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术资料之九.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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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资料之九
LJA9-1
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和统计制度
施工单位:
滨州市光大置业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滨州市北海佲墅1#、2#、3#、4#、7#、8#楼
日期:
2012年3月9日
资料员(章):
牛艳慧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总站监制
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
(一)国家、部、省关于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
有关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国务院、国家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制定了一系列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规定和程序,使我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制度不断完善这些规定,制定主要有:
1、1956年,国务院发布了第一个《工人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规程》。
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国标GB6441—86)。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部长林汉雄,1987年30日签发的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4、1991年3月1日李鹏总理签发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院令第75号,该令于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5、国务院发布的《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中属于特别重大事故者,其报告调查程序执行本规定。
6、94年2月5日建设部以建监(1994)96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印发《建设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办法》的通知。
7、94年1月29日建设司发文(94)建安字第4号文印的《建设职工伤亡事故报告与统计工作的通知》。
8、山东省建委、建管局,鲁建功立业安监(97)05号文件《关于做好建筑施工因工伤事故报告与统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出台的这些规定制度对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做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和制度不断改进和完善,使我国和省、市的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不断完善,逐步建立起一整套行之有效规定制度。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5号令》,该规定于1991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我国最早的一个《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定》。
75号令第五章第二十六条,讲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五六年国务院发布的《工人职工员伤亡事故报告规定》同时废止,《规定》分别阐明了“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处理,还有总则及附则。
75号令强调指出,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75号令规定了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的事故现场有关工员及各级部门逐级报告的程序。
第二章第三条,即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企业负责任接到到重伤、死、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查院(现改为公安部门)工地。
第七条,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告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第八条,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75号令规定了对伤亡事故的调查,人员组成及调查程序。
第九条,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前两款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它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研究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它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责任者。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部部门有权提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级劳动部门同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到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
规定任务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之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3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75号令规定了在对事故处理的几个原则.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事处理。
第十七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标,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违犯规定,在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心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不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伤亡事故记录重大未遂
LJA9—3
工程名称
发生事故时间
事故类别
事故性质
事故
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种
工龄
伤亡
情况
未遂
经济损失(元)
直接
间接
事故经过及处理情况:
工地负责人
记录人
年月日
LJA9-4
山东省建筑施工因工伤亡
事故调查处理结案申批表
事故单位:
市地主管部门: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总站监制
事故单位
发生事故时间
所有制性质
事故类别
资质等级
事故地点
专业
死亡人重伤人轻伤人
安全资格证书号
事故性质
隶书
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经过:
事故原因分析:
主要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组对责任者处理意见:
县(市、区)主管部门意见:
年月日(章)
市地主管部门意见:
年月日(章)
省建筑安全监督部门意见:
年月日(章)
LJA9-5
职工意外伤害保险
施工单位:
滨州市光大置业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滨州市北海佲墅1#、2#、3#、4#、7#、8#楼
日期:
2012年3月9日
资料员(章):
牛艳慧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总站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