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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场制度汇编》

屠宰厂食品安全工作制度

一、屠宰厂厂长负责屠宰厂的食品安全工作,是本厂肉品质量安全第—责任人。

二、经常组织员工学习〈〈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完善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出厂肉品品质。

三、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和检疫检验规程。

四、做好肉品品质的管理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对肉品品质的全

程检验,确保出厂肉品安全放心。

五、实行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实行严格的消毒和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消毒工作到位和屠宰厂的环境卫生。

七、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公开向社会承诺:

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不进厂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品不出厂销售,有害肉品实行无害化处理,不屠宰注水畜禽、病死畜禽。

八、承担屠宰企业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

定点屠宰厂

二。

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屠宰厂检疫证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动物屠宰检疫工作,严格屠宰场检疫证章标志管理,根据〈〈动物防疫法》和〈〈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屠宰场检疫证章是指〈〈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检疫验讫印章和高温、销毁印章等。

第三条屠宰场检疫证章实行专人负责、专人保管。

每天使用的检疫证章,由驻场值班检疫员管理,换班时及时进行交接验收。

第四条检疫人员应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证照填写及应用规范》的规定规范填写检疫证明。

第五条验讫印章要保持清洁,保证正常使用,发现印章有损坏的,应向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及时予以更换。

第六条验讫印油应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有关规定。

第七条回收的检疫证明应及时登记归档。

第八条使用后的检疫证明存根应妥善保管,并及时上缴至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

第九条不得伪造、涂改、买卖、租用、转借检疫证章。

第十条各种证、章必须登记造册,实行可追溯管理。

秀山县泽孚定点屠宰厂

屠宰场驻场检疫人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检疫人员工作行为,进一步做好屠宰检疫各项工作,

根据〈〈动物防疫法》和〈〈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检疫人员应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着装整洁,持证上岗。

第四条加强业务学习,积极参加培训,熟练掌握专业技术和操作技能。

第五条应建立检疫员当班督导台,严格执行各项考勤、考核制度。

第六条严格按照规范开展屠宰检疫工作,做好屠宰动物入场查验、

待宰动物定时巡查、宰前、宰后检疫等工作。

第七条按规定对屠宰的动物及其产品开展实验室检验。

第八条对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

对检疫不合格的根据情况分别出具高温、销毁等无害化处理通知单。

第九条发现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应立即采取措施,并上报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按规定处理。

第十条监督屠宰场做好日常防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第条规范填写检疫合格证明,认真做好宰前、宰后检疫各项记

录,并及时汇总上报。

定点屠宰厂

屠宰动物标识回收销毁制度

第一条为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规范屠宰环节动物标识回收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和〈〈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屠宰场应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和农业部〈〈畜禽标识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关于畜禽标识的有关管理规定,实施动物标识回收工作。

第三条屠宰场应配备动物标识回收器具,明确专人负责屠宰动物标识拆取、收集、登记工作。

第四条驻场检疫人员对每天标识回收情况实行监督,核对数量,并签字确认。

第五条经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核准,对回收的标识,在检疫人员监督下进行定期销毁。

第六条认真做好标识回收、销毁等记录,记录归档保存两年。

秀山县泽孚定点屠宰厂

屠宰动物进场查验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动物进场查验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和〈〈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驻场检疫人员负责屠宰动物进场查验工作,必须在动物入场前准时到岗。

第三条对进场动物严格执行索证制度,收缴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杜绝没有检疫证明动物入场。

第四条核对动物种类数量、检疫证明是否在有效期内、出证机关是否合法、是否有官方兽医签证。

第五条对进厂动物核对是否佩带畜禽标识,对没有标识的动物严格按规定处理。

第六条对进场动物严格按照产地检疫规范逐头进行临床检查,无异常情况后方可进场。

第七条驻场检疫人员发现疑似染疫动物,要进行隔离观察,并

按个体临床检查要求作进一步检查,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验,待确诊后按规定处理;发现染疫动物,应及时上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运载工具进行清洗消毒后,凭签发的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方可离场。

第九条驻场检疫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进场记录,并将当日检疫证明整理归档,记录保存两年,检疫证明保存一年。

定点屠宰厂

第一条为规范动物屠宰检疫工作,确保检疫水平和质量,根据〈〈动物防疫法》和〈〈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动物屠宰检疫实施同步检疫制度,检疫时,应根据屠宰规模和岗位需要,合理配备屠宰检疫人员。

第三条机械化定点屠宰场及大中型动物屠宰检疫,应按头部检疫、内脏检疫、胴体检疫和实验室检疫等有关要求,设置检疫岗位;家禽等小型动物屠宰检疫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检疫岗位,并根据屠宰量配备检疫人员。

各检疫岗位应设置检疫牌,明确检疫内容。

第四条手工屠定点宰场,应按同步检疫要求,对屠宰后的动物进行集中吊挂,统一编号,由检疫人员逐头实施检疫。

第五条检疫人员检疫时,应严格按照屠宰检疫规范进行操作,对应检部位不得遗漏。

第六条检疫人员实施检疫时,应按以下方法进行:

(一)视检。

观察胴体皮肤、肌肉、胸腹膜、脂肪、天然孔及各种脏器的色泽、形态、大小、组织性状等是否正常;

(二)触检。

借助检疫工具进行触压或用手进行触摸,判断组织、器官的弹性和软硬度等是否正常;

(三)剖检。

借助检疫工具剖开胴体和脏器的应检部位,判断应检部位是否正常;

(四)嗅检。

应检部位不出现明显特征性变化时,必须依靠嗅觉

来进行判断

消毒制度

1、为了加强本场防疫消毒工作,控制动物疫情的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配备防疫消毒人员和相关设备,负责全场(厂)的防疫消毒工作。

3、屠宰场(厂)出入口、生产区门口设有符合要求的消毒池,各消毒池定期清洗、更换消毒药液,常年保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

4、生产区入口处设消毒更衣室,配备紫外线消毒灯、洗手消毒盆、衣柜、衣钩、工作服、帽、鞋等;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必须洗手消毒、更换工作服、帽、鞋后方可进入。

5、按规定对屠宰场地进行消毒。

卸载码头、运输工具装前卸后每次消毒;待宰间、屠宰车间、屠宰设备和工具每班消毒一次。

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每批消毒一次。

生活区每季度不少于1次大消毒。

6、生产区实行封闭管理,谢绝参观。

外来人员和非生产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生产区。

7、严格按比例配制消毒药,消毒药液应现配现用,交替使用。

8、认真做好消毒记录,如实记录消毒时间、消毒药、消毒浓度、消毒人员等,消毒记录保存2年以上。

定点屠宰厂无害化处理制度

1、本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对病害生猪或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2、配备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对下列动物或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1、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患有重大动物疫病的动物;

2、屠宰过程中经检疫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

3、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动物或动物品。

3、发生动物疫情时,无条件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要求处理病死、染疫或扑杀的同群动物及其粪水、垫料等污染物。

4、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5、动物粪水经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标准后排放,未经处理不得擅自排放。

6、认真做好病死生猪或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

定点屠宰厂

泽孚定点屠宰厂疫情报告制度

1、从事动物经营、运输、隔离、屠宰、检疫、检测等单位和个人都是动物疫情的责任报告人。

2、动物疫情的义务报告人:

在发现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或动物群体

发病或动物批量死亡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站报告。

3、报告动物疫情的同时应采取下列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病畜停留过

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病畜死亡时,应将其尸

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处置。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屠宰场(厂),

(6)限制人员流动。

4、报告动物疫情时应报告以下内容:

(1)发病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

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

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5、报告方式:

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秀山县泽孚定点屠宰厂

生猪定点屠宰厂环境卫生制度

一、屠宰场必须建立卫生责任制,实行卫生区包于,责任落实到

人;

二、屠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冲洗和消毒设备;

三、屠宰车间应配备防蝇、防蚊、防鼠设备;

四、屠宰车间内严禁吸烟和随地吐痰及便溺;

五、无关运输工具不得进入屠宰车间和白肉吊挂区;

六、屠宰车间的地面墙裙设备等用具要经常保持清洁(生产完毕

后应以热水洗刷或有效消毒药物消毒,下一班生产前应用清水彻底冲

洗干净);

七、生猪待宰间亦应及时冲洗干净并消毒。

定点屠宰厂

二。

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屠宰厂防疫制度

为了加强我厂生猪屠宰加工的监督管理,规范我厂生产加工行

为,根据〈〈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动物防疫合格证》制度,由我厂提出申请,经现场审查合格,方可从事动物屠宰、加工及储存。

二、企业要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凭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收购、屠宰动物,并做好入场登记;严禁收购无检疫证明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

四、设立检疫室,为驻场动物检疫监督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五、应定期消毒,配备消毒设备和药品,协助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

六、加强工作人员管理,定期体检,穿戴整洁,并有防护装备。

七、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制度、检疫档案管理制度、消毒制度等规章制度,并上墙。

泽孚定点屠宰厂

屠宰场安全管理制度

一、严禁没有检疫证明、耳标等合法标志的生猪进入屠宰场。

二、进场生猪经动物检疫员检查合格后方可屠宰;经检查不

合格的生猪在动物检疫员的监督下,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无害化处理达到100%

三、屠宰场不得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违者将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四、屠宰场生产的生猪产品经检疫检验合格后,凭检疫证明、检疫检验印章上市销售凭证出场,确保出场肉品100%^格

五、运载生猪和生猪产品的运载工具应当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六、严禁屠宰和加工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产品等行为。

七、屠宰场对肉品品质检验结果进行登记,确属屠宰场出场

的检疫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屠宰场应负责召回,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负有责任者有关部门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八、屠宰场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登记工作,确定专人逐日逐批如实记录,并接受动物检疫员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朔制。

九、加强场内卫生管理,经常保持场内清洁,按要求做好场

内消毒。

定点屠宰厂

待宰动物巡查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待宰动物巡查工作,确保待宰动物健康,根据〈〈动物防疫法》和〈〈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待宰动物实行巡查制度,动物入场后每2小时巡查一次,正式屠宰前再做一次检查,合格的出具准宰通知单。

第三条待宰动物巡查工作由值班检疫人员负责,值班人员应逐圈逐头进行检查。

第四条值班检疫人员要对照动物进场登记台帐,认真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态。

第五条加强对屠宰动物的监管,严防待宰动物注水以及注入其它有害物质等情况发生。

第六条对疑似染疫动物,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隔离观察,待确诊后按规定处理。

第七条对染疫动物,应紧急隔离,及时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对巡查中发现因热、压、挤等物理因素造成动物濒死的,应立即通知屠宰场进行急宰,并督促屠宰场采取相应的无害化处理措施。

第九条值班检疫员应及时填写好巡查记录以及其它相关记录,记录保存两年。

秀山县泽孚定点屠宰厂

定点屠宰场(厂)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一)动物入场及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

1、动物在进入定点屠宰场(厂)时,应持有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并须经驻场(厂)检疫人员查证验物,证物相符的方准入场,同时做好记录。

2、证物不符或无有效检疫合格证明的或未经检疫的动物,关入隔离观

察圈,隔离观察30天后进行重新检疫,合格动物方可屠宰,不合格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3、动物屠宰后经过驻场(厂)检疫人员宰后检疫、合格动物产品经检

疫人员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后方可出场。

不合格动物产品

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作好产品流向登记。

(二)检疫制度

1、屠宰动物前业主或货主应当向驻场(厂)检疫员提前申报检疫(提前6小时)。

2、经检疫合格的动物方可屠宰,对伤残等须急宰的动物应经驻场(厂)检疫员检查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3、不得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不得屠宰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

4、生猪宰后对头、蹄、内脏和旋毛虫进行检验,对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加盖验讫印章后方可出场,对牛羊等动物屠宰后按国家相关规定实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为了加强动物检疫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二、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三、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四、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五、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六、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

采用电

动物入场及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

1、动物在进入定点屠宰厂时,应持有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佩戴有免疫标识,并须经驻厂检疫人员查证验物,证物相符的方准入场,同时做好记录。

2、证物不符或无有效检疫合格证明的或未经检疫的动物,关入隔离观察圈,隔离观察30天后进行重新检疫,合格动物方可屠宰,不合格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3、动物屠宰后经过驻厂检疫人员宰后检疫、合格动物产品经检疫人员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后方可出场。

不合格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作好产品流向登记。

4、禁止任何未经驻厂检疫人员检疫的动物产品及副产物出厂。

秀山县泽孚定点屠宰厂

二。

——年三月十四日

检疫制度

1、屠宰动物前应当向驻厂检疫员提前申报检疫(提前6小时)。

2、经检疫合格的动物方可屠宰,对伤残等须急宰的动物应经驻厂检疫员检查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3、不得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不得屠宰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

4、生猪宰后对头、蹄、内脏和旋毛虫进行检验,对检疫合格的生猪广品,加盖验讫印章后方可出场,对牛羊等动物屠宰后按国家相关规定实施宰后检疫。

5、未经宰后检疫或宰后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不得出场金肖售。

6、对经宰后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必殖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定点屠宰厂

二。

——年三月十四日

肉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一、认真做好宰前检疫检验工作,对入厂畜禽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

二、严格按照屠宰操作规程和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对屠宰加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三、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屠宰加工过程进行肉品安全控制。

四、严格执行畜禽销售台帐管理制度,对畜禽肉品销售过程进行控制C

五、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从畜禽进厂、屠宰加工到销售全过程的肉品质量安全控制、可追溯的资料台帐记录体系。

六、承担屠宰企业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

秀山县泽孚定点屠宰厂

二。

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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