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33号文.doc
《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33号文.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33号文.doc(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全市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制度的通知
郑政文〔2012〕33号2012年2月17日
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煤矿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
为强化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推进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常态化开展,及时有效治理各类安全隐患,防止煤矿事故发生,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煤矿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煤矿安全生产“从零开始,向零奋斗”和“煤矿事故可防可控”的管理理念,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机制,推进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常态化开展,确保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环环相扣,闭合管理”的原则。
强力推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五环五步”模式,五环即煤矿企业、主体企业、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县(市、区)政府、市煤炭管理部门;五步即排查隐患、建档分类、落实整改、全程跟踪、验收销号,实现环环相扣、闭合管理。
2、坚持“排查隐患与跟踪督办责任分离”的原则。
鼓励查出隐患,多查隐患,排查的隐患一律移交下级单位或部门跟踪督办,实现排查隐患与跟踪督办责任分离,解决安全检查“发现不了问题和发现问题解决不了不报告”的顽症。
二、建立煤矿安全隐患分级排查机制
煤矿企业:
每天组织人员开展一次井上、下安全隐患排查。
重点排查瓦斯、水害防治等措施落实情况,现场“三违”情况等。
排查工作应由值班矿长和跟班矿长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组织排查不少于5次,其他矿级领导每月组织排查不少于10次。
煤炭主体企业:
每周对所属煤矿开展不少于一次安全隐患排查。
在全面排查基础上,重点对所属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所属煤矿企业矿级领导下井带班情况、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及贯彻落实情况等进行排查。
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5次,其他分管负责人不少于8次,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不少于10次。
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
负责对辖区煤矿开展日常、专项和突击检查,并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每旬对辖区内地方主体内煤矿企业及单独保留煤矿企业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每矿每月由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领导带队排查不少于1次。
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重点对主体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开展情况、矿井通风瓦斯管理、采掘布置、水害防治等各环节、各系统进行排查。
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3次,分管负责人每月不少于6次,各业务科室负责人每月不少于8次。
产煤县(市、区)政府:
负责辖区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具体的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
每季度政府常务办公会要听取一次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汇报;每半年要组织对本辖区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至少开展一次督查。
市级煤炭管理部门:
负责对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主体企业和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重点督促、检查、指导。
每月对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一次重点督查,并就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对主体企业、煤矿企业进行抽查。
对主体企业,重点抽查主体企业对所属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瓦斯水害等主要灾害排查治理情况等;对煤矿企业,进行随机抽查或重点抽查。
逐步建立煤矿企业、主体企业、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产煤县(市、区)政府、市煤炭管理部门目标明确、任务具体、权责清楚、奖惩分明的五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三、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登记管理机制
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主体企业、煤矿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及时报上一级管理机构备案。
其主要内容包括:
排查时间、排查单位、排查人员、存在隐患、整改期限、转办时间、转办单位、整改责任人、验收时间、验收人、验收结果等。
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应按以下要求建立:
(一)煤矿企业分别建立省、市、县煤炭管理部门,主体企业及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二)主体企业分别建立省、市、县煤炭管理部门及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三)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分别建立省、市煤炭管理部门及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四)市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分别建立省煤炭管理部门及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四、建立安全隐患治理整改机制
煤矿安全隐患治理工作要按照“先急后缓、先治理后生产、不治理不生产”的原则,遵循“分类建档,现场整改,跟踪督办,验收销号”的步骤进行治理整改。
(一)分类建档安全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所列15种重大安全隐患。
各级管理部门、主体企业及煤矿企业分别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分类建档。
(二)现场整改煤矿企业对各级排查出的隐患,能够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措施,按照“五定”(定时间、定标准、定资金、定人员、定措施)原则进行整改。
(三)跟踪督办
1、市级(不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排查出的一般隐患由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负责跟踪督办,重大隐患由市煤炭管理部门挂牌督办。
2、市煤炭管理部门在明查、暗访、专项检查、综合检查、抽查、巡查、督查中发现的一般隐患由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跟踪督办;重大隐患移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挂牌督办。
3、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排查出的一般隐患由主体企业(或单独保留煤矿)跟踪督办;重大隐患移交主体企业挂牌督办。
4、主体企业排查出的一般隐患由煤矿企业跟踪督办;重大隐患移交煤矿企业挂牌督办。
5、煤矿企业排查出的一般隐患按照隐患类型,根据职责分工由相关业务科室跟踪督办;跟班矿长当班排查出的一般隐患由当班安全员和技术员负责监督整改落实。
煤矿企业排查出的重大隐患一律由煤矿矿长挂牌督办。
(四)验收销号
1、煤矿企业排查出的一般隐患由分管副矿长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经矿长签字后方可销号。
2、主体企业排查出的一般隐患由主体企业相关业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经主体企业分管安全副总经理签字后方可销号。
3、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排查出的一般隐患由所在辖区煤管站(执法中队)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经煤管站(执法中队)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方可销号。
4、市煤炭管理部门排查出的一般隐患由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经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分管安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销号。
5、重大隐患验收销号工作按照“谁挂牌、谁督办、谁验收、谁销号”的原则进行,对排查出的隐患由督办单位验收合格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报查出重大隐患单位销号,方可销号。
五、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奖惩机制
市、县(市、区)政府、主体企业分别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考核管理办法,并建立煤矿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奖励基金。
市政府委托市煤炭局每半年对各县(市、区)政府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全市范围通报,并作为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年终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产煤县(市、区)政府制定考核细则,每季度对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主体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及时报市煤炭管理部门备案;主体企业制定考核细则,每月对所属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备案,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同时根据考核情况,按以下规定进行奖惩:
(一)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组织得力、工作认真、及时查出重大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并进行通报表扬,根据贡献大小,给予单位记业绩,个人记优先条件。
(二)对未按照文件要求进行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跟踪监控的部门或企业,应分别对相关部门具体责任人记过错一次;对煤矿企业实施停产整改一个月,并建议发证机关吊销主体企业分管负责人和煤矿分管负责人任职资格证。
六、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机制
为提高隐患排查质量,确保隐患能在一线及时发现,及时整改,对以下情形实施责任追究:
(一)各级部门在隐患排查过程中查出的重大隐患,按照规定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后,因督办不力致使隐患整改不到位导致煤矿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对督办及跟踪落实的负责人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查出隐患的部门及人员免于责任追究。
(二)市煤炭管理部门在抽查中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而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主体企业、煤矿企业未排查出,按照“重大隐患等同事故”的原则,追究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主体企业及煤矿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市煤炭管理部门在抽查隐患排查质量时,发现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主体企业及煤矿企业未按规定排查隐患或隐患排查不细、质量不高,导致应查出的安全隐患而未查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四)对重大隐患拒不整改、整改无望或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组织生产的煤矿企业,依法提请政府予以关闭,并建议发证机关吊销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煤矿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证,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按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五)对存在安全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应查出安全隐患未查出而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将依法依规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