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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篇一:

农村合作

  中国农业银行山南地区分行重大事项报告

  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妥善处置重大金融风险和突发事件,维护中国农业银行山南地区分行正常稳健运行,切实防范和化解事故风险,确保山南金融和社会稳定。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中国农业银行山南地区分行及其个县支行。

  第三条辖内各支行构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向分行或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一)辖内各支行出现因各种非正常因素引起众多客户在短时间内集中要求提取存款的挤兑事件;

  

(二)聚众到县支行上访、请愿、静坐、示威,以及发生冲突、围攻事件;

  (三)辖内各县支行发生贪污、挪用公款等内部经济案件;

  (四)辖内各县支行发生盗窃、抢劫、诈骗、涉枪、爆炸、绑架等各种经济刑事犯罪案件;

  (五)辖内各县支行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害,对资产、人员造成损失和伤害的重大事件;

  (六)辖内各县支行重要数据、帐册、重要空白凭证严重损毁、丢失,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事件;

  (七)辖内各县支行员工发生叛逃、出走、非正常死亡等情

  况,或因司法、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能,造成岗位空缺;

  (八)辖内各县支行行长、副行长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岗位3个工作日以上,一般员工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岗位5个工作日以上。

  第四条辖内各县支行发生上述

(一)、、款突发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或突发事件发生后一小时内向分行报告。

  辖内各县支行发生上述款突发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向分行或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辖内各县支行发生上述(五)、(六)、(七)、(八)款重大事故时,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分行报告。

第八款支行行长、副行长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岗位3个工作日以上的,由网点运营主管负责报告。

  第五条分行在接到辖内各县支行报告后,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置和补救,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银行业监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对发生上述重大事件,而未及时向分行报告的有关责任人,分行将按有关处理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和追究。

  第七条本规定由本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二:

黔西南州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黔西南州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充分掌握全州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重大事项情况,切实履行人民银行维护辖区金融稳定职责,不断提升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金融服务水平,推动黔西南州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是指金融机构发生的机构变更重大事件、业务经营重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各类金融案件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事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在黔西南州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

  第四条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遵循及时性、真实性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及时性原则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按本制度规定的时限和途径及时报告。

  真实性原则金融机构报告的重大事项,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报告,并确保报告事项的真实准确。

  属地管理原则兴义市辖内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按本制度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黔西南州中心支行报告。

州内各县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县支行报告,视情况可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黔西南州中心支行报告。

  第二章报告内容

  第五条机构变更重大事项:

  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变更;

  机构性质变更;

  正、副董事长或者正、副行长变更;

  总股本5%以上的重大股权变更;

  总股本5%以上的重大对外投资;

  重大重组改制活动;

  新设立或者撤并分支机构;

  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机构变更重大事项。

  第六条业务经营重大事项:

  金融机构重大规章及政策措施变动情况;

  金融创新和开展新的高风险金融业务情况,主要指:

新开办资金信贷产品、保函、交叉性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等创新业务;

  发生重大经营损失,包括经营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责任事故损失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

  因管理层重大工作失误、失职行为或者内控管理不严,新发生或者新发现的违规经营、违规担保、违规拆借情况;

  经营安全状况,包括资本充足性指标、资产质量指标、流动性指标、盈利能力指标等异常变动情况;

  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业务经营活动。

  第七条金融突发事件:

  发生挤提事件,银行业存款非正常大幅下降,头寸不能满足客户正常要求,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挤提事件;

  高级管理人员突然集体辞职、失踪、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发生叛逃、出走、非正常死亡等事件;

  由于违规经营、高管辞职等原因被新闻媒体进行负面报道,可能对机构稳健经营带来威胁的事件;

  客户(群众)到金融机构集体上访、示威、请愿、静坐或者采取其他过激行为甚至冲击围攻事件;

  业务系统、网络系统发生故障,在4小时内难以恢复而影响对外营业的情况;

  因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对金融机构的业务系统、账册、重要空白凭证、财产、人员等造成损害或者伤害的。

  第八条各类金融案件:

  金融机构发生的经济案件(贪污、贿赂、挪用、侵占等)及资金风险案件;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

  发生诈骗、盗窃、抢劫、涉枪、窃密、计算机网络犯罪等案件;

  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金融案件。

  第九条其他报告事项:

  业务系统、网络系统升级改造需暂停营业或者调整营业时间的情况;

  金融机构向地方政府、司法部门和监管部门行文报告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三章报告途径和要求

  第十条报告途径金融机构发生应报告的重大事项,应当在事前或事后以正式公文形式报人民银行。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明确重大事项报告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报当地人民银行,今后如有变动应报告人民银行。

  第十二条报告时限实行事前报告、实时报告、事后报告相结合的办法。

总体要求:

  

(一)机构变更重大事项、业务经营重大事项中的重大规章及政策措施变动、金融创新和开展新的高风险金融业务情况等,应在事前报告总体规划(方案),运行半年后内报告规划(方案)落实情况;

  

(二)业务经营重大事项中的重大经营亏损、违规经营、主要经营指标异常变动,出现危机情况应在1日内报告;

  (三)金融突发事件、各类金融案件,应立即(最迟不超过1个小时)报告,事后还应及时报告事件进展动态。

  第十三条报告方式金融机构报告重大事项应以正式公文形式进行报送。

紧急情况应在第一时间内电话报告,并应在知晓事件发生后8小时内通过传真、邮件、专人送达等形式补报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报告要素

  机构变更重大事项:

变更目的及意义、变更内容、变更依据、变更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拟(已)采取的方案或者措施等;

  机构经营重大事项:

重大政策与决策调整的目的、依据、内容、出台的时间、实施效应及其对金融和社会稳定的影响;金融创新业务(产品)的名称、内容、风险控制、业务发展及社会影响等情况;业务系统、网络系统推广运行及升级改造的时间、内容、范围、风险防范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措施;金融机构违规经营、管理漏洞以及管理层重大工作失误、失职行为的主要表现、可预见风险以及拟采取的措施;经营期间资本充足率、备付金率、流动性比率、资产利润率、利息回收率、存贷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不良贷款率、最大十户贷款比例等指标异常变动的情况,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拟采取的措施等;

  金融突发事件:

发生突发事件的金融机构名称、地点、

  时间;突发事件的原因、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的损失;对突发事件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效果等情况;

  各类金融案件:

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发生案件、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的损失、拟(已)采取的措施;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况,涉案资金追收情况及风险预测,案件发生机构已(拟)采取的措施和效果等详细情况。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在向地方政府、司法部门和监管部门行文报告有关重大事项时,应同时抄报当地人民银行。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对属于涉密事项的报告,应注明保密级别,并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黔西南州中心支行接到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后,应视情况及时向州政府和上级行汇报。

必要时启动《黔西南州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未按本制度有关要求及时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真实,致使风险处臵延误或者处理不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人民银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人民银行黔西南州中心支行、各县支行有关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重大事项管理职责,做到依法行政、依规管理、及时处理、保守秘密。

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不作为或者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按相关管理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篇三:

银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副行级以上干部。

  第三条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

  。

  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可以报告。

  第四条本制度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

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出可事前请示。

  第五条纪检负责受理本级领导干部的报告。

  第六条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

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七条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

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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