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记分积分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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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记分积分考核办法

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记分(积分)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遏制屡查屡犯违规行为现象的发生,防范案件风险,增强员工合规意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遵循“有章必循,违章必究”的原则。

对员工违规行为进行记分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通过实行量化考核,以记分建档的方式,对员工违规行为进行动态考核。

第四条本办法记分对象为本行在职在岗员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

(一)外部有权部门开展各项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

(二)系统内组织开展的各项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

(三)职能部门例行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

(四)事后监督业务中发现的违规行为;

(五)其他方式发现的违规行为。

 

第二章记分规则

第六条违规行为记分实行按月积分考核和年度积分累计考核。

(一)按月积分考核:

凡当月发现的违规行为均属于本办法考核范围。

对当月违规行为的员工,经本人确认在绩效考核中记分扣除当月绩效工资;

(二)年度积分累计考核:

本记分以年度为一个记分周期,对年度内员工记分进行累计,累计到一定分数的,按《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根据员工违规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记分。

(一)违规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发现一次记1-2分;

(二)违规行为存在一定风险隐患或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发现一次记3-5分;

(三)违规行为存在较大风险隐患或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发现一次记6-20分;

(四)违规行为性质严重或影响恶劣的,发现一次记40-60分。

第八条对同一次检查中发现的类似问题,合并作为一个问题进行扣分处理。

同一个问题在不同检查项目中被发现,不再重复记分(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除外)。

第九条记分依据详见《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第三章记分流程

第十条记分实行“谁检查、谁记分”、“谁牵头,谁记分”“谁记分,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一条本行绩效考核管理部门对记分情况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十二条对发现的违规行为,由检查部门(牵头部门)填写《员工违规违章记分通知书》(一式三份,被记分人员所在单位、检查部门(牵头部门)、绩效考核办公室各持一份)交被记分员工和所在网点负责人签字确认;收到回执后,检查部门(牵头部门)将其中一份及时交绩效考核办公室。

绩效考核办公室依据《员工违规行为记分通知书》和《员工违规行为记分表》(或根据员工已经签字确认的检查报告、事实确认书等能够确认违规行为的材料)及时登记绩效考核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被记分人对记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员工违规行为记分通知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本行行长室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对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总行应在次日给予答复。

超过复议申请时间的,不再受理复议。

 

第四章记分管理

第十四条本行记分管理主要作为绩效考核、末位淘汰、薪酬管理、聘任聘用、职务晋升、单位定性考核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的依据,记分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本记分管理为年度积分违规处理,不影响年度内员工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理。

第十五条记分考核处理标准:

(一)记1分绩效考核中扣绩效工资50元;

(二)年度记分分值累计达到30分(含),40分以下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年度记分分值累计达到40分(含),50分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岗位工资系数扣减0.1个点;

(四)年度记分分值累计达到50分(含),60分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岗位工资系数扣减0.2个点;

(五)年度记分分值累计达到60分(含),70分以下的给予留用察看(停职)处分;

(六)年度记分分值累计达到70分(含)以上的给予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七)在年度考核中单笔扣分超过40分以上(含)的,加重一档处罚。

第十六条在对员工进行记分考核的同时,对网点班子成员进行下列考核:

对同一营业网点(部门)内有一名员工年末记分达到60分的,对班子成员各记5-10分;

第十七条在对员工进行记分考核的同时,对网点进行下列考核:

对同一营业网点(部门)内有一名员工年末记分达到60分的,当年该网点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第十八条本行检查或牵头部室(人员)在检查中存在应查未查、应记分未记分的,经举报查实或督查中发现,视情节记责任人员(10-50分)。

第十九条本年度累计积分考核在年度中达到第十五条(三)至(七)有关条款规定的,由考核办公室书面抄送监察室,监察室按照行政处分的有关规定,报请党委集体研究处理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经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第二届职工(会员)代表大会修订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职工代表大会修订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件1:

编号:

     年   号

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记分通知书

 

被通知人所在单位:

被通知人姓名:

记分事实:

在                                《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记分(积分)考核办法》,对你给予记   分的处理。

检查中,发现你存在                                                                                                                                                     ,根据

 

被记分人签名:

检查部室:

 

检查人:

年    月   日

 

 

 

附件2:

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记分

复议申请书

 

行长室:

      我对        部(室)于      年   月   日送达的      年     号《员工违规行为记分通知书》中所列的记分事项有异议,特申请复议。

      理由:

                                                                                                                                                                       

                                                                                                                                                                     

                                                                                                                                                                     

                                                                                                                                                                     

       请予复议。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件3:

 

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文明服务

一、上班前,未按规定进行班前准备工作的,每项记1分;若当天有3人次(含)以上违反规定,记主办会计1分。

班前准备工作包括:

办公用具准备齐全,摆放有序,无其他杂物(营业厅物品摆放另行规定);激活电脑终端;做好自己所属工作区卫生工作(包括地面、办公桌、电脑、键盘、柜台及柜台玻璃、柜员牌、柜子);便民设施摆放整齐,状况良好;

二、仪表、举止、文明礼貌用语不符合文明服务标准化流程要求的,记当事人1分;

三、对外营业时间内着便装及携带个人物品进入营业区的,非营业时间无故进出营业区的,每项每人次记1分;

四、违反营业室管理规定开门、未登记或接待的,每发现一次记当事人或单位负责人1分;

五、因对客户的业务要求、解释处理不当等引起客户不满意的,每发现一次记1分;

六、网点的电话(无论内线或外线)营业期间来电无故无人接听或不使用文明用语的,对责任人记1分(责任人由主办会计认定);

七、营业场所脏乱差;不按统一规定着装,配带工号牌;营业场所未亮证和制度上墙的,记责任人1分;

八、营业期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项,暂时离开岗位不作提示、上班打瞌睡的,发现一次记3分,记负责人1分;

九、营业期间由于人为因素引起客户投诉经查实的,每人每项记3分;

十、营业期间,擅自离岗半小时以上,没有向负责人或值班主办会计请假的,每次记5分;

十一、未按要求做好对外宣传工作的,每次记责任人5分;

十二、在文明优质服务检查中,业务技能、业务考试等达不到本行岗位技能要求的,记责任人5分;

十三、营业网点在营业时未做到三人当班、两人临柜,未按时开门、提前关门的,每次记责任人6-10分;

十四、办理业务时怠慢、顶撞、刁难客户,与客户发生争吵或被投诉查实,造成不良影响查实的,每人次记10-20分;

十五、酒后上岗的,每次记20分;

十六、被新闻媒体等曝光,有损本行形象的,一次记40分,并对负责人记20分;

十七、有吃、拿、卡、要等行为被客户投诉,经查属实的,一次记40分。

 

人力资源

一、工作日(含值班),无故迟到、早退、串岗、脱岗的,记1分;

二、报送请假手续不真实的,记请假人1分,负责人1分;

三、网点未制订学习计划或组织政治业务学习未达到次数的,记负责人1分;

四、未及时召开职工会议传达总行会议精神的,记负责人1分;

五、工作日记记录不合格的,记责任人1分;

六、党支部未按季组织召开会议的、组织党员进行学习的,记支部书记1分;

七、违反请假审批权限和超权限批假的,记负责人5分;

八、未履行书面请假程序的,记责任人5分;

九、未经总行同意,擅自接纳人员实习,记负责人5分;

十、网点员工之间有相互谩骂、打架等行为的,造成不良影响的记当事人各20分;

十一、违反劳动用工制度规定的,记负责人20分;

十二、在绩效考核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的,记责任人20分;

十三、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丢失的,记责任人40分;

十四、拒不执行总行的人员调配与强制休假制度的,记责任人40分;

十五、无故旷工连续15天以上(含15天)或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含30天)的,记60分。

                             

业务拓展

一、银行卡申请、密码挂失等未按制度办理的,记2分;

二、网银操作员岗位调整未按规定变动相关信息的,记2分;

三、短信银行操作员岗位调整未按规定变动相关信息的,记2分;

四、POS机资金未按规定清算的,记2分;

五、未对ATM机进行日常维护管理,机具、环境较脏记2分;

六、不按照规定登记各类登记簿(网银、柜员、ATM等)的,发现一次记1分;

七、因网银、短信银行系统出现故障而未及时处理和上报,影响客户使用的,记3分;

八、未严格执行ATM管理制度,服务不到位被投诉查实,造成不良影响的,记责任人5分;

九、未严格执行网银管理规章制度,私自更改客户信息被投诉的,记10分;

十、未严格执行借记卡管理规章制度,造成客户银行卡不能正常使用被投诉的,扣10分;

十一、未按网银管理规定违规操作,造成客户资金损失,形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记50分。

               

信贷管理

一、无故拒绝贷款申请的,记2分;

二、未按规定建立农户经济档案或搜集、登记的资料不真实的,记2分;

三、未按规定填制借款合同文本的,记2分;

四、未及时、准确、真实报送报表的,记1分;

五、未按规定管理信贷档案的,记2分;

六、贷款五级分类偏离度超1.5%的,记1分;

七、支行行长对应该参加调查(检查)的贷款而未参加的,记1分;

八、未按规定频率进行贷后检查的,记1分;弄虚作假、应付检查的,记2分;

九、贷后检查未填写贷后跟踪检查表的,记1分;超总行授权的贷款没有调查报告的,记2分;

十、对贷款到期前7天内未按规定及时催收(没有催收记录或催收回执)的,记2分;

十一、超过贷款分类认定权限未报本行有权部门审批的,记2分;

十二、签约员未尽职,导致合同文本要素不全、不规范的,每人记2分;

十三、未坚持双人调查的,记1分;

十四、未按要求建立和登记抵债资产台账的,记2分;

十五、未按要求对抵债资产账目和实物进行定期检查和核对的,记2分;

十六、已置换、已核销贷款,未落实管理责任人,未建立台账进行专家保管的,记2分;

十七、对法院下达的法律文书,未统一登记保管的,记2分;

十八、基层网点在受理授信申请时,未能在受理时对申请人进行相关要求的告知,致使申请人在申请材料中对资产及经营状况随意填报,与事实差距较大的,每笔对网点审查人员记1分;

十九、基层网点对阳光信贷客户申请材料初审不严格,每笔对审查人记1—3分;

二十、对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材料不齐全,不能够认真审核上报的,每笔记信贷员1分;

二十一、阳光授信申请书及审查表内容缺项、漏项的,每笔对信贷员记1分;

二十二、不能认真履行“阳光信贷”的相关要求,农户贷款信息未录入“阳光信贷”管控平台,每笔对信贷员记1分;

二十三、调查后客户资料不完善,需要基层补充相关资料,在一周之内未能补充的记属地支行信贷人员1分;

二十四、对客户的申请进行调查,由调查人员和协查人员组成,调查结束后,由调查人员对该户撰写调查表或调查报告,如在调查的过程中未按照要求去做,撰写的调查情况前后矛盾、不相一致的,每笔对调查人员记1分;

二十五、进行异地调查时,通过录音和影像等方式对客户的资产、经营项目情况进行现场采集,如未按照要求去做,每笔对调查人记1分;

二十六、对于增信贷款,增信调查报告与事实不符,差距较大的,每笔对调查人记1分;

二十七、新增授信贷款,经调查,借款人申请与事实差距较大的,或者申请贷款用途与实际不相符的,对该借款人不得再上报,如发现每笔对调查人记2分;

二十八、在授信及用信过程中,未采集眼虹膜或未验证眼虹膜的,每发现一笔,对经办人记2分;

二十九、未按要求对阳光授信客户进行年检的,每发现一笔记信贷员1分;

三十、信贷业务发生15天后未进行首次检查的,记2分;

三十一、调查人未按规定执行面谈制度,无面谈记录的,记2分;

三十二、客户联系方式登记或系统录入不正确的,每笔记0.25分;

三十三、贷款审查不严,记5分;

三十四、用本行股金向本行质押贷款的,记3分;

三十五、超规定抵(质)率发放抵(质)押贷款的,记5分;

三十六、向本行关联人发放贷款,不遵守本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的,记5分;

三十七、不按员工贷款管理办法向员工发放贷款的,记5分;

三十八、逆程序或缺程序发放贷款的,记3-5分;

三十九、不经审批办理贷款展期的,记5分;

四十、贷款五级分类偏离度超2%的,记5分;

四十一、丢失合同文本或重要资料的,记5分;

四十二、贷后管理中未如实反映借款人经营状况的,记3分;

四十三、基层行对年度新增不良贷款未按月建立台账的,记3分;对五级分类过程中的各种资料填制混乱,数据不准确、内容不完整、不齐全的,记3分;

四十五、新发放贷款未按五级分类规定进行认定的,记3分;

四十六、借新还旧贷款人为放宽条件的,记3分;

四十七、未按抵债资产、已置换、已核销贷款管理办法进行账务处理的,记3分;

四十八、对不得抵债的资产实施抵债的,记5分;

四十九、以物抵债资产擅自使用或借给他人无偿使用的,记5分;

五十、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抵债资产抵入和处置,记5分;

五十一、对已逾期的贷款,未按规定期限向债务人和保证人发送不良贷款和欠息催收通知书的,记5分;

五十二、对核销贷款审查不严,违反规定的,记5分;

五十三、无故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贷款登记、调查、会办、审批、发放,造成不良影响的,记3分;

五十四、实行自主支付,贷后未收集有关支付证明材料的,记5分;

五十五、大额贷款支付未报有权人审批的,记5分;

五十六、未按规定跟踪检查贷款实际用途的,记5分;

五十七、抵质押物未办理登记扣、冻结、止付手续的,记10分;

五十八、发放不具备担保能力和担保效力的担保贷款,记10分;

五十九、向关系人发放优于其他借款人贷款条件的贷款,记10分;

六十、向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等有权部门许可的企业发放贷款的,记10分;

六十一、向无贷款卡或无效贷款卡的企事业单位发放新增贷款的,记10分;

六十二、向不符合贷款主体的企业或个人发放新增贷款的,记20分;

六十三、发放超授权贷款的,记20分;

六十四、以贷收息,记20分;

六十五、借款人逃废债未及时上报,导致贷款出现风险的,记15分;

六十六、信贷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办理贷款交接认证的(以书面交接材料为准),记15分;

六十七、对诉讼案件因人为因素导致权利受损的,记10分;

六十八、对到期债务不及时催收,因工作失误或其他人为因素,致使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记15分;

六十九、在办理抵债资产受偿和处置过程中互相串通,导致本行利益受损的,记20分;

七十、在以物抵债管理中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记20分;

七十一、抵债资产保管不善,造成损坏和丢失的,记20分;

七十二、合同未约定支付方式的,记10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信贷资金的,记10分,未按规定监督支付,导致借款人挪用信贷资金的,记10分;

七十三、丢失合同文本或重要资料的,记10分。

七十四、发放冒名贷款,记40分;

七十五、截留贷款本息,记60分;

七十六、向借款人借款,记40分;

七十七、贷前调查不尽职,提供的材料信息失真,记40分;

七十八、贷后检查未做到实地查看,如实记录,未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报告有关人员,隐瞒或掩饰问题,由此造成贷款重大损失的,记40分;

七十九、对明知属于垒大户贷款而违规发放的,对调查人各记40分;

八十、隐瞒或截流抵债资产收入的,记60分;

八十一、不良贷款管理中由于未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人为导致贷款损失严重的,记40分;

八十二、未坚持保密制度,对诉讼、保全、已置换、已核销贷款信息,人为泄密,造成损失的,记40分;

八十三、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拖延申请执行时间,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记40分;

八十四、对抵债资产接收、保管、处置过程中未按规定执行造成损失的,记40分;

八十五、收回的已置换、已核销呆账贷款未按规定入账,挪作它用的,情节严重的,记60分。

 

财务会计

一、主办会计营业期间,无正当原因未执行坐班制度进行现场监督的,记1分;未按月核对借据并登记的,记1分;

二、坐班日志未填写或填写不真实、不完整的,记1分;

三、未按要求组织内勤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业务练兵的,每次记1分;内勤人员业务学习记录不全的,每次扣1分;

四、日终未对柜员现金卡把核对、清点重要空白凭证的,记1分;

五、会计出纳人员临时离岗或轮休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记2分;

六、未按要求合理设置内部岗位,人为造成岗位兼容或混岗的,记1分;未按规定安排人员进行交叉复核及双人上锁的,记2分;

七、会计核算质量达不到“五无”,即账务无积压、结算无事故、计息无差错、记账无串户、存款无透支的,记2分;

八、未按规定对可疑交易进行及时上报的,记1分;

九、柜员临时离岗未按规定退出业务操作系统的,记2分;

十、自制凭证未经有权人审批签章进行账务处理的,记2分;                

十一、财务记账科目归属不准确,错记、混记科目的,记1分;

十二、未执行档案调阅规定的,记1分;

十三、同城票据传递未按规定履行交接,签收手续的,记1分;

十四、未按《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和传票整理规定整理上交传票,出现差错的,每项记1分;上交传票中夹有大头针、回形针的,记2分;

十五、未按规定上报大额现金支取报备表并妥善保管报备资料的,记1分;

十六、在上缴的现金中,发现长短款的,出纳、复核各记1分;

十七、办理现金业务未做到一笔一清的,记1分;

十八、假币收缴业务未执行双人经办制度的,记2分;收缴后未按月上缴的,记1分;

十九、发生现金业务长短款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的,记2分;

二十、每日午间,日终营业终了柜员轧帐未进行账实核对的,记1分;

二十一、单人保管和使用金库大门钥匙、密码的,记2分;

二十二、库房出现潮湿、霉烂、虫蛀、鼠咬的,记2分;

二十三、在上缴的破币中,发现混有假币的,出纳、复核各记2分。

二十四、开立个人结算及储蓄账户未要求提供客户实名证件或进行核查的,记2分;

二十五、定期存款提前支取不符合操作规定的,记2分;

二十六、办理销户手续不合规定的,记1分;

二十七、办理睡眠户资金清理不合规定的,记1分;

二十八、未按重要空白凭证种类开设表外科目分户账,部分凭证未纳入业务系统核算的,记2分;

二十九、未按规定建立“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和“有价单证登记簿”并准确、及时、详细记载的,记2分;

三十、系统不能自动销号的重要空白凭证,未及时登记销号登记簿的,记1分;

三十一、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未按要求剪角并加盖“作废”章的,记1分;

三十二、未按规定管理重要空白凭证的,造成帐实不符的、记2分;

三十三、重要空白凭证领用或交接时未办理手续,未及时记账的,记2分;重要空白凭证领用数量超规定数额的,记1分;

三十四、股金分红未及时登记相关分户账的,记1分;

三十五、股金转让手续不齐全,不符合规定的,记1分;

三十六、凭证使用错误的,记1分;

三十七、编制凭证要素不全、内容不完整的,记1分;

三十八、未按规定设置手工账簿,或账簿未按规定记载的,记2分;

三十九、柜员未经主办会计授权编制记账凭证的,记2分;

四十、未按记账规则对错账进行冲正的,记1分;

四十一、未按规定时间装订会计凭证、报表及有关档案的,记2分;

四十二、不按规定办理票据挂失、解除挂失、挂失补发及密码挂失等业务的,记2分;

四十三、重要物品未入库保管或未按规定登记,账实不符的,记2分;

四十四、未按要求执行“一日三碰库”,现金凭证交叉复核及钱箱双人上锁的,记2分;

四十五、利率执行错误的,记2分;

四十六、收入不及时入账的,记2分;

四十七、未按照税务部门规定的申报时间、形式和内容等要求申报税款的,记1分;

四十八、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管理卡片数据与财务账不一致的,记1分;

四十九、未按规定时间上报财务费用票据的,记1分;

五十、费用票据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记2分;

五十一、未按规定设置为按季结息自动入账的,记2分;

五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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