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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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

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

审查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销售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网络食品销售经营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销售经营按照经营方式分为批发和零售两类,批发类包括食品批发配送商、食品批发销售商,零售类包括商场超市、食杂店、食品自动售货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根据实际进行标注。

第四条食品销售经营项目分为:

(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冻冷藏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

(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

(三)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四)其他类食品销售。

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申请食品制售项目的,应参照《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试行)》制售项目及相关标准进行审查。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据申请者的经营场所区域设置、经营项目风险类别等事项确定申请者的主体业态。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审查中认为食品销售经营者申报的主体业态与实际经营不符的,有权予以纠正。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仅申请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第八条鼓励食品销售经营者规模化和连锁化经营。

县(市、区)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其辖区内连锁经营企业门店集中受理和审查;可以对其辖区内的食品自动售货商实行单一许可证管理,自动售货机摆放地点参照贮存场所实行备案管理。

第九条食品销售经营者采取租赁、委托管理等形式使用的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符合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要求,并签署食品安全管理合同,明确使用的时间、期限、地点、面积、设施设备等要求以及食品贮存场所所属经营者的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条对经营场所和贮存场所为不同地点的食品销售经营者,由经营场所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许可管理,贮存场所在实施许可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政管辖区域内的,由实施许可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现场核查;贮存场所不在实施许可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可以由贮存场所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配合做好现场核查工作。

第十一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如实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和核查现场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章许可审查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

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的相应规定。

申请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三节的相应规定。

第十三条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的具体品种应当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

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节通用要求

第十四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销售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

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第十五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第十六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场所和贮存场所:

(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二)应当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

(三)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

(四)应当与生活区分(隔)开;

(五)经营场所应布局合理,划分固定的食品陈列或贮存的位置和标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六)贮存场所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

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

第十七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

(一)有相应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

(二)配有食品陈列或摆放设备或设施;

(三)申请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应配备具有合格证明的温度调节设施设备,设施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并带有温度显示装置。

第十八条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号等信息。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信息,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当具备符合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在实体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还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供许可机关核审。

第二十条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并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

第二节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二十一条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有效的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

第二十二条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健康证明。

第二十三条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

第二十四条申请散装熟食制品销售的,应当配备与其销售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洗涤消毒设施:

(一)配有洗手、消毒以及处理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二)洗手消毒设备或设施附近应当配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鼓励配备干手设施;

(三)员工洗手消毒设施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示。

第二十五条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除符合本节上述规定外,申请时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其他合法的生产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三节特殊食品销售审查要求

第二十六条申请保健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

第二十七条申请保健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分别设立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食品销售经营者定义:

(一)食品批发配送商,指具备配送运输能力,采取配送运输形式专营或主营将食品批量销售给其他食品经营者的食品销售经营者。

(二)食品批发销售商,指专营或主营将食品批量销售给其他食品经营者,不具备配送运输能力的食品销售经营者。

(三)商场超市,指以零售为主,采取自选方式或柜台方式销售,食品经营面积大于200㎡的食品销售经营者。

(四)食杂店,指以零售为主,采取自选方式或柜台方式销售,食品经营面积小于200㎡的食品销售经营者。

(五)食品自动售货商,指通过自动售货机方式销售食品的食品销售经营者。

第二十九条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对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本细则由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食品销售经营者许可现场核查表

附件

食品销售经营者许可现场核查表

 

单位名称:

地址:

核查日期:

核查内容

核查和评价方法

编号

核查项目的重要性

结果判定

符合

不符合

一、通用要求

1.场所设置

实际经营场所与申报的经营场所地址一致。

1

***

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2

***

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

3

***

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

4

***

与生活区分(隔)开

5

***

2.经营场所布局

划分固定的食品陈列或贮存的位置和标识

6

***

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

7

***

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

8

***

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

9

***

经营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

10

***

3.贮存场所布局

贮存场所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11

***

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

12

***

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

13

***

4.设施设备

有相应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

14

***

配有与经营食品规模相适应的食品陈列或摆放设备

15

***

申请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应配备具有合格证明的温度调节设施设备,设施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并带有温度显示装置。

16

***

二、自动售货机审查要求

5.自动售货机

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号

17

***

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当具备符合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

18

***

三、网络销售审查要求

6.网络经营

提交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供许可机关核审

19

***

四、散装食品销售审查要求

7.隔离销售

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

20

***

8.设备工具

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

21

***

9.散装熟食洗消设施设备

应当配有洗手、消毒以及处理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22

***

洗手消毒设备或设施附近应当配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设施

23

***

员工洗手消毒设施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示;

24

***

五、特殊食品销售审查要求

10.专区设置

和专区标识

申请保健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

25

***

申请保健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分别设立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26

***

六、经营场所内食品制售审查要求

11.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

粗加工、切配、烹调、主食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的设置与食品经营类别、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符合分类要求。

经营场所均设在室内。

27

***

制作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及裱花蛋糕应分别设置相应操作专间。

现场制作糕点类食品、自制饮品和水果拼盘,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

食品集中备餐设置相应的专间或专用操作场所。

其专间或专用场所按照经营类别、项目和规模符合分类要求。

28

***

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因建筑结构不能进行顺序布局的,有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的措施及设备。

29

***

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有明显的色标或标牌区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30

**

加工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或距离25m以上)。

31

***

设有许可证公示牌、各项制度公示设施,各类规定的标识齐全。

32

*

12.食品处理区地面与排水、墙壁、门窗、天花板

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平整铺设,

33

*

易积水或需要排水的地面应设置排水沟,易于排水和清洁,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地漏带水封

34

*

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等防蝇、防虫、防尘设施。

35

*

天花板应平整,采用无毒、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36

*

13.设备设施

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并符合分类要求

37

***

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或设施,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38

**

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易于清洗消毒。

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不使用木质材料,因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

切配台面、用工具存放设施等为不锈钢材料。

39

**

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有明显的色标或标牌区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40

**

烹调场所应当配置排风和调温装置

41

*

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

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

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42

**

14.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

按照分类要求设置食品库房或食品储存设施。

食品库房或食品储存设施应不存放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

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43

**

15.专间设置

专间为独立封闭空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墙壁及吊顶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

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44

**

专间内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和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的空气消毒设施。

专间内操作台面、用工具存放、货架等为不锈钢等易于清洁的材质。

45

***

专间入口处设置符合分类要求的独立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46

***

16.专用操作场所

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设有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

入口处

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47

**

说明:

1.根据经营者业态、经营项目、经营形式选择需要进行现场核查事项,允许合理缺项;

2.***表示关键项,**为重点项,*为一般项。

核查项目汇总表

关键项

重点项

一般项

不符合项目(项)

核查人签名:

申请人阅后签名:

日期:

日期:

 

现场核查结果判定准则

表中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其中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

符合下表的,可判定为现场核查基本符合:

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经营)现场核查意见

关键项允许不符合数

重点项和一般项允许不符合数

0项

重点项和一般项不符合总数≤6项,其中重点项不符合数≤2项

 

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

审查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餐饮服务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如申请通过网络订餐等经营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经营类别,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具体包括:

特大型餐饮、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微型餐饮、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

单位食堂的经营类别,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具体包括:

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

供餐形式含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的,应在经营类别后进行标注。

第五条餐饮服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不含自酿白酒)、其他类食品制售。

第六条申请热食类食品制售的应当符合第二章通用要求。

申请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不含自酿白酒)的,除符合第二章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第三章第一节至第三节的相应要求。

申请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除符合第二章通用要求和第三章第一节至第三节相应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第三章第四节要求。

申请中央厨房的,除符合第二章通用要求和第三章第一节至第三节相应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第三章第五节要求。

申请通过网络订餐等经营的,除满足相应经营项目许可条件外,还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

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

申请单位食堂的,应当符合第二章通用要求、第三章第一节至第三节相应要求和第三章第六节要求。

第七条按照风险程度不同,现场核查项目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

现场核查结果实行综合判定。

经现场核查,通用要求及相应的专项要求判定为符合规定的,现场核查结果综合判定为符合规定;通用要求或相应的专项要求判定为不符合规定的,现场核查结果综合判定为不符合规定(《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及核查结果判定标准》见附件1)。

第二章通用要求

第八条大型以上餐饮、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应当配备专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单位食堂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并经过培训,且持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可的培训合格证明。

第九条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食品安全追溯制度、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第十条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加工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

加工经营场所应当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

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防止受到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

第十一条餐饮服务加工经营场所应当设置与加工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

有与加工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等设施设备,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

场所内禁止设立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加工经营场所面积比例,根据经营类别、食品品种、数量及食品安全风险高低等因素确定(具体执行标准见附件2)。

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切配烹饪场所面积应不小于食品处理区面积的50%。

第十二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宜通过采用视频技术、透明展示、厨房开放活动和阳光公示等方式,公开厨房环境、加工过程、清洗消毒、食品原料贮存状态等餐饮重点环节。

第十三条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第十四条食品处理区地面和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

地面应当防滑、易清洁。

排水沟有排水坡度,易于排水和清洁,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地漏带水封。

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饪等场所墙壁应当有1.5m以上的墙裙,墙裙光滑、不吸水、易清洗。

食品处理区门、窗应当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

食品处理区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食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吊顶间缝隙应严密封闭)。

水蒸气较多的场所的天花板有适当的坡度。

第十五条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置相应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设施和用品,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应当设存放废弃物的带盖容器。

第十六条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或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

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七条分别设置与加工品种相对应的食品原料清洗水池(可分为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等),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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