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海珠校区改造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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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海珠校区改造项目
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海珠校区改造项目
设计施工总承包
合同
发包人:
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
承包人:
(牵头人)/(成员)
签订时间:
2017年月日
合同协议书
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海珠校区改造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承接该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其中为本项目施工单位,为本项目设计单位。
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海珠校区改造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2、工程地点:
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海珠校区
3、工程立项:
,规划批准文件号:
粤发改投资[2017]529号文
4、资金来源:
省财政投资2000万元,其余资金为自筹资金
5、工程内容:
本项目投资总金额约为3405万元,包括改造综合楼和食堂宿舍楼,改造面积合计15319平方米,其中综合楼10717㎡、食堂宿舍楼4602㎡的改造工程,校园网信息网建设(弱电系统),消防系统改造等;北楼、冲凉房、琴房的拆除工程,共计674.9㎡;拆除综合楼及食堂宿舍楼中影响项目报建报批的违章加建内容等。
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海珠校区改造项目设计及施工,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5.1设计(勘查)部分
5.1.1设计范围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方案设计、编制方案估算书、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全过程的技术把关及跟踪服务、设计变更、编制竣工图等直至满足使用单位或发包人所需的所有的设计任务。
注:
工程概算及施工图预算需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编制。
5.1.2设计(勘查)其他服务
(1)全过程设计服务及协调工作(含派设计代表驻现场);
(2)负责根据建设要求组织各项专家评审,并承担相应的专家评审费用;
(3)派专人协助发包人办理规划报建、各专业报建及初步设计审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初步设计概算审查、施工图审查等报建报批工作。
发包人
(4)派专人按照发包人图档管理办法负责图档资料核对、整理和建档工作。
具体以发包人实际要求通知为准。
(5)项目推进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的勘察工作内容,负责用于辅助项目建设所需的勘察工作及必要时的施工勘察等工作。
5.2施工部分
5.2.1负责完成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海珠校区改造项目所需的所有的施工工作,具体以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纸为准。
5.2.2负责结算的编制工作,配合发包人对预算和结算的审核及审计工作;
5.2.3对需要专业分包的专项设计和工程,承包人与专业分包单位签订专业分包合同,配合做好协调和管理工作。
同时,承包人须按国家、地方、行业规定以及发包人要求的工程措施、安全措施、文明措施对项目进行工程总承包管理,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负责项目设计、施工总协调工作及工程涉及的其它协调工作;
5.2.4负责或配合办理工程开工及验收所需的各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许可)、报监手续、余泥排放证及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和各专业验收,并承担办理上述手续施工方的费用;
5.2.5协助做好迎检、开工仪式等筹备工作;
5.2.6负责施工过程中所有材料及设备采购、安装、试验(注:
发包人或建设
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5.2.7组织本项目的验收备案和工程资料汇总及整理归档工作。
5.2.8必须配合招标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施工全过程中所进行的建筑物沉降观测工作。
5.2.9承包人有接受省代建局项目管理局审计及审计调查的义务
6、承包方式
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范围,包设计、包工、包料、包设备、包工期、包质量、包造价控制、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项目协调管理、包验收移交、包竣工资料收集整理、包保修,工程设计费按合同约定的计费方式总价包干;工程施工费实行施工图及其预算总价包干,除合同专用条款第15.5.4条约定以外,结算不作调整。
二、合同价:
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
工程设计费¥元,工程施工费¥元,投标报价下浮率:
。
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
工程设计费为包干价,承包人按照国家设计收费标准,在招标时所明确的设计费计算的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和附加调整系数,设计费合同价=以省发改委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中工程费用为依据得出的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系数*附加调整系数*(1-中标下浮率)调整合同价并根据调整后的合同价签订补充合同协议书
工程施工费为暂定价,根据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结合下浮率计算合同价,最后以签订补充协议书明确。
注:
补充合同协议书是对本合同的合同价的补充说明及明确,是项目结算的依据,除特殊说明外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对补充合同协议书依旧生效
三、关于“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设立与拨付,乙方承诺按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水务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17]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否则,承包人须对此引起的纠纷负全责,造成发包人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因此而支付的赔偿款、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鉴定费等)的,须承担全部责任。
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开户名称:
开户行:
工程进度款中工人工资比例:
支付期限:
四、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设计负责人:
。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
发包人代表:
。
五、工程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1、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
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达到行业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等要求。
2、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
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及行业颁发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3、安全及文明施工目标:
达到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的要求,保证施工场地清洁、扬尘及噪音管理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主要节点工期
承包人计划开始工作时间:
2017年月日,(具体开工日期,设计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计,施工以办理施工许可证及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总工期为日历天(2019年8月15日前完成竣工移交使用)。
1、设计关键节点工期要求(设计工期进度计划考核及支付节点):
(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天内完成方案设计报建文件的编制工作;
(2)完成方案设计报建文件编制后天内完成初步设计(含概算)工作;
(3)初步设计方案评审通过、省发展改革委批复概算后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
(4)施工图完成后天内完成图纸审查和备案工作(需在2019年1月15日前完成施工图审查备案工作)。
2、施工关键节点工期要求:
(1)20年月日前完成;
(2)20年月日前完成;
(3)20年月日前完成;
(4)20年月日前完工;
(5)20年月日前完成所有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及合格及移交工作。
七、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广州市。
联合体牵头人和成员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书,并就中标项目向发包人负有连带的法律责任;联合体的中标文件、发包人的招标文件、联合体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
八、其他
1、本协议书正本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副本一式拾陆份,双方各执捌份。
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当合同正本与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
2、本项目设计费由承包人“”收取,施工费由承包人“”收取,并分别向发包人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
(盖单位章)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
(盖单位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开户名:
开户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2017年月日2017年月日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
(盖单位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开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2017年月日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
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
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
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投标函: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投标函附录:
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发包人要求: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价格清单: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8承包人建议书: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
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
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
1.1.1.9其他合同文件:
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
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承包人:
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
1.1.2.5设计负责人:
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6施工负责人:
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7采购负责人:
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8分包人:
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9监理人:
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包括设计监理人或施工监理人。
1.1.2.10设计监理人:
指具有与本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级别,并由发包人委托其对承包人承担的设计工作进度和设计成果质量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1.1.2.11施工监理人:
指具有与本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级别,并由发包人委托其负责对本工程施工阶段和(或)质量保修阶段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1.1.2.12总监理工程师:
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
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
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区段工程: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临时设施: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承包人设备:
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
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
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永久占地: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临时占地: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检验和竣工
1.1.4.1开始工作通知:
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开始工作日期:
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工期:
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竣工日期:
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缺陷责任期:
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基准日期:
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
1.1.4.7天:
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
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
00。
1.1.4.8竣工试验:
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18.1款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9竣工验收:
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4.10竣工后试验:
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8.9款约定进行的试验。
1.1.4.11国家验收:
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
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
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
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列金额:
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
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计日工:
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质量保证金:
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
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承包人文件:
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
1.1.6.3变更是指根据第15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1.2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
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4.1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承包人建议书;
(8)价格清单;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0)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11)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4.2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根据24.1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5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
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5.3款和第5.5款的约定执行。
1.6.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
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约定执行。
1.6.3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6.4文件的照管
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
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
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9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
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化石、文物
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
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知识产权
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11.2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1.3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2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商业秘密、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须予以提供。
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13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
1.13.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5条约定处理。
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13.2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1.13.3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
(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
(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
(4)试验和检验标准;
(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1.14发包人要求违法
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
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
2.发包人
2.1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2.1.1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1.2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并提供立项文件。
2.1.3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
2.1.4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2.1.5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和国家法律对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1.6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1.7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2.1.8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
其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的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义务。
但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合同。
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
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和事项,向承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
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及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3.2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
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15天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
总监理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