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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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细则

越秀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穗教规字〔2018〕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以区为主、实行属地管理。

区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招生工作。

省、市、区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纳入本区教育行政部门(即越秀区教育局,以下简称“区教育局”)统一管理。

(二)公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民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入学原则,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

坚持小学一年级“零起点”教学;严禁学校以考试或任何变相考试形式进行招生。

公办、民办学校发生违规招生行为,依照《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穗教规字〔2018〕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加强招生计划管理。

学校招生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未经批准的招生计划无效。

不得为超出招生计划部分的新生办理学籍。

(四)当年招生工作结束后,学校需于当年9月15日前做好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工作。

二、小学招生

(一)招生对象。

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小学阶段的招生对象为6周岁以上儿童。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二)招生地段。

根据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的要求,我区的学位实行统筹规划,统一划分小学的服务地段,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在3公里以内。

学校需及时将服务地段内拆迁、变更、新增的门牌报区教育局,各小学的服务地段以区教育局核准的为依据,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对本校服务地段进行认真核对,确认无误、无漏才对外公布。

(三)安排学位。

坚持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人户一致的原则安排学位。

对具有越秀区户籍的完全房产住户、不完全房产住户、随祖辈居住户、随非直系亲属住户、租住户、集体户、拆迁户等适龄儿童的学位安排按以下办法执行:

1.完全房产住户

(1)常住户:

申请入学的适龄儿童需实际居住在户籍所在地,房产为适龄儿童父或母全权所有(包括父母共同全权所有、父母与子女共同全权所有),由对口小学接收。

(2)新住户:

对在当年5月新生报名前购买现楼并于8月底前具备居住条件的一手房业主子女,由对口小学接收。

在报名之日后购买并于8月底前具备居住条件,且符合接收条件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即根据就近入学的原则,在实居地周边学校安排学位)。

(3)二手房住户:

已购二手房且人户一致的业主子女(需提供房产证),在全市统一正式报名时,该住宅单元原业主没有小孩在对口小学在读1—5年级的,由对口小学接收;如在全市统一正式报名时该住宅单元原业主有小孩在对口小学在读1—5年级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4)小面积房产住户:

适龄儿童的父母截止至2015年4月15日前(含2015年4月15日)通过购买或转让等方式拥有的独立房产的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不含30平方米)并实际居住,由对口小学接收。

于2015年4月15日后通过购买或转让等方式拥有的独立房产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不含30平方米),是其唯一居住地,由对口小学接收,如适龄儿童父母另有房产或其他居住地则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2.不完全房产住户(指与适龄儿童父母以外的其他人员共同拥有)

适龄儿童的父母拥有的不完全房产是其在广州市的唯一居住地,即在广州市内没有其他房产或居住地(没有单位分房、自购房、租房等),人户一致,由对口小学接收。

如适龄儿童父母另有房产或其他居住地则由实际居住地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3.随祖辈居住户:

适龄儿童与父母在广州市的唯一居住地(儿童父母没有单位分房、自购房、租房等)是祖辈(直系亲属)家,同户同住,由对口小学接收。

适龄儿童与父母的户籍搭在祖辈家,但适龄儿童的父母另有房产或其他实际居住地,由房产或其他实际居住地所属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4.随非直系亲属住户:

居住在适龄儿童非直系亲属的房产,该居住地为适龄儿童及其父母在广州市的唯一居住地(儿童父母没有单位分房、自购房、租房等),人户一致,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5.租住户:

根据《越秀区关于保障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细则(试行)》执行(见附件1)。

6.集体户:

适龄儿童及父母均属广州市越秀区集体户并实际居住在本区,集体户口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应到实际居住地申请入学,学位安排办法视情况参照以上1—5类执行。

7.拆迁户:

根据拆迁协议内容由拆迁方提供居住地或领取拆迁补贴自行解决住地并实际在我区辖内居住的临迁户子女,能提供拆迁协议和有效租赁合同,经核实确认现住址为适龄儿童与父母在广州市的唯一居住地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8.具有本区户籍并实际居住在户籍所在地的、有自理能力和学习能力的中重度特殊儿童(含智障、自闭、脑瘫等类型),可到我区特殊学校申请入学。

盲、聋哑儿童应到广州市盲校、广州市聋哑学校报名就读。

对具有学习能力但无法入学校就读的残疾儿童,由特殊学校提供送教上门。

9.经审核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学生条件的适龄儿童学位安排办法视情况参照以上1—5类执行(见附件2《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学生清单》)。

10.凡符合条件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需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的,按照当年《越秀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工作的实施细则》执行。

11.患有传染性疾病未愈的适龄儿童暂不招收。

适龄儿童因疾病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即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而指定的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居住地所属小学提交医院证明及书面申请,并报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延缓入学期满,应即入学。

对未经申请及批准,家长擅自推迟适龄儿童入学的,入学时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12.学位安排的其他事项说明

户籍与在越秀区实际居住地地址不一致的适龄儿童入学,由监护人先到越秀区实际居住地对口小学办理登记手续,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对不按规定依时办理报名手续又符合地段生资格的适龄儿童,只保证学位,不确保到原所属地段的对口小学就读,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凡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的学生均视为接收学校的地段生。

(四)民办小学招生。

按照《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穗教规字〔2018〕3号)执行,越秀区辖内的民办小学于当年4月30日前向区教育局报送招生计划、招生简章。

(五)招生信息发布。

各小学于当年4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招生地段、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程序、咨询电话等信息。

(六)班额。

各小学要认真完成区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为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提供学位。

根据《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的规定:

“小学阶段班额不得超过45人”。

我区一年级招生班额一般不超过42人,学校不得随意增、减班数和突破限定班额。

三、初中招生

(一)招生原则

1.具有广州市常住户籍(含十一区)且具有越秀区公办小学学籍的毕业生可采取提前类招生、电脑派位、报读民办学校三种办法入学。

2.在规定时间内可提前招生的类别:

三侨生,残疾生,外语特色,体育、艺术、科技特色,以及九年一贯制学校、集团办学学校和立体学区学校非择优直升。

3.符合我区规定的返区生(包括本市返区生和外地返区生)可参加体育、艺术、科技特色类提前招生、电脑派位和报读民办学校。

4.具有广州市常住户籍,但非越秀户籍的我区小学应届毕业生,可按规定回其户籍所在地升学。

5.经审核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学生条件的我区的小学应届毕业生,享有与本区户籍生同等的升学待遇。

(见附件1《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学生清单》)。

6.凡符合条件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需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的,按照当年《越秀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工作的实施细则》执行。

7.凡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按照《越秀区关于保障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8.民办初中招生,应严格按照《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越秀区辖内的民办初中于当年4月16日前向区教育局报送招生计划、招生简章和招生方案。

并于5月1日后通过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招生方案。

9.各中学要认真完成区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并根据《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的规定,按照初中班额不得超过50人的标准进行招生和建籍,学校不得随意增、减招生计划,不得出现超标准班额和超大班额。

(二)操作办法

1.提前类招生

(1)对口直升生

九年一贯制学校(广州市第七中学实验学校,广州市八一实验学校、广州市真光学校和广州市华侨外国语学校)可招收本校部分对口直升生。

广州市铁一中学面向越秀区铁一小学;广州市育才中学、东环中学面向育才教育集团,广州市培正中学、五羊中学面向培正教育集团,广州市第三中学、广州市知用中学、广州市第十中学、广州市第三十七中学和广州市第八十二中学面向立体学区,均可招收教育集团或立体学区内小学的部分对口直升生。

直升生一经现场摇珠录取,该生将自动放弃其他公办学校升学资格。

(2)特长生

经广州市教育局和越秀区教育局审定的省、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体育(含科技)、艺术特色学校可招收部分体育(科技)和艺术类特长生。

体育(科技)和艺术类特长生一经审批录取,将自动放弃其他公办学校升学资格。

若招生学校的特长生招生计划数未完成,其剩余计划用于招收该校的电脑派位生。

(3)英语特色生

外语特色学校:

广州市华侨外国语学校和广州市越秀外国语学校可面向我区公办小学具有正式学籍且有广州市户籍的毕业生(含政策性照顾学生)招收部分外语特色生。

外语特色生一经区教育局审批录取,该生将自动放弃其他公办学校升学资格。

(4)三侨生、残疾生

三侨生是指户籍在我区的归国华侨学生、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归国华侨子女,可按当年公布的时间申请报读广东华侨中学。

因跛残等影响正常行走的残疾生,应在报名时由家长在规定的时间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应证明,经审核批准后,由区教育局负责统筹安排到其居住地相对就近的初中就读。

2.电脑派位入学

具有广州市常住户籍(含十一区)且具有越秀区公办小学学籍的毕业生(含政策性照顾学生)和符合我区规定的返区生,在提前类招生后剩余的学生采取电脑派位方式安排入学。

3.返区生入学

返区生按当年《小升中返区生审批须知》执行。

4.承租人子女入学

凡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按照《越秀区关于保障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5.积分入学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均需在当年公布的时间内进入“越秀教育网”服务栏目中的“越秀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学校小升初报名系统”进行申报,完成网上申报后带备材料根据系统提示向相关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经审核名单公示,由区教育局根据当年电脑派位后学位剩余情况统筹安排,批准后由接收学校向家长发放录取通知书。

6.民办初中招生

安排在公办学校的电脑派位之后,按当年公布时间统一在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上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

四、申请程序

按《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穗教规字〔2018〕3号)时间和要求执行。

五、其他

(一)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进行修订。

(二)本意见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

1.越秀区关于保障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细则(试行)

2.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学生清单

附件1

越秀区关于保障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

接受义务教育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快发展租赁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17〕29号)和《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符合条件的承租人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穗教基教一〔2017〕53号)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承租人子女指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的具有广州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三条承租人租住越秀区辖内的房屋须为其在广州市内的唯一居住地,即适龄儿童及其父母在广州市内没有房产或其他居住地。

第四条具有越秀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为承租人,可根据以下情况安排学位:

1.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的承租人子女

(1)适龄儿童的父母租住房管局或本单位产权房的承租人子女,人户一致并能提供相关租住凭据。

在全市统一正式报名时,该住宅单元没有在越秀对口小学在读1–5年级的学生,由对口小学接收;如适龄儿童父母广州市内另有房产或报名时在同一住宅单元已有学生在对口小学在读1–5年级的,由实际居住地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2)适龄儿童的父母租住私人房屋,持住建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经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备案,且在租住合同有效期内的租住户子女,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2.申请入读初中一年级的承租人子女(非越秀学籍),需具备以下条件:

(1)适龄儿童的父母租住私人房屋,持住建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经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备案,且在租住合同有效期内的租住户子女。

(2)适龄儿童在广州市就读民办小学的。

由越秀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初中一年级学位。

第五条具有广州市内其他区户籍(不含越秀区)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为承租人,可根据以下情况统筹安排学位:

1.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的承租人子女,需具备以下条件:

(1)2018年4月30日(含2018年4月30日)前对手续完备的租住户,持住建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经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备案(以登记备案单位审核时间为准),且在租住合同有效期内的承租人子女,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2)2018年4月30日后在越秀区租住房屋(含续租)的,需提供截止到申请当年4月30日(含4月30日)前,已在该地址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登记备案证明(以登记备案单位审核时间为准)。

且该住宅单元五年内没有小孩在越秀区小学登记入学,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2.申请入读初中一年级的承租人子女,需具备以下条件:

(1)2018年4月30日(含2018年4月30日)前对手续完备的租住户,持住建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经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备案(以登记备案单位审核时间为准),且在租住合同有效期内的承租人子女,且该住宅单元两年内没有小孩在越秀区中学登记入学,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2)2018年4月30日后在越秀区租住房屋(含续租)的,需提供截止到申请当年4月30日(含4月30日)前,已在该地址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登记备案证明(以登记备案单位审核时间为准)。

且该住宅单元两年内没有小孩在越秀区中学登记入学,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3)如承租人子女在广州市就读公办小学的,原则上在学籍所在区升读初中。

第六条承租人子女符合政策性照顾条件,依照第四条执行。

第七条符合越秀区积分入学安排学位条件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依照当年《越秀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八条申请程序

符合本细则第四、五、六条的承租人子女根据当年越秀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细则的报名办法进行申请。

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的承租人子女根据当年《越秀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的报名办法进行申请。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由越秀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2

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学生清单

类别

对象

证明材料

优抚群体类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及现役军人的适龄子女

本人户口簿、监护人户口簿(直系亲属外的监护人还需提供委托监护的公证书)、实际居住地

证明

部队师级或市民政局及以上证明、现役军人身份证件(如军官证)

合法领养或家庭寄养的孤儿

民政部门发的助养证或家庭寄养协议书、助养人的户口簿

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市民政局或区残联证明或区级及以上医院危重病证明书

特殊行业类

父母均为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厅(局)级及以上有关单位证明、本人工作证件

殡葬工人的适龄子女

区级及以上民政局证明、监护人的《广东省居住证》、有效劳动合同

从事承担政府环卫作业工作服务连续两年及以上的环卫

临时工适龄子女

市城管委出具的《广州市环卫工人(非广州市户籍)子女入学证明》、连续两年及以上在穗缴纳社保证明

进藏干部职工子女

进藏干部职工房产证及其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进藏干部职工证明信函

人才类

按规定引进的博士、博士后、外国专家的适龄子女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含外国专家局)出具的相关证明

来穗工作的留学人员的

适龄子女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在穗工作单位证明

属引进人才持《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三年及以上

人士的子女

监护人依照《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申领的《广东省居住证》

高层次人才子女(含海外)

广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或出具的证明,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的有关证明

“优粤卡”持有人未成年子女

监护人的“优粤卡”

广州市人才绿卡持有人随迁子女

监护人的《广州市人才绿卡》

优秀异地务工人员子女

监护人所获得“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技能人才”、“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人员”或相应区政府授予优秀称号的证明材料、监护人的《广东省居住证》

境外群体类

海外华侨华人子女

相关使领馆证明、本人

护照或身份证件

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员随迁子女(含未成年的持证人本人)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台胞子女

区级及以上台办出具的《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书》、父亲或母亲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有突出贡献的港、澳

人士的适龄子女

广州市荣誉市民证书、本人身份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驻穗领事馆等外交

人员的适龄子女

市级及以上外事办证明、

合法居留证明

备注:

1.其他特殊情况由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确定。

2.因上级政策调整等导致政策性照顾学生对象或证明材料发生变化时,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补充发文。

3.杜绝弄虚作假,证明单位对其出具证明的真伪性及其后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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