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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体法律制度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辅导资料十七
主题:
第八章第二节,“我国实体法律制度”。
学习时间:
2011年2月7日-2011年2月13日
内容:
我们这周主要学习第八章第二节,“我国实体法律制度”相关内容。
希望通过下面的内容能使同学们明白我国基本实体法律制度。
一、学习要求
1.我国的民商法律制度;
2.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3.我国经济法律制度;
4.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
二、主要内容
一、我国的民商法律制度
(一)民法的概念和原则
1.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约束功能的基本行为准则,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
(1)平等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能自主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2)自愿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完全的意志自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参加民事活动,作出民事行为,并自主地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与内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予以干预、强迫或胁迫。
(3)公平原则。
是指应当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4)诚实信用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善意无欺,讲求信用,不规避法律和约定。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二)民事主体制度
1.概念:
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分类:
(1)自然人
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限制行为能力:
10-1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2)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成立的法律要件有四项:
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民事行为制度
1.概念:
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2.成立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4.代理制度
(1)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行为的分类:
①委托代理
②法定代理
③指定代理
(四)民事权利制度
1.概念
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具体权益。
2.权利的种类
民事权利可以分为财产权和非财产权两大类:
(1)财产权利:
①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②债权是指债权人得请求相对人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性质上属于请求权。
③继承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取得或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④知识产权是指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成人或工商业标志的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2)非财产权利:
主要指人身权以及财产权利中的人身权利部分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基于其人格或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其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
人格权又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具体权利。
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身份享有的民事权利。
身份权主要包括配偶权、亲权等。
(五)民事责任制度
1.民事责任概念
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2.民事责任分类
(1)违约民事责任:
由于违反了合同的义务而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
其构成要件有:
有违约行为;违约造成了损失;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存在过错。
(2)侵权的民事责任:
由于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侵权民事责任分为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行为具有违法性;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与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区别在于,它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3)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六)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1.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
2.分类:
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两类。
(七)合同法律制度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成立
即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合意。
订立合同必须包括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1)要约是指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向另一方提出的订约建议,即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或承诺人。
(2)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一经做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
(八)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1.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概念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在创造、使用、转让和保护智力成果或工商业标志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内容:
(1)著作权
①著作权是著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②著作权的内容包括: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③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包括以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形式创作的作品,具体是:
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但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2)专利权
①专利权是指国家依照法律规定,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所属单位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范围内依法享有的独占权利。
②专利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
专有实施权;转让权;许可权、放弃权和标记权。
③我国《专利法》的保护对象是依照专利法可以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④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应当具备新颖性和实用性。
(3)商标权
①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商标法是调整商标在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②商标权人的权利包括:
专有使用权;转让权;继承权;使用许可权;续展权和请求保护权。
③商标权人的义务主要有:
商标权人有依法缴纳各项商标费用、保证注册商标商品的质量和依法使用注册商标等义务。
我国商标权的取得采取注册原则,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原则
1.概念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来说,它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要规范和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
(2)规范和约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3)行政法律关系十分广泛且复杂多样,在形式上很难制定“一个如同宪法、刑法和民法那样的统一法典,它的法律规范分散于众多法律文件之中。
2.原则
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是依法行政或行政法治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存在和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合理、适当和公正。
(二)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务员
1.国家行政机关
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体系由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组成。
2.行政机关公务员
依法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工作人员。
(三)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2.行政行为的分类。
根据行政行为所针对的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这一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具体事项或特定个人,具体适用行政法律规范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
A.行政许可,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审批”,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或者确立其特定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行为。
B.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或作为予以强行处置的行为。
C.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D.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严}格遵守行政法规范并作出一定成绩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的行为。
E.行政惩戒又称行政制裁,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政相对人,依职权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
F.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运用其职权依法处理特定民事纠纷的行为。
G.行政合同又称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而与行政相对人达成的协议。
(四)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行政违法或不当是行政责任得以形成的前提条件和直接根据。
(五)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1.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2.行政复议
(1)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2)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①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③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⑤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⑥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⑧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⑨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1)联系: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都有对其合法权益保护的救济功能。
(2)区别:
①性质不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处理机关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机关,后者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机关,这决定了它们行为性质上的区别:
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属于司法活动。
前者受行政程序法即行政复议法调整,后者则受诉讼法即行政诉讼法支配。
②受案范围不同。
行政复议范围大于行政诉讼范围。
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必然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未必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③审查标准不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但其审查标准是不同的。
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予审查。
此外,行政复议法对复议的申请范围作了扩大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更全面的保护。
④处理依据不同。
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而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则只能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依据,以行政规章为参照。
⑤法律效力不同。
除终局复议外,复议决定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而行政诉讼的终审判决则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遵行。
三、我国经济法律制度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原则
1.经济法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原则
经济法原则是经济法在其调整特定社会关系时在特定范围内所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
我国经济法原则主要有:
一是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二是效率公平原则。
三是可持续发展原则。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1.消费者的权利:
(1)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的权利;
(5)因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2.当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权益争议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可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提请仲裁机关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税收法律制度
1.概念:
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由税收法律规范调整的,征税主体与纳税人之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2.种类
税法主要包括税收征纳实体法、税收征纳程序法等。
(1)我国税收征纳实体法主要包括:
①商品税法。
商品税是以商品为征税对象,以依法确定的商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类税,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
②所得税法。
所得税是以主体所得为征税对象,向获取所得的主体征收的一类税,主要分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类。
财产税法。
财产税是以财产为征税对象,由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或收益的主体缴纳的一类税,例如资源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2)我国税收征纳程序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税务管理制度、税款征收制度、税务检查制度、税务代理制度等。
四、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的概念和原则
1.概念:
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简言之,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
(2)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和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具体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刑法典;广义的刑法是指刑法典和单行刑事法律及非刑法规范性文件中的刑事规范。
2.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特有的在刑法的立法、解释和适用过程中所必须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1)罪刑法定原则。
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及处何种刑罚,均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2)罪刑相当原则。
它是指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和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主要依据,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3)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
对任何人犯罪,不论其社会地位、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如何,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得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
(二)犯罪概述
1.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1)犯罪的概念
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犯罪的基本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①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
②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
违法行为有各种各样的情况,有的是违反民事法律法规、经济法律法规,称为民事违法行为、经济违法行为;有的是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称为行政违法行为。
犯罪也是违法行为,但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是违反刑法即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刑事违法行为。
犯罪行为是违法行为中最严重的,其社会危害性要重于一般违法行为。
③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是适用刑法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
因此,应受刑罚处罚性是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
2、犯罪构成
(1)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有四个共同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行为必须同时具备这四个方面的要件,才能使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件都不构成犯罪。
(2)犯罪构成要件
①犯罪客体
a.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这里有三个关键点须注意:
b.犯罪客体的分类。
根据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可以把犯罪客体分为三类:
一般客体。
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亦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
犯罪的一般客体体现了一切犯罪的共性。
同类客体。
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某一方面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亦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我国现行刑法典分则将犯罪分为十类,其基本依据即是犯罪的同类客体。
直接客体。
直接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某种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亦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②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通常包括:
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方法、时间、地点等。
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危害结果是绝大多数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的方法、时间、地点仅仅是某些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所以,危害结果和犯罪的方法、时间、地点均可称为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
a.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危害社会的行为。
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只有两种,即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是指用积极的行为去实施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不作为,是指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
即应该做而且能够做却未做的情况。
b.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
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c.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行为与之所产生的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合乎规律的联系。
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要求,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③犯罪的主体
犯罪的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或单位。
a.犯罪主体分类。
犯罪主体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①从主体的自然属性上,犯罪主体可分为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
②从法律属性上自然人主体可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
一般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的犯罪主体。
特殊主体是指除具备一般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