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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保大队权力运行制度及流程图

国保大队权力运行制度及流程图

1、计算机国际联网备案管理制度…………………………2—6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工作制度7—11

3、信息网络安全检查制度………………12—16

4、信息网络安全行政案件办理制度………………………17—23

5、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办理制度……………24—31

 

计算机国际联网备案管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

安仁县公安局国保大队

二、责任人

国保大队实行大队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负责制,大队长主持全面工作,大队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计算机国际联网备案工作由国保大队承担,责任人为大队长、副大队长、受理人。

受理人设立A、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

(一)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办理依据

2、《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第33号令)。

四、办理范围

县内计算机国际联网单位

五、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网上受理。

用户网上填写《备案表》。

(二)后台初审。

工作人员对基本信息进行审核。

符合要求的,网上审核通过;不符合要求的,网上回复初审意见。

(三)复审。

审查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等。

符合法定条件的,报市局网技支队审核通过,我队进行备案,并发放网安图标;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告知其理由及相关权利。

办理时限为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如遇备案系统升级调整等不可预测情况,可视情延长。

六、监督检查

(一)大队内部对备案工作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查自纠;

(二)上级公安网技部门对本级监督检查;

(三)法制部门进行执法质量检查;

(四)接受社会监督。

七、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审批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定办理的;

2、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3、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

4、在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财物的;

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责任主体认定

审批管理人员违法违规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受理人故意违法违规的,由本人承担责任;

2、受理、审批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受理人承担次要责任;

3、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4、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定办理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六条之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2、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3、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4、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过错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追究形式。

八、廉政风险点

(一)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九、防范措施

(一)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教育;

(二)严格执行行政审核工作纪律;

(三)严格执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附件:

计算机国际联网审批管理流程及廉政风险识别图

 

附件:

计算机国际联网审批管理流程

及廉政风险识别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工作制度

一、责任单位

安仁县公安局国保大队

二、责任人

实行大队长下的岗位分工负责制,大队长主持全面工作,负责网安工作的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工作由安仁县公安局国保大队承担,审批人为分管国保工作的局领导,责任人为分管局领导、大队长、副大队长、承办人。

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国保大队承担初审中的现场勘察工作,责任人为大队长、副大队长、承办人。

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权力行使依据及办理依据

(一)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办理依据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2002年8月14日颁布)。

四、受理范围

县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五、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办事窗口受理。

如果不予受理当场或5日内告知申请人,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

实地查看上网场所是否符合许可要求。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需要补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说明。

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决定。

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许可文书,并报市局网技支队备案。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法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四)送达与公示。

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准予的报上级网技部门制发《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不准予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工作期限为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如遇不可抗拒因素,工作时限可调整。

六、监督检查

(一)本单位对安全许可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查自纠;

(二)上级公安网技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安网技部门的督查;

(三)法制部门进行执法质量检查;

(四)接受社会监督。

七、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承办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定办理的;

2、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3、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

4、在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财物的;

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责任主体认定

办理人员违法、违规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受理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本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受理人承担次要责任;

3、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4、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2、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3、违法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过错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追究方式。

八、廉政风险点

(一)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

(二)违法规定收取费用;

九、防范措施

(一)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教育;

(二)严格执行行政审核工作纪律;

(三)严格遵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有关规定。

附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和消防安全审核流程图及廉政风险识别图

 

附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和消防安全审核流程图

 

信息网络安全检查制度

一、责任单位

安仁县公安局国保大队

二、责任人

安仁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实行大队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负责制,大队长主持全面工作,大队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信息网络安全检查工作责任人为大队长、副大队长、承办人。

承办人设立A、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权力行使依据及办理依据

(一)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安全保护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二)办理依据

4、《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第33号令,1997年12月30日发布);

5、《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安部第32号令,1997年12月12日发布);

6、《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第51号令,2000年4月26日发布);

四、检查范围

县内一切有关信息网络安全的单位与人员

五、办理程序

(一)提前告知或临时检查。

以执法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时间和内容,或根据上级统一安排部署进行专项临时检查。

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名民警。

(二)实地检查。

分别对制度、安全技术措施等项目进行检查。

(三)出具检查意见书。

根据实地检查情况出具《信息网络安全检查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给当事人持有人,一份附卷。

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需予以行政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立案查处。

检查意见书一般当场出具,如有特殊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

六、监督检查

(一)单位内对检查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查自纠;

(二)上级公安网技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安网技部门的督查;

(三)法制部门进行执法质量检查;

(四)接受社会监督。

七、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检查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的;

2、接受被检查单位安排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参加娱乐活动的;

3、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的;

4、其他过错情形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检查人员违法违规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法违规的,由本人承担责任;

2、承办、审批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3、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4、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情节较轻的,由本局纪委、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党纪、行政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

2、接受被检查单位安排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参加娱乐活动,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过错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追究形式。

八、廉政风险点

降级处理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九、防范措施

(一)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教育;

(二)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纪律;

(三)严格遵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附件:

信息网络安全检查流程及廉政风险识别图

 

附件:

信息网络安全检查流程及廉政风险识别图

 

信息网络安全行政案件办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

安仁县公安局国保大队

二、责任人

安仁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实行大队长下的岗位分工负责制,大队长主持全面工作,大队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信息网络安全行政案件办理责任人为分管局领导、大队长、副大队长、承办人。

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一)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办理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4、信息网络安全相关行政规章;

5、《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68号令,2004年1月1日发布);

四、受案范围

县内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五、办理程序及期限

(一)亮明身份。

带队民警出示人民警察证件,其他参与民警同时出示证件。

(二)前期调查。

填写《检查笔录》,如实记载现场情况。

(三)扣押服务器、电脑等证据。

制作《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给当事人持有人,一份附卷。

(必须两名或两名以上民警在场)

(四)传唤。

可以口头传唤,不接受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将违法人员带至公安机关;对于未在现场的其他违法人员,采用书面形式进行传唤。

传唤后及时通知被传唤人员家属。

(五)询问。

组织民警对分别违法人员、受害人和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必须两名或两名以上民警在场)

(六)补充查证。

对所有人员询问完毕后,应通案汇总情况,如果事实不清楚,应及时重新核实查证。

(七)告知。

通过调查,危害信息网络安全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向当事人人员履行告知程序,制作告知笔录。

对于不是听证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告知时应当告知处罚幅度,不告知听证权;对于拟作出2000元以上的罚款时,应当告知处罚的具体数额,告知听证权,即:

告知被处罚人在告知之日起3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如果要在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在告知笔录中明确载明当事人“放弃听证”。

如果要求听证,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记录,必要时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补证。

告知结束后,应当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签名时间。

(八)处罚决定。

依法作出拘留或罚款处罚;对作案工具作出收缴处罚或追缴违法所得。

办案人员填写《呈请公安行政处罚报告书》,经本单位法制员签字、领导批准后,到局法制办公室进行审核,再报局领导审批。

经审批后,开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收缴物品决定书》及《收缴物品清单》。

(九)送达决定书。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

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见证人,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绝签名”及送达日期、地点,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即视为送达。

(十)处罚执行。

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拘留所执行。

对抗拒执行的,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

如果被裁决拘留的人对拘留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的,由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或者其家属提出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原行政拘留决定暂缓执行。

担保人和保证金不得同时适用。

罚款处罚的执行,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决定书15日内到指的银行缴纳罚款。

在水上以及边远、交通不便地区,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办案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并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

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一般行政案件办理期限为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30天,如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天。

六、监督检查

(一)办案单位内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查自纠;

(二)上级公安网技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安网技部门的督查;

(三)法制部门进行执法质量检查;

(四)接受社会监督。

七、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办案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受理案件或应当受理而不受理;

2、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

3、私分、挪用、非法占有扣押财物、罚没款物的;

4、收取罚款不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发票的,挪用、私分、座支没收款物的;

5、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的;

6、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二)责任主体认定

办案人员违规、违法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4、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故意违反规定立案、撤销案件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受理案件、立案等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给予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5、以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开除处分;

6、私分、挪用、非法占有扣押财物、罚没款物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8、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法本制度规定,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9、上述责任人违法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廉政风险点

(一)私分、挪用、非法占有扣押财物的;

(二)收取罚款不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发票,挪用、私分、座支罚没款物的;

(三)滥用处罚裁量权。

九、防范措施

(一)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教育;

(二)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工作纪律

(三)严格遵守《湖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附件:

信息网络安全行政案件办理工作流程图

及廉政风险识别图

 

附件:

信息网络安全行政案件办理工作流程及

廉政风险识别图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办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

安仁县公安局国保大队

二、责任人

国保大队实行大队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负责制,大队长主持全面工作,大队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办理工作本大队承担,责任人为分管局领导、大队长、副大队长和受理人。

受理人设立A、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

(一)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二)办理依据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四、受案范围

(一)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受理范围。

利用黑客技术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

(二)涉嫌非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受理范围。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

五、办理程序

(一)受理案件。

受理报案,为报案人或报案单位制作询问笔录。

(二)现场勘查。

对报案人涉案电子证物进行现场勘验,提取固定相关证据,填写《电子数据现场勘验笔录》,如实记载现场情况。

(三)立案。

根据案情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经批准后正式立案,进入案件侦查阶段。

(四)调取、固定证据。

调取、固定犯罪嫌疑人犯罪证据,依法查询犯罪嫌疑人银行存款、汇款,进行互联网远程勘验等,摸清犯罪嫌疑人情况或犯罪组织结构等。

(五)抓捕。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扣押涉案物品,冻结涉案银行账号。

依法制作《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和《冻结银行存款通知书》等。

(六)讯问。

组织民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并制作讯问笔录,确定犯罪事实,犯罪动机,犯罪实施过程。

(七)刑事拘留。

对犯罪嫌疑人符合刑事拘留条件的,制作《呈请拘留报告书》,呈请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签发后,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

(八)继续搜集、固定证据。

继续搜集固定证据,形成证据链。

(九)移交。

案件达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充分后,制作侦查终结文书,依法将案件移交检察机关。

六、监督检查

(一)大队内部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查自纠;

(二)上级公安网技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安网技部门的督查;

(三)法制部门进行执法质量检查;

(四)厅纪律监督部门进行监督

(五)接受社会监督。

七、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办案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受理案件或应当受理而不受理;

2、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

3、私分、挪用、非法占有扣押财物、罚没款物的;

4、收取罚款不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发票的,挪用、私分、座支没收款物的;

5、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的;

6、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二)责任主体认定

办案人员违法违规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受理人故意违法违规的,由本人承担责任;

2、受理、审批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受理人承担次要责任;

3、支队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支队领导为责任人;

4、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故意违反规定立案、撤销案件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受理案件、立案等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给予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5、以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开除处分。

6、私分、挪用、非法占有扣押财物、罚没款物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过错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廉政风险点

(一)呈请立案报告时,受人委托,故意缩小或夸大犯罪事实;

(二)扣押、冻结嫌疑人财产、银行帐、现金等,挪用、私分款物的。

九、防范措施

(一)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教育;

(二)依法办事,严格执行各项办案规章制度;

(三)严格执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四)加强监督管理,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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