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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条例

《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引进人才,加强职员队伍建设,按照《劳动法》及国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特制订人事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是中心人事管理的依据,是人事管理的最高准则,本条例效力大于中心同类制度。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中心全体员工。

第四条综合管理部是中心人事主管部门。

第二章人事招聘管理条例

第五条中心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聘用原则。

第六条因工作需要或人事变动造成岗位空缺时,用人部门应向综合管理部提交“人员招聘申请表”。

第七条“人员招聘申请表”采用中心统一规定格式。

第八条“人员招聘申请表”由用人部门向综合管理部领取并负责填

写,经用人部门经理初审、中心负责人审批后转送综合管理部。

综合管理部根据签批后的“人员招聘申请表”拟订人员招聘计划并组织进行人员招聘。

第九条人员招聘方式:

(1)委托劳务中介招聘;

(2)张贴宣传广告招聘;

(3)参与人才市场招聘;

(4)登报招聘;

(5)网上招聘;

(6)内部选拔竞聘;

(7)鼓励员工介绍应聘;

(8)利用社会人际关系介绍应聘。

第十条应聘条件:

(1)认同中心的发展文化;

(2)能遵守中心各项规章制度;

(3)积极进取,勇于开拓,具有创新精神和敬业精神;

(4)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

(5)凡从事营销、研发、技术、管理岗位的,应具备相应的学历、工作经验和专业技能;

(6)一般岗位年龄要求:

男性不超过55岁,女性不超过45岁。

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与应聘本中心职员:

(1)未满16周岁者;

(2)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3)曾犯有经济贪污案底者;

(4)有吸毒或吸毒经历者;

(5)有精神病史、传染性疾病或体检后被公司认定为不合格者;

(6)被录用作驾驶员驾龄不足三年者;

(7)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者。

第十二条人员招聘:

综合管理部根据用人部门提出的招聘要求负责对应聘人员进行初选和面试。

面试合格者,由用人部门进行面试。

合格者报送中心负责人批示录用。

第十三条对应聘人员进行初选,综合管理部须根据应聘人员提供的个人简历,审查应聘人员是否符合部门用人要求。

对符合招聘要求的人员,由综合管理部安排面试时间并通知应聘人员。

第十四条应聘人员面试,综合管理部应指定面试责任人,并在面试前

认真准备面试提纲。

面试结束,面试责任人应在“人员招聘测评表”的“面试”栏目内填写测评意见。

第十五条当面试合格人员数量超过计划招聘人员数量时,综合管理部应依照聘用原则,认真筛选,择优录用。

第十六条对拟录用人员,综合管理部向拟录用人员发放“人员应聘申请表”,并指导填写。

填写完毕,经综合管理部、用人部门审核,中心负责人核批正式录用。

第十七条“人员应聘申请表”采用公司统一规定格式。

第十八条人员录用后,由综合管理部填写“录用人员报到通知书”,通知被录用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中心综合管理部报到。

第十九条“录用人员报到通知书”采用中心统一规定格式。

第二十条聘用档案包括:

(1)人员招聘测评表;

(2)人员应聘申请表;

(3)提交最高学历复印件;

(4)提交其他证件复印件;

(5)提交3张1寸免冠单人照片;

(6)个人近期体检表(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体检);

(7)签订试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聘用档案应分开个人建立,一一用档案袋封装,同时将相应资料录入电脑保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综合管理部负责组织对录用人员的岗前培训,如无法集中培训,则安排个性化学习,内容包括:

(1)中心简介;

(2)经营理念;

(3)规章制度;

(4)环境介绍;

(5)发展规划;

(6)特大记事。

第二十三条被录用人员前往用人部门报到,部门级职员由部门经理安排座谈;经理级职员由中心负责人安排座谈。

座谈内容包括:

(1)部门同事介绍;

(2)中心基本概况;

(3)岗位职责;

(4)工作流程;

(5)岗位工作环境。

第二十四条产品介绍。

第二十五条必要时,对特殊岗位人员应安排相应专业知识培训,并可在专业知识培训后安排进行专业测试。

第二十六条为了让新职员能够尽快适应工作环境并熟悉岗位工作,座谈、培训、测试时间最多不得超过3天。

第二十七条到岗人员需配发的办公用品、资料或专业设施,由用人部门填写“到岗人员办公用品申领单”,经用人部门经理签批后,到岗人员持“申领单”到综合管理部领取。

综合管理部根据岗位性质、职位不同,按中心规定的相应标准配发。

第二十八条“到岗人员办公用品申领单”采用中心统一规定格式。

第二十九条对未办理暂住证、务工证等国家规定办理的相关证件,被录用人员可向综合管理部提出申请,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协助代办。

第三十条被录用人员确定不能到岗的,由综合管理部从备选人员中另行推荐。

第三十一条公司试用期原则上为三个月。

对工作表现突出或对中心有重大贡献者,用人部门可向综合综管理部申请提前转正。

第三十二条试用期满,部门级人员应提前7天向部门经理提交“转正申请书”及“个人工作总结”;经理级人员应提前7天向中心负责人提交“转正申请书”及“个人工作总结”。

经审核,符合转正条件的,经审批后,由综合管理部办理相关转正手续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第三十三条“转正申请表”采用公司统一规定格式。

第三十四条“劳动合同”文本参照国家劳动部门统一标准结合中心具体情况制定。

第三章人事离职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合同期间,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可以向综合管理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职员辞职,须提前30天向部门经理提交“辞职申请书”;经理级职员辞职须提前30天向中心负责人提交“辞职申请书”。

第三十七条“辞职申请书”采用公司统一规定格式。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员不得提出辞职:

(1)担任中心关键岗位且尚未完成分派任务的;

(2)因某种原因处于被审查期间或未处理结案的;

(3)拖欠中心账款的。

第三十九条在合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员,公司有权予以辞退: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违反中心规章制度,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的;

(3)因工作失职,给中心造成经济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不服从上级领导工作安排或屡次工作不力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员,经双方协商,公司可予以辞退:

(1)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或调派的

工作岗位;

(2)传染病患者;

(3)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无法胜任工作的;

(4)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

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仍未能达成新协议的;

(5)中心面临生产经营困难时,中心向全体职员说明情况,在征求全

体职员意见后,中心可依相关程序辞退职员。

第四十一条符合辞退条件的部门级职员由部门经理提名;经理级职员由中心负责人提名,综合管理部核实后,负责向被辞退人员下达“辞退通知书”。

第四十二条人事“辞退通知书”采用中心统一规定格式。

第四十三条辞职、辞退员工应在离职期限内向综合管理部领取“离职审批单”,到相关部门进行工作移交、归还中心物品、资料,并结清财物账款。

归还的物品如有损坏或遗失,由综合管理部按物品账面价值计算赔偿标准。

辞职、辞退员工工资统一在下月20日发放工资时发放(包括试用期员工)。

第四十四条在合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员,公司有权予以开除: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让公安机关拘押的;

(2)营私舞弊、贪污受贿、泄露机密,给中心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的;

(3)使用暴力致使中心职员伤残的。

(4)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中心带来及其严重的社会影响的;

第四十五条对不按审批程序办理离职手续擅自离职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自动离职和被中心开除的职员,公司将不予结算工资。

第四十六条辞职、辞退、开除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向中心负责人申请裁决。

裁决不服,要求仲裁的,可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十七条合同期满,愿意续签合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综合管理部续订劳动合同;合同期满不愿续签合同的,经双方协商,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人事调动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因工作需要,须调动岗位的,由综合管理部发布“人事调动通知书”。

部门级人员调动须经部门经理核准,经理级人员调动须经中心负责人核准。

第四十九条“人事调动通知书”采用中心统一规定格式。

第五十条接到“人事调动通知书”的职员应在调令规定期限内办理部门岗位移交手续,如实填写“调岗移交清单”,并按时到调派部门报到。

岗位移交手续由综合管理部督办。

第五十一条“调岗移交清单”采用中心统一规定格式。

第五章人事考勤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中心实行5天/周工作制,正常工作日为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例外),周末双休。

第五十三条工作日作息时间安排:

上午:

8:

30-12:

00

下午:

13:

00-17:

30

第五十四条出勤期间,上班每迟到一分钟经济处罚2元(不足一分钟按一分钟计)。

办公系统8:

30之前做好工作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如做好清洁、喝茶倒水),8:

30必须进入有效工作状态。

一月累计迟到5次以上者需连同部门经理向中心负责人说明原因。

第五十五条正常工作日作息时间变更由综合管理部行文通知。

第五十六条工作日期间上、下班考勤实行“指纹打卡制”,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监管。

考勤记录将作为职员出勤、月薪计酬、人事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五十七条新职员报到后,综合管理部负责对新职员进行指纹录入。

第五十八条遗忘打卡的,综合管理部每周末公布遗忘打卡情况,员工必须填写“补签卡申请单”,部门级职员由部门经理签认;经理级职员经综合管理部核实,由中心负责人签认,可按正常出勤办理,但每次经济处罚5元。

第五十九条“补签卡申请单”采用中心统一规定格式。

第六十条因工作原因迟到或职员录入指纹手指受伤确实无法打卡的,须于当天填写“补签卡申请单”,部门级职员由部门经理签认;经理级职员由中心负责人签认,经综合管理部核实,按正常出勤办理。

第六十一条无正当理由,迟到3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旷工不到半天按半天计算,旷工半天以上一天以内按一天计算。

连续旷工三天以上或一个月累计旷工5天以上者视为自动离职。

因旷工给中心造成经济损失的,中心将追求其经济责任。

第六十二条无正当理由,提前下班的视为早退,每早退一分钟经济处罚2元。

第六十三条出勤期间,如遇打卡机故障,综合管理部临时启用“考勤表”对职员上、下班进行考勤登记。

考勤表采用中心统一规定格式。

第六十四条上班期间,综合管理部负责办公巡岗,并如实填写巡岗记录。

无正当理由,职员脱岗的经济处罚10--20元/次,脱岗记录须在当日内请脱岗职员签认。

第六十五条“办公巡岗记录表”采用中心统一规定格式。

第六十六条因工作关系,职员外出须填写“公出单”,部门级由部门经理签批;经理级由中心负责人签批。

未按规定办理外出登记的,按脱岗处理。

第六十七条“公出单”采用中心统一规定格式。

第六十八条上班期间,非因工作关系外出应按请假管理条例执行,各级负责人不得随意签批,否则一经查实,将追究签批人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因工作需要加班的,部门职员加班由部门经理安排加班人员并填写“人员加班申报表”报中心负责人签批后送综合管理部。

第七十条“人员加班申报表”采用中心统一规定格式。

第七十一条每月10日前(节假日顺延),综合管理部负责按部门统计月考勤记录,并填写“月考勤记录统计表”,经中心负责人签批后送财务部核算工资。

第七十二条“月考勤记录统计表”采用中心统一规定格式。

 

第六章人事请假管理条例

第七十三条因病或因事请假,请假职员应提前一天填写“请假条”,

并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同时必须确定职务代理人,一月请假累计达5天者扣公休1天,累计达10天者扣公休2天。

第七十四条部门级职员请假2天以内,由部门经理审批;2天以上须报中心负责人审批。

第七十五条经理级职员请假须报中心负责人审批。

第七十六条特殊情况下,请假职员可按请假审批权限通过电话方式请假。

凡使用电话方式请假的职员,应在假满上班后当天,补办请假审批手续。

审批假满,如不能按时上班的,应通过电话续假。

不按公司规定续假者,按旷工处理。

第七十七条凡病假者,须提供正规医院“病历单”或相关病情证明材料报综合管理部核实。

第七十八条职员公伤假由综合管理部参照国家劳动法规相关条例确定请假标准,报中心负责人审批。

第七章人事培训管理条例

第七十九条人事培训分为中心培训、部门培训、社会培训。

第八十条中心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和全体职员参加的培训。

新聘职员均需参加岗前培训,岗前培训内容参照人事招聘管理条例。

全体职员培训,由综合管理部拟定招聘计划,报中心负责人审批。

第八十一条部门培训是指各部门组织的专业性培训。

部门培训计划由部门经理拟定,报中心负责人审批。

第八十二条中心培训和部门培训须邀请外授讲师的,由培训负责人拟定“邀请外授讲师申请单”报中心负责人审批。

第八十三条“邀请外授讲师申请单”采用中心统制相关申请格式。

第八十四条培训素材由主讲人准备,各项培训结束,培训负责人应拟定培训总结,提交中心负责人审核。

第八十五条社会培训是指由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同职员的本职工作有直接联系的专业知识培训。

自愿参加社会培训的职员,需按人事请假管理条例执行,且培训费自负;中心委派参加的社会培训,培训费由公司负责。

第八章  行政奖惩制度

第八十六条行政奖励分类:

1、表扬:

通报表扬,予以20元的奖励;

2、嘉奖:

通过表彰并记入个人档案,予以50元的奖励;

3、记功:

通报表彰并记入个人档案,予以100元的奖励;

4、记大功:

通报表彰并记入个人档案,予以200元以上的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5、特殊贡献奖:

通报表彰记入个人档案,予以1000元以上的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奖励金额中心负责人确定。

6、晋升:

提升职务或工资等级。

第八十七条行政处罚分类:

 1、通报批评:

予以20元的经济处罚;

 2、警告:

通报处罚并记入个人档案,予以50元的处罚;

 3、记过:

通报处罚并记入个人档案,予以100元的处罚;

 4、记大过:

通报处罚并记入个人档案,予以200元以上的处罚;

 5、降级:

降低职务,(或工资)级别;

 6、留厂察看:

通报处罚并写出个人保证书,予以5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

 7、开除:

通报处罚并解除用工关系。

第八十八条   行政奖励细则:

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应予以表扬;

 1、遵守中心规章制度,自觉维护中心声誉和利益,表现突出的;

 2、在中心组织的一般性评比、检查活动中表现良好的;

 3、关心中心或他人利益,有积极行动和表现的;

 4、通过正当途径提出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提案,建议或问题的;

 第八十九条员工有下列表现之者,应予以嘉奖:

 1、提出具有一定价值的合理化建议或意见的;

 2、举报或检举违反中心规章制度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的;

 3、保护中心或他人合法利益,有突出表现,经核查属实;

 4、工作认真负责,发现存在异常问题,能主动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为中心减少或避免一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5、自觉维护中心声誉和形象表现优异的;

 6、在中心组织的各类评比、考核中成绩和表现优异的;

 7、拾金不昧、见义勇为、行为表现突出的;

 8、在突发性事件中表现突出,使中心或他人避免或减少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9、其它应予以嘉奖的行为:

第九十条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应予以记功:

 1、合理化意见或建议被采纳后,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2、检举、揭发严重违纪行业,为避免、减少公司损失做出较大贡献的;

3、在产品开发、改进生产工艺或工作条件方面有突出成绩的;

4、维护中心形象与声誉,为中心赢得荣誉的;

5、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有高尚人格精神表现的;

6、在突发事件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

7、其它应当予以记功的行为;

第九十一条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应予以记大功:

1、提出合理化提案实施后,对中心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2、合理化提案具有很高的发明、创造性、对中心发展具有推动作用和指导意义;

3、在关键时刻,为维护中心或他人利益有特别突出贡献的;

第九十二条行政处罚细则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予通报批评;

1、违反中心各类规章制度,初次不服从管理情节轻微的;

2、工作疏忽造成较小失误,未给中心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因公外出,未按规定办理出厂手续,情节轻微的;

4、在中心一般性检查评比活动中,成绩较差的;

5、与同事发生争执,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擅离职守,离开工作岗位20分钟以下的。

第九十三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予以警告:

1、无意或失误损坏中心财物,直接损失在100元以下,认识错误态度好的;

2、不服从管理,顶撞领导或管理人员的;拨离间,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声誉及威信的

3工作消极怠工,上班时间内偷懒、窜岗、聊天、睡觉、看报、玩手机。

4、违反打卡规定,委托他人或代他人打卡的

5、作中擅离职守,擅自离开工作岗位30分钟以上的

6、违章操作、造成轻微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7、对严重违反中心规章制度行为知情不报,造成不良影响或轻微损失的;

8、工作不负责任,管理不力,对生产、质量或安全等责任事故负有间接领导责任的;

9、无正当理由未能及时完成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对工作造成轻微影响的;

10、违反中心其它相关规章制度,应当予以警告处分的

第九十四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予以记过:

1、因工作疏忽,擅离职守,给中心造成500-1000元直接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2、道德败坏,有伤风败俗行为,影响中心声誉的;

3、违反中心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对中心或他人造成500元以上1000元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4、故意浪费材料或损坏中心或他人物品,损失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5、撕毁、涂改中心公布信息的;遗失或损坏所保管的文件、资料、证件、给中心或他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6、遗失中心工艺、技术、生产管理资料及商业机密、资料证件,但未给中心造成经济损失的;

7、工作管理不力,对生产、质量或安全等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

8、其它应当予以记过的行为。

第九十五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予以记大过处分:

1、因工作疏忽或失误给中心或他人造成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2、故意浪费材料或损失中心或他人物品损失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3、遗失或损坏所保管的文件、资料、证件给中心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4、擅自泄露中心技术、生产、管理及商业机密,给中心或他人造成损失的;

5、因管理不力,对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间接或直接领导责任的;

6、不服从管理,顶撞领导或管理人员,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7、违反中心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对中心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8、谎报、伪造或涂改工作记录、报表、给中心造成重大损失的;

9、教唆或包庇严重违纪行为的;

10、其它应当予以记大过的行为;

第九十六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予以降级或降职;

1、工作指挥失误、严重失职、使所管理范围内工作进度滞后,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顶撞领导,欺侮下级,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3、在年度考评中,所管理的部门成绩最差的主管或经理;

4、其它应当予以降级的行为;

第九十七条员工有符合下列行为或条件之一者,应予以辞退;

1、工作严重失职,在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负的;

2、综合素质较差,不能适应中心发展需要的;

3、工作消极怠工,经多次劝导无效的;

4、一年内累计事假超过45天以上的;

5、患有传染病或其它不适合集体生活疾病的;

6、被司法机关传唤时间在1周以上的犯罪嫌疑人员;

7、一年内累计受警告至记过以上处分3次以上者,或累计受计大过以上处分2次以上者;

8、持械恐吓、威胁他人,情节轻微的;

9、其它应当予以辞退的人员。

第九十八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予以开除;

1、盗窃中心或他人财物的;

2、道德品质恶劣、有严重伤风败俗行为的;

3、谎报、伪造或涂改工作记录、报表给中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决策失误的;

4、因工作疏忽或失误,给中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5、与中心员工发生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的主要责任人;

6、聚从闹事,恶意煸动员工怠工,罢工的;

7、持械恐吓、威胁他人,情节较严重的;

 8、散布谣言、张贴或散发煸动性文字、图画、侮辱他人人格或扰乱中心秩序的;

 9、擅自泄露中心工艺、技术、生产、管理及商业机密给中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10、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或收取客户及供应商钱、物、回扣等,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

 11、对中心员工及其住厂家属有严重侮辱行为的;

 12、其它应当予以开除的行为;

第九十九条行政奖惩权限

1、表扬、通报批评的奖惩权限归属部门经理;

2、嘉奖、警告、记功、记过的奖惩权限归属中心负责人;

3、记大过(含大过)以上的行政处罚及记大功(含大功)以上行政奖励权限归属中心负责人;

第一百条   行政奖/罚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任何行政奖惩通告须在签批后二日内公告,接受全员监督;

2、对违纪和犯错误的员工以帮助教育为主,经济惩罚为辅;对优秀员工予以培养、勉励、加薪、晋升等奖励机制。

3、将功补过的原则:

同年中1次表扬抵消1次通报批评,1次嘉奖低消1次警告处分,1次记功(或记大功)可抵消1次记过(含记大过)以此类推。

但先立功后记过,功过则不能抵消。

第一百零一条   行政奖惩申诉程序

1、受奖/惩当事人所在部门管理及其它同事可在接到综合管理部处理意见通知当日,就相关有争议或错误的内容或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向综合管理部提出反馈或咨询意见和建议;

2、受处罚当事人在处分决定公告三日内,可以书面形式就处理意见向综合管理部提出复议申请;综合管理部接到该申请后,应会同该部门管理及当事人在两日内复议,并作出答复,如确认处理不当,应以公告或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公开道歉,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经办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行政奖惩事务纪律

1、综合管理部及相关人员应严格保守奖、惩机密,不得发表不符合原则的言论,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2、在处理行政奖惩过程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威胁、打击经办人和证明人,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记大过、辞退或者开除处分,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  工作纪律奖惩规定

1、严禁在仓库、楼道等重要消防区吸烟、乱扔烟蒂,违者罚款20元/次;

2、严禁在上班时间内带零食或早点进入办公场所,违者每次罚款20元/次。

3、员工严禁上班时间在办公室内嬉笑打闹、闲谈、在电脑上聊QQ或打游戏,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违者罚款20元/次;

4、员工上、下班出入中心大门,必须正确佩戴工牌,违者罚款10元/次;

5、员工上班严禁脱岗、窜岗、睡岗,违者处以10—50元的罚款;

6、员工不服从上级领导工作安排或当面顶撞,对抗管理制度者,给予行政记过,处以100元罚款。

7、严禁在办公室及仓库内与同事打架或赌博,违者经综合管理部调查,视其情节轻重处罚200—500元,开除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8、没按工作要求做地面清洁,每人次罚款10元.

9、随意拆卸或破坏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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