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局船舶防抗台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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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船舶防抗台应急预案

附件一:

 

上海海事局船舶防抗台应急预案

 

 

上海海事局

 

1总则

1.1编制目的

2.

为全面、有序、高效地做好上海海事局辖区水域船舶防抗台风工作,牢牢掌握防抗台风的主动权,提升整体应急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海洋污染,保障辖区水上安全形势稳定。

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2.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

1.3编制依据

2.

《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省级预案编写框架指南》

《上海市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总体预案》

《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

《上海市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

《上海市防汛防台应急响应规范》

《上海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上海海事局防台防汛管理办法》

1.4适用范围

2.

本预案适用于上海海事局组织、协调和指挥辖区水域(包括:

黄浦江、长江上海段、上海沿海海域)船舶防抗台风(或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工作及其相关活动。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设立上海海事局防台防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水域船舶和局属各单位内部的防台防汛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分别由分管局外部防抗台工作的副局长和分管局内部防抗台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小组成员由水上安全指挥中心、人事教育处、局办公室、宣传处、通航管理处、船舶监督处、危管防污处、技术装备处、计划基建处、财务会计处、航标导航处、信息化办公室、测绘处和服务中心的负责人组成。

办公室设在水上安全指挥中心。

2.2工作职责

2.2.1水上安全指挥中心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防抗台工作的政策、通知和指示;

(2)根据局防台防汛工作领导小组指令,负责启动和关闭本预案并组织、协调辖区船舶防抗台工作,督促、检查本辖区船舶、设施以及大桥水域的防抗台措施落实情况;

(3)专人收集台风的有关气象预报,积极跟踪中央气象台、上海中心气象台等气象台点的台风即时信息,做好相应的台风位置及移动路径标识工作,结合台风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综合分析等,通过局每日晨会信息通报、800兆无线集群电话、局协同办公系统、传真、电话、因特网微博等方式进行通报和告知。

(4)当台风中心越过48小时警戒圈(以上海市中心N31°23′/E121°48′为圆心,半径600海里)并可能影响我局辖区水域时,向局防台防汛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建议召开局防抗台专题会议,通报台风发展情况、局整体防抗台部署和具体要求;当台风中心越过24小时警戒圈(以上海市中心N31°23′/E121°48′为圆心,半径300海里)并可能影响我局辖区水域时,或在充分考虑到海(水)上船舶防抗台的特性并结合辖区水域实际受影响情况认为需要启动本预案时,应及时向局防台防汛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建议启动本预案,经批准后通知各相关单位。

(5)统筹安排全局辖区的搜救应急力量,与各搜救成员单位保持密切联系,一旦发生险情,根据《上海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专项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协调和指挥应急处置和开展相应的搜寻救助工作;

(6)负责汇总局各职能处室有关防抗台工作的要求,报请局防台防汛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同意后统一向有关基层单位进行传达和部署。

(7)负责与市防台防汛指挥部和其它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值班电话:

53931419;传真:

53931420;800兆无线集群电话

2.2.2通航管理处

负责相应的海事调查和指导水上水下施工单位开展船舶防抗台工作。

2.2.3船舶监督处

负责防抗台期间辖区水域内船舶签证和口岸查验等工作,并根据台风发展动态和实际风力情况,对船舶进出口辖区水域进行科学控制,尤其在台风可能影响辖区水域但发展趋势不明显时,指导基层海事处对“四客一危”船舶、中小型船舶、施工船舶、抗风等级不明的船舶等应严把签证和查验关。

2.2.4危管防污处

加强对辖区载运危险品船舶的管理,督促相关单位落实辖区水源保护区、危险化学品和油品作业码头等敏感水域防抗台措施。

负责指导辖区水域内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2.5航标导航处

负责保障防抗台期间辖区内助导航设备、设施的有效率和应急维修等工作。

通过辖区各风力观察设备及时向局水上安全指挥中心报送实测风速和风向。

2.2.6宣传处

负责防抗台期间对全局各项部署和相关应急处置行动的宣传报

道工作。

2.2.7测绘处

负责组织台风过后辖区水域重要航道的水深测量和沉船、沉物的扫测。

2.2.8信息办

负责提供防抗台期间的通讯保障。

2.2.9局属各基层海事处、巡查执法支队以及上海航标处、海测大队等单位

(一)负责具体执行并落实局防台防汛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指令和各项防抗台安全措施;

(二)各基层海事处应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提前做好防抗台宣传、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台风影响期间,及时安排合适的船舶避风水域并组织辖区船舶进行避风,合理安排好靠泊超大型船舶的撤离避风工作;

(三)各基层海事处应在台风影响前全面掌握辖区内搜救应急力量的部署,保持通讯畅通,保证相应的搜救应急力量处于待命状态并能随时出动;

(四)各基层海事处充分应掌握“四客一危”船舶、中小型船舶、施工船舶、无动力船舶等动态,加强管理,必要时组织人员及时撤离,保证辖区船舶和人员安全;

(五)各相关基层海事处要做好辖区内大桥的防碰撞工作,通过VTS、AIS以及巡逻艇等手段加强监控和管理,落实相应的应急力量;

(六)各基层海事处和巡查执法支队在合理安排巡逻艇的巡航和应急值班的同时,为确保巡逻艇的自身安全应适时组织巡逻艇至安全水域避风,80米以上大型巡逻艇的巡航和应急值守任务由所属巡航执法支队报请水上安全指挥中心同意后下达。

(七)台汛期间,海测大队做好所属水文站的水位观测和预报工作。

台风过后,海测大队应按照上级指令开展辖区水域重要航道的水深测量和沉船、沉物的扫测,印制中心配合做好测图绘制工作,海测大队在第一时间将有关结果报局。

(八)上海航标处应通过辖区各风力观察设备及时向局水上安全指挥中心报送实测风速和风向。

台风过后,上海航标处应按照上级指令开展辖区助航标志巡检和应急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来源

3.1.1中央气象台等发布的台风(或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

带风暴)信息;

3.1.2上海市防汛指挥部通知;

3.1.3辖区各实测风力观察点信息;

3.1.4其它信息来源。

3.2信息处置

3.2.1水上安全指挥中心收到中央气象台、上级部门发布的台风信息后,迅速以800兆无线集群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微博、现场宣传等方式通知各有关单位。

3.2.2各基层海事处应按水上安全指挥中心通知或主动将有关的台风消息通过移动短信平台、传真、VTS安全信息广播、因特网、现场宣传等有效方式告知辖区船舶和涉水施工单位,必要时,通知引航站派引航员到在长江口灯船以内水域锚泊的外国籍船舶值守。

4.应急响应

4.1预案启动、关闭

4.1.1当台风中心越过24小时警戒圈并可能影响我局辖区时或在充分考虑到海(水)上船舶防抗台的特性并结合辖区水域实际受影响情况认为需要启动本预案时,由水上安全指挥中心报请局防台防汛领导小组领导同意后启动本预案,并根据台风发展情况,适时报请局防台防汛领导小组领导同意后提高、降低响应等级,或关闭本预案。

4.1.2按照局防台防汛领导小组领导指示或水上安全指挥中心报请局防台防汛领导小组领导同意启动本预案后,根据台风发展趋势和辖区实际受影响情况,可由水上安全指挥中心通知各基层单位启动级别不尽相等的应急响应并及时进行调整。

4.2应急响应时间

水上安全指挥中心下达指令启动本预案后,通航管理处、船舶监督处、危管防污处、航标导航处、局办公室、人事教育处、宣传处、信息化办公室、技术装备处、服务中心以及基层单位负责人和(或)按本预案要求的授权人员应立即(非工作时间60分钟内)按照相应的响应级别,到达指挥岗位专项负责防抗台工作。

4.3船舶避风

4.3.1局对外公布的所有锚地应由具有管辖权的基层海事处根据锚地的性质和台风的影响程度合理安排相应的船舶锚泊避风,提醒船舶在锚泊避风时应充分考虑船舶类型及其锚泊方式和安全间距,必要时船舶应使主机处于随时可用状态并按航行班的要求进行值守;

4.3.2辖区内的码头、泊位、系船浮筒应由所在海事处根据具体情况安排船舶靠(系)泊避风,在要求船舶加固系泊设施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到尤其是超大型船舶靠泊抗风的潜在危险性,适时组织超大型船舶撤离避风。

4.3.3紧急情况下,各基层海事处根据具体情况可指定不仅限于锚地的其它安全水域为船舶避风区域。

4.3.4根据基层海事处需求,水上安全指挥中心对黄浦江内避风船舶的数量及可供避风船舶停泊的水域情况进行必要的协调。

4.4通讯方式

通讯方式为:

VHF、固定电话、移动电话、800兆无线集群电话、视频、局协同网、因特网等。

4.5应急响应行动

4.5.1当台风中心越过24小时警戒圈并可能影响我局辖区时,水上安全指挥中心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通知:

(一)局防台防汛工作领导小组进入Ⅳ级应急响应状态,启动本预案,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局防台防汛工作领导小组各职能处室至少1名关键岗位科级干部进入值班状态并按照本处室职责专项负责防抗台工作,水上安全指挥中心保持与局防台防汛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的联系,及时汇报并传达相应指示;

(二)局属各基层单位以水上安全指挥中心通知为准,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进入Ⅳ级应急响应状态,关键岗位的科级干部进入值班状态并按照本单位职责专项负责辖区防抗台工作;

(三)进入Ⅳ级应急响应的基层海事处迅速宣传、组织和引导辖区内船舶采取有效防抗台的具体措施,对辖区内大桥水域实施有效监控和管理,防止船舶碰撞大桥险情事故的发生,并于1小时内将值班、辖区内各类船舶数量、种类和避风水域等情况书面报局水上安全指挥中心。

(四)水上安全指挥中心及时掌握台风动态,并通知应急救助力量,处于待命状态。

4.5.2当台风24小时内可能受影响我局辖区,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水上安全指挥中心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通知:

(一)局防台防汛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局防台防汛工作领导小组各职能处室处级干部带队进入值班状态并按照本处室职责专项负责防抗台工作,局水上安全指挥中心保持与局防台防汛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的联系,及时汇报并传达相应指示;

(二)局属各基层单位以水上安全指挥中心通知为准,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处级干部带队进入值班状态,相关业务科室均至少一名干部到岗值守,进一步布置和检查船舶防抗台风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各基层海事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应进一步组织、引导辖区内船舶采取有效防抗台的具体措施,充分掌握“四客一危”船舶、中小型船舶、施工船舶避风和靠泊超大型船舶的撤离时机,对大桥水域防碰撞情况实施重点监控,成立辖区应急抢险突击队,加强巡查,并于30分钟内将值班、船舶数量及撤离等情况书面报水上安全指挥中心。

(四)水上安全指挥中心应及时掌握台风动态,密切注意台风变化;

(五)水上安全指挥中心应保持与专业应急救助力量的联络,针对辖区内发生的各种水上突发险情,组织、指挥和协调相应的搜救工作。

(六)各基层海事处辖区应急抢险突击队进入应急值班状态,应急力量处于待命状态。

4.5.3当台风12小时内可能受影响我局辖区,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水上安全指挥中心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通知:

(一)局防台防汛工作领导小组进入Ⅱ级应急响应状态,领导小组副组长(分管局领导)在指挥岗位指挥,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局防台防汛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处室主要负责人带队进入值班状态并按照本处室职责专项负责防抗台工作;

(二)局属各基层单位以水上安全指挥中心通知为准进入Ⅱ级应急响应状态,主要领导在指挥岗位指挥,相关岗位科级干部进入值守状态,密切关注辖区内船舶防抗台情况,并于30分钟内将值班、船舶数量、撤离和险情处置等情况书面报水上安全指挥中心。

(三)进入Ⅱ级应急响应状态的各基层海事处,加强巡查力度,对辖区船舶避风情况和大桥水域的防碰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落实,发现问题立即处置,不留后患;

(四)辖区应急抢险突击队进入应急处置状态,应急救助船舶做好紧急出动的准备;

(五)水上安全指挥中心应保持与担负应急任务的单位、上海市防汛指挥部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之间的通讯联系,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局防台防汛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传递相关指示。

4.5.4当台风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影响我局辖区,平均风力为12级以上,或者已经达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水上安全指挥中心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通知:

(一)局防台防汛工作领导小组进入Ⅰ级应急响应状态,领导小组组长在指挥岗位指挥,并及时对船舶防抗台工作作出紧急部署及指导,局防台防汛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处室负责人及相关岗位科级干部进入值班状态并按照本处室职责专项负责防抗台工作;

(二)局属各基层单位按照水上安全指挥中心通知进入Ⅰ级应急响应状态,主要领导在指挥岗位指挥,相关岗位科级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全面进入值守状态,密切关注辖区防抗台情况;

(三)各基层海事处应迅速通知辖区内应急力量和船舶进入应急状态,全力组织力量做好处置水上突发险情准备,并于15分钟内将值班、船舶数量、撤离和险情处置等情况书面报水上安全指挥中心;

(四)应急抢险突击队进入应急作战状态,应急救助力量做好抢险救灾的临战准备;

(五)水上安全指挥中心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应急抢险救援行动。

5.疏港

水上安全指挥中心发布解除台风预警信号后,各单位进入常态值班,全力做好相应的疏港工作。

5.1各基层海事处根据水上安全指挥中心的部署,在提前制定辖区避风船舶的疏导方案的基础上,科学组织和引导船舶进出港,维护辖区通航秩序,重点保障电煤油运等重点物资运输船舶、客运船舶优先进出港,密切关注“四客一危”船舶的安全,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

5.2充分发挥吴淞VTS、洋山VTS的水上交通的核心管控作用,及时提供安全信息提醒、交通组织和助航服务,吴淞VTS要切实加强对长江口深水航道的交通管理,密切关注航道的水深变化,要在保障安全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充分发挥长江口深水航道的利用效率。

5.3各基层海事处、巡查执法支队根据自身巡逻艇的抗风情况,及时安排巡逻艇对辖区水域进行水上交通组织和维护。

5.4测绘部门要及时组织测量船舶对长江口深水航道等重要水域进行测量,并将测量结果及时报局通航管理处和相关基层海事处,严防回淤造成水深变浅导致搁浅险情和事故的发生。

5.5航标部门要及时对辖区助导航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提供可靠的航海保障。

5.6各基层单位应对自身人员、财产损失情况和辖区内在应急期发生的所有事故及造成损失的初步估算进行统计,并列出各类险情/事故的处理结果,对未有结果的,说明原因、进一步的计划和处理期限。

上述情况应在台风预警信号解除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局相关单位汇报。

5.7对口职能处室在收到各单位的报告后应尽快以书面形式报水上安全指挥中心,水上安全指挥中心汇总后向局防台防汛领导小组领导、上级机关报告。

6.总结评估

6.1防抗台应急行动结束后,局属各单位要及时对整个行动进行总结和评估,从防抗台方案的部署和实施、应急反应速度、组织协调效率、行动有效性等方面进行全面、科学地总结评估,积累经验,不断完善防抗台应急预案。

启动Ⅱ级以上台风预警应急响应的,由水上安全指挥中心组织召开全局防抗台工作总结评估会,启动Ⅲ级及以下台风预警应急响应的,由局属各单位自行组织总结评估会。

6.2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本预案各项规定和要求,不得有任何拖延、懈怠,必须做到反应迅速、执行坚决、检查细致、通讯畅通。

如未按规定时间就位、未按规定履行防抗台防汛应急任务的,造成一定后果的,将对相关单位通报批评,并列入年度通航管理考核。

7.附则

7.1台风预警信号标准

7.1.1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是指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7.1.2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是指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受热带气旋影响时,可能同时出现暴雨。

7.1.3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是指12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受热带气旋影响时,可能同时出现暴雨。

7.1.4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是指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为12级以上,或者已经达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受热带气旋影响时,可能同时出现暴雨。

7.2预案适用水域

(1)黄浦江水域

系指自吴淞口灯塔、101灯浮、102灯浮、浦东西界标(31°

23′14″N/121°31′41″E)四点联线至闵行发电厂上游边界与浦南面渠槽港上角联线之间范围内的黄浦江水域。

(2)长江上海段

系指牛棚港高压线(121°14′30″E)经度线下游的北支水道,崇明岛附近长江干线主航道右侧标以北的水域,长江干线浏河口下游刘黑屋(31°30′52″N/121°18′54″E)和崇明施翘河下游施信杆(31°37′34″N/121°22′30″E)二点连线以下的水域。

(3)上海沿海海域

上海沿海海域系指下列南、北界线之间除江苏水上搜救中心责任区域以外的我国管辖海域。

北界线:

自31°40′00″N/121°55′00″E向正北延伸至33°00′00″N/121°55′00″E,再沿33°00′00″N纬度线向正东延伸。

南界线:

A:

30°41′32″N/121°16′00″E

B:

30°32′55″N/121°16′00″E

C:

30°33′03″N/121°21′30″E

D:

30°28′49″N/121°42′30″E

E:

30°32′00″N/122°16′00″E

F:

30°32′00″N/122°20′30″E

G:

30°30′40″N/122°27′36″E

H:

30°28′00″N/122°27′36″E

I:

30°28′00″N/122°32′48″E

J:

30°31′23″N/122°32′48″E

K:

30°35′20″N/122°12′54″E

L:

30°44′20″N/122°16′58″E

M:

北鼎星岛北端

N:

花鸟山北端

O:

海礁北端

上述各点顺序连接,再从海礁北端向正东延伸连线。

7.3预案管理

7.3.1预案制定

本专项预案由水上安全指挥中心负责编制和解释,报局领导审定,并报上海市防汛指挥部备案。

7.3.2预案修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预案应当进行修订:

(1)每隔三年;

(2)施行中发现重大问题或缺陷的;

 

(3)相关防抗台的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已调整或修改。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海事局船舶防抗台应急预

案》(2010.6.21)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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