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宅区物业移交验收接管理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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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宅区物业移交验收接管理方法
常德市都市住宅区物业移交验收接管治理方法
第一条为加强都市住宅区物业治理,保证都市住宅区的开发建设达到规划、设计和物业治理要求,有利于住宅区物业治理的正常进行,维护物业出售单位、业主、物业治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依照《常德市都市住宅区物业治理方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都市住宅区物业移交验收接管,是指物业治理内物业出售单位将符合本方法规定的住宅区物业移交给业主、业主组织,业主、业主组织按本方法对住宅区物业验收并接管的全过程。
第三条本市都市规划区域内相对集中的居住区的物业移交验收接管,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常德市房地产治理局具体负责全市住宅区物业移交验收接管的监督和治理。
县(市)、区物业治理协调部门,按职能分工和市物业治理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移交验收接管。
第五条都市住宅区物业移交接管验收,由市物业治理主管部门、县(市)、区物业治理协调部门,住宅区物业出售单位、业主委员会、相关物业治理企业及相关服务治理单位和所在地派出所、居委会等单位组成物业移交验收接管小组。
市物业治理主管部门主持、指导物业移交验收接管小组工作;物业出售单位负责物业移交验收的申请和组织;业主委员会负责验收和接管。
第六条物业移交验收接管的要紧内容包括:
(一)住宅区规划设计的落实情况和满足物业治理要求的情况;
(二)各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情况;
(三)基础设施、公共设施设备的质量和完善情况﹔
(四)维修基金代收代缴情况﹔
(五)公用设施设备及相关房屋产权界定﹔
(六)服务用房的提供和产权落实情况;
(七)物业资料移交情况;
(八)有关承诺的落实情况;
(九)物业移交验收接管前、后的相关责任明确与界定;
(十)前期物业治理情况;
(十一)物业移交验收接管小组在物业移交验收接管过程中议定的其它内容。
第七条都市住宅区物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方可进行物业移交验收接管。
(一)物业已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和有关专业治理部门的要求建设完毕,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物业已通过单项验收和竣工综合验收并达到合格要求。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施工机具和余渣已全部清理完毕;
(三)物业已具备相关服务治理单位向最终用户收费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设施条件。
道路、给排水、排污等管道畅通;
(四)配套建设的各项公用服务设施已到位并能正常使用,绿化工程符合规划要求,消防等设施齐备;
(五)物业治理用房、物业资料按《常德市都市住宅区物业治理方法》规定,巳及时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且具备实行封闭式物业治理的差不多要求。
住宅区房屋总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治理用房不得少于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五,且物业治理用房建筑面积最低许多于五十平方米;住宅区房屋总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至五万平方米的,物业治理用房不得少于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且物业治理用房建筑面积最低许多于一百五十平方米;住宅区房屋总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治理用房不得少于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且物业治理用房建筑面积最低许多于两百平方米。
(六)已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会,住宅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
(七)建立、交缴和归集了维修基金;
(八)房屋幢、户号已编排并经有关部门确认;
(九)已实行前期物业治理。
第八条住宅区物业移交验收接管时,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规划部门最终批准的四图一书。
(规划总平面图、道路规划图、市政设施管网综合规划图、绿化规划图及区详细规划讲明书);
(二)住宅区内所有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竣工图纸(包括竣工总平面图、单项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地下管线竣工图);
(三)住宅区内房屋、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设备等项目清单及产权归属证明;
(四)住宅区销售时公布的物业治理方案与承诺、前期物业治理服务合同;
(五)各公用设施设备的合格证明和使用讲明以及保修书;
(六)单项工程承、发包合同及保修责任书;
(七)物业移交方案、物业清单和房屋业主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