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锦能源煤矿三违认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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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锦能源煤矿三违认定办法

 

永锦〔2015〕号

关于印发河南永锦能源有限公司“三违”

界定标准的通知

各单位、部室,枣园煤业、富山煤业:

根据永煤公司及上级部门下发的“三违”界定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和矿井日常管理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制定了《河南永锦能源有限公司“三违”界定标准》,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河南永锦能源有限公司

2015年8月10日

 

永锦能源“三违”界定标准

一、共性部分

(一)严重“三违”

1.无安全措施组织安排施工;

2.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的职工上岗作业;

3.施工设计、作业规程编制与现场不符或编制、审批程序违反规定;

4.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

5.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6.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

7.特殊工种未经培训安排上岗;

8.不服从管理、殴打、谩骂正常行使职责的安全管理人员;

9.破坏、偷盗安全生产设施、材料、设备;

10.井下随意拆卸矿灯;

11.喝酒后上岗的;

12.入井私自携带烟火或易燃物品的;

13.乘车或行走时随意乱发各种紧急信号;

14.安全管理人员及安检员、瓦检员未按规定执行井下现场交接班制度,或在井下睡岗;

15.随意破坏安全设施;

16.私藏、偷盗雷管、炸药或盗割电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

17.在罐帽上作业不系安全带;

18.井口房、罐笼内随意向井筒内抛洒物品;

19.设备在运行中岗位司机睡岗的;

20.其他认为严重的“三违”行为。

(二)一般“三违”

1.班中睡觉、打架;固定岗位脱岗不执行交接班制度;

2.上下井不排队候车,强上抢下;

3.各种记录及交接班记录签名代签或假签名,提前填写记录造假的;

4.闲杂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的;

5.跨越输送带,不走专设过桥;

6.入井不按规定佩戴自救器、安全帽、矿灯、人员定位器的;

7.入井穿化纤衣服的;

8.不按规定发送人行车信号或罐笼超员;

9.乘平巷、斜巷人行车不挂(关)防护链(门);

10.在井口20米内吸烟或有其他火源;

11.一般工种未经培训上岗或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

12.井口及井下人员不戴安全帽或在井下随意摘掉安全帽;

13.要害工种(岗位)或单独岗位班中睡觉,或做与班中无关的事;

14.升井后不及时交回矿灯、自救器的;

15.司机不按规定信号操作;

16.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不汇报的;

17.生产场所出现变化未及时修改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

18.不按规定佩戴仪器仪表或发放不合格仪器仪表的;

19.使用不合格支护材料及不合格防护用品;

20.人员进入作业区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21.材料现场码放超高、超宽造成行人、行车安全间距不够;

22.各种记录弄虚造假的;

23.其他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二、采煤专业

(一)严重“三违”

1.采煤工作面空顶作业引起顶板冒落造成瓦斯超限;

2.爆破距离不够或其他工序平行作业距离达不到要求;

3.采煤机、刮板输送机等电器设备检修时不停电闭锁;

4.初次放顶工作面特殊支护没有按规定支设;

5.工作面过断层、老空等地质构造带未制定特殊支护措施或有特殊支护措施不按规定支设;

6.煤机滚筒前后5米范围内有人,煤机运行或移架作业的;

7.停机后离开煤机不打开隔离开关或不拉开离合器;

8.采煤机司机开机前未发开机信号开机;

9.处理煤机临时故障时不闭锁溜子而平行作业;

10.特殊支架不合格进行回柱放顶;

11.站、跨在运行溜子上作业的;

12.进入空顶区域或支护不完好区域;

13.设备出现故障,而强行开机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14.一人回柱无人监护或先回后支;

15.回采面漏顶而不进行接顶支护继续生产;

16.工作面相关人员没有佩戴合格测压计;

17.接班前或爆破后未敲帮问顶直接进入采掘工作面作业;

18.采面煤墙片帮严重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19.采煤机割煤时发生漏顶、冒顶或遇有紧急情况没有及时停机的;

20.采煤机带负荷启动的;采面多处拉架,造成压死溜子的;

21.煤帮有人作业时移工作面输送机;

22.泵站调定压力不符合规定或压力指示器失效;

23.其他认为严重“三违”行为。

(二)一般“三违”

1.在煤壁区作业,工作前不敲帮问顶;

2.煤壁伞檐超过规定不处理,继续工作;

3.爆破后不按规程要求及时挂梁支护或爆破倒棚后不处理继续爆破;

4.拆卸、安装挡煤板时不停止输送机运转;

5.工作面用手镐或其他工具代替单体柱卸载手把;

6.煤机滚筒误割支架等刚性材料的;

7.煤壁区的梁柱与煤机滚筒之间的高度或深度不够,煤机继续运行的;

8.煤机停放在断层、顶板破碎等地段的;

9.割煤前不先开煤机喷雾的;

10.不按规定处理堵塞放煤口的大块煤、矸的;

11.单体柱支设在浮煤矸上或未按规定使用柱鞋;

12.进入煤壁区作业,设备未闭锁;

13.工作面回风隅角放顶滞后切顶线;

14.工作地点不撒水降尘的,放炮前未开启净化水幕的;

15.上、下巷道抬棚不按规定架设的;

16.综采工作面移架后,无及时护帮的,操作手柄用后不归零位的;

17.移架前,无通知上下人员撤离拉架的或拉架时附近有人作业的;

18.在支架后清煤无关掉本架及相邻支架截止阀的;

19.采面支设单体柱不系防倒绳的;单体柱超高使用或采高达不到要求的;

20.回采工作面上、下出口高度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要求的;

21.拉架不按《操作规程》操作支架,猛升猛降,造成支架损坏的;

22.其他认为一般“三违”行为。

三、掘进专业

(一)严重“三违”

1.掘进、维修时空顶作业的;不使用前探梁支护的;

2.锚喷支护巷道联网及锚杆不合格未处理进行喷浆封闭的;

3.施工前不认真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未使用长把工具除去危岩、活矸的;

4.巷道维修时,不使用临时支护或维修地点前后未按规定进行加固的;

5.倾斜巷道移动耙斗机时,未采取防止耙斗机下滑、跑车措施的现场指挥者和违章站在耙斗机下方的人员的;

6.斜巷内拌料、上料,车辆未采取防下滑措施;

7.各种机器(绞车、掘进机、耙装机、刮板机、皮带机)未发出开机信号开机;停机后司机离开岗位开关未打零位、闭锁的;

8.检修时在截割臂或转载桥前方或下方有人作业或停留;

9.升降油缸升起后,检修其液压元件或在截割臂下作业未采取措施;

10.高冒段接顶时,未设专人监护顶板;

11.处理冒顶区域有闲杂人员行走或逗留;

12.综掘机作业时作业区内未撤净人开机的;

13.锚索支护巷道未按设计要求打注锚索、锚索长度不足、截锚杆(索);

14.空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15.拆除原有支护后,未及时架设永久支护;

16.独头掘进巷道里面掘进、外边扩修的相关负责人;

17.采掘工作面打眼、装药同时进行的;

18.现场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的;

19.掘进工作面过老巷、老空时不执行安全措施的;

20.设备出现故障,而强行开机造成事故的;

21.独头巷道维修时,安排多处作业的;独头巷道维修时,由里向外作业的

22.其他认为严重的“三违”行为。

(二)一般“三违”

1.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不可靠,用其他物料代替操作手把操作;

2.耙斗运行范围内有人停留或工作;

3.上(下)山掘进耙装机司机前(后)方未采取护身措施;

4.耙装机回头轮挂在棚梁、腿、支护锚杆或钢带上;

5.用支护锚杆、锚索、梁、棚起吊或牵引物料;

6.违规进入挂牌严禁通行的失修巷道;

7.维修巷道架设或拆除支架时,一架未完而中止工作;

8.炮掘架棚支护掘进面迎头未安设连锁防倒棚装置的责任者;

9.井下液压管、风管、水管接头用铁丝代替“U”型卡或“U”型卡单腿使用的。

10.耙斗活动范围内人员没有撤出开机的责任者;

11.耙斗机绳断股、打结不及时更换的责任者;

12.巷道贯通前后未落实措施的责任者;

13.巷道维修地点管线未进行防护的;

14.下山施工没有在工作面上方设置牢固的防跑车装置;

15.其他违犯规章制度的行为。

四、机电专业

(一)严重“三违”

1.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检修设备无闭锁、挂牌、上密码锁的;

2.将各种保护装置甩掉不用;

3.强行送电或约时送电;

4.不停机、停电对机电设备进行维修故障或清理;

5.特种设备检测、检验不合格,安装使用的;

6.起吊大件时作业人员身体探入重物下方;

7.现场20m以内风流的瓦斯浓度超过1%,送电试运行的;

8.用强行送电的方法查找故障;

9.供电系统维修施工不按规定挂接地线(手车式高压开关在手车拉出后除外);

10.未听清停车信号,未按规定信号开、停车;接到紧急停车信号后,未及时采取紧急停车措施;

11.未查清停电线路停错线路的;

12.安全保护装置不完好、不汇报处理仍运行的;

13.井下电气焊接作业没有制定安全措施的;现场20米范围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

14.在提升过程中司机换人或无证操作(学徒工除外);

15.在检修时不执行验电、放电制度;

16.操作高压电器设备时,不使用绝缘工具;

17.在罐笼上工作时,不设保护伞和栏杆;

18.拆除、检修设备时未停机,开关未停电闭锁、挂牌或无人看管的,没有按停电、验电、接地程序操作;

19.在井筒作业时,未佩带合格的保险带或保险带悬挂的位置不当,工具或材料没有采取防坠措施;

20.更换支架液压缸时未采取防冒顶措施;

21.处理胶带跑偏时直接用手、脚及身体的其他部位接触胶带;

22.对有电容的设备试验前后未放电;

23.未按规定程序启动排水泵;

24.在焊接、切割密闭空心工件时,未留有出气孔;

25.电焊机接地、电源线及工作回线搭在易燃、易爆物品上;

26.在煤气管、乙炔管、氧气管附近焊接时没有经过有关部门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

27.检修开关时铜丝铁丝代替保险。

28.电气设备做漏电试验时存在漏试假试。

29检修高压电器设备及线路时未填写操作票或操作票填写不合格;

30.破坏、私自拆除斜巷“一坡三挡”安全设施。

31.违反“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

32.局扇倒台试验漏试假试。

33.大型固定设备《安全准运证》过期的;

34.其他认为严重的“三违”行为。

(二)一般“三违”

1.擅自启动机电设备;

2.在停止运转的带式输送机上行走或作业时未将启动开关闭锁或留人看管;

3.电气设备停运时,司机离开岗位后开关不打零位或不闭锁的;

4.输送带运转时更换托辊;

5.起吊重物时,重物或吊臂下方有人,或重物运行前方有人;

6.擅自调整电器设备保护整定值;

7.检修高压开关或变压器时,切断断路器未拉隔离插销、不闭锁;

8.用手拉葫芦牵引导向轮时,受力方向有人;

9.使用支护锚杆起吊重物;

10.登高作业时工具不用绳栓牢;下方不安排专人设警戒;

11.对装部件时,用手指找孔;

12.试运转时人员没有离开转动部位;

13.在煤仓口附近作业没有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14.在皮带机主、副滚筒10米范围内剁接头的或在皮带机主、副滚筒10米范围内做接头时使用滚筒拉皮带;

15.用脚蹬或棍撬运行中的刮板链;

16.提升机离合器对绳时未将活罐筒用地锚锁死;

17.泵站检修前未对压力卸载,系统检修时带压作业;

18.检修液压支架时操作手把未打到零位;

19.用非转动物料调整胶带跑偏;

20.检修高压电器设备及线路时未填写操作票或操作票填写不合格;

21.操作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未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或未站在绝缘垫上;

22.检验经互感器连接的交流仪表时,未在短接电流互感器和断开电压互感器情况下进行;

23.线路恢复送电时没有执行好停送电制度;

24.未检查主信号装置是否完好、制动油残压是否超过规定;

25.润滑油泵未启动;

26.运输危险物品时超速运行;

27.运行中发现仪表异常仍运行;

28.提升结束未将主令开关和闸拉回零位;

29.主、副提升机未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30.起重机超负荷运行;

31.起吊前未发出警示信号;

32.重物捆绑不牢固;重物下方有人行走或停留站人;

33.未关闭阀门停止水泵;

34.开机前未开启冷却水;

35.未按规定定期试验安全阀;

36.未按规定使用润滑油;

37.未按规定要求戴防护眼镜、长发未放入帽子内、戴手套;

38.工件、刀具,夹具未卡固就开车;

39.车床未停稳,用手或其他部位接触运转的工件或夹具;

40.刨削加工时,将头或手伸入工作台运动的空间范围检查加工情况;

41.未待刨床或铣床停稳,就用手或身体其他部位接触运行的工具或夹具;

42.运行时调整工件或工具时,用手或毛巾清理铁屑;

43.开车时用车拧紧钻夹头;

44.在刀具未停稳时,翻转或装卸工件;

45.砂轮机上多人磨削;

46.砂轮锁紧螺母没有拧紧;

47.人员未躲开砂轮机回转方向;

48.夹持装置不可靠,工件夹持不牢固;

49.未停车就变速、更换锯条;

50.锯床未停稳,锯工将手或其他部位靠近锯条;

51.打锤时抡锤方向站人;

52.锻锤供气时,人体进入锤头落下范围内;

53.直接伸到锻模或锤头行程间取锻件;

54.空气锤开关不灵敏可靠、保护不完好仍然使用;

55.钳工用酸洗轴瓦未戴劳动防护用品;

56.使用不完好起重设备;

57.使用手电钻时未使用1:

1隔离变压器;

58.用油加热组装件,人随意离开现场;

59.在吊起或翻转的工件上进行锤击校正;

60.两人在同一剪床上同时作业;

61.使用不完好的电焊把;

62.电焊机的停送电未派专业电工打火甩火;

63.未释放容器或管道内的压力,未消除容器密闭状态就进行工作;

64.在潮湿地带焊接工作未站在绝缘物品上,未穿好绝缘鞋、戴绝缘手套;

65.气瓶混装或使用时安全距离不够;

66.小短木料用手推进,未用推料棒;

67.装卸刀具、工件未停电误送电;

68.泵站有缺油、缺水、管路漏液等现象时仍使用;

69.试验台有缺油、缺水、仪表不正常等问题仍在使用;

70.拆单体时卡盘未卡好、夹紧装置未夹好;

71.使用不完好的压力机;

72.其他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五、运输专业

(一)严重“三违”

1.爬输送带、爬车、跳车、蹬钩头、跨刮板输送机;

2.斜巷绞车提升运输时行人(进入临近躲避硐时除外);

3.无措施用输送带或刮板输送机运物料;

4.在斜巷中摘挂钩、装卸料不采取安全措施;

5.无措施运送“四超”车辆;

6.机车运行时遇拐弯、行人或风门时,不鸣笛、不减速或用车顶撞风门;

7.机车无照明运行或停运时不开大灯、不刹闸;

8.未按信号开车或无信号开车;

9.斜巷绞车提升,不带电放车、放飞车或无信号开车;

10.违反“六不开”规定开车;

11.未按规定使用安全设施;

12.误发开车信号;

13.胶带输送机未经验收达标就运行;

14.输送机运行时,清理滚筒转动部位的浮炭或杂物;

15.斜巷上车场阻车器及安全门(挡车杠)同时打开向变坡点下送车的;

16.携带爆炸材料人员与其他人员同坐一趟行人车的;

17.跨越运行中的钢丝绳、矿车、皮带、溜子的人员的;

18.乘坐皮带(刮板)输送机或在皮带上行走的;

19.胶带输送机缺少防跑偏、超温自动洒水和烟雾报警装置的;

20.其他认为严重的“三违”行为。

(二)一般“三违”

1.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保险绳或保险叉;

2.安全设施不完好仍发开车信号;溜头、溜尾未按规定支设压柱、地锚或不合格而运行的;

3.各种绞车前方无护身板或打倒转反向拉车;

4.绞车司机一手开车一手处理钢丝绳;

5.提升钢丝绳没有定期验绳或验绳不做记录;

6.司机在操作期间,离开操作台;

7.矿车在运行过程中摘挂钩的;利用机车推拉连车的;

8.乘坐架空人车时在座椅上左右摇摆造成钢丝绳跳动的;

9.乘坐架空人车时携带工具、材料超长、超重的;

10.司机离开电机车(电瓶车)没有取下操作手把、扳紧车闸、打开照明的;

11.在坡度大于千分之七的巷道,人工推车或放飞车;

12.人行车启动前不认真检查人员乘坐情况和安全链;

13.行人车加挂其他车辆;

14.用绞车空钩头拖拉物料;拉空钩无人牵引的;

15.翻越输送带不走过桥;

16.带式输送机综合保护不齐全或不起作用仍开机;

17.跑车防护装置等斜巷安全装置和设施、信号系统、连接装置、保险绳或钩头不完好仍发信号开车;

18.停止的刮板输送机开关无闭锁站在上面作业或行走;

19.绞车、电机车(电瓶车)等牵引车数超过规定;

20.装车后未及时关闭阻车器和罐门;

21.使用不合格销子连接机车的,未使用规定的连接装置;

22.运送物料的机车搭乘无关人员;

23.未按规定车速运送危险品;

24.两机车同向运行时距离小于100米;

25.车未停稳司机离开司机室;

26.电机车(电瓶车)运行未挂红尾灯的;

27.机车运行进入弯道不用警铃发信号的;

28.未检查人车车门或防护链是否关好(挂好);

29.绞车及稳固状况、钢丝绳或信号不完好强行开车的;

30.绞车未经验收达标挂运行许可证运行;

31.运行过程中司机手离闸把的;

32.未按规定使用保险绳、勾头、马镫连接;

33.人员头部和身子伸入两车之间摘挂勾头;

34.开车信号发出后人员未进入躲避硐室;

35.起吊重物时,未检查起吊钩环、钢丝绳、起吊重物下有人;

36.换电瓶箱时,未把机车控制器手把拉回零位,取下手把,拔掉插销;

37.在充电过程中,将扳手等工具或其他导电体遗留在电池上;

38.调合电解液时向硫酸内倒水;

39.检修或处理输送机事故时,没有对开关实施停电闭锁;

40.平巷推车一次推两辆或两辆以上矿车及同方向推车间距小于10米的;

41.前后推车距离不够;

42.推车前不发出信号;

43.在车辆的两侧推车;

44.在车辆的前方用手拉车;

45.其他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六、“一通三防”专业

(一)严重“三违”

1.作业地点风量不足,强行生产、作业;

2.破坏、盗窃、盗用通防设施;

3.同时打开同一地点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

4.瓦检员脱岗、空岗、漏检、假检、检查数据弄虚作假;

5.在瓦斯、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超限的地点及停风区域强行作业;

6.人为造成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或任意开、停局部通风机造成瓦斯超限;

7.监钻和钻孔验收弄虚作假;钻场监控视频随意关闭的或私自调整视频方向监控失效的;

8.采掘工作面干打眼;

9.无措施进入盲巷;

10.瓦斯超限作业;

11.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放顶不及时,造成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超限;

12.防突预测时假测的或施工防突、抽放或地质钻孔数据、记录弄虚作假;

13.井下打开电器设备前未检查瓦斯;

14.临时停风地点未停止作业、未按规定断电撤人;

15.排放瓦斯时,不执行“断电、撤人、限量”三原则;

16.临时停风区域不检查瓦斯就送风;

17.瓦检员不在现场交接班;

18.瓦检员填写牌板和手册不一致;地面瓦斯台账、瓦斯检查手册、牌板未做到“三对照”;

19.甲烷传感器挪移不及时、未校对或误差超过规定未及时汇报处理;

20.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进行倒台试验的;

21.未及时冲洗造成煤尘积聚;

22.校检记录不符合要求或弄虚作假;

23.用风帘代替通风设施调节风量的;

24.使用不合格安全仪器仪表的进行测量检查瓦斯及其他有害气体的;

25.采掘工作面不按规定安设隔爆设施的;

26.私自调整风筒出风方向造成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的;

27.故意损坏通风设施的;

28.在设有两道风门的地点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

29.一台风机向两个施工工作面供风的责任者;

30.造成局部通风机吸循环风的责任者;

31.停风区域未按规定停电撤人的责任者;

32.长期停工的盲巷没有封闭或封闭后没有切断导电体的责任者;

33.风流中的CO浓度超过《规程》规定而超限作业的;

34.未按规定进行测尘、测风或弄虚作假的责任者;

35.运输机转载点洒水装置不齐全、不完好、不使用,造成煤尘飞扬的;

36.局部通风机没有按规定装备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和风电、瓦斯电闭锁而决定开工的;

37.超过规定距离利用扩散通风组织作业的;

38.临时停工的盲巷没有按规定打栅栏、揭示警标的;

39.其他认为严重三违问题。

(二)一般“三违”

1.“通防”人员携带仪器、仪表不合格或不按规程操作;

2.停风后不及时撤到安全地点;

3.临时停风地点不设置临时栅栏或警戒线;

4.瓦检员不在与检查地点温度相近的新鲜风流中校正仪器和携带仪器仪表损坏后不及时汇报、更换仍然坚持工作;

5.瓦检员不及时认真填写瓦斯记录表、牌板;

6.掘进耙装或爆破时掐风筒距迎头超过规定;

7.维修一道风门时,另一道未挂警示牌且无专人看管;

8.风筒脱节或损坏,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

9.矿井区域或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未挂瓦斯便携仪;

10.随意关闭运煤转载点防尘阀门或不正常使用防尘设施;

11.抽放钻孔或打钻钻孔不按设计要求施工,钻孔施工时不采取防尘措施;

12.传感器失灵、断线不及时处理或没有采取措施处理的;

13.煤层注水效果达不到标准强行生产;

14.各转载点司机开机不按规定进行喷雾洒水的;

15.打抽放孔时,无按规定采取预防发火措施的;

16.防尘管路安装超过规定距离者;

17.各转载点喷雾损坏后,不及时安装的;

18.对积尘过厚地段不及时清理浮尘的、洒水防尘的;

19.隔爆水袋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20.其他违犯规章制度的行为。

七、监测监控专业

(一)严重“三违”产

1.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未绘制全面正确反映监控系统设备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线缆和电源电缆以及未明确规定断电区域的监控系统设备布置图、断电控制图,甚至监控系统设备未安装到位而组织生产;

2.擅自高定瓦斯探头报警、断电值或缩小瓦斯超限报警时的断电仪断电控制范围,导致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断电;

3.监控系统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故障闭锁以及三分闭锁功能不全;

4.将瓦斯传感器挂在风筒出风处、用黄泥或塑料袋等物品包裹瓦斯探头、修改瓦斯监控数据、中断监控系统传输使瓦斯探头数据失真、监控失效;

5.对无关联证书的不同厂家和型号的监控系统设备进行置换混用;

6.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未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未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被控开关的负荷侧未设置馈电传感器;

7.未向调度室汇报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检修与监控系统关联的电气设备而导致监控系统设备无计划停止运行;

8.瓦斯探头遥控器无按照《瓦斯探头专用遥控器管理制度》由专人管理,无领、退、用和报废记录台账;

9.监控系统探头、分站等仪器设备未定期调试、校正及记录台账,监控系统各仪器设备无备用量或备用量不足;

10.井下进行光缆熔接时,未按规定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

(二)一般“三违”

1.安全监控系统值班、网管和维护人员数量不足不能实现24小时不间断值班。

无专门下达监控系统分管领导和专门组织机构、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并建立台账;

2.没有定期按照最新通风系统图绘制监控系统设备布置图、断电控制范围图;

3.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台账报表不全;

4.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m处未设置一氧化碳、烟雾传感器并与调度室监控系统主机联网;

5.未按规定每天检查监控系统设备及电缆并记录,未按照《防止传感器误报警措施》对线缆、接线盒进行检查,传感器无“三扎一固定”措施;

6.没有将瓦斯传感器显示值与瓦斯便携仪或光学瓦斯监测仪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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