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0 施工监测招标通用技术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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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0施工监测招标通用技术文件
上海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建设标准化技术文件
施工监测招标技术文件
通用文本
STB-GC-020001
(试行)
主编单位:
上海申通轨道交通研究咨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
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施行日期:
年月日
《上海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建设标准化技术文件》
使用说明
《上海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建设标准化技术文件》为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技术管理规定的系列文件,供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参与上海轨道交通建设的有关单位参考和使用。
该系列文件共分“指导手册”、“招标文件通用文本”和“通用图及标准图”三大类。
各类文件使用说明如下:
1)指导手册:
制定网络建设中该专业的技术原则、标准,在使用中应严格遵守;
2)招标文件通用文本:
供各专业招标技术文件编制时参照使用。
根据各工程具体情况,应作相应的编排并补充特殊条款;
3)通用图及标准图:
在相关的设计原则和标准的指导下,供使用单位需参照的通用性标准化图纸。
在设计中,通用图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参照使用,标准图可直接引用。
《上海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建设标准化技术文件》的解释权属于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前 言
本技术文件是为了推动土建施工招标技术文件的标准化和模块化而编制。
本技术文件中的规定和要求与合同条款一致时,应相互对照使用;文件要求中未提到的任何细节或没有特定规定的,应采用我国地铁工程中的习惯作法或国家、上海市颁布的有关规范、标准。
本技术文件采用的标准或规范若有修改或新颁,按新的标准或规范执行。
本文本为试行版本,欢迎使用者提出意见,以便修改完善。
本技术文件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本技术文件主办单位、主编单位及参加单位:
主办单位:
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主编单位:
上海申通轨道交通研究咨询有限公司
参加单位:
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事业部、合约法规部、各项目公司及盾构公司
1.一般规定
1.1范围
本章内容适用于本合同工程地铁工程的施工监测工作。
1.2一般规定
1.地铁工程设计采用三维坐标解析法,因此施工监测应根据设计资料以三维坐标放点;
2.各标段的控制点均由甲方交桩,交桩后的控制点由总包单位负责保管,监测单位的基准点必须从控制点引出,并定期(一个月不少于一次)复核基准点;
3.地铁隧道内轨道结构采用整体道床,铺设轨道一次到位,很少有调整余地,对铺轨基标的测量精度要求为毫米级。
4.隧道及车站上的控制点在各工序中经常使用,应布设足够的合格控制点,精心做好标志,要求点位稳定、单一、清晰易找(钢板上嵌入铜心和螺帽);
5.为确保地铁工程测量精度,监测单位应使用先进的测量仪器和测量技术,所采用的仪器设备必须送国家认可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单报监理工程师审查。
开工前,承包商应将测量方案、仪器设备、测量工程师的资历等文件,报送监理测量工程师审查批准;
6.监测单位应做好监测成果和资料的整理工作,监测成果必须报监理工程师审查;
7.监测单位的全部监测数据都应经监理工程师的检测。
;
8.各种手簿记录应规范化,严禁用钢笔、圆珠笔记录,必须采用3H铅笔记录。
9.建设期线路(含车站及区间隧道工程)的巡查工作由环境监测单位、第三方轴线监测负责,至竣工验收(终验)结束;监测单位未进场前对轨道交通建设线路地铁保护区的巡查工作由项目公司负责;全线开通试运营后巡查工作由第三方隧道沉降测量及管径收敛单位负责。
建设期线路保护区巡查每月一次,环境监测单位每月15日、第三方轴线监测25日前将巡查报告分别上报申通技术管理部、建设事业部和监护公司。
10.原则上工程终验前不能停止监测(至少每30天测量一次)。
盾构法隧道旁通道工程的监测工作应满足融沉注浆对监测的要求(连续2次,所有测点的本次变化/2周<0.5mm)。
11.隧道区间工程由第三方轴线监测负责盾构推进期间的隧道沉降和管径收敛监测工作。
1.3地面平面控制测量
1.GPS控制网。
轨道交通工程平面控制点采用地铁坐标系统。
地铁坐标系统和上海市独立坐标系统的换算关系如下:
X=X1+30000,Y=Y1+15000,(X、Y为地铁坐标,X1、Y1为上海市城市坐标)。
1)轨道交通工程GPS网应以上海市二等三角点为基础,布设成闭合或附合路线。
连接成长边,沿地铁线路布设GPS控制点,平均边长1km,原则上每个车站1个点。
每个四等GPS点至少应与两个相邻GPS点直接通视,便于常规方法检测及使用;
2)GPS网最弱点位中误差≤±12mm,最弱边的相对中误差不大于1/100000,相邻点的相对点位中误差≤±10mm;不同线路控制网重合点坐标较差≤25mm
(3)观测要求及数据处理均按GPS测量规范要求进行。
2.精密导线网;
1)精密导线点应沿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所经过的实际地形选定,以GPS网为基础布设成附合导线、闭合导线或结点网;
2)精密导线精度要求:
导线全长3~4km,平均边长为350m,测角中误差为≤±2.5",最弱点的点位中误差应≤±15mm,相邻点的相对中误差为±8mm,导线全长相对闭合差1/35000,具体精度要求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08-2008)3.3.1表精密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3)导线点点位可充分利用城市己埋设的永久标志,或按城市导线标志埋设,点位可选在楼房上。
位于车站地区的导线点必须选在施工范围之外,稳定可靠,而且应能与附近的GPS点通视。
1.4地面高程控制测量
1.上海市轨道交通地铁项目高程采用吴淞高程系;高程控制网应以基岩水准点标作为基准点,起算数据应采用与测管办发布的高程成果对应年份的高程值,确定后不得变更;
2.地面高程控制网分为主网及加密网,主网为上海市轨道交通XX线工程线路布设II等水准网;加密网为向各施工口引测的Ⅱ等加密水淮网。
II等水淮主网布设成环线和结点网;
3.水准点应设置在距车站500米左右的位置,应设两个水准点,深标、浅标各一,以保证点位稳固安全,能长期保存便于寻找和施测;
4.精密密水准网在II等水准点之间布设成附合或闭合环线,往返较差、附合或闭合环线闭合差为≤±8
(L为往返测段、附合或环线的路线长度,以公里计算),使用的仪器、标尺及操作方法精度指标均按II等水准测量要求;
5.精密水准点应埋设混凝土普通水准标石,其规格见《城市测量规范》附录22、23。
1.5联系测量
1.趋近测量
1)从地面控制点向地下传递坐标、方位和高程是通过洞口从地面控制点向近井点引测坐标和方位的趋近测量,可采用边角三角形,或用趋近导线;
2)从高楼上向下引测,俯仰角≤±20°,趋近导线折角个数不多于2个,附合、闭合或往返总长不大于350m,相对点位中误差≤±8mm。
2.竖井定向
1)坚井投点,应采用标称精度不低于1:
200000的光学垂准仪,每次投点单独进行,共投三次。
三点互差≤±2mm,按0°、90°、180°、270°四个方向投四点,边长2.5mm,取其重心为最后位置。
投点误差为≤±0.5mm(井深≤20m);
2)当隧道长度≥1.5Km或有“闷头”推进时,必须采用陀螺经纬仪定向。
井上陀螺定向边应为精密导线边或更高级边,井下定向边为靠近竖井长度大于50m的导线边,应避免高压电磁场的影响,应采用精度稳定的仪器,如WILDGAK-1型陀螺经纬仪。
每条定向边在两端点上独立定向,各定为一测回,半测回连续跟踪5个逆转点读数。
先在井上定向边测定一测回,接着在井下定向边测定两测回,最后在井上定向边测定一测回。
上下半测回间误差应≤±15",测回间误差≤±8",每条边的陀螺方位角采用两测回的平均值;
3)向下传递坐标和方位,亦可通过洞口、竖井直接测量(斜视线法),但必须构成有检核的几何图形,且俯仰角≤±30°。
从地面传到正线洞内基线端点相对点位中误差≤±12mm;
4)地下导线的起始边作为每次联系测量的基线边,基线边两端点在开挖时,应埋设牢固的钢板桩,铜心标志,桩的角上设螺帽(作高程点):
盾构法开挖时宜埋设稳定的标石。
基线长度应大于50m,若车站条件允许最好大于100m。
1.6高程传递
1.向地下传递高程的次数,与坐标传递同步进行。
先作趋近水准,再作竖井高程传递,或直接从洞口向下传递高程;
2.地面趋近水准测量按II等水准测量方法和仪器施测,限差不大于±8
mm。
明挖段经斜坡通道亦用II等水准作业直接引测至底板上的水准点;
3.经竖井传递高程采用悬吊钢尺(检定过),井上下两台水准仪同时观测读数,每次错动钢尺3m~5m,共测三次,高差较差不大于3mm时,取平均值使用,当测深超过20m时三次误差控制在±5mm以内。
1.7地下导线测量
1.地下导线是保证正确开挖方向和平面贯通的地下控制网。
当两车站暗挖地段超过1000m时,地下导线分成两级布设,即施工导线(边长30m~50m)和基本导线(边长120m以上);当开挖地段不超过1000m时亦可二者合一,布成一种地下导线,直线段边长120m,曲线段边长50m~60m。
在左、右线旁通道可设左右线联测点,在曲线五大桩点、变坡点均要设点;
2.在区间隧道的正线上应埋设标石,先作成100mm×100mm×10mm大小的钢板块,镶直径2mm深为6mm的铜丝标志,然后用混凝土围成方形标石;
3.地下导线测量按I级导线精度要求实施,测角中误差≤±2.5",导线全长闭合差应≤1/35000,按(GB5038-1999)表中执行。
开挖至隧道全长的1/3处时、2/3处时、和距贯通50m-l00m时,分别对地下导线按I级导线精度要求复测,确认成果正确或采用新成果,保障贯通精度。
1.8地下高程控制测量
1.地下水准点可与导线点设在D块,亦可另设水准点,水准点密度与导线点数基本相同,曲线段可适当减少一些;
2.地下水准测量用II等水准测量方法和仪器施测,不符值、闭合差限差满足≤±8
mm(L以公里计算)的精度;
3.开挖至隧道全长的1/3处时、2/3处时、贯通前50m~100m时,分别对地下水准按II等水准精度要求复测,确认成果正确或采用新成果,保障高程贯通精度。
2.
基坑(含地下车站、出入口、风井、敞开段)监测
2.1一般规定
1)监测单位应根据设计及相关规范的要求并结合本工程特点及环境保护等要求,编制监测方案。
监测方案中必须具有测点布置图(图上必须标明管线类型、管径、埋深)、测量对象、测量项目、测量频率、测量方法、监测人员名单和资格证书、监测仪器设备(型号、精度、数量、标定证书)、传感器(型号、数量、精度)、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内容。
应急预案作为重点,需明确应急管理体系、人员、设备、材料、物资的配备。
在监测单位进场一周内,需由总包单位提交现场监测的主要管理人员和监测队伍人员名单及开展监测工作所必须配置的仪器或设备明细清单(要求同上),报监理审批,并报项目公司质安部备案。
其中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测量专业毕业、具有从事同类工程项目五年或以上经历,具有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相应的上岗资质的工程技术人员,且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除得到项目公司书面认可并在集团备案,可兼任轨道交通工程相邻标段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外,不得再兼任其他任何工程项目。
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须到位履行职责。
每一监测班组人员不得少于4人,现场监测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岗位上岗专业证书,人员配置以确保监测测量数据传递的及时、真实、准确为原则,对处于应急状态的监测作业应增加相应人员予以保障。
2)总包单位须切实落实各项管理职责,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总体协调和配合。
总包单位、监测单位须建立各层级的对测点保护的责任体系,落实相应的测点保护措施,测点破坏后应及时修复。
3)施工监测方案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须经承包商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经由施工、设计、监理及甲方参加的会议讨论并修改后,作为本工程的监测依据。
承包商不得单方面更改监测方案的内容。
4)强化同步监测和信息化指导施工。
必须紧跟每步工况进行监测,并建立迅速有效的信息反馈制度。
应及时整理当天监测数据,发现观测值超过警戒值时,总包单位应及时调整施工参数或实施备用的变形控制措施;
5)若施工中出现变形速率超过警戒值的情况,应进一步加强监测,缩短监测时间间隔,为改进施工和实施变形控制措施提供必要的实测数据;
6)监测单位应纳入施工现场管理体系内,须服从施工现场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及其它有关职能单位或部门的管理。
7)监测单位对警情及警情征兆应及时上报。
一旦发现渗漏等险情征兆或发现监测数据异常,监测单位现场项目经理应及时向总包单位、监理单位等现场参建各方报告,并须在第一时间内直接向申通集团监控中心及分中心报告,以确保有效控制风险。
8)要求在基坑围护施工之前“远程监控系统”安装完毕,具备数据上传条件;监测工作完成后2小时内应通过“远程监控系统”上报监测数据。
9)严禁阶段性数据归零。
10)测点的埋设和初值测量是监测工作的重要环节,要求在车站围护施工前1个月完成测点埋设和初值测量,初值至少连续测量2次,并由监理复核测量1次,若数据稳定,取平均值作为初值,若数据不稳定,需要加测。
11)测点埋设完成后及基坑开挖之前,由监理单位组织、总包单位参加的全部测点验收,验收必须留有验收记录和整改销项的过程资料。
未经验收的测点不得投入使用。
12)监测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测点的存活和长期使用,特别是测斜管和深埋地表沉降测点。
所有测斜管应使用专用的管底封堵和管顶保护装置,以保证测斜管测量无效量测深度小于2米。
所有深埋地表沉降测点应使用统一的测点保护装置,以避免因车辆直接碾压测点等因素影响测量成果或破坏测点。
13)监测工作必须符合国家、地方、行业标准规范及申通相关文件的规定。
2.2监测项目要求
1)基坑监测可根据设计所确定的基坑等级按表2.2.1要求确定监测原则;
基坑等级标准表2.2.1
基坑等级
地面最大沉降量及
围护墙水平位移控制要求
环境保护要求
一级
1.地面最大沉降量≤0.1%H
2.围护墙最大水平位移≤0.14%H
3.Ks≥2.2
基坑周边以外1H范围内有地铁、共同沟、煤气管、大型压力总水管等重要建筑及设施,必须确保安全
二级
1.地面最大沉降量≤0.2%H
2.围护墙最大水平位移≤0.3%H
3.Ks≥2.0
离基坑周边1H~2H范围内有重要管线和大型的在使用的建(构)筑物
三级
1.地面最大沉降量≤0.5%H
2.围护墙最大水平位移≤0.7%H
3.Ks≥1.5
离基坑周围2H范围内没有重要或较重要的管线、建(构)筑物
备注:
H为基坑开挖深度,Ks为抗隆起安全系数,按圆弧滑动公式算出。
2)基坑监测应按基坑等级、开挖步序和参数等确定监测项目、监测仪器及精度、测点布置、监测频率及报警值等。
各级基坑工程的监测项目选择表表2.2.2
基坑
等级
周边地下管线沉降
坑周地表沉降
周围建筑物沉降
周围建筑物倾斜
墙体水平位移
支撑
轴力
地下
水位
墙顶
沉降
立柱
隆沉
土
压
力
孔隙水压力
坑底
隆起
土体分层沉降
一级
二级
三级
备注:
为必测项目,为选测项目,可按设计要求选择。
2.3监测布点要求
监测点位布置表表2.2.3
监测项目
布设范围
埋设深度
地下管线沉降
参见《上海地铁基坑工程施工规程》(SZ-08-2000)
第4.2.1条及条文说明(管线测点宜布设直接点,测点间距不宜大于6m)
建筑物沉降
参见《上海地铁基坑工程施工规程》(SZ-08-2000)
第4.3.1条及条文说明
坑周地表沉降
不小于2倍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
墙体水平位移
*每2~3幅墙布设一测斜孔为宜,每个测斜孔顶必须布设墙顶水平位移测点,并保证基坑每边上都有监测点,并布置在墙体水平变形最大的断面。
与钢筋笼同深
墙顶沉降
1.与测斜孔同位置;
2.局部重要部位加密。
-
立柱隆沉
每根立柱均要布设
-
支撑轴力
沿基坑纵向每2个开挖段(约50m)1组,环境要求较高基坑较深时可适当加密。
-
土压力
按设计要求定
按围护墙深度埋设土压力传感器
基坑外侧地下水位
沿基坑长边至少布置2个,环境要求较高时可适当加密。
有承压水风险的基坑工程必须有坑外承压含水层的水位观测井
不低于降水深度
坑底隆起
按设计要求定
埋设深度宜为基坑开挖深度两倍
深层土体沉降
按设计要求定
埋设深度宜为基坑开挖深度两倍
基坑内地下水位
每400m2基坑面积设1个观测孔,降水要求高时可适当加密
不低于降水深度
备注:
1)要求监测布孔加密,但监测频率仍按原要求。
2)标准段测斜孔位置应布设对称,宜每2~3幅地墙布设一个测斜孔;测斜管埋设必须与地墙钢筋笼同深,其无效量测深度不得大于2米,无效量测深度大于2米的视为该测斜孔未存活,应在地墙迎土面补设测斜孔?
?
。
泥水平衡盾构进出洞的端头井,且水文地质条件存在砂层,在端头井进出洞位置的地墙不宜设置测斜,并不得在盾构施工范围内布置土体测斜、分层沉降、水位观测井;如一定要在地墙上设置测斜的,必须在盾构进出洞前落实封堵措施。
3)钢支撑的支撑轴力计不得安装在支撑活络头一侧。
4)有承压水风险的工程,基准点复核工作应在每月一次的基础上加密;地表沉降点必须结合墙缝位置布置,与地墙相邻的地表沉降点必须布置深层点,并应设置观测断面。
5)所有地下水(含承压水)的观测都纳入监测管理体系,相关数据都应通过“远程监控”上报。
6)测斜管、传感器、测点等预埋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及申通集团颁布的相关规定。
7)同一量测项目的测点编号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不得重复(含主体和附属结构)
8)对处于城市敏感部位或关键部位的工程,如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城市主干道或其交叉路口、重要管线或管道、密集住宅小区等在布设地面环境监测点中必须布设地面深层监测点。
在地面深层沉降监测点布设时须穿透路面结构硬壳层,沉降标杆采用Φ25mm螺纹钢标杆,螺纹钢标杆应深入原状土60cm以上,沉降标杆外侧采用内径大于13cm的金属套管保护。
保护套管内的螺纹钢标杆间隙须用黄砂回填。
金属套管顶部设置管盖,管盖安装须稳固,与原地面齐平;为确保测量精度,螺纹钢标杆顶部应在管盖下20cm为宜。
深层监测点埋设结构如图2.4.1所示:
图2.4.1深层监测点埋设示意图
9)测斜监测从地下连续墙施工结束开始,以测斜孔顶为基准,另外必须加上墙顶水平位移(管顶修正)。
沉降监测从地下连续墙成槽开始。
测斜及沉降监测至沉降/变形趋于稳定为止,施工期间监测数据不得归零;
2.4
监测频率要求
现场监测频率表2.4.1
基坑等级
施工工况
一级
二级
三级
施工前
至少测2次初值
至少测2次初值
至少测2次初值
桩基施工
3d
7d
7d
围护结构施工
1d
2d
7d
地基加固和降水
3d
7d
7d
开挖0~5m
1d
1d
2d
开挖5~10m
1d
1d
1d
开挖10~15m
1d
1d
1d
开挖>15m~浇垫层
0.5d
0.5d
1d
浇好垫层~浇好底板
1d
2d
3d
浇好底板后7d内
1d
2d
3d
浇好底板后7d~30d内
2d
7d
15d
浇好底板30d~180d
7d
15d
-
备注:
1)“d”表示“天”;
2)本表宜用于制定坑周建(构)筑物变形、邻近管线变形、坑周地表沉降以及基坑挡墙水平位移的监测频率。
对其余监测项目的监测频率,尚应根据设计要求和现场实际情况选定。
3.
地下盾构法隧道区间监测
3.1一般规定
1.隧道施工的不同阶段监测单位应负责对隧道、邻近构筑物和建筑物、地下管线、地下水及地表进行监测;旁通道施工阶段,除环境监测外,还应包括隧道沉降和管径收敛;
2.承包商应负责保护各阶段使用的监测标志及仪器。
若有损坏,承包商应自费修复。
在此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可以指示承包商停止所涉监测范围内的施工直到恢复原有监测状况,因此而造成的停工不能要求索赔;
3.监理工程师有权在任何时候对任何仪器单独读数。
承包商应允许监理工程师代表随时使用仪器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4.所有的测量结果应在读数后立即将其复印件送交给监理工程师和总包单位。
监测单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每周报告,内容包括测量结果、时间变形曲线、地表和建筑物状况、对结果的评估、盾构掘进建议。
5.监测数据必须真实、及时、有效,不得虚报、瞒报、编造;
6.所有水准测量测点的初值,必须从基岩标引出、闭合,满足二级水准测量的要求,基准点复核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7.在盾构出洞加固施工和旁通道开钻前,由监理单位组织、总包单位参加的全部测点验收,验收必须留有验收记录和整改销项的过程资料。
未经验收的测点不得投入使用。
所有测点的初值和测点位置(特别是旁通道的环境监测点)必须经监理单位复核后,报项目公司备案,用于监测工作检查和复检。
8.在监测单位进场一周内,需由总包单位提交现场监测的主要管理人员和监测队伍人员名单及开展监测工作所必须配置的仪器或设备明细清单(要求同上),报监理审批,并报项目公司质安部备案。
其中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测量专业毕业、具有从事同类工程项目五年或以上经历,具有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相应的上岗资质的工程技术人员,且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除得到项目公司书面认可并在集团备案,可兼任轨道交通工程相邻标段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外,不得再兼任其他任何工程项目。
9.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须到位履行职责。
每一监测班组人员不得少于4人,现场监测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岗位上岗专业证书,人员配置以确保监测测量数据传递的及时、真实、准确为原则,对处于应急状态的监测作业应增加相应人员予以保障。
10.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工程风险点地面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沪地铁〔2008〕249号)文件要求,对于建设工程,特别是盾构进、出洞、旁通道、穿越段、深基坑等风险工程或对处于城市敏感部位或关键部位的工程,如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城市主干道或其交叉路口、重要管线或管道、密集住宅小区等在布设地面环境监测点中必须布设地面深层监测点。
在地面深层沉降监测点布设时须穿透路面结构硬壳层,沉降标杆采用Φ25mm螺纹钢标杆,螺纹钢标杆应深入原状土60cm以上,沉降标杆外侧采用内径大于13cm的金属套管保护。
保护套管内的螺纹钢标杆间隙须用黄砂回填。
金属套管顶部设置管盖,管盖安装须稳固,与原地面齐平;为确保测量精度,螺纹钢标杆顶部应在管盖下20cm为宜。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前,地面环境监测点包括地面深层监测点必须布设到位,并测得初始值(须独立观测两次以上)。
地面深层监测点的布设及验收纳入节点验收范围,且作为保证项目确保落实。
施工过程中应建立定期巡检制度。
11.监测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测点的存活和长期使用,特别是深埋地表沉降测点。
所有深埋地表沉降测点应使用统一的测点保护装置,以因车辆直接碾压测点等因素影响测量成果或破坏测点。
12.旁通道在“打钻前、开冻前、拉门前、结构完、融沉完”,由总承包方、监理方、业主方、专业施工单位、监测单位及第三方隧道测量单位确认第三方监测工作,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