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市行政审批事项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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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市行政审批事项表
酉阳县行政审批事项表
实施主体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
项目名称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子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办理权限
县级部门
审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0项;2.《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文
申请条件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应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批准。
申请材料
1.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开发建设项目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方案审批申请文件或申请表(2份)。
2.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的的用途、水量、目的等内容的详细说明以及取水许可预申请(含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12份))。
3.兴建建设项目的依据(2份)(包含开发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及占用土地的批复资料)。
4.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应提交与第三者的有关协议书(2份)。
5.项目所在灌区的基本情况、工程现状的文件及图纸等资料;
审批程序
1.申请:
项目实施前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组织审查。
3.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批结论。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办理证件
名称
批复
酉阳县行政审批事项表
实施主体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
项目名称
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查
子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咨询时间)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咨询时间)
办理权限
县级部门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申请条件
1.在本县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下的河流干流(含源头)上建设的水工程;
2.按照规定需要县级相关部门审批的水工程基建项目;
3.上级主管部门下放审批权限委托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
申请材料
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2.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3.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4.相关规划依据和有权机关批文,没有规划的,应编制专题论证报告;5.重庆市水利局及我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审批程序
1.申请:
水工程建设项目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前;不编制项目建议书的,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备案的有关文件前,申请人应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受理:
申请材料由行政许可窗口统一收件。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3.征求意见和实地核查:
规划基建科应根据需要征求有关各方意见并决定是否进行实地核查;4.专家评审和听证:
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由规基科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需要听证的,由水政水资源科和局办公室组织听证;5.许可决定:
符合条件的,规划基建科应办理批准文件。
不符合条件的,规划基建科办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6.许可决定送达:
申请人到行政许可服务窗口领取许可决定。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办理证件
名称
凭批复文件办理水工程规划同意书
酉阳县行政审批事项表
实施主体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
项目名称
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
子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现场勘察及听证时间)
办理权限
县级部门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3.《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4.《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排污口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5〕36号)。
申请条件
在江河、湖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口设置审查。
申请材料
1.排污口设置申请书(5份);2.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5份);3.排污口设置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文件(1份)。
4、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审批程序
1.申请:
申请人报送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及排污口设置申请材料。
2.受理:
申请材料由行政审批大厅水利局窗口统一收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征求意见和实地核查:
县水利局应根据需要征求有关各方意见并决定是否进行实地核查。
4.专家评审和听证:
县水利局组织专家对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进行评审。
5.许可决定:
符合条件的,县水利局办理审查同意批文;不符合条件的,县水利局办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6.送达:
申请人到行政审批大厅水利局窗口领取许可决定。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办理证件
名称
意见书
酉阳县行政审批事项表
实施主体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
项目名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批准
子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权限
县级部门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2.《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申请条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小
(二)型及以下水库,应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批准。
申请材料
1.修建水库的申请(2份)。
2.工程建设符合流域规划的审批文件(2份)。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12份)。
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12份)。
5.洪水影响评价报告(12份)。
6.拟建水库的初步设计报告(或工程建设方案)(12份)。
7.相应水利水电专业咨询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咨询意见(2份)。
8.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应提交与第三者的有关协议书(2份)。
9.申请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2份)
审批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应在修建水库之前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全申报材料。
2.单位内部审核。
3.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批结论。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办理证件
名称
批复
酉阳县行政审批事项表
实施主体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
项目名称
取水许可
子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60个自然日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现场勘察及听证时间)
办理权限
县级部门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四十八条;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3.《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4.《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水利部令第4号)。
申请条件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申请取水许可。
申请材料
1.取水许可申请书(5份);2.地表水年取水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或地下水年取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必须具备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及其审查意见(1份);地表水年取水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下或地下水年取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下的,必须填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1份)。
审批程序
1.申请:
建设项目在取水前,申请人应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2.受理:
申请材料由行政审批大厅水利局窗口统一收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许可决定:
县水利局自受理后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决定批准的,应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4.颁证:
取水工程建成后投入使用前,县水利局组织人员对取水工程是否符合批准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进行实地核查,符合要求的,县水利局发给取水许可证;不符合的,申请人应按照县水利局的要求整改,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办理证件
名称
取水许可证
酉阳县行政审批事项表
实施主体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
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子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现场勘察及听证时间)
办理权限
县级部门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三条;2.《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15号令)。
申请条件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地表水年取水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或地下水年取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水利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进行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地表水年取水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下或地下水年取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下的,申请人应当填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材料
1.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申请文件(5份);2.有水资源论证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送审稿)(5份);3.建设单位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达成的相关协议(1份)。
审批程序
1.申请:
项目业主在申请取水前,应提出水资源论证审查申请。
2.受理:
申请材料由行政审批大厅水利局窗口统一收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征求意见和实地核查:
县水利局应根据需要征求有关各方意见并决定是否进行实地核查。
4.专家评审和听证:
县水利局专家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评审。
5.许可决定:
符合条件的,县水利局办理审查同意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县水利局办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6.送达:
申请人到行政许可服务窗口领取审查意见批文。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办理证件
名称
批复
酉阳县行政审批事项表
实施主体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
项目名称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子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现场勘查及听证时间)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现场勘查及听证时间)
办理权限
县级部门
审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3项;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4.《关于加强对水库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发改农经〔2004〕1644号)
申请条件
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后、主体工程开工前,申请人须申请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申请材料
1.项目法人的开工申请报告表(2份);2.项目法人组建批准文件(2份);3.工程初步设计批准文件(2份);4.施工图设计合同、监理合同副本及主体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副本(2份);5.招标方案核准文件或中标通知书(2份);6.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书(2份);7.用地批文及满足主体工程开工的征地协议(2份);8.项目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证明材料(2份);9.项目主体工程的度汛方案(2份)。
审批程序
1.申请:
项目法人应在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前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受理:
申请材料由行政许可窗口统一收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审查:
规划基建科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踏勘,并进行审查。
4.许可决定:
符合条件的,应办理批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基本建设处办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许可决定送达:
申请人到行政许可服务窗口领取许可决定。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办理证件
名称
批复
酉阳县行政审批事项表
实施主体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
项目名称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子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个工作日
办理权限
县级部门
审批依据
《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申请条件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
申请材料
1)申请文件(包括申请缘由,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等)。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管理范围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图纸(包括项目所在河流域河段工程相对位置图、总平面度、纵、横断面图、地质剖面图等有关图纸)。
4)大、中型及涉及重要防洪工程的小型建设项目应提供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5)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位置、界限等)及影响河道管护设施情况,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及防洪影响补救措施。
6)现场清理复原承诺文件等
审批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受理:
申请材料由行政许可窗口统一收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审查:
县水利局根据需要决定进行实地核查。
4)许可决定:
符合条件的,县水利局办理批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县水利局办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送达:
申请人到行政审批大厅水利局窗口领取许可决定。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办理证件
名称
批复
酉阳县行政审批事项表
实施主体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
项目名称
开垦荒坡批准
子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权限
县级部门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五条;2.《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申请条件
在坡度25度以下5度以上荒坡地开垦的。
申请材料
1.开垦坡度25度以下5度以上荒坡地书面申请书;2.水土保持其它资料(如:
整地造林、抚育幼林和栽种经济林的品种、数量,以及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具体内容);3.林业部门荒山开垦开发审批资料;4.国土部门土地开发利用审批资料。
审批程序
1.申请:
荒坡地开垦前,申请人应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2.受理:
申请材料由行政审批大厅水利局窗口统一收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许可决定:
符合条件的,县水利局办理批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文件。
4.许可决定送达:
申请人到审批大厅水利局窗口领取许可决定。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办理证件
名称
批复
酉阳县行政审批事项表
实施主体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
项目名称
开发建设项目水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子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8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8个工作日
办理权限
县级部门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2.《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15号令)。
申请条件
凡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申请材料
1.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文件或申请表(1份)。
2.开发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8份)。
3.开发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相应设计深度报告(1份)。
审批程序
1.申请
(1)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开发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开发建设项目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手续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2)不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开发建设项目,审批制项目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申请项目备案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3)其他项目在办理规划选址手续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2.受理:
申请材料由行政审批大厅水利局窗口统一收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征求意见和实地核查。
4.专家评审和听证。
5.许可决定:
符合条件的,水土保持处办理批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水土保持处办理不予行政许可文件。
6.许可决定送达:
申请人到审批大厅水利局窗口领取许可决定。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办理证件
名称
批复
酉阳县行政审批事项表
实施主体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
项目名称
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同意书
子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不含专家评审时间)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权限
县级部门
审批依据
《防洪法》第三十七条
申请条件
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上工程、水电站等。
申请材料
1)申请文件(包括申请缘由,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等)。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管理范围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图纸(包括项目所在河流域河段工程相对位置图、总平面度、纵、横断面图、地质剖面图等有关图纸)。
4)大、中型及涉及重要防洪工程的小型建设项目应提供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5)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位置、界限等)及影响河道管护设施情况,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及防洪影响补救措施。
6)现场清理复原承诺文件等
审批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受理:
申请材料由行政许可窗口统一收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审查:
县水利局根据需要决定进行实地核查。
4)许可决定:
符合条件的,县水利局办理批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县水利局办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送达:
申请人到行政审批大厅水利局窗口领取许可决定。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办理证件
名称
涉河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
酉阳县行政审批事项表
实施主体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
项目名称
河道采砂许可
子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评审时间)
办理权限
县级部门
审批依据
《水法》第三十九条、《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水财〔1990〕160号文件。
申请条件
凡在酉阳县河道内采掘砂石的单位和人。
申请材料
1、申请书(需经村、乡政府签字盖章);2、砂场平面布置图;3、涉及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者签订的协议。
审批程序
1、爱理:
申请材料由行政审批大厅水利局窗口统一收件;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2、实地核查。
3、审查结论:
符合条件的核发《重庆市河道采砂许可证》,不符合的,说明不予审批的理由及应增补的材料;4、送达:
申请人在行政审批大厅水利局窗口交纳砂石资源费,领取采砂许可证。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办理证件
名称
河道采砂许可证
酉阳县行政审批事项表
实施主体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
项目名称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子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不含专家评审时间)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权限
县级部门
审批依据
《水法》第三十四条(《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水利部令第22号。
申请条件
凡依法取得建设项目开发权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材料
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图,涉及河道、堤防的平面、立面布置图;4、防洪标准与措施、施工方案;5、防洪评价报告(涉及航运要由航运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书);6、重要建设项目应提供防洪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7、涉及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者签订的协议。
审批程序
1、受理:
申请材料由行政审批大厅水利局宿舍统一收件;2、实地核查;3、专家评审;4、审查结论:
符合条件的核发《审查同意书》。
不符合的,说明不予审批的理由及应增补的材料;5、送达:
申请人在行政审批大厅水利局窗口领取审查同意书。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办理证件
名称
审查意见书
酉阳县行政审批事项表
实施主体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
项目名称
堤顶、戗台兼作公路批准
子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评审时间)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评审时间)
办理权限
县级部门
审批依据
《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申请条件
需用堤顶、戗台兼作公路的运输部门、个人。
申请材料
1、申请书;2、通过车辆的最大载重量、戗台次估算评价;3、管理和维护办法。
审批程序
1、受理:
申请材料由行政审批大厅水利局宿舍统一收件;2、实地核查;3、专家评审;4、审查结论:
符合条件的核发《审查同意书》。
不符合的,说明不予审批的理由及应增补的材料;5、送达:
申请人在行政审批大厅水利局窗口领取审查同意书。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办理证件
名称
审查同意书
酉阳县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表
实施主体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
项目名称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批准
子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评审时间)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权限
县级部门
审批依据
《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申请条件
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材料
1、申请书;2、活动的有关情况及防护措施。
审批程序
1、受理:
申请材料由行政审批大厅水利局宿舍统一收件;2、实地核查;3、专家评审;4、审查结论:
符合条件的核发《审查同意书》。
不符合的,说明不予审批的理由及应增补的材料;5、送达:
申请人在行政审批大厅水利局窗口领取审查同意书。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办理证件
名称
批复
酉阳县行政审批事项表
实施主体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
项目名称
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子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评审时间)
承诺时限
个工作日
办理权限
县级部门
审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2.《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6号);3.《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4.《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5.《关于加强对水库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