图时间

核对时间

核对意见:

意见处理:

□1、核对无误,照图施工。

□2、于年月日将核对意见提交建设单位部,该部签收;该部于年月日答复如下:

□3、于年月日将核对意见提交设计单位组(处),该组(处)签收;设计单位于年月日答复如下:

(在执行的条款前方框内打√,在不执行的条款前方框内打×。

第2、3条的空白处填写相应文字)

核对人签字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

(三)工程分包管理控制制度

1、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分包工程开工前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及相关附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批);总监工程师应按规定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报建设单位。

2、工程分包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1)施工单位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为弥补本身施工能力的不足可提出对合同内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

(2)分包单位应提供的审查资料

欲获得合同项目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应向提出分包的施工单位提供以下候审资料:

1)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有关各种许可证;

2)企业介绍;

3)近几年承包主要工程介绍;

4)本项目负责人履历表。

5)拟分包工程内容及分包理由;

6)拟分包单位及其资质证明文件;

7)拟分包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

8)草拟的分包合同文本,文本应明确承包施工单位与拟分包单位之间的管理关系及各自质量、工期和安全责任。

3、分包单位资格的报审

施工单位作为对分包单位的第一审查人,审查合格后填报《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TA3)报监理工程师及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根据分包工程情况,委托人与监理将共同或分别对分包单位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4、分包单位资格确认

按施工监理合同的规定,监理负责对分包单位的资格进行确认与否定。

监理单位将批准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交给施工单位并报委托人备案。

5、经审批合格的分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分包合同。

分包合同应符合合同法、投标书、原承包合同的规定和要求,分包合同应报送监理单位、委托人备案。

6、《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报审时限

监理单位接受报审表后5日内审查完毕,报委托人备案并转发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总时限不超过7天(需对分包单位实地考察时不在此限内)。

7、分包原则

(1)事先未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委托人批准,施工单位不得将本合同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主体和重要的单位工程不准分包。

(2)分包人应具有相应资质条件,分包工程不准再次分包。

(3)分包合同应包括工程量清单并报监理工程师核查。

(4)建筑工程总施工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施工单位负责,总施工单位和委托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5)分包工程价款由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结算。

委托人未经施工单位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6)委托人对施工单位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7)不允许假劳务之名,行分包之实。

不得向个人分包。

8、对审查发现资质不符合要求的分包单位,监理站须及时向项目管理机构报告,不得隐瞒事实。

(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批办法

1、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编制范围

(1)标段施工组织设计

(2)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3)复杂或重要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

2、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编制及内审

施工标段和重点复杂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项目指挥部(项目部)组织编制,指挥部(项目部)总工程师审批并签署后报送。

一般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由指挥部或项目部编制,由项目部总工程师复核并签署,指挥部总工程师审批并签署后报送。

3、报送审批程序

(1)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报送监理组核查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经总监签署后报建设单位审批。

(2)单位工程的一般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递交分管监理工程师,由分管监理工程师初审签注意见后报组长,组长审批后签注意见报监理站,经监理站组织审查后由总监批准实施。

(3)委托人指定的重点控制工程的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递交分管监理工程师,由分管监理工程师初审签注意见后报组长,组长审批后签注意见报监理站审查后,经总监签署意见后报送建设单位批准实施。

(4)涉及既有铁路或公路行车安全的工程,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还须遵照既有铁路或公路的设备管理部门的规定完成审批。

(5)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始为有效文件。

每件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均返送监理站一份存档。

4、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修改

(1)监理站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后,监理站应以《监理工作联系单》(TC1)的形式,反馈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按照《监理工作联系单》提出的意见进行商讨、修改。

(2)修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须重新报批。

(3)报送修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应附送修改理由的说明。

5、在施工过程中,当施工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施工单位应按照原审批程序,分别报送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重新审核批准后,按修改或补充后的方案组织实施。

6、对规模大、结构复杂或属于新结构、特种结构的工程,监理站应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后,报送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查,其审查意见由总监理工程师提报委托人审定。

必要时与委托人或委托人代表协商,组织有关专家会审。

7、审查(批)施工组织设计的基本要求

(1)工期、质量、安全、投资控制目标是否满足合同要求;

(2)施工场地布置是否符合施工要求和文明施工的规定;

(3)施工程序和工艺是否符合国家、铁道部等部门颁发的强制性标准,及环保和水保要求;

(4)施工方案、施工技术和工艺是否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5)投入现场的施工机械设备、人员是否与工程进度计划相适应;

(6)质量管理体系、安全保证体系是否建立、健全;

(7)质量、安全、消防、环保、工期等控制措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有针对性,是否落实到位;

(8)施工单位内部签认手续是否完备。

8、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所指的七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论证审查,论证审查意见一并报监理站,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方可实施。

(五)技术交底制度

1、参加、监督施工单位技术交底

(1)监理工程师应在分部、分项工程和关键的工序施工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该分部、分项、工序工程技术交底书进行审查。

(2)监理工程师应参加施工技术交底会议,监督施工技术交底的全过程。

重点做好:

1)交底的内容是否涵盖了该分部、分项工程或关键工序的所有工作;

2)是否详细阐述了控制质量的依据、规定和标准要求;

3)是否规定了施工工期或用时;

4)是否清楚地交代了安全注意事项和应急处置预案;

5)是否明确了该项工程的第一责任人、质量责任人、进度责任人、安全责任人;

6)是否准备了交底纪要(或技术交底书),交底双方是否都在交底纪要(或技术交底书)上签字确认。

(3)监理工程师应积极支持、配合、监督施工单位认真进行施工技术交底工作,将该项工作自始至终地坚持下去,确保施工过程始终处于良好的受控状态。

(4)如条件具备,监理人员应监督或审查施工单位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技术交底工作。

2、监理机构向施工单位的交底

(1)技术交底文件:

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安全监理细则等。

(2)参加人员:

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项目管理主要人员、监理机构有关人员、现场项目管理机构代表。

(3)技术交底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受委托的监理工程师主持。

(4)总监理工程师或受委托的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

专业监理工程师就各自所属专业向施工单位作监理细则交底。

(5)技术交底意见经各方会签形成会议纪要。

(6)各单位工程开工前,监理站均应向施工单位作监理细则交底,并形成会议纪要。

3、监理站内部技术交底

(1)总监应组织监理站全体人员进行设计图、技术标准和质量验收标准、施工方案等技术交底。

(2)技术交底主要内容:

1)设计要求;

2)应用的技术标准和质量验收标准、规程等;

3)施工措施;

4)监理检查、验收应该注意的问题等。

(3)技术交底会议应认真记录,其内容包括:

时间、地点、出席人员、交底内容、登记情况等。

形成会议文件,监理站存档。

(六)工地例会及监理会议制度

1、工地例会

(1)工地例会形式

监理站应参加或组织有关工地例会。

工地例会一般分为:

第一次工地例会、日常工地例会两种。

第一次工地例会应在工程开工前适当时间举行;日常工地例会应与各单位在第一次工地例会上约定后,在施工过程中形成制度定期举行。

(2)工地例会主要内容

1)第一次工地例会由项目管理机构主持,监理站负责会议记录,形成纪要应由各方会签。

会议主要了解工程准备及施工准备情况,明确各方职责及主要负责人;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及相关要求,商定今后各方参加会议人员及召开时间等。

总监理工程师向施工单位介绍副总监理工程师、监理组长、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作基本程序、办法和手段等。

2)每月定期召开工地例会,就上月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存在问题和下月工作计划及需要协调处理的有关问题等进行点评和安排。

必要时,可邀请项目管理机构和设计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协调及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专业或专题会议

监理组应根据需要,建立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业或专题会议制度,如:

周(旬)汇报协调会、月工作计划总结会、专题研讨会等,监理站可根据工程实施过程需要,适时组织召开各类专题工作会议,对工程施工尚未明确的一些事情进行讨论。

如涉及投资的,须邀请项目管理机构派代表参加,达到加强沟通和管理、明确标准、统一行动、交流经验之目的。

(4)会议记录整理

1)所有会议均应有会议记录、会议签到表并形成会议纪要;

2)会议记录应注明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记录整理人、会议的主要议程、会议议定的主要事项及责任人、完成期限等。

3)有施工单位参加的会议,应及时形成会议纪要下发。

其中:

由监理站组织召开的会议,监理站办公室负责整理形成统一文号的红头纪要下发,办公室存档;监理组组织召开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形成会议纪要,下发施工单位,并报监理站办公室存档。

4)会议结束,应及时在监理日记中登记,并简要记录会议的内容和参加人员等。

(5)闭环管理

在各类会议上,对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提出要求或责令施工单位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回复,作为附件装订于纪要后面。

在下一期会议上,监理人员应对照上期监理会议纪要,核实上期会议落实情况,防止管理漏洞。

对于处理时间较长的,要建立问题销号制度,将问题跟踪闭合。

2、监理会议

(1)监理例会

1)监理站根据工作情况考虑每周或每半个月、每个月召开一次监理例会,由总监或副总监主持召开,参加人员为各部门负责人、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组长、试验室主任等。

2)监理站每季召开监理例会不少于一次,由总监主持召开,参加人员为全体监理人员。

3)监理组、试验室每月召开监理例会不少于一次,由监理组长或试验室主任主持召开,参加人员为本部门全体监理人员。

(2)交班会

每天上午7:

30-8:

30在监理站定期召开,由总监主持,副总监、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各参会人员汇报前一天的工作情况,研究部署监理站工作重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等,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寻求解决办法。

(七)监理日志及文档管理制度

1、监理日志是监理站和监理工程师必备的专用记录手册,是监理工作的重要资料。

监理人员应逐日逐项认真填写,特别是涉及变更设计、会议决定、上级指示,有关质量、进度、安全检查、投资等有关事项,都应详细写入日志。

2、文档管理。

监理站应建立有关往来函件、电话处理、日常监理工作技术资料整理与归档管理的相关台帐。

所有文件收发、文档资料均应严格按监理(咨询)公司贯标工作的规定进行管理。

3、工程监理台帐

各类台帐是文件化的施工信息分类记录,监理站应结合工程特点和内容选择建立,以加强对内业资料的管理。

(1)开工报告审批台帐

(2)工程进度台帐

(3)见证取样检验台帐

(4)平行检验台帐

(5)见证检测台帐

(6)旁站监理台帐

(7)工程变更台帐

(8)总监理工程师巡视记录台帐

(9)验工计价台帐

(10)项目管理机构要求建立的其他台帐

上述各类监理台帐必须定期记录,记录内容应符合各类台帐的记录要求和规定。

监理站办公室必须认真对台帐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台帐资料的及时、完整和准确,具有可追溯性。

4、各类监理台帐与监理日志、监理技术文件应能互相印证,主要内容一致,不得互相矛盾或无法对应。

5、对于大型铁路综合建设项目,监理站应建立监理日志,记录监理站主要人员的动向和工作内容。

监理日志由监理站办公室负责填写,总监理工程师定期审签。

6、监理日志的填写内容执行公司《监理日志填写规定》。

(八)监理日志填写制度

1、各项目监理组应建立监理日志;监理工程师应逐日将所从事的监理工作写入监理日志。

2、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建立项目监理日志,并督促检查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监理日志》。

3、监理日志应详尽记录施工施工单位人、材、机投入情况,施工工艺执行情况,监理验收情况,旁站、见证取样或现场见证检测记录,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及监理整改要求,施工安全情况,有关会议精神、上级检查及指示以及其他有关工程施工的事项。

监理日志应按统一格式书写,叙述准确严谨,文字通顺清晰。

4、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分专业书写本专业《监理日志》,若兼管多个工程,则按不同工程分别书写监理日志,每个工程项目对应一本《监理日志》。

5、监理日志应按规定统一存档。

6、项目监理站定期组织检查监理日志的记录情况。

(九)三集体制度

1、监理站组建完成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开展集体学习、集体巡查、集体检查“三集体”活动。

2、“三集体”活动内容及要求

(1)集体学习活动内容、要求:

1)上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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