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与分类分级评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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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与分类分级评定标准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与分类分级评定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化自/复评汇总表

序号

考评内容

满分

应得分

实得分

备注

标准化

分级

标准化

分级

标准化

分级

安全

生产

基础

管理

1

资质证照

10

/

2

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

15

15

3

安全生产责任制

50

50

4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0

20

5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5

65

6

应急救援

50

50

7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60

120

8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25

25

9

相关方管理

15

15

10

安全生产记录档案

50

50

11

其他(持续改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属实性评价)

40

40

合计

400

450

安全

生产

现场

管理

1

场所环境

60

50

2

设备设施

260

240

3

消防安全

75

10

4

用电安全

80

95

5

危险化学品管理

45

75

6

职业卫生现场管理

50

50

7

有限空间安全

10

10

8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20

20

合计

600

550

总计

1000

1000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与分类分级评定标准(2015-1版)

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化标准分值

分类分级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说明

得分

参考依据

1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1.1资质证照

1.1.1营业执照

/

否决项

取得营业执照。

查看企业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如有以下情况,即为否决:

1、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就开展经营活动;

2、企业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未及时换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停止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28号)

✿1.1.2消防验收意见书

10

不要求

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查看消防验收意见书。

企业整体未进行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意见不合格,或未进行备案,不得分。

※如果企业中有涉危场所,2011年1月1日前建的涉危场所,未进行消防验收或消防安全现状检查或安全评价的,即为否决;2011年1月1日后建的涉危场所,未进行消防验收或消防安全现场检查的,即为否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

1.2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

15

15

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内部应当设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专业技术队伍,并在企业内部公布。

查看企业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图、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专业技术队伍清单等相关材料。

1、未按规定设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人员,不得分;

2、未以文件形式进行设置或任命,不得分;3、设置或配备不符合要求,扣10分;

4、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业技术队伍清单,扣10分;未在企业内部公布的,扣5分;

5、扣满15分的,追加扣1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1条

《北京市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第二节

1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1.3安全生产责任制

1.3.1安全生产目标和承诺

10

10

企业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按照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生产经营中的职能,制定安全生产指标和考核办法。

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承诺活动。

查看企业最新的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或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等相关资料。

1、未确定年度安全工作目标,不得分;

2、未定期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扣5分;

3、未开展安全承诺活动或者未履行安全承诺内容的,不得分;未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扣5分。

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1条

/

否决项

在考核年度内未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

※发现企业在考核年度内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即为否决。

1.3.2责任制制度

10

10

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安全生产责任制中应当包含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内容,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

企业应当建立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机制。

查看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书。

1、责任制(含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未以正式文件在企业内部下发,不得分,并追加扣10分;安全生产责任中包含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内容的,视同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2、有责任制,但未明确考核机制,且无考核记录,扣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9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条、第15条

1.3.3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安全职责

10

10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对安全生产负全面组织领导、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并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未制定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的,不得分;

2、职责规定不全,扣5分;未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包含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负全面的,扣5分;

3、现场提问,对主要职责或应负的责任不熟悉的,扣5分;

4、提供履职材料,未完全履职的,扣5分;5、扣满10分的,追加扣除1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1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1.3安全生产责任制

1.3.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职责

10

10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1、未制定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的安全职责的,不得分;

2、职责规定不全,扣5分;未明确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包含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负重要管理责任的,扣5分;

3、现场提问,对主要职责或应负的责任不熟悉的,扣5分;

4、提供履职材料,未完全履职的,扣5分;5、扣满10分的,追加扣1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1.3.4从业人员安全职责

10

10

从业人员实行“一岗双责”,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1、制定从业人员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以书面形式下发各部门;

2、明确从业人员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1、未制定其他负责人和相关岗位职责的,扣10分;

2、部分岗位职责未明确,扣5分;

3、现场提问,对主要职责不熟悉,或不熟悉并理解“一岗双责”内容的,扣5分;

4、扣满10分的,追加扣10分。

1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1.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4.1规章制度

10

10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5、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7、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如变配电室、压缩机房、锅炉房等);

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9、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0、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1、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12、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查看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规章制度每缺1项扣5分;若第7、8、9、10、11项企业不涉及,则不扣分;

2、制度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或与实际不符,每项制度扣3分;

3、安全规章制度未经相关负责人审核审批,每项规程扣2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8条

《北京市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第三章

1.4.2操作规程

10

10

制定相关岗位和设备设施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对照企业工艺及在用设备设施,查看相关的岗位操作规程。

1、每缺1个岗位或1类设备设施的安全操作规程,扣5分;

2、1个岗位安全规程内未明确岗位人员对作业活动、设备设施等进行自我事故隐患排查的具体要求的,扣3分;

3、安全操作规程未经相关负责人审核审批,每项规程扣2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

1.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5.1培训计划

5

5

制定企业年度培训计划,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对象、内容、责任人和培训方式。

1、未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扣5分;

2、培训计划内容不完善,扣3分。

1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1.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5.2培训学时要求

15

15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初次安全培训,不少于32学时;每年应接受再培训,不少于8学时。

2、从业人员应接受年度在岗安全培训,每年不少于8学时;

3、新员工应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少于24学时,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加工、制造企业的新员工,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4、换岗或离岗6个月以上的,应重新接受车间和班组安全培训,不少于4学时,并经考核合格;

5、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应对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不少于4学时,并经考核合格;

6、应将被派遣劳动者、实习生,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

查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等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接受培训,不得分;

2、未对其它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或培训学时不足,每人次扣5分;

3、扣满15分,则追加扣1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5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5条

1.5.3培训内容

15

15

培训内容应包括: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从业人员的安全权利和义务;岗位和环境中的危险因素;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1、培训流于形式,培训内容无针对性,扣10分;

2、现场提问检验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培训效果,培训效果不佳的扣5分;

3、扣满15分,追加扣除10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

1.5.4培训档案

15

15

按计划组织实施培训和考核,建立健全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考评台账和档案,详细记录培训和考评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培训课时、受培训人员、授课老师、培训考核等全过程。

1、无培训档案的,不得分;

2、伪造培训记录,考核试卷笔迹相同,视同未开展教育培训,不得分;

3、核查培训计划和培训记录是否一致,1处不一致的扣5分;

4、扣满15分的,追加扣除15分。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1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1.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5.5相关人员证件

15

15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合格的作业操作或者职业资格证,且证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持证上岗。

查看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台账,并现场抽查操作证原件。

1、不能提供作业证原件、未持证上岗、证书过期未及时复审、持虚假证件上岗或持证类别与实际岗位作业要求不匹配,每人次扣5分;扣满15分,追加扣除10分。

2、无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或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台账的,扣5分。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5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2条;GB25201-2010《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第5.2条

1.6应急救援

1.6.1预案制定

15

15

1、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2)应根据存在的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小规模、低危企业可与综合应急预案合并);

(3)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设备和重点岗位,应制定重点设备和重点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2、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危险目标的确定与潜在危险性评估、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方案、应急救援组织训练和演习、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经费保障等内容;

3、预案需经评审或论证后,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查看应急救援预案文本。

1、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不得分;

2、预案主要内容不完整,每缺一项扣3分;

3、预案部分内容与实际不符,扣5分;

4、预案内容可操作性不高,扣5分;

5、预案未经评审或论证,无记录即发布,扣5分;

6、扣满15分,追加扣除1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78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76条、第77条

GB/T29639-201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第4.7条、第5部分

1.6.2组织建立

10

10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查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应急救援队伍或人员的相关文件记录。

1、未按要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组织或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不得分;

2、未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人员的,扣5分;3、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职责不明确的,扣5分。

《安全生产法》第79条

1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1.6应急救援

1.6.3预案演练

15

15

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企业应对应急投入、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查看应急救援演练资料,包含计划、方案、记录和演练影像资料等。

1、无演练记录和演练影像资料(照片或视频),视同未演练,不得分;

2、未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和演练方案的,每缺一项扣5分;

3、有演练记录、影像资料,但无总结或评价改进意见,扣10分;

4、演练情况与应急预案不相符合的,扣10分;

5、通过现场提问的方式,检验相关人员的应急知识掌握情况,扣减5分;

6、扣满15分,追加扣除1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78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76条、第77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26条、第27条

国家安监总局第74号《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第四条、第九条

1.6.4应急救援器材

10

10

针对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并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查看应急救援预案文本或应急救援器材台账、维护保养记录。

1、无器材和装备台账(至少包含数量、位置、型号、责任人等信息),未在醒目的位置进行标识提醒,不得分。

2、器材无日常维修保养记录,扣5分。

3、每有1具应急器材和装备失效或超过维保日期的,扣5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76条、第77条

国家安监总局第74号《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第三条

1.7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1.7.1基本要求

/

20

1、应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2、重要事项变更应及时进行变更申报。

查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未申报或重要事项变更未进行变更申报的,“职业卫生基础管理”模块即为否决。

分类分级扣分:

每一项不合格,扣10分。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8条

/

20

1、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全面检测。

2、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查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未定期进行检测或评价以及报告过期的,“职业卫生基础管理”模块即为否决。

分类分级扣分:

每一项不合格,扣1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7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20条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第4条

1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1.7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1.7.1基本要求

/

20

应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查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抽查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该报告是由具有卫生部门资质审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未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卫生基础管理”模块即为否决。

分类分级扣分:

未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得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第37条;《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第13条、第15条、第19条

1.7.2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8

8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1、未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相关岗位操作规程,不得分。

若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中涉及职业卫生内容,则不扣分。

2、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内容与实际不符的,每项扣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11条

1.7.3职业病危害培训

15

15

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应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1、无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证书的,不得分,并追加扣10分;

2、查看职业卫生培训档案,无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不得分,并追加扣10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京安监发【2013】26号)

1.7.4职业病危害告知

7

7

1、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以书面形式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2、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应及时重新告知。

查看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1、未在合同中进行告知,每1人扣2分;

2、告知内容不全,每项扣2分;

3、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未及时告知,每一人次扣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4条

1.7.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10

10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标,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检测合格,确保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查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现状评价报告。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标,每超标1项扣5分;

2、强度或者浓度超标未及时整改和治理,或治理后未重新检测合格的,扣1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7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20条

1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1.7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1.7.6职业卫生档案

10

10

1、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2、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查看职业卫生档案,抽查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该报告是由具有卫生部门资质审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1、未建立档案不得分;档案不健全,每缺1人扣5分;

2、每遗漏1人次未做职业健康检查,扣2分;

3、扣满15分,追加扣1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第37条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第13条、第6条、第15条、第19条;《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第15条

职业卫生岗位人员要求

10

10

1、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2、调离并妥善安置有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

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作业的、未调离并妥善安置有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的,每发现1人扣分。

1.8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1.8.1安全投入

15

15

应具备维持正常运营和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查看设备设施更新、维护,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等财务台账,无相关资金投入证明材料,不得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0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9条、第20条

1.8.2相关保险

10

10

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其他依法应当办理的安全生产责任险等事项。

查看工伤保险等相关保险的收据单。

1、未参加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不得分;2、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险每漏缴1人次,扣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8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6条

1.9相关方管理

15

15

1、存在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或承租的,应与相关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给不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3、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查看与相关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合同。

1、未与相关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视同有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不得分;

2、发包给无相应资质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相关方,不得分,并追加扣除15分;

3、未履行对承租单位的管理义务的,不得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5条、第46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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