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设计原理分析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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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设计原理分析doc
最为充分与普遍,大量的税收与会计差异调整原因是税法出于对税基的保护,对纳税人发生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金额合理性的判断,如“扣除类调整项目”第14行“职工薪酬”、第15行“业务招待费支出”、第17行“捐赠支出”、第23行“佣金和手续费支出”等等。
这种调整往往是单向的,即税法对其扣除的金额是有限制的,纳税人发生的某项成本费用如果当年不能扣除,其以后年度也不能递延扣除。
如超过一定标准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与“捐赠支出”等。
按合理性原则进行纳税调整的主要项目见表2。
对于“工资薪金支出”合理性调整还应当结合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具体情况进行,包括:
“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
三、确定性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确定性是指:
纳税人可扣除的成本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即企业的任何费用支出不论何时支付或取得发票,如果可扣除的支出额或相应的债务额无法准确确定,一般情形下税法不允许按估计的支出额扣除。
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确认的对称性分析来看,税法对纳税人的预计收入不征税,其预计支出也不得扣除。
例如,在会计核算中纳税人为了减少应收账款损失风险对企业的影响,根据谨慎性原则,从经营利润中预留了一些准备性质的支出,如提取坏账减值准备。
这类支出税法如果不加以限制,不研判纳税人经营特点和以往的经营历史,笼统地允许纳税人提取坏账准备在税前扣除,可能会造成纳税人之间的不公平。
确定性原则主要应用在税前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时间的确定和受益对象的确定。
例如,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的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第8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等包含着金额不确定的费用或收益,税法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对此进行了相应的、必要的调整。
金额的确定前面已经提及,时间的确定是指费用预计时不得扣除,实际发生时可以扣除,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规定:
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按确定性原则进行纳税调整的主要项目见表3。
四、支付能力与便于征管原则
坚持支付能力与便于征管原则,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没有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条件下实现的。
比如,会计在考量企业投资权益发生变化时,主要注重研究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及其总额、会计政策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累积影响金额等因素,权益变化是否引发现金流入并没有作为主要的参考。
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除了考虑上述因素之外,还充分考虑了现金是否流入的问题,因为现金的流入意味着纳税人有足够的纳税支付能力,此时征税效率最高。
如《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9行“投资收益”是用来反映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确认所取得的收益或损失,是根据企业“投资收益”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的。
当企业对外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每年年末投资方根据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经调整的净利润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贷记“投资收益”。
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的,做相反的会计处理。
这就意味着如果被投资企业没有宣告可供分配的利润,没有实施利润分配,投资方虽然在会计上确认了权益的增加,但由于没有现金的流入,缺乏纳税支付能力。
因此,《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就是说,税法把会计上类似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利润”,按照类似收付实现制原则将没有现金流入的“利润”,从会计利润里面调整出来。
同样道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1行“营业外收入”还核算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即纳税人投入800万元现金,获得1000万元权益,会计产生200万元的营业外收入,此时,营业外收入虽然增加了利润总额,但由于没有现金的流入,也就没有纳税支付能力,税法对此进行了相应调整。
此外,税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兼顾了便于征管原则,比如,为了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收入的管理,及时征缴税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这条规定不是对权责发生制的遵从,因为,此时如果坚持权责发生制可能会丧失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最好的征税机会。
而会计核算对利息收入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来核算的,不论当期是否收到,都作为企业的收入处理,因此纳税调整应运而生。
按支付能力与便于征管原则进行纳税调整的主要项目见表4。
其中,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主要有:
跨期收取的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分期确认收入,政府补助递延收入等。
五、程序性原则也称程序上要求
严格意义上讲,纳税人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支出,都应当得到有效扣除。
但税法对所发生的成本、费用或损失判断可否税前扣除时,至少考虑如下要素:
一是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任何费用必须能够提供证明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的凭据。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对外发生经营活动的,发票就是适当凭据;发生非经营活动以及内部分配行为的,可以自制凭证,如工资费用分配表、折旧费用分配表等;境外购货,如果没有境外发票,进口报关单也是适当凭据。
除税法有特定要求,纳税人在申报扣除费用时不需要同时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资料,但是在后续管理过程中,只要税法有要求,纳税人必须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适当凭证。
税法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法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里没有取得相应的凭证证明其业务真实性,可能会丧失税前扣除的机会。
二是纳税人申报扣除的成本费用,有程序上的要求,如《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七条规定: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第八条规定: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三是重大事项事先备案管理,如《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
企业重组业务,符合税法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按照规定进行备案;企业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可以选择由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层报省税务机关给予确认。
采取申请确认的,主导方和其他当事方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导方省税务机关应将确认文件抄送其他当事方所在地省税务机关。
省税务机关在收到确认申请时,原则上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完成确认。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将延长理由告知主导方。
这就意味着如果纳税人对发生的重组业务不进行事前备案,将不能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待遇。
按程序性原则也称程序上要求进行纳税调整的主要项目见表5。
综上,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纳税调整项目的确定,并不能理解为是对单一原则的简单遵从,更多的情形是对各项原则共同约束作用的结果。
如《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7行“捐赠支出”既要考虑合理性原则,即《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又要考虑确定性原则,即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时间是捐赠货物或货币发出时,此时捐赠金额是确定的;还要考虑税前扣除程序上的要求,如税法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需报送以下材料:
申请报告,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三定”规定,组织章程,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注册税务师的鉴证报告等等。
企业所得税按照比例减计收入的5种情形-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企业所得税按照比例减计收入的5种情形”供考生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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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减计收入进行规范的财税操作,不仅可以获得税收优惠带来的收益,还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
现将按照比例减计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八种情形进行了归纳总结,供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参考和借鉴。
2017年,部分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政策得以延续执行。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方式,包括直接减免税、降低税率、所得减免、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抵免企业所得税等多种方式。
而减计收入,则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准予对企业某些经营活动取得的应税收入,按一定比例减少计入收入总额,进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减计收入属于间接优惠形式。
其收入可按一定比例计入收入总额,而其相应的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享受减计收入方式的并不多见,应该说是一件很奢侈的事情。
提示纳税人应当注意的是,需要准确把握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政策和限制性条件:
一
企业从事不符合税收政策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减计收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
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取得的收入,应与减计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
减计收入属于备案类税收优惠。
企业享受减计收入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在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供相关资料。
从税收优惠政策应用的角度出发,对减计收入进行规范的财税操作,不仅可以获得税收优惠带来的收益,还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
笔者现将按照比例减计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五种情形归纳总结如下,供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参考和借鉴。
1
小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所得减按50%计入应税收入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第一条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第二条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3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第二条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规定的优惠政策。
4
保险公司取得的种植业、养殖业保费收入,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第三条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5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规定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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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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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标:
依据2019考试大纲,提取考试核心必考点。
·紧抓考试命题特点,浓缩提炼必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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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梳理出题要点,掌握考题规律。
模考特训
解密班
教学时长:
实务(6h)+经济法(4.5h)
学习目标:
分阶段模考实战,仿真检验学习效果(各科目3次模考)
·根据2019年命题规律及各阶段学习进度,设计模考套卷;
·从时间、题型、题量全真模拟,科学查漏补缺;
·名师直播解析试卷,针对薄弱环节强化学习。
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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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标:
大数据考题预测,名师专业把关,考题制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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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设备监理师投资控制管理强化考题(5)1
2012年设备监理师投资控制管理强化考题
(5)
多项选择题
1.安全问题对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它主要体现在()。
A.经济损失大
B.社会影响大
C.影响周期长
D.恢复时间长
E.危害范围广
2.控制事故的手段有()。
A.安全教育培训
B.设备更新
C.安全生产
D.事故预防
E.应急措施
3.安全要素有()。
A.人
B.物
C.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D.物的不安全状态
E.人的不安全行为
4.由于导致事故发生的基本原因可以归纳为()的原因,因此,系统安全管理就应该从消除事故发生的这三个方面入手。
A.人的不安全行为
B.物的不安全状态
C.人
D.物
E.环境
5.系统安全本质化的基本标志有()。
A.设备应具备可靠、稳定的安全品质特性
B.系统应具有完善的自我保护功能
C.系统应具有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
D.系统应具备的安全管理质量
E.系统的损失率(包括事故、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职业病和财产损失)应该低于当代公认的接受水平
答案:
1.ABC2.DE3.ABC4.CDE5.BCDE
多项选择题
1.系统安全本质化的内容有()。
A.设备安全本质化
B.操作安全本质化
C.工艺安全本质化
D.体系安全本质化
E.人员安全本质化
2.实施事故预防的手段有()。
A.消除危险
B.控制潜在危险数值
C.提高坚固程度
D.利用互锁
E.实施替代
3.控制受害程度的方法有()。
A.设置替代环节
B.设置防护屏障
C.利用警告或警示信息
D.距离防护
E.时间防护
4,设备的布置和工作地的安排组织是否合理,直接影响着劳动生产和安全生产。
因此,在进行工艺布置和设备安置时,不仅要考虑经济上的合理性,更需要考虑生产技术上的安全性。
我们在进行设备的布置时,一般要考虑()等因素。
A.应该符合防火、防爆和工业卫生要求
B.应考虑设置过道和运输、消防通道
C.设备在排列时,应安排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务必使工人在操作、维修时方便、安全,而且不受外界危险因素影响
D.应结合当地天气条件
E.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5.绿色设计是一种综合了面向对象技术、并行工程、寿命周期设计的一种发展中的系统设计方法,是集产品的()和环境为一体的设计系统。
A.质量
B.数量
C.功能
D.寿命
E.设计
答案:
1.ACE2.BCDE3.BCDE4.ABC5.ACD
多项选择题
1.()不是IS014000系列标准的实质
A.强调管理者的承诺、意识和作用
B.强调必须符合使用的环境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C.坚持污染预防和持续改进的原则
D.提倡运用生命周期评价思想
E.强调领导决策的意识和积极参与考试用书
[答案]E
2.我国的OHSMS标准包括()个一级要素
A.6
B.5
C.17
D.7
E.18
[答案]A
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通过绩效检测和监视、审核、管理评审建立了体系的()级监控机制
A.1
B.2
C.3
D.4
E.5
[答案]C
4.()不属于设备监理单位资格
A.软、硬件的配置
B.组织管理能力
C.质量体系及其有效性资金数额
D.各专业人员配置和数量
E.各管理人员配置和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