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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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
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
申请人姓名
张三
家庭人口
2
户籍所属区、街(镇)
xx区xx街
社区居委会
xx居委
户籍地址
xx区xx路xx街(巷)xx号xx房
居住地所属
区、街(镇)
xx区xx街
居住地所属
社区居委会
xx居委
居住地址
xx区xx路xx街(巷)xx号xx房
邮政编码
510000
联系电话
8319xxxx
№:
穗经适房申字号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印制
2009年12月
第一部分:
申请家庭填写部分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承诺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承诺如下:
(一)本申购表第一部分第二项内容填写的成员,除配偶外,其他家庭成员与申请人都是我户家庭成员,都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没有挂户人员。
(二)保证提供的资料、证明、证件真实有效。
如有虚报、瞒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行为,自愿退还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接受住房保障部门的处理。
(三)同意将表内所申报的内容向社会公示。
(四)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员结构、婚姻状况等发生改变的,保证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书面材料如实申报。
(五)愿意接受和服从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安排,按照轮候或摇珠顺序,解决住房问题。
(六)如原以公房租金标准租住公房或租住廉租住房的家庭,保证在购买并入住经济适用住房后3个月内退回原住的公房或廉租住房。
(七)购房入住后,自觉接受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遵守住宅小区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规定,按规定标准缴纳水电、煤气费和物业管理费等有关费用。
(八)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九)在申请和享受住房保障过程中,本户如有违反有关政策法规行为的,愿意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理。
(十)购房后房屋的产权人为:
张三、李四。
承诺人签名(按第一部分第二项表内序号排列):
1张三;2李四;3;4;
5;6;7;8。
20xx年xx月xx日
二、家庭成员情况
序号
姓名
与申请人关系
性别
是否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户口在穗的开始时间(年月)
婚姻状况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街道)
上年度可支配收入(元)
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是否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是否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
是否曾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1
张三
申请人
男
是
1973-05-09
已婚
44022519730503xxxx
广州市xx百货公司
24936
否
否
否
2
李四
夫妻
女
是
1976-05-09
已婚
44010519760509xxxx
广州市xxx公司
9000
否
否
否
3
4
5
6
7
8
注:
1、“购房优惠政策”是指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2、五年内是否购买或出售过房产的“房产”包括住宅、商业用房等。
购买预售商品房的,以商品房预售契约备案登记时间为准;购买商品房现楼或购、售二手房的,以房产证上核准登记时间为准。
3、如家庭成员较多上述表格填不下的,可另纸附后。
三、家庭收入情况
家庭上年度可支配总收入(元)
33936
家庭总人口数
2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人)
16968
四、家庭住房情况
(一)现住房情况
住房
地址
房屋产权性质
购买时间(年月)
建筑面积(m2)
居住面积(m2)
自有产权住房合计
建筑面积(m2)
居住面积(m2)
住房1
xx区xx巷xx号xx房
借住
70.58
60.04
住房2
住房3
注:
1、房屋产权性质应填写自有产权住房,租直管公房,租单位公房,租、借住私房,住父母(亲戚)房等;
2、自有产权住房需填写购买时间,购买预售商品房的,以商品房预售契约备案登记时间为准,购买商品房现楼或二手房的,以房产证上核准登记时间为准;
3、“居住面积”是指厅、房的净空面积。
(二)住房被拆迁情况
请如实在下表括号内填写或打“”
1.被拆迁住房地址:
(无);
建筑面积:
()m2;居住面积:
()m2;是否自有产权住宅:
()是()否;
2.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
(),补偿金额:
( )元;
(2)房屋产权调换:
()
安置地址:
()
建筑面积:
()m2;居住面积:
()m2;
注:
若无拆迁情况填写,则在“被拆迁住房地址”栏上填写“无”。
(三)已出售住房情况
住房
地址
建筑面积(m2)
居住面积(m2)
出售时间(年月)
备注
住房1
无
住房2
小计
注:
出售时间以房产证上核准登记时间为准,若无已出售住房情况,需在地址栏填“无”。
(四)父母住房情况
姓名
与申请人关系
身份证号码
自有产权住房地址
建筑面积(m2)
张生
父子
44011119471119xxxx
xx区xx路xx街xx号xx房
62.01
陈姐
母子
已故
无
杨姐
岳母与女婿
44010119481129xxxx
xx区xx街xx号
55.03
李生
翁婿
已故
无
注:
需填写申请人夫妇双方父母在本市自有产权房屋情况,无自有产权房屋的,需填写双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码后在地址栏填“无”。
五、家庭资产申报情况
单位:
元
银行存款
土地、房产估价
汽车估价
投资类资产价值
收藏品估价
其他
家庭成员1(申请人)
10000
0
0
0
0
0
家庭成员2
22891
0
0
0
0
0
家庭成员3
家庭成员4
家庭成员5
家庭成员6
家庭成员7
家庭成员8
累计
32891
家庭资产合计(万元)
3.2891
注:
1、“银行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土地、房产”是指住房、商铺、工业物业、停车位或单独的可转让土地;“投资类资产”是指企业股份、股票、基金、债券等;“收藏品”是指具有收藏价值的字画、古币、瓷器、邮票、金玉器等;
2、在申报家庭资产时,应当将价值800元以上的上述物品和其他物品全部统计在内,若无该类资产,则在相应格内填写“0”。
六、家庭其他情况
1、申请人婚龄:
(1)婚姻时间:
2002年8月至今(或至年月);
(2)婚姻时间:
年月至今(或至年月);
(3)婚姻时间:
年月至今(或至年月);
2、是否属于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包括租赁补贴、实物配租或公房租金核减):
()是(√)否;
3、特殊加分情形共(0)人次,其中:
(1)烈士遗属:
(0)人;
(2)优抚对象:
(0)人;
(3)孤老:
(0)人;
(4)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
(0)人;
(5)转业复员军人:
(0)人;
(6)三级以上(即一、二、三级及重度)的残疾人:
(0)人;
(7)受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
(0)人次。
4、是否有参加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状况调查:
(√)是()否;
5、三级以下(即四、五级及轻度,不含三级)残疾人:
(0)人。
第二部分:
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填写部分
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查意见
本单位职工(本街道、镇居民),其表中所填报的上年度可支配收入情况属实。
本单位职工(本街道、镇居民),其表中所填报的上年度可支配收入情况属实。
经办人:
经办人:
劳资专用章:
单位公章:
劳资专用章:
单位公章:
年月日
年月日
本单位职工(本街道、镇居民),其表中所填报的上年度可支配收入情况属实。
本单位职工(本街道、镇居民),其表中所填报的上年度可支配收入情况属实。
经办人:
经办人:
劳资专用章:
单位公章:
劳资专用章:
单位公章:
年月日
年月日
本单位职工(本街道、镇居民),其表中所填报的上年度可支配收入情况属实。
本单位职工(本街道、镇居民),其表中所填报的上年度可支配收入情况属实。
经办人:
经办人:
劳资专用章:
单位公章:
劳资专用章:
单位公章:
年月日
年月日
本单位职工(本街道、镇居民),其表中所填报的上年度可支配收入情况属实。
本单位职工(本街道、镇居民),其表中所填报的上年度可支配收入情况属实。
经办人:
经办人:
劳资专用章:
单位公章:
劳资专用章:
单位公章:
年月日
年月日
注:
1.申购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的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2.申购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的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所在单位未设劳动工资管理机构的,加盖单位公章。
3.申购家庭成员属其他人员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户籍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配合调查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确认盖章。
第三部分: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市审核单位填写部分
一、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意见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审意见
1.该家庭自有产权住房居住面积合计(只包括厅房)m2,人口为人,人均居住面积为m2。
2.该家庭上年度可支配总收入为元,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3.该家庭资产净值为元。
4.该家庭填报的本申购表第一部分第二、三、五、六项内容情况属实。
5.经审核:
()该家庭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
()不符合,原因。
已于年月日书面通知该家庭。
经办人:
复核人:
盖章:
年月日
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示情况
公示情况
1.公示时间:
年月日~年月日。
2.公示结果:
()无人提出异议,不须核查,公示通过;
()有异议,须核查。
异议情况。
3.核查结果:
()异议成立,不符合条件,原因已于年月日书面通知该家庭。
()异议不成立,符合条件,原因。
经办人:
复核人:
盖章:
年月日
三、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复审意见
区复审意见
1.已会区民政局复核相关情况。
2.该家庭自有产权住房居住面积合计(只包括厅房)m2,人口为人,人均居住面积为m2。
3.经审核:
()该家庭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按《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评分标准评定为:
分。
()该家庭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原因。
已于年月日书面通知该家庭。
经办人:
复核人:
盖章:
年月日
四、市国土房管局网站公示情况
公示情况
1.公示时间:
年月日~年月日。
2.公示结果:
()无人提出异议,不须核查,公示通过;
()有异议,须核查。
异议情况。
3.异议核查结果:
()异议成立,不符合条件,原因已于年月日书面通知该家庭。
()异议不成立,符合条件,原因。
经办人:
复核人:
盖章:
年月日
五、市住房保障办审批意见
()已会市民政局,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同意发放《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明》,该家庭从年月日起进入轮候购房。
()已会市民政局,经公示,异议成立,不同意发放《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明》。
经办人:
复核人:
盖章:
年月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指南
一、申请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5.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
6.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月可支配收入、家庭年可支配收入、
人均居住面积及家庭资产净值限额标准
家庭组成(人)
家庭月可
支配收入
(元)
家庭年可
支配收入
(元)
年人均可
支配收入
(元)
人均居住面积
(㎡)
家庭资产净值限额
(万元)
1
1524
18287
18287
<10
11
2
3048
36574
<10
22
3
4572
54861
<10
33
≥4
6096
73148
<10
44
二、申购程序
(一)领表。
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
(二)申请:
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购表,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购表和相关材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按规定受理申请。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购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
2.现住房证明;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资料及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其他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4.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取得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的,提供毕业证书及在穗工作的相关证明;
5.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市区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6.现役军官、军队文职干部提供经市军队转业干部办公室确认的符合转业安置本市条件的证明材料;
7.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残疾人以及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8.家庭资产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9.诚信承诺书。
以上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收入、资产、住房面积的证明材料按照《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提供。
(三)初审和公示: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后将申请人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同时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
(四)复核:
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局复核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评分,评分后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住房保障办;区民政局同时将申请资料报市民政局备案。
(五)批准和公示:
市住房保障办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民政局将经复核符合申购资格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地址、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情况、受理单位和方式等在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市住房保障办提出。
市住房保障办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办在2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人取得购房资格并公告,同时向申请人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准购证明。
(六)轮候:
市住房保障办应当将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按照得分高低排列轮候顺序;分数相同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轮候的先后顺序。
(七)配售通知:
市住房保障办根据房源情况,并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配售通知。
(八)选房:
接到配售通知的轮候人可根据配售项目房源情况选择购房或继续轮候。
选择购房的,申请人可挑选住房3次。
申请人选定住房后,应当当场签订选房确认书,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
申请人拒绝选房的,或经3次选择不能选定住房的,或已签订选房确认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或取得房号后放弃购房的,视同放弃本次购买资格;放弃购买资格的,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购房。
三、有关问题解析
(一)广州市城镇户口认定问题
1.申请人必须具有广州市城镇户口,含单位的集体户口人员。
2.广州市城镇户口的范围:
包括广州市辖十区城镇户口(不含从化、增城两市)。
3.广州市城镇户口不包括蓝印户口。
(二)申请人家庭成员认定问题
1.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
2.申请人与申请人配偶除外的其它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养父母养子女及其直系隔代关系)。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4.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移出本市市区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三)申请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问题
1.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是指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除以共同申请的家庭人口数。
2.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
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上年度的可支配收入总和。
3.可支配收入:
是指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用于最终支出和其它非义务性支出以及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家庭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
它是家庭总收入扣除交纳的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费以及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记账补贴后的收入。
计算公式为:
可支配收入=总收入-交纳所得税-交纳的财产税-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
4.总收入:
包括四大部分:
(1)工资性收入:
包括工资及补贴收入、其他劳动收入。
(2)经营性净收入:
指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净收入。
(3)财产性收入包括利息收入、股息与红利收入、保险收入、其他投资收入、出租房收入、知识产权收入。
(4)转移性收入:
包括养老金或离退休金、社会救济收入辞退金、赔偿收入、保险收入、失业收入、赡养收入、捐赠收入、亲友搭伙费、提取住房公积金、记账补贴、其他转移收入。
5.可支配收入的核定
(1)申购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的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2)申购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的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所在单位未设劳动工资管理机构的,加盖单位公章。
(3)申购家庭成员属其他人员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户籍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配合调查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确认盖章。
(四)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
下列住房纳入申购家庭现有(或已有过)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自行建造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
2.自有私房和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有住房;
3.购买的住房;
4.已出售的住房;
5.已拆迁补偿的住房(含已取得拆迁补偿款的住房或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
(五)产权及售后管理
1.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为有限产权,不得出租、出借,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2.购得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办回购或安排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购买,回购或购买的价格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回购或购买后原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
3.购得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因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需要转移房屋产权的,拟接受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持市住房保障办出具的有关证明,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后,原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
4.购得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市住房保障办可优先回购。
购房人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房地产权证上重新注记。
土地收益等价款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80%计算。
土地收益等价款全额上交市财政。
5.购得经济适用住房后,申请人不再享受政府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6.购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办回购,回购的价格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回购后原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
7.购房人提供家庭收入、资产或住房情况等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要求其退还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依法注销其房地产权登记,按照原价退回房价款;如该经济适用住房是购房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唯一的自有产权住房的,可由购房人按同一地段同一类型商品房市场价补足购房款;
(2)按市场价向其计收从购买之日起至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之日止的租金;
(3)按照购房合同约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