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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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模板

《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量罚程度

罚款基数起点

系数变量标准

罚款金额:

M(元)

1

责任区域内发生违反规定停车、设摊、搭建、涂写、刻画、吊挂、堆放物品等影响市容整洁有序的行为,责任人不及时劝阻、制止、上报的

《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第四款: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履行第一款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处理。

限期改正

及时改正不予处罚

拒不改正

首次

发生

单位:

500元

M=500元

个人:

50元

M=50元

再次

发生

单位:

500

在责任区内此类违法行为累计每多发生一次,罚款增加500元,罚款金额不超过5000元

500元<M≤5000元

个人:

50元

在责任区内此类违法行为累计每多发生一次,罚款增加50元,罚款金额不超过200元

50元<M≤200元

2

责任区域内发生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渣土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露天焚烧树叶、秸秆、垃圾等影响环境卫生清洁的行为,责任人不及时劝阻、制止、上报的

《条例》第十条第四款: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履行第一款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处理。

限期改正

及时改正不予处罚

拒不改正

首次

发生

单位:

500元

M=500元

个人:

50元

M=50元

再次

发生

单位:

500元

在责任区内此类违法行为累计每多发生一次,罚款增加500元,罚款金额不超过5000元

500元<M≤5000元

个人:

50元

在责任区内此类违法行为累计每多发生一次,罚款增加50元,罚款金额不超过200元

50元<M≤200元

3

责任区域内的环境卫生设施未按规定设置,未保持其整洁完好,责任

人不及时劝阻、制止、上报的

《条例》第十条第四款: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履行第一款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处理。

限期改正

及时改正不予处罚

拒不改正

首次

发生

单位:

500元

M=500元

个人:

50元

M=50元

再次

发生

单位:

500

在责任区内此类违法行为累计每多发生一次,罚款增加500元,罚款金额不超过5000元

500元<M≤5000元

个人:

50元

在责任区内此类违法行为累计每多发生一次,罚款增加50元,罚款金额不超过200元

50元<M≤200元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形

量罚程度

罚款基数起点

系数

系数变量标准

4

主要街道、重点地区临街一侧设置隔离设施未采用透景围墙或者栅栏、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形式,隔离设施未保持整洁、美观。

《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未采用透景围墙或者栅栏、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形式设置隔离设施

限期改正

及时改正不予以处罚

拒不改正

长度在4米以内

500元

1

每增加4米,系数增加0.2(0.5)

透景围墙或者栅栏、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不整洁美观。

1处

500

1

每增加1处,系数增加0.5

收储用地或者待建用地临街一侧未设置围墙、围挡或者临时绿化带。

围墙等外观与周边环境不协调

《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未设置围墙、围挡或者临时绿化带

限期改正

及时改正不予以处罚

拒不改正

长度在4米以内

500

1

每增加4米,系数增加0.2(0.5)

设置围墙、围挡或者临时绿化带不符合规范标准

高度低于2米

500

1

每低于0.5米,系数增加0.5

围墙、围挡或者临时绿化带外观与周边环境不协调

1处

500

1

每增加1处,系数增加0.2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量罚程度

裁量等次(处)

罚款金额:

M(元)

5

市政公用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未保持整洁、完好、正位的

《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限期改正

及时改正不予处罚

拒不改正

1

M=500元

2

M=600元

3

M=700元

4

M=800元

5

M=900元

6

M=1000元

6

市政公用设施出现污损、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及时清洗、维修、正位、拆除或者更换的

《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限期改正

及时改正不予处罚

拒不改正

1

M=1000元

2

M=1500元

3

M=2000元

4

M=2500元

5

M=3000元

备注: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存在不可抗力因素的,可酌情在相应处罚金额的基础上下浮20%,但下浮后的处罚金额不得低于下限金额;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的,可酌情在相应处罚金额的基础上上浮20%,但上浮后的处罚金额不得高于上限金额。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形

量罚程度

被处

罚人

变量处罚标准

7

擅自在道路上空以及住宅楼之间设置架空管线;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架空管线的。

《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道路上空以及住宅楼之间设置架空管线

限期改正

单位或个人

及时改正不予以处罚

拒不改正

单位

1.在城市主要道路和重点区域,10米以下罚款5000元,每增加10米,上浮20%;

2.在非城市主要道路和重点区域,20米以下罚款2000元,每增加10米,上浮20%。

个人

1.在城市主要道路和重点区域,10米以下罚款200元,每增加10米,上浮20%;

2.在非城市主要道路和重点区域,20米以下罚款50元,每增加10米,上浮20%。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形

量罚程度

罚款基数起点

系数

系数变量标准

8

临时经营区域的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的场所、时间、种类经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临时经营区域的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的场所、时间、种类经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责令退出临时经营区域。

临时经营区域的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的场所经营的,

限期改正

及时改正不予以处罚

拒不改正

5平方米以内

50元

1

每增加5平方米,

系数增加0.5

临时经营区域的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的时间经营的,

1天

50元

1

每增加1天,

系数增加1

临时经营区域的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的种类经营的,

1种

50元

1

每增加1种,

系数增加1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责令退出临时经营区域。

《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临时经营区域的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的场所、时间、种类经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责令退出临时经营区域。

严重影响群众生活

拒不改正

责令退出临时经营区域

严重影响群众交通通行

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1、有以下情形的,可酌情在相应处罚档次的基础下浮1档处罚:

(1)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并主动整改的;

(2)非主观故意因举办公益活动的;

(3)具有其它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2、有以下情形的,可在相应处罚档次的基础上浮1档处罚:

(1)市民反应强烈,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的;

(2)以盈利为目的的;

(3)屡教不改的;

(4)具有其它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量罚程度

罚款基数起点

系数变量标准

罚款金额:

M(元)

9

在道路上空及住宅楼之间悬挂广告横幅,设置跨街型户外广告

《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限期改正

及时改正不予处罚

拒不改正

1-4(块)条

500元

每增加1(块)条,罚款数额增加300元

M=500+300*(X-1)

1≧X≦4

5(块)条

1500元

1500

5(块)条以上

2000元

每增加1(块)条,罚款数额增加500元

M=1500+500*(X-5)

X>5

10

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宣传品和广告,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及树木等处刻画、涂写、张贴宣传品和广告

《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刻画、涂写、张贴的内容违法且公布通信工具号码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电信业务经营者,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照电信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电信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处理。

责令改正

及时改正不予处罚

拒不改正

背街小巷

50

处50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并恢复原状

次要道路

100

处100元罚款并恢复原状

城市主要道路或公园广场

200

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并恢复原状

刻画、涂写、张贴的内容违法且公布通信工具号码的,书面通知电信业务经营者,由电信业务经营者依照电信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电信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处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量罚程度

罚款基数起点

系数变量标准

罚款金额:

M(元)

11

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不即时清除所饲养动物排放的粪便; 

《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处五十元的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50元

M=50元

12

在公共场所乱倒垃圾、污水、污油、粪便,乱扔动物尸体; 将责任区内的垃圾等废弃物清扫或者堆放至公共场所;

《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处五十元的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污染面积<10㎡

100元

M=100元

污染面积=10㎡

150

M=150元

污染面积>10㎡

200

M=200元

13

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秸秆、塑料制品、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处五十元的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秸秆

 

过火面积≤10㎡

500元

M=500元

过火面积>10㎡

500元

过火面积每超出10㎡,罚款增加500元,不足10㎡按10㎡计算,罚款金额不超过2000元

500元<M≤2000元

 

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塑料制品、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过火面积≤10㎡

单位:

1万元

M=1万元

个人:

500元

M=500元

过火面积>10㎡

单位:

1万元

过火面积每超出10㎡,罚款增加1万元,不足10㎡按10㎡计算,罚款金额不超过10万元

1万元<M≤10万元

个人:

500元

过火面积每超出10㎡,罚款增加500元,不足10㎡按10㎡计算,罚款金额不超过2000元

500元<M≤2000元

备注: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金额按0.5以上1.0以下的情节系数标准从轻处罚: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残障人士实施违法行为的;

3、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4、能及时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量罚程度

裁量等次

罚款基数起点

系数变量标准

罚款金额:

M(元)

14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以及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城市卫生设施配备标准以及生活垃圾分类的要求,设置统一标识的垃圾容器以及其他配套的环境卫生设施的

《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代为设置,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限期改正

及时改正不予处罚

拒不改正

非经营性单位

500元

在责任区内此类违法行为累计每多发生一处,罚款增加500元,罚款金额不超过3000元

500元<M≤3000元

经营性单位

1000元

在责任区内此类违法行为累计每多发生一处,罚款增加1000元,罚款金额不超过3000元

1000元<M≤3000元

15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以及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未保持垃圾容器以及其他配套的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的

《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代为设置,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限期改正

及时改正不予处罚

拒不改正

非经营性单位

500元

在责任区内此类违法行为累计每多发生一处,罚款增加500元,罚款金额不超过1000元

500元<M≤1000元

经营性单位

1000元

在责任区内此类违法行为累计每多发生一处,罚款增加1000元,罚款金额不超过3000元

1000元<M≤3000元

备注: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存在不可抗力因素的,可酌情在相应处罚金额的基础上下浮20%,但下浮后的处罚金额不得低于下限金额;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的,可酌情在相应处罚金额的基础上上浮20%,但上浮后的处罚金额不得高于上限金额。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形

量罚程度

被处

罚人

变量处罚标准

16

在公共场所举办活动,组织者负责活动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未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未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

举办活动结束后,没有及时拆除设置的设施、恢复原状。

《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组织者改正或者拆除,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组织者拒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可以代为清理或者拆除,所需费用由组织者承担。

未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未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活动结束后,没有及时拆除设置的设施、恢复原状

限期改正

组织者

及时改正不予以处罚

拒不改正

组织者

1.未按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罚款500元;严重影响市容市貌,且市民反映强烈的,罚款5000元。

2.活动结束当天未及时清除垃圾、拆除设置的设施的,罚款500元,每增加一天,根据当事人配合程度上浮10%-50%,但上浮后的处罚金额不得高于5000元。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形

量罚程度

罚款基数起点

系数

系数变量标准

17

住宅小区配置的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绿化物品及其区域,应当保持其整洁、美观,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破坏住宅小区配置的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绿化物品及其区域的整洁、美观

限期改正

及时改正不予以处罚

拒不改正

5平方米以内

100元

1

每增加5平方米,

系数增加1

损毁住宅小区配置的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绿化物品及其区域

1种

100元

1

每增加1种,

系数增加1

3株

树木价值的1倍

1

每增加3株,

系数增加1

擅自改变住宅小区配置的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绿化物品及其区域的用途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绿化物品

限期整改恢复原状的,

不赔偿,可代履行,当事人承担整改费用;

损坏区域

限期不整改,

对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1、有以下情形的,可酌情在相应处罚档次的基础下浮1档处罚:

(1)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并主动恢复原状的;

(2)非主观故意因举办公益活动的;

(3)具有其它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2、有以下情形的,可在相应处罚档次的基础上浮1档处罚:

(1)市民反应强烈,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的;

(2)以盈利为目的的;

(3)破坏后短期内难以恢复到原状的;

(4)具有其它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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