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技术规范52p.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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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技术规范52p

关于发布《海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技术规范》的通知

交水发[2000]651号

各有关单位:

由我部组织广州四航工程技术研究院(原交通部第四航务工程局科学研究

所)等单位制定的《海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技术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J275-2000,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的管理和出版组织工作由我部水运司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广州四航工程技术研究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年十二月八日

制定说明(条文说明)

本规范根据交通部交基发[1996]1091号文“关于下达1996年度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编制计划的通知”和交通部原基建管理司基技字[1997]288号文“关于对《海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技术规范》制定工作大纲的批复”制定。

主编单位为广州四航工程技术研究院(原交通部第四航务工程局科学研究所),参加单位为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和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

规范是在总结我国海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蚀设计、施工、科研经验和成果的基础上,吸收和借鉴了国内外有关规范和先进技术成果,经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多次修改而成。

为便于使用者正确理解和掌握本规范的条文,在编写条文的同时编写了条文说明。

本规范条文、附录及条文说明的编写人员如下:

第1章潘德强

第2章潘德强杨松泉洪定海郭瑞伦

第3章潘德强杨松泉

第4章杨松泉

第5章潘德强

第6章潘德强洪定海

第7章洪定海郭瑞伦

附录A洪定海

附录B潘德强

附录C郭瑞伦

附录D郭瑞伦

附录E洪定海

本规范总校人员:

姜明宝李永恒潘德强郭瑞伦

本规范于2000年5月12日通过部审,于2000年12月8日颁布,2001年5月1日实施。

前言

本规范是在总结我国50年来航务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技术的科研成果和设计、施工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有关标准和技术成果,并经广泛征求意见编制而成。

本规范共分7章18节和6个附录,并附条文说明。

内容主要包括结构形式和构造、普通混凝土、高性能混凝土等有关防腐蚀方面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海港工程采用混凝土表面涂层保护、硅烷浸渍保护、环氧涂层钢筋和钢筋阻锈剂等特殊防腐蚀措施的有关规定。

内容涵盖了近期国内外有关海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方面的新技术、新成果,是迄今为止我国海港工程最完整的防腐蚀技术规范。

本规范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广州四航工程技术研究院负责。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结合工程实际,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函告广州四航工程技术研究院,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如进行修订或局部修订,其内容将在《水运工程标准与造价管理信息》上刊登。

1总则

1.0.1为使海港工程混凝土结构具有必要和良好的防腐蚀耐久性能,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耐久、质量可靠和施工方便,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海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蚀耐久性设计和施工。

其它新建近海工程混凝土结构可参照执行。

1.0.3本规范的实施,应配备必要的检验及试验设备。

1.0.4海港工程混凝土结构的防腐蚀耐久性设计和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0.1~1.0.2海港工程混凝土结构经常与海水接触并处于潮湿环境中,氯离子渗入引起钢筋锈蚀往往导致混凝土结构10~20年就发生破坏,使用寿命受到严重威胁。

钢筋锈蚀引起的腐蚀破坏主要是:

各种原材料挟进混凝土中的氯离子以及海水中的氯离子不断渗入到钢筋周围,当此氯离子含量达到某一临界值时,钢筋的钝化膜开始破坏,丧失对钢筋的保护作用,从而引起钢筋锈蚀,削减其有效断面,并引起膨胀,破坏混凝土保护层,形成恶性循环,加速结构的破坏;而在钢筋周围氯离子含量尚低,尚未引起钢筋锈蚀破坏前,对新建混凝土结构采取措施,防范这种腐蚀破坏,就具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因此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各项规定,适用于新建海港工程混凝土结构,其它新建近海工程混凝土结构可参照执行。

是否也适用于已被氯化物所广泛污染,并引起钢筋腐蚀和混凝土结构破坏的老混凝土结构,尚须另行考虑和具体规定。

1.0.3防止海港工程混凝土结构的腐蚀破坏,提高其耐久性,需制订各种技术指标和采取综合技术措施。

本规范对此作了必要的规定。

但混凝土结构的防腐蚀涉及到原材料、混凝土配合比、施工工艺、生产设备、检验方法、结构设计等许多方面,因此,在执行本规范时,必须同时遵守有关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混凝土结构和构件

以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或素混凝土制造的结构称混凝土结构,组成混凝土结构的单元称混凝土构件。

2.0.2混凝土结构的防腐蚀耐久性

在正常设计、施工、使用和维护条件下,混凝土结构在设计工作寿命期内所具有的防止钢筋腐蚀导致混凝土破坏的能力。

2.0.3设计使用年限

结构或构件按设计目的和使用条件使用而不需要大修的预定日期。

2.0.4混凝土结构防腐蚀耐久性设计

为保证混凝土结构具有所要求的防腐蚀耐久性能,根据使用条件,确定有关技术指标和各种措施的过程。

2.0.5混凝土拉应力限制系数αct

构件在作用的频遇组合(短期效应组合)时,受拉边缘混凝土产生的拉应力ftc与混凝土抗拉强度标准值ftk和受拉区混凝土塑性影响系数γ乘积之比,即

2.0.6海水环境

海港和受海水影响的河口港所处的环境。

2.0.7基准混凝土

不掺外加剂和掺合料的对比试验用的混凝土。

2.0.8粉煤灰取代水泥率

基准混凝土中的水泥被粉煤灰取代的质量百分率。

2.0.9超量取代法

为达到粉煤灰混凝土与基准混凝土等稠度、等强度的目的,粉煤灰的掺入质量超过其取代的水泥质量的配合比设计方法。

2.0.10硅灰

在冶炼硅铁合金或工业硅时,通过烟道排出的硅蒸气经收尘装置收集而得的粉尘。

2.0.11高性能混凝土

用混凝土的常规材料、常规工艺,在常温下,以低水胶比、大掺量优质掺合料和较严格的质量控制制作的高耐久性、高尺寸稳定性、良好工作性及较高强度的混凝土。

2.0.12环氧涂层钢筋

将填料、热固环氧树脂与交联剂等外加剂制成的粉末,在严格控制的工厂流水线上,采用静电喷涂工艺喷涂于表面处理过的预热的钢筋上,形成具有一层坚韧、不渗透、连续的绝缘涂层的钢筋。

2.0.13钢筋阻锈剂

能抑制钢筋电化学腐蚀的混凝土外加剂。

2.0.14混凝土表面硅烷浸渍

用硅烷类液体浸渍混凝土表层,使该表层具有低吸水率、低氯离子渗透率和高透气性的防腐蚀措施。

3一般规定

3.0.1海港工程混凝土结构必须进行防腐蚀耐久性设计,保证混凝土结构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功能。

3.0.2混凝土结构防腐蚀耐久性设计,应针对结构预定功能和所处环境条件,选择合理的结构形式、构造和抗腐蚀性、抗渗性良好的优质混凝土;对处于浪溅区的混凝土构件,宜采用高性能混凝土,或同时采用特殊防腐蚀措施。

3.0.3处于浪溅区的构件,宜采用焊接性能好的钢筋。

3.0.4应根据预定功能和混凝土建筑物部位所处的环境条件,对混凝土提出不同的防腐蚀要求和措施。

混凝土部位可根据水域掩护条件和港工设计水位或天文潮位按表3.0.4的规定划分。

注:

①η0值为设计高水位时的重现期50年H1%(波列累积频率为1%的波高)波峰面高度;

②当浪溅区上界计算值低于码头面高程时,应取码头面高程为浪溅区上界;

③当无掩护条件的海港工程混凝土结构无法按港工有关规范计算设计水位时,可按天文潮潮位确定混凝土的部位划分。

3.0.5预应力构件在作用的频遇组合(短期效应组合)时的混凝土拉应力限制系数αct和钢筋混凝土构件在作用的准永久组合(长期效应组合)时的最大裂缝宽度,不得超过表3.0.5规定的限值。

3.0.6混凝土构件在制作过程中出现的裂缝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混凝土施工规范》(JTJ268)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条文说明

3.0.1海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蚀耐久性设计,要求结构在其设计使用年限内,不会超越预定的失效概率,或支付过高的维修费用,亦不会出现难以接受的外观形状。

3.0.2海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是系统工程,必须在勘察、规划、设计、施工、使用等各个阶段就所涉及的防腐蚀问题,进行细致的了解、分析和处理,各部门应通力合作共同完成。

   混凝土结构良好的抗腐蚀耐久性能的获得,除结构的合理、选形和构造外,最主要的是混凝土质量的保证,这是基础工作,否则其它特殊防腐蚀措施也难以得到良好的效果。

但应鼓励基础工作和特殊防腐蚀措施的优化组合运用,从而起到多方面多阶段的防护作用,使结构寿命达到更高的概率。

据调查分析,海港工程的使用年限一般可达到30年,如果要求工作寿命更长,则应采用高性能混凝土或特殊防腐蚀措施。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能有效地控制裂缝的产生,应优先采用,但必须保持结构有一定的延性,如在预应力构件中掺有一定数量的非预应力筋。

3.0.3浪溅区构件的维修比较困难,采用焊接性能好的钢筋便于维修。

3.0.4根据我国有掩护海港的调查分析,钢筋锈蚀最严重部位在设计高水位以上1.0m至设计高水位以下0.8m的区段。

而终年在水下的部位很少有腐蚀损坏,其它部位介于二者之间,因此港工规范将混凝土部位划分为大气区、浪溅区、水位变动区、水下区四个区段。

设计高水位加1.5m以上为大气区,大气区下界至设计高水位减1.0m之间为浪溅区,浪溅区下界至设计低水位减1.0m之间为水位变动区,水位变动区以下为水下区。

此处设计高、低水位是为确定码头面板高程及码头最小工作水位而定的,设计高水位为高潮累积频率10%的潮位,设计低水位为低潮位累积频率90%的潮位,这是我国港工特有的确定方法。

关于无掩护的开敞式码头部位划分,由于无系统的腐蚀情况调查资料,只有借鉴有掩护的划分办法进行处理。

有掩护码头前沿高程为设计高水位加1.0~1.5m的超高,其中考虑了约0.6m的波浪高,本条规定浪溅区上界(大气区下界)为设计高水位加1.5m处,即扣除0.6m波高外,浪溅影响高度取为0.9m,同时也不低于码头前沿高程。

无掩护码头前沿高程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H=设计高水位+η0+h+Δ

式中H——无掩护码头前沿高程; 

η0——设计高水位时的重现期50年H1%(波列累积频率为1%的波高)波峰面高度(即波浪上升值);

h——码头上部结构高度;

Δ——波峰面以上至上部结构底面的富裕高度(为0~1.0m)。

因此定浪溅区上界为:

设计高水位+η0+1.0m。

   对11座码头统计表明,此高度大体在码头面高程上下,为此还规定浪溅区上界计算值不低于码头面高程。

   水位变动区上界(浪溅区下界),对有掩护的水域,规定为设计高水位以下1.0m,这大体上在波谷高程以下0.7m处。

因此对无掩护的水域,规定为设计高水位减去η0的高程,这大体上在波谷以下η0/2处。

   水下区上界(水位变动区下界),对有掩护的水域,规定为设计低水位以下1.0m,无掩护的也规定在此处。

   需要指出:

我国港口工程采用设计高、低水位是独此一家,国外和国内其它系统多采用天文潮和有效波高确定建筑物高程,为了与国际接轨,故同时规定了按后者进行的混凝土部位划分。

   国外一般划分为三个区,即大气区、浪溅区和水下区。

挪威DNV规定:

浪溅区上界=最高天文潮+0.6H1/3

浪溅区下界=最低天文潮+0.4H1/3 

式中:

H1/3为重现期100年有效波高。

   需要说明的是:

它适用于采油平台,设计使用年限比码头等建筑物短,同时我们未找到它们的调查分析资料。

综合国外规定和我们的经验,经分析后对无掩护的港口工程也同时给出了按天文潮和有效波高的划分规定,这与港工按设计水位确定的大体相当,如条文说明表3.0.4所示。

3.0.6海港工程混凝土除直接受到氯离子渗透作用外,也会因加载、温度、徐变、收缩等引起的变形和裂缝促使腐蚀的加速和结构寿命的缩短。

因此,在设计中必须限制过宽的裂缝和过大的拉应力。

本条文引自《港口工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JTJ267-98)。

4.1结构形式

4.1.1海港工程混凝土结构形式应根据结构功能和环境条件进行选择。

构件截面几何形状应简单、平顺,减少棱角、突变和应力集中。

4.1.2暴露部位构件的最小截面尺寸应满足下列要求:

(1)直线形构件的最小边长不宜小于保护层厚度的6倍;

(2)曲线形构件的最小曲率半径不宜小于保护层厚度的3倍。

4.1.3混凝土表面应有利于排水,不宜在接缝或止水处排水。

4.1.4混凝土结构应有利于通风,避免过高的局部潮湿和水汽聚积。

4.1.5结构构件应便于施工,易于成型,各部位形状、尺寸、钢筋位置等不得由于施工工艺原因而难以保证。

4.1.6结构形式应便于对关键部位进行检测和维修,应适当设置检测、维护和采取补充保护措施的通道。

4.1.7对处于腐蚀较严重部位的构件,应考虑其易于更换的可能性。

条文说明

4.1.1~4.1.7复杂的结构形式,使结构暴露表面面积增大,从结构受力性能和施工不便等多方面分析,都对防腐蚀不利。

结构暴露表面面积与混凝土体积之比愈大,则有害物质渗入混凝土中使钢筋锈蚀的可能性愈大。

复杂的结构形式使受力复杂,易于产生应力集中,开裂机遇增大。

因此,不应选择多角形的构件,因为在角的外边,侵蚀物能从多边渗入,也易于撞坏,角的内边在负载时,应力复杂易开裂,危险性增大。

复杂的结构形式不便施工,构件各部位尺寸及钢筋位置、保护层厚度难以保证,如采用充水(汽)胶囊形成的空心构件,其形式难以按图纸准确成型,质量难以保证,宜控制使用。

潮湿是腐蚀的必要条件,现场调查表明,通风良好的结构与通风不良的潮湿和水汽易于聚积的结构相比,混凝土受腐蚀情况差异较大。

4.2构造

4.2.1应处理好构件的连接和接缝。

支座和节点的选择,应使结构由于变形引起的约束最小。

4.2.2钢筋间距应能保证混凝土浇筑均匀和捣实,且不宜小于50mm,必要时可采用两根钢筋的并筋。

4.2.3构件中受力钢筋和构造钢筋宜构成闭口的钢筋笼。

4.2.4当结构暴露面无法避免截面突变或施工缝时,除应严格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混凝土施工规范》保证混凝土的质量和处理好施工缝外,尚应在截面突变处设置构造钢筋,跨施工缝设置骑缝构造钢筋。

构造钢筋面积的最小值可采用构件截面的0.05%,间距不宜大于250mm。

4.2.5在支座反力或预应力锚头等集中力作用的暴露部位应验算局部拉应力,其计算值不应超过混凝土抗拉强度标准值。

当上述要求无法满足或难于计算时,应采取特殊防腐蚀措施。

4.2.6在结构表面可能受到船、漂浮物、流冰碰撞或海水冲击异常剧烈的部位,宜配置附加钢筋或采用纤维混凝土。

4.2.7钢筋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应符合表4.2.7的规定。

钢筋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mm)表4.2.7

建筑物所处地区

大气区

浪溅区

水位变动区

水下区

北方

50

50

50

30

南方

50

65

50

30

注:

①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系指主筋表面与混凝土表面的最小距离;

②表中数值系箍筋直径为6mm时主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当箍筋直径超过6mm时,保护层厚度应按表中规定增加5mm;

③位于浪溅区的码头面板、桩等细薄构件的混凝土保护层可取50mm;

④南方地区系指历年月平均最低气温大于0℃的地区。

4.2.8预应力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4.2.8.1当构件厚度为500mm以上时应符合表4.2.8的规定。

预应力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mm)表4.2.8

所在部位

大气区

浪溅区

水位变动区

水下区

保护层厚度

75

90

75

75

注:

①构件厚度系指规定保护层最小厚度方向上的构件尺寸;

②后张法预应力筋保护层厚度系指预留孔道壁面至构件表面的最小距离;

③采用特殊工艺制作的构件,经充分技术论证,对钢筋的防腐蚀作用确有保证时,保护层厚度可适当减小;

④有效预应力小于400N/mm2的预应力筋的保护层厚度,按表4.2.7执行,但不宜小于1.5倍主筋直径。

4.2.8.2当构件厚度小于500mm时,预应力筋的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宜为2.5倍预应力筋直径,但不得小于50mm。

4.2.9结构的混凝土表面易受冰凌等漂浮物磨损或撞击的部位,保护层厚度宜适当加大。

4.2.10浇筑在混凝土中并暴露在外的临时或永久性的吊环、紧固件、预埋件等,应与混凝土中的任何配筋绝缘。

否则,应采用牺牲阳极保护。

4.2.11轨道、支承、接头、连接和排水设施等辅助设备,应便于维护和更换。

4.2.12封闭预应力锚具的混凝土质量应高于构件本体混凝土,其水灰比不应大于0.4,其厚度应大于90mm。

4.2.13由于不均匀沉降、混凝土收缩或温度效应引起的应力,应通过合理设计和采取分缝、温度控制等施工措施控制在允许范围内。

条文说明

4.2.2配筋的密集将导致混凝土浇筑不均匀,使混凝土拌和物各组分遭受配筋的不同阻挡作用而离析,从而产生不密实性或呈蜂窝状,因此,钢筋间距不宜过小,应合理并应得到可靠保证。

当钢筋较多难以保证最小的间距时,可采用两根钢筋的并筋措施。

此时,在进行构件承载力和刚度计算时,钢筋直径和保护层厚度应按等效直径考虑;而在进行裂缝宽度和防腐蚀设计时,保护层厚度应从并筋的外轮廓线算起。

4.2.7~4.2.9混凝土保护层对钢筋的防腐蚀极为重要,它有着双重作用。

首先,增加它的厚度可明显地推迟腐蚀介质(氯离子)到达钢筋表面的时间;其次可增强抵抗钢筋腐蚀造成的胀裂力,但过厚的保护层导致裂缝的增大。

因此,为防止海水环境中的建筑物过早地发生钢筋腐蚀损坏,除了要求混凝土保护层有良好的质量外(高密实性),尚应规定合适的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值。

本规范的规定值系根据我国港工调查和室内外科研成果并参考国外有关规定而给出。

国外有关规范规定的最小厚度见条文说明表4.2.7。

4.2.10埋入混凝土中并暴露在外的一切钢插入件等的锈蚀都将扩散,若与配筋接触,则构成宏观腐蚀电偶,加剧配筋锈蚀,从而加速埋入件的腐蚀。

5.1混凝土原材料

5.1.1海港工程的混凝土原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5.1.1.1所用的材料除应满足强度要求外,尚应充分考虑环境条件的影响,具有所需的耐久性。

5.1.1.2所用的材料应有证明书或检验报告单,使用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混凝土试验规程》(JTJ270)进行检验,并按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JTJ269)进行质量控制,其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满足设计要求。

5.1.1.3材料在运输及存贮过程中应设标志,并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不得混杂,不得接触海水,并防止其它污染。

5.1.2水泥应符合下列规定。

5.1.2.1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及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和《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和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1344)的有关规定,强度等级不得低于32.5。

5.1.2.2普通硅酸盐水泥和硅酸盐水泥的熟料中铝酸三钙含量宜控制在6%~12%范围内。

5.1.2.3受冻地区的混凝土宜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和硅酸盐水泥,不宜采用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

5.1.2.4不受冻地区的浪溅区混凝土宜采用矿渣硅酸盐水泥,特别是矿渣含量大的矿渣硅酸盐水泥。

5.1.2.5不得使用立窑水泥和烧粘土质的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

5.1.2.6当采用矿渣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时,宜同时掺加减水剂或高效减水剂。

5.1.3骨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5.1.3.1骨料应选用质地坚固耐久,具有良好级配的天然河砂、碎石或卵石。

5.1.3.2骨料的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混凝土施工规范》的有关规定。

5.1.3.3细骨料不宜采用海砂。

当受条件限制不得不采用海砂时,海砂带入浪溅区或水位变动区混凝土的氯离子量,对钢筋混凝土,不宜大于水泥质量的0.07%;对预应力混凝土,不宜大于0.03%。

当超过上述限值时,应通过淋洗降低到小于此限值;当淋洗确有困难时,可在拌制的混凝土中掺入适量亚硝酸钙或其它经论证的阻锈剂。

当拌和用水的氯离子含量不大于200mg/L,外加剂的氯离子含量不大于水泥质量的0.02%时,细骨料的氯离子含量允许适当提高,但应满足第5.2.2条的规定。

5.1.3.4粗骨料的最大粒径应满足下列要求:

(1)不大于构件截面最小边尺寸的1/4;

(2)不大于钢筋最小净距的3/4;

(3)在浪溅区,不大于保护层厚度的2/3,当保护层厚度为50mm时,不大于保护层厚度的4/5;在其它区,不大于保护层厚度的4/5。

5.1.3.5不得采用可能发生碱─骨料反应的活性骨料。

5.1.4拌和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5.1.4.1拌和用水宜采用城市供水系统的饮用水,不得采用海水。

当采用其它水源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混凝土施工规范》的有关规定。

5.1.4.2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的拌和用水的氯离子含量不宜大于200mg/L。

5.1.5掺合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5.1.5.1当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拌制混凝土时,宜适当掺加优质掺合料。

5.1.5.2混凝土掺合料宜采用粒化高炉矿渣、粉煤灰、硅灰等。

掺合料的品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的粒化高炉矿渣》(GB203)、《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1596)及现行行业标准《港口工程粉煤灰混凝土技术规程》(JTJ/T273)的规定,硅灰的品质应满足附录A的要求。

掺合料的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5.1.5.3粒化高炉矿渣的粉磨细度不宜小于4000cm2/g,其掺量宜通过试验确定。

用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其掺量不宜小于胶凝材料质量的50%;用普通硅酸盐拌制的混凝土,其掺量不宜小于胶凝材料质量的40%。

5.1.5.4粉煤灰的质量,应满足Ⅱ级以上粉煤灰的要求。

5.1.5.5对普通混凝土,粉煤灰取代水泥质量的最大限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不宜大于25%;

(2)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不宜大于20%;

(3)矿渣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不宜大于10%;

(4)经试验论证,最大掺量可不受以上限制。

5.1.5.6硅灰的掺量不宜大于水泥质量的10%。

5.1.6外加剂应符合下列规定。

5.1.6.1外加剂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的规定。

5.1.6.2外加剂对混凝土的性能应无不利影响,其氯离子含量不宜大于水泥质量的0.02%。

5.1.6.3外加剂的应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J119)的规定,其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条文说明

5.1.1海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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