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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第三中学精准教育大数据平台项目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郑财招标采购-2018-41号

招标人:

郑州市第三中学

代理机构:

河南省伟信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

二零一八年四月

总目录

第一卷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2.定义

3.投标费用

二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构成

5.招标文件的澄清

6.招标文件的修改

三投标文件的编写

7.投标语言

8.投标文件计量单位

9.投标文件的组成

10.投标格式

11.投标报价

12.投标货币

13.证明投标人资格的文件

14.证明投标货物和服务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文件

15.投标保证金

16.投标有效期

17.投标文件的式样和文件签署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投标截止期

20.迟交的投标文件

21.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五开标与评标

22.开标

23.评标工作

24.投标文件的澄清

25.投标文件的初审

26.投标的评价

27.保密及其它注意事项

六授予合同

28.合同授予标准

29.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利

30.评标结果的公告

31.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32.中标通知书

33.签订合同

34.履约保证金

35.其他

第二章合同通用条款

第三章合同基本格式

第四章投标文件通用格式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货物及伴随服务。

2.定义

2.1采购人:

“招标项目资料表”中所述的、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2招标代理机构:

取得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质,受采购人委托组织招标活动,在招标过程中负有相应责任的社会中介组织。

2.3合格投标人

1)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均可投标。

2)与采购人、采购人就本次招标的货物委托的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以及上述机构的附属机构没有行政或经济关联。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河南省财政厅及招标代理机构有关招标的规定。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和设备生产能力。

6)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4中标人:

接到并接受中标通知,最终被授予合同的投标人。

2.5投标文件:

指投标商根据招标文件提交的所有文件

2.6供应商:

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及伴随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7货物:

指除了咨询服务以外的所有的物品、设备、装置和/或包括附件、备品备件、图纸、技术文件、用于运输和安装的包装、培训、维修和其他类似服务的供应。

3投标费用

3.1无论投标过程中的作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招标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上述费用。

二.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的构成

4.1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本次招标的货物要求、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件。

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第一卷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合同通用条款

第三章合同基本格式

第四章投标文件通用格式

第二卷

第五章招标邀请

第六章招标项目资料表

第七章合同专用条款资料表

第八章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

4.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的所有事项、格式要求和技术规范,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将承担其投标被拒绝的风险。

4.3照抄或复印招标文件技术及商务要求的、手写的、未按规定签署的投标文件将导致不被接受。

4.4招标文件包含第一卷和第二卷,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时应充分完整理解招标文件的整体要求。

如果第一卷和第二卷对同一事项的描述有冲突或矛盾,除非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另有解释,以第二卷为准。

5招标文件的澄清

5.1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需要澄清的疑问,应在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或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加盖公章且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的原件,下同)通知到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对潜在投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疑问将以书面方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不标明疑问来源的书面答复函发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所有潜在投标人。

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疑问的,将被视为对招标文件完全认可。

开标后,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接受任何对招标文件内容的质疑。

6招标文件的修改

6.1在投标邀请函中所述的投标截止日期十五(15)日前,招标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6.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方式通知到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所有潜在投标人,并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

6.3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6.4为使投标人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代理机构可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期。

三.投标文件的编写

7投标语言

7.1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所有与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就投标来往的函电均使用中文。

投标人提供的外文资料应附有相应的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8投标文件计量单位

8.1除在招标文件的技术文件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公制计量单位。

9投标文件的组成

9.1投标文件包括下列部分:

(1)按照第10、11和12条要求填写的:

A.投标函

B.开标一览表

C.投标报价表

(2)按照第13条要求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

A.投标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B.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C.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投标代表人身份证件

D.投标人申明资格信

E.投标人资格申明

F.投标人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G.投标人提供经审计的2016年度或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公司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提供纳税证明材料;提供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资料

上述文件应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而且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

(3)按照第14条要求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其辅助服务是合格的货物和服务,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按照第15条规定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9.2招标文件中的每个分包,是项目招标不可拆分的最小投标单元,投标人必须按此分包编制投标文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拆包投标将视为漏项或非实质性响应不予接受。

投标人如同时投标多包,可提交一套资质证明文件。

10投标格式

10.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明细表、技术规格偏差表,按招标文件提供的资格证明格式提交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

11投标报价

11.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报价表格式填写提供各项货物及服务的单价、分项总价和总投标价。

如果单价、分项总价和总投标价之间有差异,评标以单价为准。

投标人必须无条件接受以其所报单价为基准的价格调整,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1.2投标总报价应是采购人指定地点交货的包括交货前发生的各种税费、运费及保险费、运杂费、以及伴随的其它服务费总报价。

总报价分解为:

设备和附属装置、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卖方技术服务(安装、调试、运行)报价、采购人派员参加技术联络和工厂监造、检验、技术培训费用、运保费、各类税费及验收检测费,各项报价应准确填入投标报价表相应栏内。

11.3投标人根据上述规定所作分项报价的目的只是为了评标时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的方便,但并不限制采购人订立合同的权力。

11.4投标报价应完全包括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和服务范围,不得任意分割或合并所规定的分项。

11.5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接受有任何选择报价的投标。

11.6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开标后对投标报价予以修改,报价在投标有效期内是固定的,不因任何原因而改变。

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2投标货币

12.1除非另有规定,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货物和服务用人民币报价。

12.2投标人提供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取得的货物和服务应同时提供相应的CIF/CIP美元价格,该价格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对约定投标货币产生影响。

13证明投标人资格的文件

13.1依据“投标项目资料表”中的要求按第四章附件规定的格式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以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投标和有能力履行合同。

如果投标人是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提交资格文件、以及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应标明主办人。

13.2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的证明文件。

13.3投标人有能力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保养、修理、供应备件和培训等其它技术服务的义务的证明文件。

14证明投标货物和服务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文件

14.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拟供货物和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投标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在产品规格一览表中应说明货物的品牌型号、规格参数、制造商及原产地等,交货时出具原产地证明及合格出厂证明。

14.3招标文件中为简述货物品质、基本性能而标示的品牌或型号仅供投标人选择货物在质量、水平上的比照参考,不具有限制性。

投标人可提供品质相同或优于同类产品的货物。

14.4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应提供:

14.4.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描述

14.4.2保证货物正常和连续运转期间所需的所有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详细清单,包括其价格和供货来源资料;

14.4.3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技术要求逐条应答,并标明与招标文件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对招标文件有具体规格、参数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其所投货物的具体数值。

15投标保证金

15.1投标人应按“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规定的数额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投标保证金,但不得超过所投分包预算金额的百分之二。

15.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避免因投标人的行为带来的损失。

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第15.7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5.3投标保证金应以人民币计,应当以转账(基本户中转出)、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15.4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投标予以拒绝。

15.5未中标的投标人的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5)个工作日内退还,但投标人须提供加盖公章的投标保证金转账凭证(开具收据的须一并提供)。

中标公告发布后,未中标的投标人即可至采购代理机构退还投标保证金。

15.6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5)个工作日内退还或转为履约保证金和招标代理机构中标服务费。

15.7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或

(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有意提供虚假材料;或

(3)中标人拒绝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或

(4)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按时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中标服务费。

16投标有效期

16.1投标文件应自投标规定的开标日起,在“招标项目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内保持有效。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6.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

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但其投标保证金不会被没收。

同意延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但可要求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第15条有关退还和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7投标文件的式样和文件签署

17.1投标人应准备壹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招标项目资料表”规定数目的副本,每套投标文件应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

副本应与正本内容一致,若副本与正本存在文字或表述的不符之处,以正本为准。

17.2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

17.3投标文件及所有文件必须是打印件,并由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授权代表必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在投标文件中。

投标文件副本可为正本完整的复印件。

17.4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人签字人用姓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有效。

17.5电报、电传和传真投标文件一律不接受。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为便于开标和唱标,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并粘贴在正本密封袋外边,并标明投标人名称、所投包号及开标一览表字样并加盖公章或合法投标代表签字。

如果投标文件中的报价与开标一览表报价之间有差异,以“开标一览表”中的报价为准,投标人应接受评标所进行的修正,并承担一切不利于投标人的后果。

18.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装在密封袋中,并在密封袋上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并在封签处加盖公章。

18.3密封袋上均应:

(1)标明递交至“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载明的地址。

(2)注明“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载明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包名、正本、副本及“在年月日之前不得启封”字样,在后面注明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

(3)写明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18.4如果密封袋上未按18.2、18.3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招标代理机构拒收未密封的投标文件。

对拆标后未装订成册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承担可能被拒绝的风险。

18.5投标人应清楚招标文件应直接从招标代理机构获得,未经购买仅根据复制招标文件编制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或投标人名称与购买招标文件时登记的名称不一致的投标文件,均将被拒收。

19投标截止期

19.1投标人应在不迟于“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件按照“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载明的地址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

19.2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按第6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限。

在此情况下,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20迟交的投标文件

20.1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第19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21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

21.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第18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21.3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21.4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满期间,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第15条的规定被没收。

五.开标与评标

22开标

22.1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

开标时所有投标人应派代表参加。

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2.2开标时,招标代理机构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投标价格、折扣声明以及其他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内容。

22.3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读出的投标文件(包括按照第21条递交的修改书)将原封退回投标人。

22.4招标代理机构将对开标情况做详细记录。

22.5开标时,因投标人没有在投标文件封签处注明所投包号而被公开唱标各包投标报价,但评标时发现其中个别包投标人数不足三家而废标的,由此造成的风险和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采购代理机构对唱标内容和过程不承担责任。

23评标工作

23.1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下称评委会)主持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审评,并依投标价由低到高或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出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

23.2评委会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经济、技术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其中外聘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并按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从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4投标文件的澄清

24.1为了有助于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评委会有权向投标人质疑,请投标人澄清其投标内容。

投标人有责任按照招标代理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方式由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进行答疑和澄清。

24.2重要澄清的答复应是书面的,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4.3投标人的澄清文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取代投标文件中被澄清的部分。

24.4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对投标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

25投标文件的初审

25.1评委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总体编排是否有序、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人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25.2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

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若文字表示的数值与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

若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25.3允许修正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

25.4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估之前,评委会将确定每一投标是否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而没有重大偏离。

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投标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且没有重大偏离和保留。

重大偏离和保留是指对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质量和性能产生重大或不可接受的偏差,或限制了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的权力和投标人的义务的规定,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其它提交实质性响应投标的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地位。

25.5评委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内容而不靠外部证据。

25.6投标价超出采购人预算的投标将会被拒绝。

25.7评委会将依据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审查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

如果确定投标人无资格履行合同,其投标将被拒绝。

25.8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投标。

25.9评标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会被拒绝:

(1)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投标保函出证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质要求的;

(3)投标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没有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书的、没有被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4)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5)不满足技术规格中主要(实质性)参数和超出偏差范围的;

(6)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7)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8)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26投标的评价

26.1评委会只对已判定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26.2计算评标总价时,以货物到达采购人指定的目的地交货价为标准,其中已包含各种税费、运费及保险费、运杂费、以及伴随的其它服务费。

26.3评委会在评标时,除根据第11条的规定考虑投标人的报价外,还将考虑量化“招标项目资料表”中列出的其他评标因素进行综合评分。

27保密及其它注意事项

27.1评标是招标工作的重要环节,评标工作在评委会内独立进行。

27.2评委会将遵照规定的评标方法,公正、平等地对待所有投标人。

27.3在开标、评标期间,投标人不得向评委询问评标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评标结果的活动。

否则其投标可能被拒绝。

27.4为保证评标的公正性,开标后直至授予投标人合同,评委不得与投标人私下交换意见。

27.5在评标工作结束后,凡与评标情况有接触的任何人不得擅自将评标情况扩散出评标人员之外。

27.6评委会和招标代理机构不退还投标文件。

六.授予合同

28合同授予标准

28.1除第31条的规定之外,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并有履行合同能力的评标价最低或评分最高的投标人。

29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力

29.1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招标项目资料表”规定的范围内,对“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设备和服务的数量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货物、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

30评标结果的公告

30.1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人。

30.2自采购人按规定确定中标供应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中标结果以中标公告形式在省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发布,同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告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个工作日。

30.3各有关当事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同时向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加盖单位公章且法人签字),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及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一并提交(邮寄、传真件不予受理),并以质疑函接收日期作为受理时间。

逾期提交或未按照要求提交的质疑函将不予受理。

31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31.1如出现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保留因此原因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2中标通知书

32.1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中标;

32.2中标通知书将作为进行合同谈判和签订合同的依据。

33签订合同

33.1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后30日内与采购人进行合同谈判。

33.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澄清文件等,均应作为签约的合同文本的基础。

33.3如采购人或中标人拒签合同,则按违约处理。

对违约方收取中标金额2%的违约金。

33.4如中标人不按第33.1条约定谈签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将报请取消其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可在候选中标单位中重新选定中标单位。

34履约保证金

34.1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或合同条款的规定,采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函格式、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格式或采购人可以接受的其他形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35其他

35.1如果中标人未按上述第33条规定执行,在此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可将该标授予下一个最低评标价或评标得分高的投标人,或重新招标。

附件1:

投标担保函

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项目用)

编号:

(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鉴于(以下简称“投标人”)拟参加编号为的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投标,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供应商参加投标时应向你方交纳投标保证金,且可以投标担保函的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

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投标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中标后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违反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应当没收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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