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农村饮用水水源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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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农村饮用水水源地

XX市环境保护局农村饮用水水源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全面提高应对涉及农村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地处理对农村饮用水源地构成威胁或造成污染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维护人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XX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3号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X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X围XX镇饮用水源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突发性事件包括:

  

(1)生物性污染。

一切以水源为传播途径的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虫等污染饮用水源,由此可能导致或已经出现腹泻病、伤寒、霍乱、甲型肝炎等(肠道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的污染事件。

(2)化学性污染。

一切剧毒、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如氰化物、钾、汞、六价格、亚硝酸盐、农药、氨氮、石油类、磷等)污染饮用水源,对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的污染事件。

(3)其他突发环境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

加强培训、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鼓励群众报告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及其隐患,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事件的隐患。

  

(2)统一领导,分级建立区、乡(镇)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制订当地的应急预案,确定不同等级的环境污染事件及其对策,落实应急责任机制。

  (3)统筹安排,分工合作。

以区政府为主体,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和分工合作,市环保部门视情况给予协调、指导、技术支持并组织力量全力支援。

  (4)快速反应,有效控制。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以后,市区环保部门应急指挥小组应根据应急要求快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启动相应预案,有效控制事态蔓延。

2 组织机构与任务

2.1 指挥机构的编成及任务

在市政府和省环保局的统一领导下,成立XX市环境保护局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局应急领导小组)。

2.1.1市局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

X培增  市环保局局长

副组长:

柯智明  市环保局副局长

成 员:

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保局自然生态处、科技合作处、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环保科研院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监察支队,X军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进入应急状态时,应急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应急指挥部。

主要职责:

(1)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市内发生的较大农村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2)贯彻执行国家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上级环保部门及市政府关于应急工作的指示要求;

(3)组织制定与修改市环保局应急预案,审批各区环保局应急预案;

(4)负责应急工作的决策、指挥与协调相关部门配合,统一指挥全市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理与处置;

(5)部署全市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环境污染应急公众信息。

2.1.2应急办公室。

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协调事务。

进入应急状态时,应急办公室转为前方指挥所,主要担负现场应急指挥工作。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要求,制定(或修定)与实施市环保局应急预案、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习计划,组织应急人员培训和演习,检查应急器材和设备落实情况;

(2)了解掌握全市农村环境污染源的种类、性质、规模、产生、转移等情况,建立环境应急资料数据库并及时补充有关资料;

(3)接收上级环境应急指令,接收各区环保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环境污染情况报告,及时向市局应急领导小组汇报;

(4)传达市局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提出应急工作建议,通报环境应急信息,接收各区环保局应急报告,组织、指导、协调各应急分队和各区环保局的应急工作;

(5)负责与上级环保部门和市政府及有关单位联络,必要时请求上级支援;

(6)负责应急过程记录,评价应急行动,总结应急工作;

(7)完成市局应急领导小组赋予的其它任务。

2.2 应急分队编成及任务。

2.2.1应急监察分队。

由市环境监察支队编成,分队长由市环境监察支队队长担任,成员为市环境监察支队有关人员。

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所造成的农村饮用水源地污染情况的调查、取证、报告及应急现场处置;协助有关单位搞好人员撤离、隔离和警戒;立案查处事故责任单位的XX行为;完成市局应急领导小组赋予的其它任务。

2.2.2应急监测分队。

由市环境监测站编成,分队长由市环境监测站站长担任,成员为市环境监测站有关人员。

负责监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所造成的农村饮用水源地污染,提供应急监测数据资料;确定事件造成的水源地污染X围、程度,提出保护环境和保护公众的措施和建议;完成市局应急领导小组赋予的其它任务,降低污染,减少损失。

2.2.3各区环保局分别成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制定应急预案,组成应急办公室和应急分队。

任务如下:

(1)发现或接到农村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报告并确认后,及时报告市局应急办公室和区人民政府;

(2)发生涉及农村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人员发生中毒症状或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的情况迅速启动应急预案,负责处置发生在本辖区内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

(3)完成市环保局应急领导小组和区人民政府赋予的其它任务。

  (4)负责涉及农村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过程的记录,评价应急行动,提出环境应急工作建议,进行应急工作总结。

  (5)负责提供涉及农村饮用水源环境应急工作的各种保障。

3 预测、预警

3.1 预测

应急办公室应加强对日常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判断,平战结合,提高预测能力,防患于未然。

信访办负责12369公开举报的受理情况、环境监测站负责日常环境监测情况、环境监察支队负责日常监督情况、区环保局负责辖区内的预测信息于每月的5日前报应急办公室,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

应急办公室负责汇总情况,分析预测,发现污染隐患,及时形成预测信息报送市局应急领导小组。

市局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决策和分级上报。

3.2 预警

应急办公室在得到可能发生污染事故信息时,立即向市局应急领导小组报告预警信息,通知应急办公室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应急监察分队和应急监测分队在接到预警通知后,须在30分钟内做好集结出警准备。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本预案所称涉及农村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在我市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及其周边突然发生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严重影响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和对我市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有重大影响的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按照涉及农村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涉及农村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等级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个等级。

3.3.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1)发生人员死亡3人以上,中毒(重伤)10人以上;

(2)因环境污染造成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

(3)因环境污染造成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4)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露,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3.3.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1)发生人员死亡3人以下,中毒(重伤)1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行政区域纠纷,引起群体性影响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较大危害;

3.3.3较大环境事件(Ш级)

    

(1)人员发生中毒(重伤)5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危害;

    3.3.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1)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2)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

4 应急程序

4.1 应急启动

4.1.1受领任务、下达预备通知

(1)市政府和省环保局下达应急任务

①应急办公室值班人员立即向市局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报告。

组长和副组长外出时,向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其他成员报告。

市局应急领导小组转为应急指挥部,组长任总指挥,副组长任副总指挥,指挥部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

②应急指挥小组组长通知应急办公室下达预备通知,启动监察应急分队和监测应急分队,通知事故所在地区环保局应急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

③应急办公室根据预备通知,立即进行应急准备,通知应急监察、监测分队长,指定集合的时间地点。

④应急监察、监测分队长接到预备通知后,应立即通知并组织相关人员携带仪器设备赶赴应急集结地点。

⑤区局在接到预备通知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市局规定时间和要求做好准备。

(2)群众报告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①应急办公室认真审核报告内容,详尽了解污染情况,初步判断事件等级,重要情况即时报告市局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

②一般污染事件,通知当地环保局进行妥善处置。

③较大、重大及特大污染事件,应急办公室值班人员立即向市局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报告,处置程序按照

(1)中的②至⑤条要求办理。

④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要求及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报告国务院办公厅或国家环保部。

(3)市环保局所有人员在得到关于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和信息时,均应向应急办公室值班人员报告。

4.1.2派出先遣处理组

应急办公室在下达预备通知后,组织先遣处理组迅速赶赴事发现场,及时掌握事件情况,控制事态发展,提出处置建议。

4.1.3分析判断,明确任务

应急指挥部在听取先遣组和有关单位的建议报告后,综合分析判断情况,确定应急任务,立即向市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

包括:

(1)应急目标;

(2)应急人员编成、分工及应急行动要求;(3)所需应急仪器设备,人员防护要求;(4)到达事件现场的时限;(5)地形、气象及公众行动对应急行动的影响及应采取的对策;(6)行进路线;(7)应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及处置方案等。

4.1.4下达应急通知

任务明确后,应急指挥小组应即时下达应急通知,通知内容包括:

(1)应急目标;

(2)各应急分队的编成、具体任务和要求;(3)出动的时间、行进路线、进入应急现场的时间及方向;(4)指挥方式,报告程序,通信联络方法。

4.1.5赶赴现场

应急监测和监察分队在接到应急通知后,立即按照指定的路线组织应急车辆编队开进,明确途中通信联络方法,灵活果断地处置开进途中的各种情况,确保2小时到达应急事故现场。

4.1.6保障措施

根据需要,应急指挥部派出加入市应急领导小组的人员;建立指挥通信联络方式;调配应急车辆;准备有关应急器材设备;请示报告情况,协调沟通信息等。

4.2 应急处置

4.2.1应急处置现场工作

(1)听取先遣组介绍,判明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2)根据事件等级、危害程度及X围、地形气象情况等,组织进行个人防护后,方可进入应急现场。

(3)按照应急处理与处置程序和规X,采取相应的措施,实施应急处理与处置,并及时将应急处理与处置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数据上报应急指挥部。

(4)完成规定的应急任务或接到应急终止的通知后,各应急分队对受污染的仪器设备实施消毒、去污、保养,进行应急总结。

4.2.2信息报送与处理

(1)农村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涉及农村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涉及农村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市环保局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

在确认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后,市环保局即时报告市政府,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可立即向省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2)涉及农村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涉及农村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从事发事件后起一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4.2.3应急监测

  市环保局环境应急监测分队负责组织协调开展涉及农村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涉及农村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以及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X围。

在此X围内部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重点布点在污染地段和取水口处,随时上报监测结果。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涉及农村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分析和研究,预测并报告涉及农村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污染物的变化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即时报告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并建议采取相应的措施。

经监测确定污染情况影响到取水口取水,要立即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建议停止供水,启用备用水源,待水质恢复后再使用。

(3)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跟踪监测,直至污染结束。

    

4.2.4应急过程记录

应急办公室、各应急分队和区环保局应急领导小组在应急响应和处置过程中,均应准确及时地记录应急过程,为总结应急经验教训,修改完善应急预案提供依据。

各种情况的记录必须有时间、地点、执行单位及其负责人。

应急终止后交应急办公室存档。

4.2.5信息发布与通报

  农村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涉及农村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3 应急终止

  4.3.1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到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

  4.3.2应急终止程序

  

(1)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经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

  

(2)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涉及农村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市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到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3.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评价应急结果

由应急办公室组织实施,评价的基本依据:

①应急过程记录;②各应急分队的总结报告;③局应急办公室掌握的其它应急情况;④应急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⑤公众的反映等。

应急结论包括:

①事件等级;②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③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要求;④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⑤出动的规模、仪器设备的使用、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⑥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的处置是否科学合理;⑦发布的公报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⑧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⑨需要得出的其它结论。

(2)指导有关部门及事故责任单位查找事件原因。

(3)编制应急总结报告,并于应急终止后两周内上报备案。

(4)必要时继续进行环境监督与监测。

(5)根据评价结果,修订应急预案。

5 应急保障

5.1通信保障

应急启动时的通信保障,实现应急通知的快速下达。

5.2 运输保障

平时各应急车辆必须保证200公里以上的行车用油。

开进中根据实际情况由应急办公室统一设立调整点,组织交通勤务保障。

5.3 医疗保障

应急过程中如出现人员中毒或受伤,可送至就近的医院救治,或者送到市局应急领导小组指定的医院、医疗单位救治。

应急终止后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转院或继续治疗。

6 附则

6.1 奖励与责任追究

6.1.1奖励

  在农村涉及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涉及农村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应对涉及农村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农村饮用水源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6.1.2责任追究

  在涉及农村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对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农村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

  

(2)拒绝承担农村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农村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农村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农村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设备和物质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农村饮用水源地环境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

  6.2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制定,并负责修订、解释。

 

主题词:

环保 农村 整治 应急 通知

抄送:

洪山、硚口、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政府,东湖新技术开发区、XX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XX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9年7月17日印发

共印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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