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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的越小,抛物线的开口程度越大,越远离对称轴y轴,y随x增长(或下降)速度越慢。

(4)二次函数的图象:

是以直线为对称轴,顶点坐标为(,)的抛物线。

(开口方向和大小由a来决定)

第三章圆

3、认真做好培优补差工作。

开展一帮一活动,与后进生家长经常联系,及时反映学校里的学习情况,促使其提高成绩,帮助他们树立学习的信心与决心。

(3)相离:

直线和圆没有公共点时,叫做直线和圆相离.

一年级下册数学教学工作计划

94.23—4.29加与减

(二)4P49-56

②弧、半圆、优弧、劣弧:

弧:

圆上任意两点间的部分叫做圆弧,简称弧,用符号“⌒”表示,以CD为端点的弧记为“”,读作“圆弧CD”或“弧CD”。

半圆:

直径的两个端点分圆成两条弧,每一条弧叫做半圆。

优弧:

大于半圆的弧叫做优弧。

劣弧:

小于半圆的弧叫做劣弧。

(为了区别优弧和劣弧,优弧用三个字母表示。

二.特殊角的三角函数值

若a<0,则当x<时,y随x的增大而增大;当x>时,y随x的增大而减小。

第三编审判程序

第十四章审判程序概述

一、刑事审判

【审判】狭义:

仅指法庭审理阶段的活动——开庭审理中,法官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开展案件庭审调查、法律评价和裁决活动的程序。

广义:

包括狭义的审判,及狭义审判活动前的诉讼准备阶段、结束阶段所开展的各项活动,如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庭前审查活动、庭审后送达判决或调解文书等。

【刑事审判】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法定程序和相应职权,对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是主权国家实现其审判职能的一种特定表现形式及司法途径。

刑事审判活动由两部分构成:

①刑事审理:

法院在检察院、刑诉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通过法庭听证、法庭辩论,在控辩双方质证的基础上,核定各种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并适用刑事法律的活动。

②刑事裁判:

法院在对案件审理的基础上,根据事实、依据法律,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作出裁决的活动。

【审判程序】法院审理和裁判刑事案件所应遵循的步骤与规则的总称。

一、二、复核、再审

(刑事特别审理程序属刑事特别程序,不属刑事审判程序。

❀1、【特征】

[1]审判职权行使主体的单一性、审判参与主体的多元性

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刑事审判职权的唯一正当主体。

专门机关、刑诉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2]被动性:

①审判程序启动的被动性:

“不告不理”→保障审判中立性。

②对未审判权激活的被动性:

法院的审判权在未被起诉权激活前,不能作用于具体个案,只是一种抽象司法权。

[3]独立性:

①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②作为行使审判权的具体执行者,法官个人也应具有独立性,排除不当干涉,独立完成审判工作。

[4]中立性:

法院作为审判职权的唯一行使主体,在审判中应与控辩双方保持相同距离,不偏不倚,只代表法律而中立存在——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与基础。

[5]强制性:

①法官以其独立裁判意志审判案件,控辩双方无权通过合意决定案件的审理过程和诉讼结果。

(自诉案件可以调解,但调节范围仅限于当事人对自身诉权的处分)

②生效裁判具有强制性,必要时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

[6]程序性:

刑事审判必须严格遵循刑事法律法规规定的审判规则和程序

[7]程序公开性:

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定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保障诉讼公正

①审判活动不仅要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开展,而且应当公开进行,允许社会公众旁听,允许媒体采访报道。

②对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也应当公开进行。

[8]亲历性、连续性:

①审判人员应自始至终参与案件审理,审查所有证据,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和辩论,并以此为前提作出公正判决。

②审理应尽可能持续不间断地集中进行,如无特殊原因,中途不得更换审判人员。

[9]终局性:

刑事审判在案件实体问题的处理上具有终局性意义。

原则上,法院裁判一旦生效,公诉人、刑诉当事人都不能要求法院对案件重审,其他任何机关亦无权对案件再作处理。

2、【目的】①立法层面:

应当反映我国刑诉总体的立法宗旨——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以实现国家刑罚权;维护当事人合法的实体、程序权益。

②诉讼本身的价值功能角度:

维护正当程序,追求实体公正——具有应然的多维性,应通过刑事活动实现该价值功能的最大化。

3、【任务】

①查明事实,审查程序,依法裁判

②彰显法律权威,教育公民,维护社会秩序

4、【要素】

①诉因:

刑诉主体之间不能自决的有关刑事犯罪的冲突和争议

②主体:

通过起诉行为启动行使审判程序的原告+应诉的被告

③第三方仲裁:

审判活动必须由与所涉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无任何利害关系、与争议双方保持等距离的第三方主持并裁决

④合法程序:

刑事审判必须严格遵循刑事法律法规规定的审判规则和程序

2、刑事审判模式

1、【当事人主义】亦称对抗制、抗辩式,由弹劾式发展而来,主要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

指法官居于消极中立的裁判者地位,由控方的举证和辩方的反驳共同推进和控制庭审进程的一种审判模式。

“起诉状一本主义”

三个基本特征:

[1]法官消极中立:

法官在刑事审判中的作用仅限于主持审判,掌控举、质证及辩论的相关诉讼规则,并据此作出裁决。

①庭审前,法官不得接触案卷材料和证据,以免产生预判

②庭审中,法官不主动介入案件事实的调查和相关证据的收集,不主动对控辩双方及证人发问。

[2]控辩双方积极主动、平等对抗。

如:

无论哪一方提供的证人,均需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

[3]控辩双方共同推进和控制庭审进程:

①双方积极自由选择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的范围和方式,只要不违反证据规则和辩论规则,法官便不加干涉。

②控辩双方可在庭前达成辩诉交易,法官开庭后若确认被告人系自愿认罪且明知法律后果,则不再对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而径直宣告判决。

2、【职权主义】亦称审问式,继承了纠问式的某些特征,主要为德、法等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

指法官在审判程序中居于主导、控制地位,而控辩双方相对消极的诉讼模式。

三个基本特征:

[1]法官居于中心主导地位:

主导庭审活动,主动调查案件事实。

①庭审前,法官会翻阅控辩双方提交的案卷材料,了解案件情况,制定审理计划

②庭审时,法官有权主动对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问,主动出示及核实证据

[2]控辩双方消极被动,积极性受到一定抑制。

如控辩双方任何一方如需询问证人、鉴定人,均应在法官完成询问后进行,且应先征得法官同意。

[3]法官控制庭审进程:

①法官事前制定庭审计划,决定案件审理范围、证据审查方式等,控辩双方只能遵从法官安排、服从法官指挥

②控辩双方如需传唤新证人、提交新证据、重新进行鉴定,均应先申请法官允许。

3、【混合式】以日本、意大利为代表。

是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相互吸收借鉴、取长补短而融合形成的一种审判模式——作为一种借鉴性审判模式改革的产物,尚待进一步改革。

当事人主义

职权主义

1、关键区别:

控辩审三大诉讼主体发挥各自功能的方式

通过控辩双方作用与反作用来达到制约政府权力、揭示案件事实真相的目的。

体现了证据调查活动中的竞争机制,带有强烈对抗色彩。

强调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法官主动依职权调查才是发现案件真实的理向方式。

2、实际功效:

各有所长,各有所短

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和诉讼民主,但大大降低了诉讼效率,提高了诉讼成本

有利于诉讼高效,但未给予控辩双方积极的诉讼地位,不利于实现程序正义。

3、价值取向

侧重刑诉的安全价值,强调打击和控制犯罪

侧重刑诉的自由价值,强调正当程序

4、各有优劣,近现代以来,特别是二战后,两种诉讼模式相互借鉴、吸收、取长补短的趋势日益明显→英美法系国家:

进一步强化法官在审判中的职权作用;大陆法系国家:

以立法方式强化被告人在审判中的诉讼地位,加强对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并适度引入交叉询问机制。

→混合式:

以日本、意大利为代表

4、【我国】

1996:

对审判模式进行了改革,在保留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的同时,吸收了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的一些对抗性因素。

①开庭前法院的审查由实体变为程序性审查

②强化控辩双方举、质证与辩护的作用

③强化了被告方的辩护权

2012:

重大修改,在刑事审判模式的改革上有新的进步

[1]完善了辩护制度:

①规定了辩护人、诉代有权要求回避及申请复议

②衔接《律师法》,强化律师会见、阅卷、取证权,规定律师享有执业活动中所知信息的保密权

③扩大了指定辩护的范围,并给予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

……

[2]完善了证据、证人相关制度:

①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②规定了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

③实行证人强制出庭制度,规定了拒不出庭或出庭后拒不作证的刑事后果

④建立了证人保护制度和补偿制度

⑤明确了控辩双方有权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

三、审判原则

(一)审判公开:

审理原则公开,宣判一律公开,评议一律秘密,一审一律开庭。

❀1、【含义及内容】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定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允许社会公众旁听,允许媒体采访报道。

(允许采访报道的仅限中国国籍记者)

[1]开庭前相关内容的先期公布:

开庭3日前应将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及地点以恰当方式公布,以便公众前来旁听或媒体采访报道。

【不得旁听】

①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③正在监外服刑的罪犯、依法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嫌’

④精神病人、醉酒的人

⑤携带武器、凶器或危险品的人

⑥未经允许的外国人

[2]审判过程公开:

“有证庭上举,有理庭上辩”当庭调查案件事实,当庭进行举证质证,当庭展开控辩双方的辩论。

但无论是否公开审理,法庭评议一律不公开。

[3]审判结果公开:

对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也应当公开进行。

宣告内容:

判决内容+理由及依据

2、【意义】①实现司法公正;②加强法制教育

3、【例外】

[1]应当不公开:

①涉及国家秘密;②涉及个人隐私;③审判时被告人不满18周岁

[2]可以不公开:

当事人提出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4、【审判公开的要求】

①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旁听。

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被告人的近亲属。

✪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其法代可依法参与审理;经未'被告人及其法代同意,未'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到场代表的人数、范围→法庭决定。

经法庭同意,到场代表可对未'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

②无论审理是否公开,宣判一律公开,评议一律秘密。

✪对未'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

对依法应当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宣判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有旁听人员→应告知其不得传播案件信息。

③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④公开审判的案件,法院应在开庭3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及地点。

5、【当前我国刑事审判公开存在的问题】

①刑诉法未对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程序的审判公开作明确要求

②司法实践中,裁判文书的公开只重结果不重理由,不利于维护刑事审判的权威性和公开性。

(2)审判独立:

①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②作为行使审判权的具体执行者,法官个人应具有独立性,排除不当干涉,独立完成审判工作。

1、【要素】

[1]外部独立——法院独立:

①形式独立:

法院作为一个审判机关的整体独立。

②实质独立:

法院依查明的事实和掌握的证据,依法自主裁判,不受法院以外意志的干扰。

[2]内部独立——法官独立:

法院组织系统内部独立,即法官履行职能时只尊重事实和证据,只服从法律和自己的良心。

审判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根本前提,其核心内容和基点是法官独立,而法官独立的直接效果就是审判独立。

法院独立通过法官独立来体现和实现。

2、【价值功能】

①确保我国刑事司法体制的统一、有效运行,实现国家的司法公正目标。

②实现诉讼的实体公正。

③实现诉讼的程序正义。

3、【保障机制】

[1]建立保障法官独立行使职权的制度机制

①建立和完善法官任职资格确认及法官队伍选拔制度,加快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和精英化。

②完善法官职务的保障制度。

如法官任职终身制

③确保法官取得较高水平的薪俸保障。

[2]理顺审判机关内部关系

①上下级法院之间:

保持彼此独立

②法官与其同事及上级行政领导之间:

淡化法院内部对法官案件审判活动本身的行政管理,防止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现象的延续

[3]理顺审判机关的外部关系:

①vs各级人大

②vs党委及其他政法委

③vs检、公

④vs当事人、社会各界

(3)直接言词(我国刑诉法未明确规定)

[1]直接原则:

①直接审理原则:

亦称在场原则,法官、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均应在场。

②直接采证原则:

法官应直接参与调查证据,当庭听取控辩双方质证和辩论,并亲自认定证据,否则该证据不得作为裁判依据。

[2]言词原则:

亦称言词辩论原则,法庭审理须以口头陈述方式进行。

1、【意义】

①赋予控辩双方平等的诉讼地位和审判参与权,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

②有利于法官形成正确心证,实现实体正义。

2、【适用&要求】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①审判人员始终参与庭审,并确保各方参与人到庭。

②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均应在庭审中审查,所有证据均应当庭出示并接受质证,控辩双方可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并就案件事实和证据展开充分辩论。

(4)辩论原则NO.193

(2)

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应公开以口头方式进行充分的、对立性的辩论,未经充分辩论,法院不得作出裁决

①主体:

控辩双方、附民原被告双方;

②辩论的内容:

实体性、程序性、法律适用问题;

③法院裁判的作出应以充分辩论为必经程序。

【意义】

①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确保被告人辩护权的实现;

②进行正确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维护审判的公正性。

(5)不告不理:

一审法院对未经起诉的案件,一律不予审理。

“原告产生法官”

1、【价值取向】中立性→被动性充分体现了司法活动对公正的追求。

保持中立和被动,是法院实现公正的必要前提。

2、

不告不理

告诉才处理

1、适用范围

公、自

特定自诉

2、审理范围

原则上不影响法院的审理范围

法院审理范围限于自诉人的告诉范围;

若原告人撤诉,法院将撤销案件

3、归属

审判原则

对某些自诉案件立案条件的具体规定

(六)集中审理:

亦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原则上应连续不间断进行。

①一案一审理

②审判庭组成人员中途不可更换。

③集中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

④庭审不中断并迅速作出裁判。

【意义】

①保证行使审理完整顺利进行,实现审判公正

②提高审判效率,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③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获得及时审判的权利

(7)一事不再理:

对已生效裁判,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法院不得再行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并予审理。

(8)上诉不加刑:

二审法院在审理由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

检抗诉或自诉人上诉→不受此限。

(9)尊重和保障人权:

刑诉过程中,应当保障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保障嫌、被的人格尊严受到尊重,使无辜的人免受刑事追究。

1、【内容】

①强化了辩护职能,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

要求回避、申请复议、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②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

③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NO.54:

①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嫌、被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应当排除;②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否则→应当排除。

NO.58:

经法庭审理,确认或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排除。

④建立了证人保护和补偿制度,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的例外情形

⑤明确了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

⑥扩大了不公开审理的范围:

+审判时≤18→应当;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可以

⑦明确了死刑复核程序的相关规定:

NO.240:

最高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2、【惩罚犯罪vs保障人权】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

[1]一定对立性:

惩罚犯罪通常以牺牲或限制嫌、被的部分权利为代价,而保障人权则要求尽可能保障诉讼参与人尤其是嫌、被的基本权利,片面追求保障人权将阻碍惩罚犯罪的实现。

[2]相互依存,内在统一性:

①惩罚犯罪是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

②正确惩罚犯罪的实现离不开对人权的保障

[3]刑事审判应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原则。

既不能片面追求审判效率或实体正义,牺牲诉讼参与人尤其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为保障人权而怠于追究甚至放纵刑事犯罪,影响刑诉目的的实现。

(10)审判效率:

国家专门机关在进行刑事审判活动时,应在保障审判公正的前提下,尽可能花费较低的人力物力财力及其他诉讼成本完成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简易程序

【意义】①控制犯罪②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③缓解司法机关办案压力

四、审判制度:

法律一个案件起诉后至多经几级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制度。

(一)审级制度——两审终审制

含义

①一个案件至多经两级法院审判即告终结。

②一审裁判不立即生效;上诉期内无上诉、抗诉才生效。

③二审裁判是终审裁判,立即生效;不得上诉、抗诉。

例外

①最高院审理的一审案件一审终审,裁判立即生效;不得上诉、抗诉。

②死刑、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经最高院核准后方能生效并可交付执行

(二)陪审制度:

亦称陪审员制度,指审理一审案件时,法院吸收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并参与审判活动的一种制度。

1、【意义】

①保障公民行使国家管理权,并对国家司法权力形成监督和制约;

②体重有助于刑事案件审判的专业知识;

③有利于加强对公民的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

2、【完善】

[1]案件范围:

①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②被告人申请陪审员参加的……

使用简易程序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具体任职条件:

①拥护我国宪法;

②年满23周岁;

③身体健康;

④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⑤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

不要求法律专业]

[3]禁止性条件:

①法检公、国安、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执业律师

②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

[4]产生和任期:

5年

①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向法院推荐或本人申请→②基层法院及会同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审查→③基层法院院长提出人选,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5]比例:

合议庭中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1/3

[6]权利:

①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与专职审判人员享有同等权利。

②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③评议案件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写入评议笔录

④必要时,陪审员可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交由审委会讨论决定

[?

应说明理由,要求及理由都应写入评议笔录]

[7]选任方式:

①由基层法院在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选决定

②中院、高院审判案件时,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法院的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

③特殊案件需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陪审员参加审判→法院可在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陪审员范围内随机抽取。

[8]回避:

同专职审判人员的回避

[9]免职:

基层法院会同同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院长提请通缉人大常委会免除职务

①本人申请辞职

②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

③成为法检公、国安、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执业律师

④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

⑤违反审判工作有关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其他严重后果[还应追刑责]

[10]经济补助:

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法院按当地标准补助

有工作单位的:

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无固定收入的:

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予以补助

五、审判组织

(一)独任庭

①只适用于基层法院+简易程序(可能判处三年有期以下刑罚的案件,可以独任)

②只能由审判员组成

③应按法定程序进行回避、辩护、审判公开

(二)合议庭:

由数名审判人员或由审判人员和陪审员组成的法庭对刑事案件进行审判的组织形式。

是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基本形式,除基层法院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独任审判外的所有刑事案件,无论以何种程序审判,均应采合议庭形式。

→①避免独任审判的主观片面性

②审判人员之间相互监督,保证审判公正性。

1、【组成方式】

[1]基层、中级一审:

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陪审员共3人

[2]高级、最高一审:

审判员3人至7人,或审判员和陪审员共3人至7人

[3]中级以上二审:

审判员3人至5人

[4]最高复核死刑、高院复核死缓:

审判员3人

[5]再审:

按生效裁判的审级确定

[6]减刑、假释、没收违法所得、强制医疗程序→均应组成合议庭审理

2、【适用要求】

①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陪审员随机组成;组成人员应为单数

②审判长应由院长或庭长制定一名审判员担任;若院长或庭长参与审判,则由其本人担任;陪审员不得担任。

③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委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

④陪审员应从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决定;除不得任审判长外,与专职审判人员享有同等权利。

⑤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应当定期交流。

⑥评议表决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

个人有不同意见→应记录在卷。

[?

院长或庭长必要时可参加评议并发表意见,但不得表决;对评议结果有不同意见——可提出→由合议庭评议,或由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讨论]

⑦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并总结合议庭意见

3、【审理规则】

[1]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并逐步增加审理案件数量。

[2]依法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阅卷,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3]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中途退庭或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仍不纠正——当事人可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

[4]免责:

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新证据、法律修订或政策调整、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发回重审的。

[5]可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

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不影响合议庭依法作出裁判。

①重大、疑难、复杂或新类型的案件;

②合议庭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③合议庭意见与以往同类型案件的裁判有可能不一致的案件;

④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群体性纠纷案件;

⑤其他

4、【评议规则】

[1]评议原则:

秘密评议;合议庭成员平等、独立表达意见+说明理由;同一合议庭原则(开庭审理和评议案件的合议庭须同一);少数服从多数;合议庭成员全体参加、全部签名;评议时发表意见不受追究;审理、评议后应及时作出裁决[→重大、疑难、复杂+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审委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无条件执行]

[2]评议顺序:

先由承办法官介绍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审查判断证据的有关规则→后由陪审员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并总结合议庭意见。

[3]评议意见的提交形式:

口头、书面

(三)审委会

1、【我国审委会的性质】中国特色的审判组织==、

①审判组织:

虽不直接主持或参加法庭审判,但有讨论并决定案件的权力,实际承担审判职能

②审判组织+法院内部的集体领导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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