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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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标准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

 CodeforSettingupParkingSpacesofUrbanBuilding

DBJ/   

主编单位:

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省城市规划协会

批准单位: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前    言

 

本规是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由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省城市规划协会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了国外实践经验,征求了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单位的意见,经专家及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共4章,主要技术容包括:

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等。

本规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由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容的解释。

本规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践和科学研究,总结经验,并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

市解放路9号,邮编:

25001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

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省城市规划协会

主要起草人:

 力 柴宝贵齐 鹏 扈宁

吴 建 郭艳 涛 

目    次

TABLAEOFCONTENTS

1 总   则

1.1 为加强全省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合理确定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设置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

1.2 本规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1.3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保障交通安全有序,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满足城市道路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1.4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上停车库和地下停车库等多种形式。

鼓励规划建设地下停车库和多层地上停车库,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

1.5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除执行本规外,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的要求。

 2 术   语

2.1 停车场(库) parkinglot:

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和室外场所。

2.2 配建停车位parkingspacesofurbanbuilding:

指供本建设项目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设项目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2.3 当量小型客车 standardcar:

以4~5座的小客车为当量小型客车,作为各种型号车辆换算配建停车位的当量车种。

3 一般规定

3.1 本规的配建停车位指标为不同的规划管理区域的最低值,各城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

Ⅰ类区域指大城市中心区、大城市重要地段;Ⅱ类区域指中等城市中心区、大城市其他地区;Ⅲ类区域指小城市、中等城市其他地区。

3.2 本规中要求按照建筑面积进行配建停车位计算的建设项目,当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时,应按本规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位;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可不单独配建停车位。

3.3 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扩建、改建后总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的,以其扩建、改建后的总建筑面积为基数,按照本规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位。

原建筑配建停车位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照本规的有关要求予以补建,并将不少于20%的新建车位作为公共停车位向社会开放。

否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改建、扩建规划许可申请不予批准。

3.4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建筑类别的配建指标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出的停车位数不足1个的按1个车位计算。

3.5 混合性质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总数应按照不同性质的建设规模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

3.6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应设置在其用地围,且应与主体建筑位于城市道路的同侧,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位。

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各建筑物配建停车位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

在符合本规规定的配建停车位指标的前提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局。

3.7 居住区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商业、服务性等公共建筑的停车场地面停车率不宜低于15%。

3.8 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的规定,平面设计应标明场通道、车辆及人流路线走向、出入口交通组织、停车车位、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设施。

3.9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与其机动车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部道路之间应当保持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

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

3.10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出入口不宜直接与城市干道连接。

距公交车站应不小于20米;距城市地铁出入口、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隧道引道端点、桥梁引道端点,应不小于50米;距主要道路交叉口应不小于80米。

建设项目沿城市道路最长边长度小于上述规定距离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在适当位置设置出入口。

3.11 少于5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5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满足视距要求。

3.12 按照相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在方案阶段应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将其停车位配建数量及其出入口设置作为交通影响评价的专项容,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 配建停车位指标

4.1 建设项目用地围,应配建装卸车车位、出租车车位和无障碍车车位,配建指标见表4.1。

表4.1建设项目配建装卸车、出租车与无障碍车车位指标

建筑物类型

计算单位

装卸车位

出租车位

无障碍车位

住宅

车位/10000m2

1.0

每100个车位设置1个

办公

车位/10000m2

1.0

3.0

商业

车位/10000m2

3.0

3.0

宾馆

车位/100客房

1.0

2.0

餐饮娱乐

车位/1000m2

1.0

3.0

医院

车位/100床位

按实际需要设置救护车位

1.0

影剧院、体育场馆

车位/300座位

-

1.0(最多30个)

交通类建筑

车位/300设计旅客容量

-

1.0

 

4.2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设计应采用标准车型。

停车位设计车型外廓尺寸见表4.2。

4.3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按照当量小型客车停车位计算,非机动车按照自行车停车位计算,安排的其他类型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车位应按照表4.3所列的换算值分别折合成当量小型客车的停车位或者自行车的停车位进行计算。

表4.2停车位设计车型外廓尺寸

车辆类型

设计车型外廓尺寸(m)

总长

总宽

总高

机  动  车

微型汽车

3.5

1.6

1.8

小型汽车

5.0

2.0

2.0

轻型汽车

7.0

2.1

2.6

中型汽车

9.0

2.5

3.2

大型货车

10.0

2.5

4.0

大型客车

12.0

2.5

3.2

非机动车

自行车

1.9

0.6

1.2

4.3停车位换算系数

车 型

机 动 车

非 机 动 车

摩托车

微型

小型

轻型

中型

大货

大客

自行车

三轮车

助力车

换算系数

0.3

0.7

1.0

1.7

2.5

2.7

3.2

1.0

2.5

1.5

4.4 各类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附表4.4的规定。

表4.4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

类      别

单      位

指    标

机动车

自行车

Ⅰ类区域

Ⅱ类区域

Ⅲ类区域

住宅

别墅

车位/每套

2

-

≥120m2高档商品房

车位/每套

1.5

1.2

1.0

1.0

90-120m2普通商品房

车位/每套

1.2

1.0

0.6

1.0

<90m2普通商品房

车位/每套

0.8

0.6

0.6

1.5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注1

车位/每套

0.5

0.3

0.2

2.0

办公

行政办公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2

0.8

0.6

4.0

商务办公注2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2

0.8

0.6

3.0

其他办公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

0.6

0.4

5.0

商业

大型超市、商业中心注2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2

0.8

0.6

10.0

市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8

0.6

0.5

8.0

其他商业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6

0.4

0.3

6.0

餐饮、娱乐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2.0

1.5

1.0

3.0

续表4.4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

类      别

单      位

指    标

机动车

自行车

Ⅰ类区域

Ⅱ类区域

Ⅲ类区域

旅馆

三星级以上宾馆

泊位/客房

0.6

0.4

0.3

1.0

其他普通旅馆

泊位/客房

0.4

0.3

0.2

1.0

医院

市级及市级

以上医院注2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

0.6

0.5

4.0

其他医院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6

0.4

0.2

5.0

文化

博物馆、纪念馆、群艺馆、科技馆、图书馆、展览馆、美术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6

0.4

0.2

5.0

影剧院

电影院

车位/100座

4.0

2.5

1.0

30.0

剧院

车位/100座

5.0

3.0

2.0

20.0

体育场馆

一类体育场馆注3

车位/100座

3.0

2.0

2.0

30.0

二类体育场馆

车位/100座

2.0

1.0

1.0

25.0

游览场所

市区公园

车位/100m2游览面积

0.08

0.06

0.04

0.1

其他公园

车位/100m2游览面积

0.07

0.02

0.02

0.01

       续表4.4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

类      别

单      位

指    标

机动车

自行车

Ⅰ类区域

Ⅱ类区域

Ⅲ类区域

学校

大中专院校

车位/100位师生

2.5

40.0

中学

车位/100位师生

0.5

70.0

小学

车位/100位师生

0.5

20.0

幼儿园

车位/100位师生

0.5

5.0

对外交通

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码头

车位/100旅客(平峰日)

3.0

2.0

1.0

3.0

机场

车位/100旅客(平峰日)

5.0

-

注1:

此类建设项目停车位指标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略微降低;

注2:

此类建设项目停车位指标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略微升高;

注3:

体育场一类:

座位数≥15000,二类:

座位数<15000;体育馆一类:

座位数≥4000,二类:

座位数<4000。

4.5 本规未涵盖的特殊建筑类型,其配建停车位指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停车需求分析的结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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