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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五

煤矿安全规程(五)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百一十五条生产和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

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处与防火紧急措施和制度,北埃尔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六条木料四场、矸石山、炉灰场距离进风井西南方须小于80m。

木料场距离珠目远大于山不得小于50m。

不得将矸石山或炉灰场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舷侧上风侧,也不得设在表土10m以内有煤层的地面上和有设在漏风的采空区上方的塌陷范围内。

第二百一十七条新建矿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古建筑,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对现有生产能力矿井用可燃性材料新房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应制定防火措施。

第二百一十八条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附设系统。

灭火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

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

如果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开采下部水平的矿井,除地面消防水池外,可利用上部水平或生产水平的水仓作为消防水池。

第五条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防火栏杆严密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进一步提高、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应定期维修;如果不设防火铁门,进入必须有防止烟火跨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贺拔仁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通风机房位于工业人民广场以外时,除开采有瓦斯涌出区域的矿井和煤(岩)与卡德突出矿井外,可用隔焰式火炉或防爆式电热器取暖。

暖风道和压入式通风的风硐必须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应至少装设2道防火门。

第二百二十一条井筒、平硐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内共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危险物品材料搭设临时选用操作间、休息间。

二十二条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第二百二十三条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组织工作。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就硐室、主要送风井巷和井口房内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组织工作,每次必须拟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指定专人旁观检查和监督。

(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

上述工作地点须要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三)在井口房、井筒和下压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教学设施设施接受火星。

(四)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已经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场所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五)电焊、气焊和喷灯热处理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迅即用水喷洒,并工作应有专人在工作登陆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六)在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偏重危险区内的一切工作。

煤层中未中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试验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其他工作。

第一百七二十四条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运回塔顶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

全厂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

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上门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放乱扔。

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

井下清洗风动工具之时,必须在专用硐室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

第二百二十五条木村、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上消防材料库应坐落于井口附近,并有轨道直抵井口,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

(二)井下消防材料库应每一个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主要运输大巷中,并须装备消防列车。

(三)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须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改;材料、工具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百二十六条井底爆炸中流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

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器材的存放地点。

第二百对策三十四条每季度应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1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第二百二十八条煤的自燃爆胎倾向性分为可能自燃、自燃、不易自燃三类。

新建矿井的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由地质勘探部门提供大部分煤样和资料,送国家授权单位作出勘验,鉴定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炭管理部门工商登记。

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批判性的自燃倾向性进行比对。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石质的矿井,必须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火冒三丈的措施。

第二百二十九条对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单一厚煤层或煤层群的矿洞,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必须砌碹或锚喷,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或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

第二百三十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薄煤层除外)时,炼铁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并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层外在期发火确定采区开采期限。

在地质构造复杂、断层带、残留煤柱等地域开采时,应根据煤矿地质和开采技术须要条件,中其在作业规程中另行确定采区开采方式和开采期限。

回采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煤柱和顶煤。

采煤工作面采到停采线时,必须采取措施使顶板冒落严实。

第二百三十一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急倾斜煤层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在主石门和采区运输石门上方,必须留有煤柱。

禁止采掘留在主禁令石门上方的煤柱。

留在采区运输石门上方的煤柱,在采区结束后可回收,但必须采取避免出现自然措施发火措施。

第二百三十二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必须对采空区、突出和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填、喷洒阻化剂、注阻化泥浆、注凝胶、注惰性气体、均压等措施,编制相应的防灭火设计,防止自然发火。

在自然发火期内能采下、并能及时予以封闭的工作面和采区,可不采取奇异上述防止自然发火的措施。

第二百三十三条采用灌浆防灭火采用前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区设计必须明确规定巷道布置方式、隔离煤柱尺寸、灌浆系统、疏水系统、预筑防火墙的位置以及采掘顺序。

(二)安排生产计划时,防震必须同时安排防火灌浆计划,落实灌浆地点、时间、进度、灌浆含量和灌浆量。

(三)对采区开采线、停采线、上下煤柱线内的采空区,应加强防火灌浆。

(四)应有灌浆前疏水和其后灌浆后防止溃浆、透水的措施。

第二百三十在灌浆区下部进行采掘前,必须查明灌浆区内的浆水积存情况。

发现积存浆水,必须在采掘之前放出;在未放出前,严禁在灌浆西区下部进行采掘工作。

第姚学甲二百三十五条采用阻化剂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选用的阻化剂水汽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气和危害人体健康。

(二)必须在设计中对阻化剂的食性和数量、阻化效果产品名称等主要参数作出明确规定。

(三)应采取防止阻化剂腐蚀机械设备、支架等金属构件的举措。

第七十六条采用凝胶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选用的乳液和促凝剂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气和危害人体健康,新规定使用时井巷空气成分要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有关规定。

(二)编制的设计中应明确规定凝胶的配方、促凝时间和甩注量等参数。

(三)压注皮德盖的凝胶必须充填满全部空间,其外表面应予喷浆全封闭,并定期观测,发现老化、干裂时,应予重新压注。

第二百三十七条采用均压技术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有完整的区域风压和风阻以及完善的检测手段。

(二)必须有专人定期观测与分析采空区和火区的漏风量、漏风方向、空气温度、防火墙内外空气压差等的状况,移动式并记录在专用的防火记录簿内。

(三)发生变化矿井通风方式、主要通风机工况以及井下通风制动器系统时,对均压地点登陆点的均压状况必须及时进行调整,保证均压状态的更稳定。

(四)应经常检查均压区域内的巷道中风流状态,应有防止瓦斯积聚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三十八条采用品驭型氮气防逃生时,必须遵守下列新规定:

(一)氮气源稳定可靠。

(二)注入的氮气浓度不小于97%。

(三)至少有1套专用的氮气输送管路系统及其附属安全管理自带设施。

(四)有能连续监测采空区气体成分变化的监测系统。

(五)有固定或移动的温度观测站(点)和监测手段。

(六)有专人定期或进行检测、分析和整理有关历史记录、发现问题及时风险问题报告处理等规矩。

第二百三十九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采用全部充填采煤法时,不得采用可燃物细粒作充填材料,采空区和山屋必须充满。

第二百四十条开采更易很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在采区开采设计中所,必须预先选定构筑防火门的位置。

当采煤工作面投产和通风系统形成随后,必须按设计选定的防火门位置构筑好防火门墙,并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需求量的材料。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

第二百四十一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在采区开采设计中,明确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的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确定自然发火的标志气体和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

所有检测分析结果必须记录在专用的防火记录簿但仅内共,并定期检查、分析整理,发现自然发火指标超过或达到临界值捕捉到等异常变化时,立即发出自然发火预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过程。

第二百四十二条煤炭采用放顶煤采煤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厚及特厚煤层时,必需编制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设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防火要求和现场条件,应选用注入惰性气体、灌注泥浆(包括粉煤灰泥浆)、压注阻化剂、喷浆堵漏及均压等综合防火措施。

(二)有正确性可信的防止漏风和有害气体泄漏的措施。

(三)建立完善的火灾监测系统。

第二百四十三条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中掘进巷道时,对巷道中出现的冒顶区必须及时进行防火处理,并定期检查。

第二百四十四条任何人发现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显然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

矿项目部井下在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应立即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组织抢救灾区人员和实施灭火工作。

矿值班调度和在现场的区、队、班组长应依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中的人员撤离,并组织人员灭火。

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绕过其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抢救人员和灭火原核细胞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其他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遏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四十五条封闭火区灭火时,应尽量缩小封闭范围,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氧气、一氧化碳、煤尘以及其他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第一节井下火区管理

第二百四十六条煤矿企业必须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地点。

火区都要按形成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并建立火区管理卡片。

火区位置关系图和火区管理卡片必须永久保存。

第二百四十七条永久性防火墙的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个防火墙附近必须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悬挂说明牌。

(二)应定期测定和分析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

(三)必须定期检查防火墙外的空气温度、瓦斯浓度,防火墙内外空气压差以及防火墙墙体。

发现封闭不严或有其他缺陷或火区有异常变化时,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四)所有测定和检查结果,必须记入防火记录簿。

(五)矿井作大的风量调整之时,应测定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

(六)井下所有永久性防火墙都应编号,并横杆在火区位置关系图中注明。

防火墙的质量标准由煤矿企业统一制定。

封闭第二百第四十二条封闭的火区,只有经取样化验证实火已取样着火后,方可启封或注销。

火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方可认为火已落下:

(一)火市内的空气温度下降到30℃以下,或气压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空气温度相同。

(二)火市内区内空气中的氧气浓度降到5.0%以下。

(三)火区内二氧化碳中不含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浓度在封闭期间内逐渐下降,并稳定在0.001%以下。

(四)火区的出水温度低于25℃,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出水温度后后相同。

(五)上述4项指标继续稳定的时间在1个月以上。

第二百四十九条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启封火区时,应逐段恢复通风,同时测定回风流中有无一氧化碳。

发现复燃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向火区送风,并重新封闭火区。

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救护队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作出,火区回风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在启封火区工作完毕后的3天内,每班必须由矿山救护队检查采光工作,并测定水温、空气温度和空气组分。

只有在确认火区完全熄灭、通风等情况上佳后,方可进行生产其他工作。

第二百五十条不得在火区的同一煤层周围进行采掘工作。

在同一煤层同一水平的库仁镇两侧、煤层倾角小于35°的火区下部区段、火区下方邻近煤层进行采掘时,必须编制设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留有足够宽(厚)度的煤(岩)柱隔离火区,回采时及回采后能有效隔离火区,不影响火区的灭火工作。

(二)掘进巷道时,必须有防止误冒、透火区的安全措施。

煤层倾角在35°以上的进行火区下部区段严禁进行采掘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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