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商业银行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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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第四章商业银行法,第四章商业银行法,在市场经济国家的金融体制中,商业银行是金融机构组织体系的主体。

所谓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经营对象,以利润最大化或股东收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提供多样化服务的综合信用中介机构。

它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汇兑结算为主要业务,并以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为主要经营原则。

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它是唯一能够接受活期存款的银行,通过发放贷款,创造存款货币,从而具有信用创造的功能。

现代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活动,范围极广,最能全面反映银行的基本特征。

过去,我国的四大专业银行身兼政策性银行和商业性银行的双重职能,结果是:

一身两任,职能不清,业务界限不清,风险责任不明,使国有专业银行难以实现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难以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

1994年开始的金融体制改革,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创建三家政策性银行,专司政策性银行业务,从而促使专业银行的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分离,向现代商业银行转化;并为改善中央银行对货币、信贷总量的调控创造条件。

1995年5月1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自同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组织及其活动开展的诸多问题进行了规定。

2003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依据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和金融发展的要求对该法进行了修订。

此后,我国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在混业经营、法人治理、内控体制机制、风险管理、股份制改革与上市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国务院及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在对商业银行的调控与监管过程中也颁布了大量的金融法规和规章。

第四章商业银行法,第一节商业银行法概述第二节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第一节商业银行法概述,一、商业银行的概念、性质及职能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

(二)商业银行的性质(三)商业银行的职能二、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及经营原则

(一)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二)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三、商业银行法的制定及其施行范围

(一)商业银行法的概念、性质和立法模式

(二)商业银行法的制定与修订(三)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调整对象范围,第一节商业银行法概述,一、商业银行的概念、性质及职能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经营对象,以利润最大化或股东收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提供多样化服务的综合信用中介机构,是金融企业的一种。

在我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2条的规定,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一节商业银行法概述,一、商业银行的概念、性质及职能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延伸阐述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模式各异自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金融机构组织大型化、集团化,金融业务经营混业化、综合化、全能化日益成为一种趋势,以应对工商企业巨型化、跨国经营等对金融服务需求多元化、金融资本跨国流动和金融竞争国际化的需求,金融各业机构、金融产品之间的界限日渐模糊。

由于历史传统、法律制度文化等方面的不同,世界各国金融机构的混业模式存在各种那样的差异:

(1)法人综合经营模式。

在该种模式下,同一法人可以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方面的业务而较少受到限制。

德国、瑞士等国家采用此种模式。

这种模式要求金融机构具有较强的法律观念、良好的信用文化传统和自律意识。

(2)以资本为纽带的集团综合经营模式。

这种模式从组织结构上设置了“防火墙”,一定程度地隔离了母子公司间的经营风险。

具体又可分为两种形式:

一是纯粹控股公司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控股公司自身并不直接经营金融业务,但可同时控制、管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或保险公司等。

二是事业型控股公司,即以某一业态的金融机构(或其它经济实体)作为投资母体,投资设立其它业态的金融机构,投资母体本身可以直接从事某类金融(或经济)业务,但其它业态的金融业务要由子孙公司办理。

第一节商业银行法概述,一、商业银行的概念、性质及职能

(二)商业银行的性质从前述关于商业银行的概念中,我们可归纳出商业银行具有以下三方面的性质:

商业银行是企业。

商业银行是金融企业。

商业银行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企业。

第一节商业银行法概述,一、商业银行的概念、性质及职能(三)商业银行的职能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组织体系的基本主体,其对现代经济生活的重要性集中反映在它的四个基本职能上面:

信用中介职能。

支付中介职能。

信用创造职能。

金融服务职能。

第一节商业银行法概述,二、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及经营原则

(一)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按我国商业银行法第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8)从事同业拆借;(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从事银行卡业务;(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3)提供保管箱服务;(14)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上述商业银行业务,按资金来源和用途,可归纳为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中间业务三大类。

第一节商业银行法概述,二、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及经营原则

(二)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我国商业银行法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概括起来,有以下8个原则:

1.“三性原则”。

2.“四自方针”商业银行“企业化经营”的原则。

3.业务往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4.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5.严格贷款的资信担保、依法按期收回贷款本息的原则。

6.依法营业,不得损害社会公益的原则。

7.公平竞争原则。

8.依法接受中国银监会等监管机构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一节商业银行法概述,三、商业银行法的制定及其施行范围

(一)商业银行法的概念、性质和立法模式概念。

商业银行法是调整商业银行的组织及其业务经营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商业银行法是指一切关于商业银行的组织及其业务经营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总称,除商业银行法外,尚包括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商业银行的组织及其业务经营的规定。

性质。

商业银行法在性质上属于企业法。

立法模式。

关于商业银行法的立法模式,各国不尽相同。

有的国家将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放在一起立法;有的国家将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分别立法。

将中央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分别立法,适应了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不同性质的要求。

至于是将商业银行和专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别立法,还是合并立法,取决于一国的经济、金融形势、金融政策取向和对银行含义的理解。

第一节商业银行法概述,三、商业银行法的制定及其施行范围

(二)商业银行法的制定与修订一般认为,世界上最早的银行法是1844年公布的英格兰银行法。

旧中国的银行立法始于清末光绪30年(公元1904年)户部奏准的试行银行章程。

国民党政府在大陆统治时期,于1931年3月制定了银行法,但未施行。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长时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我国金融业也实行单一的国家银行体制,规范银行组织及其业务开展的都是行政命令,相当长时期没有关于银行的立法。

我国目前德商业银行法是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并于2003年1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一节商业银行法概述,三、商业银行法的制定及其施行范围(三)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商业银行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业银行。

至于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虽然也从事某些融资业务,但其性质、组织形式等与银行有很大区别,对其资格要求也不同于银行。

按照“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精神,对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另行制定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为宜。

对政策性银行,考虑到它们的开发性、专业性和非盈利性等特定政策目标的要求,将以单行条例的形式予以规范,不在商业银行法的调整范围之列。

同时,商业银行法第92条规定:

“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有条件地适用商业银行法。

此外,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适用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

第二节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一、商业银行法的立法目的二、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三、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设立及变更

(一)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

(二)商业银行的设立(三)商业银行的变更四、商业银行的业务管理规定

(一)对商业银行负债业务的管理规定

(二)对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管理的规定(三)关于商业银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第二节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五、商业银行的财务会计管理

(一)商业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建立

(二)商业银行的会计报表的种类、编报及保存(三)呆账准备金的提取与核销(四)商业银行的会计年度与经营业绩审计六、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七、商业银行的接管和终止

(一)商业银行的接管

(二)商业银行的终止八、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第二节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一、商业银行法的立法目的商业银行法的立法目的,或称立法宗旨,是关于制定商业银行法所要达成的基本目标,或者说是商业银行法所要实现的基本任务。

我国商业银行法的立法目的:

一是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二是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三是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四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二节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二、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是指商业银行在从事金融活动、参与金融法律关系时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

如果有独立主体资格,它是以法人、合伙还是自然人的身份出现。

如果是法人,它是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还是社会团体法人。

商业银行和其他法律主体的关系如何。

第二节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三、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设立及变更

(一)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广义的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包括组织形式和狭义的组织机构两个方面。

狭义的组织机构又可分为内部组织机构和外部组织机构。

组织形式。

内部组织机构。

外部组织机构。

商业银行的外部组织机构一般有四种不同形式:

(1)单一银行制。

(2)总分行制。

(3)集团银行制。

(4)连锁银行制。

第二节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三、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设立及变更

(二)商业银行的设立1.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五个条件:

(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二节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三、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设立及变更

(二)商业银行的设立2.商业银行的设立程序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根据商业银行法和中国银监会发布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的规定,商业银行的设立程序可分为筹建申请、开业申请、申领证照三个程序。

第二节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三、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设立及变更

(二)商业银行的设立3.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的设立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的设立,对于经济、金融及行业竞争的影响很大。

所以,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置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必须经过中国银监会的审批。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由中国银监会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节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三、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设立及变更(三)商业银行的变更商业银行的变更是指商业银行组织的变更和重大事项的改变,包括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和重大事项的改变。

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应当经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

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

(1)变更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3)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4)调整业务范围;(5)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6)修改章程;(7)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8)商业银行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中国银监会审查其任职资格。

第二节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四、商业银行的业务管理规定

(一)对商业银行负债业务的管理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商业银行法第30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第二节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四、商业银行的业务管理规定

(二)对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管理的规定我国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开展贷款业务的基本规则作了规定,贷款业务的开展还需遵循民法通则、合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商业银行实行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银团贷款暂行办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对商业银行的投资业务,则依据“分业管理、分业经营”的原则,作了限制性规定。

第二节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四、商业银行的业务管理规定(三)关于商业银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1.银行结算业务的规定2.关于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的禁止性规定3.关于银行账户管理和禁止“公款私存”的规定4.关于营业时间的规定5.关于业务手续费的规定6.关于业务资料保存的规定7.关于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的法律规定,第二节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五、商业银行的财务会计管理

(一)商业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建立商业银行的财务会计活动贯穿于业务经营的全过程,渗透到银行业务的各个方面。

商业银行从资金的筹措到贷款的投放,始终离不开财会决策,财务会计管理的好坏对于商业银行的业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重要影响。

所以,我国商业银行法第54条规定:

“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准此,我国商业银行应当以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年2月15日发布)及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金融资产转移准则、套期保值准则、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等具体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12月4日发布)、金融企业财务规则(2006年12月7日发布)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银监会、人民银行对全国结算、联行等业务确定的统一制度和办法为依据,建立、健全各行的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及实施细则,从而保证商业银行财务会计活动的正确组织、保证商业银行财务会计资料的完整统一。

第二节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五、商业银行的财务会计管理

(二)商业银行的会计报表的种类、编报及保存会计报表的种类: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现金流量表)。

(4)其他为特定目的的需要而编制的报表及财务分析资料。

编制、报送会计报表的要求:

(1)真实可靠。

(2)全面完整。

(3)及时准确。

会计报表的保存: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财务会计报表、业务合同以及其他资料。

会计报表作为档案,其管理分为定期保管和永久保管。

定期保管分为15年和5年两种;而永久保管是在各级行保管规定年限后,按规定装订成册,编造清册,移交当地档案馆保管。

各级行必须建立健全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的档案保管、调阅和销毁制度,注意保密,做好保管工作。

第二节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五、商业银行的财务会计管理(三)呆账准备金的提取与核销呆账准备金制度的沿革。

呆账准备金的种类与计提。

按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呆账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在内,下同)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债权和股权资产计提的呆账准备金,包括一般准备和相关资产减值准备。

呆账准备金账务处理。

呆账准备金的报告与披露。

第二节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五、商业银行的财务会计管理(四)商业银行的会计年度与经营业绩审计我国的商业银行和其他企业一样,都是以日历年度为一个会计期间,即会计年度。

和国家预算年度也相一致。

会计年度的划分及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提交时限的规定,有利于督促商业银行结算账目,编制会计报表,及时提供银行经营的财务情况,便于有关部门进行审计,从而满足银行加强经营管理、银行股东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决策和监督的需要。

第二节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六、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包括商业银行内部的监督管理和商业银行的外部监督管理两方面。

(1)商业银行的内部监督管理;

(2)商业银行的外部监督管理商业银行的外部监督管理包括三个方面:

(1)来自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2)来自中央银行的检查监督。

(3)来自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管理。

商业银行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节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七、商业银行的接管和终止

(一)商业银行的接管商业银行的接管,是指金融管理机关通过一定的接管组织,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全面控制和管理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的行政管理行为。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64条至第68条就商业银行的接管作了明确规定:

1.接管的条件、目的及其法律后果2.接管的程序及实质,第二节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七、商业银行的接管和终止

(二)商业银行的终止商业银行的终止,是指商业银行法人资格的丧失,即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丧失。

相应的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也就停止。

因此,商业银行的终止,实质上是商业银行退出市场。

商业银行的终止事由。

按商业银行法第72条的规定有三种情形,即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商业银行终止的程序及债权债务清算。

按不同的终止事由有不同的程序。

第二节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八、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时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商业银行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是指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管人员及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违反该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其中,最主要的法律责任主体是商业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其他组织和个人,包括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及个人等,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是该法的责任主体。

至于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则有民事责任、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多种类型。

问题与思考1:

何谓商业银行?

其性质和职能包括哪些内容?

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有哪些?

金融监管机构在商业银行业务监管方面应如何适应金融创新的需要?

2003年我国商业银行法的修订在关于“三性原则”的规定方面将安全性原则取代效益性原则而规定为首要原则,这种立法变化说明了什么问题?

为什么说银行公司治理是我国国有银行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所在?

商业银行法的施行范围有哪些?

商业银行法与其它法律、法规在衔接配合方面存在哪些问题?

应如何修改完善?

问题与思考2:

我国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审慎性条件对商业银行的设立意义如何?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开展对商业银行的竞争有何重要意义?

我国商业银行法应如何完善这方面的立法?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内容有哪些?

为什么要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我国商业银行的呆账准备金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建立多类别的呆账准备制度对于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程度有何意义?

其作用机理是怎样完成的?

商业银行接管的目的及其实质是什么?

商业银行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内容?

问题与思考1:

何谓非银行金融机构?

我国主要有哪些非银行金融机构?

我国现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权限是怎样划分的?

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业务管理有哪些主要内容?

农村信用社应如何改革以适应农村金融体制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我国农村信用社省联社作为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授权,承担对辖内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对此功能定位你有何看法?

问题与思考2:

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在运营和监管方面存在哪些突出的问题?

应如何加以改进?

为什么要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什么样性质的金融机构?

汽车金融公司是何种性质的金融机构?

其设置意义怎样?

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及监管规定有哪些?

何谓邮政储蓄机构?

它吸收的存款如果继续转存人民银行将带来什么弊病?

为什么要对邮政储蓄体制进行全面性的改革?

对其改革发展你有何良策?

我国目前没有将典当行视为非银行金融机构,这种性质定位是否准确?

典当行较为普遍存在的非规范性行为对于稳定的金融秩序可能产生哪些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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