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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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统借自还主权外债预算管理需要,规范地方财政部门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根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统借自还主权外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18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地方财政部门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管理。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以下简称贷款)。

  第三条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记账方法、会计期间、会计结账和会计报表均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活动为依据,真实记录和反映贷款借入、使用和偿还情况等。

  第五条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发生外币业务除特殊规定外,按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记账。

  外币兑换业务或涉及外币兑换的交易事项,应当以交易实际采用的汇率,即银行买入价或卖出价折算,因汇率变动产生的折算差额计入净资产调整。

  年末应按照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对以外币计价或结算的相关项目进行折算,因汇率变动产生的差额计入净资产调整。

  本办法所指外币业务是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业务。

  第六条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实行收付实现制,部分事项同时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

  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对贷款借入、使用和偿还业务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贷款项目、部门(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

同时,按贷款项目、部门(单位)登记外币台账,详细记录贷款金额、利率、期限、偿还情况等。

  第八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对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业务单独设账核算。

第二章 新增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第九条 在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中增设资产类科目“141借出外债”、“142应收外债利息”、“143应收外债费用”;负债类科目“241借入外债”、“242应付外债利息”、“243应付外债费用”;净资产类科目“341净资产调整”。

  第十条 “141借出外债”科目,用于核算本级财政部门向下级财政部门或单位转贷的贷款本金。

  向下级财政部门转贷时,借记“债务转贷支出”科目,贷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

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净资产调整”科目。

  向单位转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

  收回下级财政部门偿还的贷款本金时,借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贷记“暂存款”或“暂付款”科目。

同时,借记“净资产调整”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回单位偿还的贷款本金时,借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借出且尚未收回的贷款本金。

  本科目应按贷款项目、部门或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一条 “142应收外债利息”科目,用于核算本级财政部门应向下级财政部门或单位收取的贷款利息。

  本级财政部门下达付息通知单时,借记“应收外债利息”科目,贷记“净资产调整”科目。

  收到下级财政部门或单位偿付利息时,借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贷记“暂存款”或“暂付款”科目。

同时,借记“净资产调整”科目,贷记“应收外债利息”科目。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应收未收的贷款利息。

  本科目应按贷款项目、部门或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二条 “143应收外债费用”科目,用于核算本级财政部门应向下级财政部门或单位收取的贷款手续费、承诺费、滞纳金等。

  本级财政部门下达付费通知单时,借记“应收外债费用”科目,贷记“净资产调整”科目。

  收到下级财政部门或单位偿付费用时,借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贷记“暂存款”或“暂付款”科目。

同时,借记“净资产调整”科目,贷记“应收外债费用”科目。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应收未收的贷款费用。

  本科目应按贷款项目、部门或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三条 “241借入外债”科目,用于核算财政部门作为债务主体,借入的贷款本金。

  实际收到贷款时,借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贷记“债务收入”等有关科目。

同时,借记“净资产调整”科目,贷记本科目。

  偿还贷款时,借记“债务还本支出”科目,贷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

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净资产调整”科目。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

  本科目应按贷款项目、部门或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四条 “242应付外债利息”科目,用于核算财政部门应付的贷款利息。

  收到付息通知单时,借记“净资产调整”科目,贷记“应付外债利息”科目。

  实际偿付利息时,借记“一般预算支出”、“暂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

同时,借记“应付外债利息”科目,贷记“净资产调整”科目。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付的贷款利息。

  本科目应按贷款项目、部门或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五条 “243应付外债费用”科目,用于核算财政部门应付的贷款手续费、承诺费、滞纳金等。

  收到付费通知单时,借记“净资产调整”科目,贷记“应付外债费用”科目。

  实际偿付费用时,借记“一般预算支出”、“暂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

同时,借记“应付外债费用”科目,贷记“净资产调整”科目。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付的贷款费用。

  本科目应按贷款项目、部门或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六条 “341净资产调整”科目,用于核算财政部门因借入、借出贷款以及汇率变化等引起预算收支和债权债务变动,而需要相应调整净资产的部分。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应调减净资产的部分;贷方余额反映应调增净资产的部分。

  本科目可根据管理需要进行相应的明细核算。

第三章 账务处理

第一节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借入和使用的核算

  第十七条 本级财政部门承担最终还款责任情况下的核算

  

(一)本级财政部门收到贷款资金时

  借:

其他财政存款

    贷:

债务收入/债务转贷收入——国外债务收入

  同时,借:

净资产调整

      贷:

借入外债

  

(二)贷款资金由本级财政同级部门(单位)使用

  1.本级财政部门支付贷款资金时,根据贷款资金支付相关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借:

一般预算支出

    贷:

其他财政存款 

  2.外方直接支付贷款资金时,本级财政部门根据贷款资金支付相关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借:

一般预算支出

    贷:

债务收入/债务转贷收入——国外债务收入

  同时,借:

净资产调整

      贷:

借入外债

  (三)贷款资金由下级财政同级部门(单位)使用

  1.本级财政部门支付贷款资金时

  

(1)本级财政部门根据贷款资金支付相关凭证及预算指标文件进行账务处理

  借:

补助支出

    贷:

其他财政存款

  

(2)下级财政部门收到贷款资金时,根据预算指标文件及相关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借:

其他财政存款

    贷:

补助收入

  (3)下级财政部门支付贷款资金给同级部门(单位)时

  借:

一般预算支出

    贷:

其他财政存款

  2.外方直接支付贷款资金时

  

(1)本级财政部门根据贷款资金支付相关凭证及预算指标文件进行账务处理

  借:

补助支出

    贷:

债务收入/债务转贷收入——国外债务收入

  同时,借:

净资产调整

      贷:

借入外债

  

(2)下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指标文件及相关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借:

一般预算支出

    贷:

补助收入 

  第十八条 下级财政部门承担最终还款责任情况下的核算

  

(一)本级财政部门收到贷款资金时

  借:

其他财政存款

    贷:

债务收入/债务转贷收入——国外债务收入

  同时,借:

净资产调整

      贷:

借入外债

  

(二)贷款资金转贷给下级财政部门,由下级财政同级部门(单位)使用,财政部门支付贷款资金时

  1.本级财政部门支付贷款资金时,根据贷款资金支付相关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借:

债务转贷支出

    贷:

其他财政存款

  同时,借:

借出外债

      贷:

净资产调整

  2.下级财政部门收到贷款资金时

  借:

其他财政存款

    贷:

债务转贷收入——国外债务收入

  同时,借:

净资产调整

      贷:

借入外债

  3.下级财政部门支付贷款资金给同级部门(单位)时,根据贷款资金支付相关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借:

一般预算支出

    贷:

其他财政存款 

  (三)贷款资金转贷给下级财政部门,由下级财政同级部门(单位)使用,外方直接支付贷款资金时

  1.本级财政部门根据贷款资金支付相关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借:

债务转贷支出

    贷:

债务收入/债务转贷收入——国外债务收入

  同时,借:

借出外债

      贷:

借入外债

  2.下级财政部门根据贷款资金支付相关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借:

一般预算支出

    贷:

债务转贷收入——国外债务收入

  同时,借:

净资产调整

      贷:

借入外债

  第十九条 单位承担最终还款责任情况下的核算

  

(一)本级财政部门收到贷款资金时

  借:

其他财政存款

    贷:

债务收入/债务转贷收入——国外债务收入

  同时,借:

净资产调整

      贷:

借入外债

  

(二)贷款资金转贷给部门(单位),本级财政部门支付贷款资金时

  借:

借出外债

    贷:

其他财政存款

  (三)贷款资金转贷给部门(单位),外方直接支付贷款资金时,本级财政部门的账务处理为

  借:

借出外债

    贷:

债务收入/债务转贷收入——国外债务收入

  同时,借:

净资产调整

      贷:

借入外债

第二节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还本的核算

  第二十条 本级财政部门偿还本级财政承担的贷款本金时

  借:

债务还本支出

    贷:

其他财政存款

  同时,借:

借入外债

      贷:

净资产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级财政部门偿还下级财政承担的贷款本金

  

(一)收到下级财政部门偿还的贷款本金时

  借:

其他财政存款

    贷:

暂存款/ 暂付款

  同时,借:

净资产调整

      贷:

借出外债

  

(二)偿还下级财政承担的贷款本金时

  借:

暂存款/暂付款

    贷:

其他财政存款

  同时,借:

借入外债

      贷:

净资产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级财政部门偿还部门(单位)承担的贷款本金

  

(一)收到部门(单位)偿还的贷款本金时

  借:

其他财政存款

    贷:

借出外债

  

(二)偿还部门(单位)承担的贷款本金时

  借:

债务还本支出

    贷:

其他财政存款

  同时,借:

借入外债

      贷:

净资产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级财政部门作为担保人情况下的核算

  

(一)本级财政部门履行担保责任,偿还贷款本金时

  借:

暂付款

    贷:

其他财政存款 

  

(二)本级财政部门行使追索权,收回贷款本金时

  借:

其他财政存款

    贷:

暂付款 

  (三)本级财政部门最终未收回贷款本金,经核准列支时

  借:

一般预算支出

    贷:

暂付款 

第三节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付息的核算

  第二十四条 本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下发的付息通知单时,按照通知单上列明的金额和汇率折算后进行账务处理

  借:

净资产调整

    贷:

应付外债利息

  第二十五条 本级财政部门向下级财政部门或单位下发付息通知单时,按照通知单上列明的金额和汇率折算后进行账务处理

  借:

应收外债利息

    贷:

净资产调整

  第二十六条 本级财政部门偿付本级财政承担的贷款利息时

  借:

一般预算支出

    贷:

其他财政存款

  同时,借:

应付外债利息

      贷:

净资产调整

  第二十七条 本级财政部门偿付下级财政承担的贷款利息

  

(一)收到下级财政部门偿付的贷款利息时

  借:

其他财政存款

    贷:

暂存款/暂付款 

  同时,借:

净资产调整

      贷:

应收外债利息

  

(二)偿付下级财政部门承担的贷款利息时

  借:

暂存款/暂付款

    贷:

其他财政存款

  同时,借:

应付外债利息

      贷:

净资产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本级财政部门偿付部门(单位)承担的贷款利息

  

(一)收到部门(单位)偿付的贷款利息时

  借:

其他财政存款

    贷:

暂存款/暂付款

  同时,借:

净资产调整

      贷:

应收外债利息

  

(二)偿付部门(单位)承担的贷款利息时

  借:

暂存款/暂付款

    贷:

其他财政存款

  同时,借:

应付外债利息

      贷:

净资产调整

  第二十九条 本级财政部门作为担保人情况下的核算

  

(一)本级财政部门履行担保责任,偿付贷款利息时

  借:

暂付款

    贷:

其他财政存款 

  

(二)本级财政部门行使追索权,收回贷款利息时

  借:

其他财政存款

    贷:

暂付款 

  (三)本级财政部门最终未收回贷款利息,经核准列支时

  借:

一般预算支出

    贷:

暂付款 

第四节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付费的核算

  第三十条 本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下发的付费通知单时,按照通知单上列明的金额和汇率折算后进行账务处理

  借:

净资产调整

    贷:

应付外债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级财政部门向下级财政部门或部门(单位)下发付费通知单时,按照通知单上列明的金额和汇率折算后进行账务处理

  借:

应收外债费用

    贷:

净资产调整

  第三十二条 本级财政部门偿付本级财政承担的贷款费用时

  借:

一般预算支出

    贷:

其他财政存款

  同时,借:

应付外债费用

      贷:

净资产调整

  第三十三条 本级财政部门偿付下级财政承担的贷款费用

  

(一)收到下级财政部门偿付的贷款费用时

  借:

其他财政存款

    贷:

暂存款/暂付款

  同时,借:

净资产调整

      贷:

应收外债费用

  

(二)偿付下级财政部门承担的贷款费用时 

  借:

暂存款/暂付款

    贷:

其他财政存款

  同时,借:

应付外债费用

      贷:

净资产调整

  第三十四条 本级财政部门偿付部门(单位)承担的贷款费用

  

(一)收到部门(单位)偿付的贷款费用时

  借:

其他财政存款

    贷:

暂存款/暂付款

  同时,借:

净资产调整

      贷:

应收外债费用

  

(二)偿付部门(单位)承担的贷款费用时

  借:

暂存款/暂付款

    贷:

其他财政存款

  同时,借:

应付外债费用

      贷:

净资产调整

  第三十五条 本级财政部门作为担保人情况下的核算

  

(一)本级财政部门履行担保责任,偿付贷款费用时

  借:

暂付款

    贷:

其他财政存款

  

(二)本级财政部门行使追索权,收回贷款费用时

  借:

其他财政存款

    贷:

暂付款 

  (三)本级财政部门最终未收回贷款费用,经核准列支时

  借:

一般预算支出

    贷:

暂付款

第五节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

本息费减免的核算

  第三十六条 本级财政部门收到贷款本金减免通知单时,按照通知单上列示的金额和汇率折算后进行账务处理

  借:

借入外债

    贷:

净资产调整

  第三十七条 本级财政部门向下级财政、部门(单位)下发贷款本金减免通知单时,按照通知单上列示的金额和汇率折算后进行账务处理

  借:

净资产调整

    贷:

借出外债

  第三十八条 本级财政部门收到贷款利、费减免通知单时,按照通知单上列示的金额和汇率折算后进行账务处理

  借:

应付外债利息/应付外债费用

    贷:

净资产调整

  第三十九条 本级财政部门向下级财政部门、(部门)单位下发贷款利、费减免通知单时,按照通知单上列示的金额和汇率折算后进行账务处理

  借:

净资产调整

    贷:

应收外债利息/应收外债费用

第六节 年终结算扣缴统借自还主权

外债本息费的核算

  第四十条 本级财政部门未按时偿还贷款本金,通过年终结算扣缴

  

(一)被上级财政部门扣缴贷款本金时

  借:

暂付款——××地方外债还本

    贷:

与上级往来

  同时,借:

借入外债

      贷:

净资产调整

  

(二)列报支出时,对应由本级财政部门承担的还本支出

  借:

债务还本支出

    贷:

暂付款——××地方外债还本

  (三)年终结算扣缴下级财政部门贷款本金时

  借:

与下级往来

    贷:

暂存款/暂付款

  同时,借:

净资产调整

      贷:

借出外债

  第四十一条 本级财政部门未按时偿付贷款利息,通过年终结算扣缴

  

(一)被上级财政部门扣缴贷款利息时

  借:

暂付款——××地方外债付息

    贷:

与上级往来

  同时,借:

应付外债利息

      贷:

净资产调整

  

(二)列报支出时,对应由本级财政部门承担的利息支出

  借:

一般预算支出

    贷:

暂付款——××地方外债付息

  (三)年终结算扣缴下级财政部门贷款利息时

  借:

与下级往来

    贷:

暂存款/暂付款

  同时,借:

净资产调整

      贷:

应收外债利息

  第四十二条 本级财政部门未按时偿付贷款费用,通过年终结算扣缴

  

(一)被上级财政部门扣缴贷款费用时

  借:

暂付款——××地方外债付费

    贷:

与上级往来

  同时,借:

应付外债费用

      贷:

净资产调整

  

(二)列报支出时,对应由本级财政部门承担的贷款费用支出

  借:

一般预算支出

    贷:

暂付款——××地方外债付费

  (三)年终结算扣缴下级财政部门贷款费用时

  借:

与下级往来

    贷:

暂存款/暂付款

  同时,借:

净资产调整

      贷:

应收外债费用

第七节 特殊业务的核算

  第四十三条 本级财政部门收到贷款先征费扣收通知单时

  

(一)本级财政部门对应由本级财政承担的部分

  借:

一般预算支出

    贷:

债务收入/债务转贷收入——国外债务收入

  同时,借:

净资产调整

      贷:

借入外债

  

(二)本级财政部门对应由下级财政承担的部分

  借:

债务转贷支出

    贷:

债务收入/债务转贷收入——国外债务收入

  同时,借:

借出外债

      贷:

借入外债

  (三)本级财政部门对由部门(单位)承担的部分

  借:

借出外债

    贷:

债务收入/债务转贷收入——国外债务收入

  同时,借:

净资产调整

      贷:

借入外债

  第四十四条 本级财政部门退回贷款资金时

  借:

债务收入/债务转贷收入——国外债务收入

    贷:

其他财政存款

  同时,借:

借入外债

      贷:

净资产调整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对统借自还主权外债到期挂账情况登记相应台账。

第四章 新旧会计账目衔接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地方财政部门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不再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转贷会计制度〉的通知》(财际字〔1999〕165号)。

  第四十七条 本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级财政部门下发通知单上列示的汇率(如没有列示,按照2011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对相关资产负债项目账面余额进行折算后,按下列规定做好新旧账目衔接:

  

(一)将原“应收本金”、“应收联合融资款——本金”科目的借方余额还原为协议币种对应金额,加上“应收统借自还款”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借出外债”科目的借方。

  

(二)将原“应收利息”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应收外债利息”科目的借方。

  (三)将原“应收承诺费”、“应收汇兑风险损益”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应收外债费用”科目的借方。

  (四)将原“借出周转款”、“应收垫付款”、“应收串换款”、“其他应收款”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暂付款”科目的借方。

  (五)将原“银行存款”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其他财政存款”科目的借方。

  (六)将原“应付本金”、“应付联合融资款——本金”科目的贷方余额还原为协议币种对应金额,加上“贷款协定总额”科目的贷方余额,减去“已生效未提取贷款”科目借方余额,转入“借入外债”科目的贷方。

  (七)将原“应付利息”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应付外债利息”科目的贷方。

  (八)将原“应付承诺费”、“应付汇兑风险损益”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应付外债费用”科目的贷方。

  (九)将原“预算周转款”、“借入周转款”、“应付串换款”、“其他应付款”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暂存款”科目的贷方。

  (十)将到期债务挂账本息转入相应台账。

  附: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使用的相关会计科目(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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