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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金融结构与金融功能

金融结构与金融功能

摘要:

本文从结构功能视角阐述金融结构决定金融功能,金融功能的发挥体现着特定的金融结构。

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以及合作性金融内在结构的差异决定了其基础性功能的差异;而它们作为一个整体——现代金融,其所发挥的功能不仅仅是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与合作性金融功能的简单加总,其整体性高层金融功能对现代经济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而金融负功能的出现往往也是高层金融功能的体现,是某一金融结构的缺失或过度发展造成的后果,在实践中往往表现为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与合作性金融的非均衡发展。

因此,如何利用好金融使其充分发挥现代经济引擎的功能,更好地服务于现代化建设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金融结构的优化与完善。

 

关键词:

结构功能视角金融结构金融功能

 

一、对金融结构与金融功能的历史考察

结构即是一种观念形态,又是物质的一种运动状态。

结是结合之意义,构是构造之义。

合起来理解就是主观世界与物质世界的结合构造之意思。

在意识形态世界和物质世界得到广泛应用。

功能即事物或方法所发挥的有利作用。

历史上,将结构与功能间的关系纳入科学研究的范畴最早可追溯至十九世纪,那个时代最伟大的成就就是查尔斯•达尔文吸收了新知识并以自然选择来解释物种进化,从而使生物学获得了空前的声望。

他认为,人体的各个组成部分——骨骼、肌肉和各种各样的内部器官,为保证各个组织的存活而相互依赖地运行,结构功能主义的基本原则便由此在生物学领域确立。

几乎与此同时,法国社会学家奥古斯特•孔德和英国社会学家赫伯特•斯宾塞受其影响,将结构功能思想引入社会科学研究范畴,提出了功能主义的最基本原则:

社会与生物有机体在许多方面是相似的。

这一观念中包含了三个要点:

第一,社会与生物有机体一样都具有结构。

一个动物由细胞、组织和器官构成;与其类似,一个社会由群体、阶级和社会设置构成。

第二,与生物有机体一样,一个社会要想得以延续就必须满足自身的基本需要。

第三,与构成生物有机体的各个部分相似,社会系统中的各个部分也需要协调地发挥作用以维持社会的良性运行。

步入20世纪,美国著名的社会学家罗伯特•金•默顿扩展了社会功能概念的理解,他指出,任何一种社会结构很可能有多种功能,包括显性功能和潜在功能、正向功能和负向功能。

值得一提的是其子罗伯特•C•莫顿是现代金融的开创者之一,并于199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

而将结构功能视角引入金融学研究领域的始于戈德史密斯,他在《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一书中认为:

各种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的形式、性质及相对规模共同构成一国的金融结构。

在戈德史密斯之后,西方学术界关于金融结构问题的研究集中在对银行主导型和市场主导型两种金融组织模式优劣的比较上。

罗纳德•麦金农和爱德华•肖(1973)认为,金融体制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相互推动和相互制约的关系。

一方面,健全的金融体制能够将储蓄资金有效地动员起来并引导到生产性投资上去,并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发展良好的经济反过来也通过国民收入的提高和经济活动主体对金融服务的需求的增长来刺激金融业的发展。

考虑到金融功能的扩展是金融结构不断完善和发展的结果,也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且无论是哪一项金融功能都是通过金融中介机构、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来实现的。

所以,我们可以认为金融结构的健全或完善程度将成为直接决定金融功能能否得到充分发挥的重要因素之一。

我国学者对金融结构的关注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白钦先教授对“金融倾斜”及金融九大要素的研究。

其后,更进一步地,对金融结构与金融功能有了更深入的研究,并正式提出“金融相关要素的组成、相互关系及其量的比例为金融结构。

”(2003)金融结构可以是如戈德史密斯所认为的可计量的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金融资产等金融要素间的比例,但又不仅限于此;金融结构的演进既包括了金融量性的扩张,还包括了金融质性的发展,从而质性与量性相结合的金融发展观是一种新的金融发展观。

而对于金融功能的研究则体现在对不同层次金融功能的界定,包括三个递进关系的层次:

基础功能(服务性功能与中介功能)、主导功能(包括核心功能即资源配置功能和扩展功能、经济调节功能和风险规避功能)、派生或衍生功能(包括资产重组、公司治理、资源再配置、财富再分配、信息生产与分配、风险分散等)。

而“金融功能的扩展与提升即金融演进,金融功能的演进即金融发展。

本文对金融结构与金融功能的研究在吸取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更多地依托白钦先教授对金融结构与金融功能的真知灼见展开。

二、金融的内部结构与功能

在对金融结构进行讨论之前,我们不得不首先对“金融”进行界定,只有明确了金融的含义才能对金融结构进行划分。

长期以来“金融是指资金的借贷活动或资金的融通活动,这已是被学术界所普遍接受的观点”(江春,1999),但深入考察发现“对金融的定义,传统金融理论和现代金融理论是有区别的”(冉光和,2004),“存在从不同视角对‘金融’所进行的规范性的论证”(黄达,2001),其表述林林总总,重点各不相同,“直到今天,……,尚无普遍被接受的统一的理论界定”(黄达,2001)。

面对这样的核心范畴其内涵和外延的界定直接关系到研究框架的构建基础。

对“金融”进行界定其观点包括很多:

认为“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指通过货币流通和信用渠道以融通资金的经济活动”(王绍仪,2002)——资金融通论;认为“金融是资金融通的行为及机制的总称,是与国民经济其他产业部门平等的产业,金融产业是指以经营金融商品和服务为手段,追求利润为目标,市场运作为基础的金融组织体系及运行机制的总称(冉光和,2004)——金融产业论;认为计划经济中,金融是计划工具,市场经济条件下则是宏观调控手段——金融工具论;有认为金融是媒介经济运行的虚拟系统——金融媒介论等等。

笔者对金融本质的认识沿袭了白钦先教授提出的金融资源论,认为金融是人类社会财富的索取权,是货币化的社会资财;是以货币形态表现的,具有“存量”形态的,既联系现在与过去,也联系现在与未来的金融存量投入、消耗过程及相应的体制转变;金融是一种资源,是有限的或稀缺的资源,是社会战略性资源(2000)。

既然金融是一种资源,那么对金融结构的研究实质上便是对这种特殊资源结构的研究。

对资源资源结构的划分可以通过多角度、多层次进行,而对于经济学研究来说,资源的配置方式一直以来是经济学研究的核心,因此,笔者就以对金融资源不同的配置方式将金融结构分为三个层次:

依靠市场运行机制进行金融资源的配置——商业性金融;依靠计划机制进行金融资源的配置——政策性金融;依靠市场与计划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金融资源的配置——合作性金融。

不同的资源配置方式意味着对资源进行配置主体的不同、配置目标的不同、以及受益对象的不同——即内部结构的不同,而也恰恰是因为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以及合作性金融内部结构的不同导致了其功能的不同(至少是功能的侧重点不同)。

(一)商业性金融

商业性金融是指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运用市场法则,引导资源合理配置和货币资金合理流动等经济行为而产生的一系列货币商业性金融活动的总称。

商业性金融的主要特点:

(1)商业性金融的决策主体是各国有商业银行而非国家政府;

(2)商业性金融追逐利润最大化;(3)商业性金融活动是在国家产业政策引导下,通过自主决策来实现的;(4)充当信用中介,实行有偿借贷是其基本原则;(5)商业性金融以资金的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为主要经营原则。

商业性金融主要涵盖了经济生活中一切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担保公司以及金融租赁等经济实体。

应当指出的是,商业性金融包括上述经济实体而又不仅限于此,它还应包括在政策性金融机构、合作性金融机构与民间金融组织中具有盈利性质的组成部分,区分商业性金融与政策性、合作性金融的根本特点是其经营的最高目标是利润最大化,因此,在政策性金融与合作性金融领域出现的商业化管理不应视为商业性金融的组成部分。

商业性金融在经营其业务过程中,其针对的对象往往为单一的经济个体,服务于特定的服务对象,往往是“点对点”的服务,在空间上具有排他性。

也正是因为商业性金融上述特点,决定了其在发挥资源配置功能的过程中具有极强的“个人主义”“重商主义”“古典自由主义”色彩。

其单一的经营目标有助于扩大经营范围,而使得更多个人或群体成为其潜在客户;而其自身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内在动力驱使其不断追求经营规模的扩展与服务功能的多样化,这也就不难理解作为金融结构中最基础的商业性金融在过去一百年来的发展就是一个不断扩大、不断整合的过程,不论是大的、小的、单一的、综合的商业性金融机构都具有做大做强的趋同性。

但是,商业性金融影响的范围虽大,但往往也会受到影响自身利益因素的引导与限制,因而针对个体的、局部的、微观层面上的功能要强于整体的、全局的、宏观层面上的功能。

此外,以利润最大化为单一目标的商业性金融在实践中还有可能陷入“囚徒困境”并导致“市场失灵”,从而极大地限制了资源配置的效率。

在功能的提升路径选择上,商业性金融不仅可以接受帕累托式的改进,还可以接受卡尔多—希克斯式的改进,甚至还会选择以牺牲整体性为代价以提升自身利益水平的改进路线(在实践中,各商业性金融机构出于打压竞争对手等特定的目的更有可能采取后两张改进路线),由此表现为在特定情况下,商业性金融因自身经营结构所决定金融功能可能表现为对自身有益而对他人有害,对部分经济单位有益而对整个经济整体有害。

综上,商业性金融在特定条件下具有负的外部性,而在充分肯定其正面功能的基础上也应看到其具有局限性。

(二)政策性金融

政策性金融是指为了实现产业政策等特定的政策目标而采取的金融手段,即为了培养特定的战略性的产业,在利率等方面予以优惠,并有选择地提供资金。

中国的政策性金融,是指在一国政府支持下,以国家信用为基础,运用各种特殊的融资手段,严格按照国家法规限定的业务范围、经营对象,以优惠性存贷利率,直接或间接为贯彻、配合国家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而进行的一种特殊性资金融通行为。

政策性金融虽然同其他资金融通形式一样具有融资性和有偿性,但其更重要的特征却是政策性和优惠性,其体现着国家对资源配置的干预。

在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指三家政策性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进出口银行。

从资本构成来看,这三家政策性银行均为国家出资设立,这也决定了政策性银行所经营的业务势必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而不像商业银行那样追求经济利润最大化为最高宗旨。

其所经营的是一切规范意义上的政策性贷款,一切带有特定政策性意向的存款、投资、担保、贴现、信用保险、存款保险、利息补贴等一系列特殊性资金融通,特殊的业务结构决定了政策性金融对于经济发展的意义也不一般。

(1)其主要通过优惠的利率水平、贷款期限和融资条件对国家政策支持发展的产业和地区提供资金支持从而实现其政策性功能。

特别表现在基础产业和农业的扶持,在这些领域政策性金融就发挥主体或主导性功能,而不仅是补充商业性金融的不足或纠正某些偏差。

(2)通过资金的投放导致间接地吸引商业性金融机构从事符合政策意图或国家长远发展战略目标的高风险新兴产业或重点产业的放款,充分发挥其首倡性、引导性功能,从而对政策扶植项目的投资形成一种乘数效应,达到以较少的资金推动更多的资金投入需要扶持的领域和项目的目的,大部分行业对政策性资金的依存度会随时间的推移而由高向低逐渐下降,这就形成一种政策性金融对商业性金融资金运用方向和规模的诱导机制。

(3)根据生产力的梯度分布,把区域信贷政策和产业倾斜政策结合起来,配合政府进行梯度整合,从而有效调动经济资源,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特别是对中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4)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承担商业性金融机构无力或不愿承担的长期资金信贷业务,主要是补充完善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功能。

这表现在两方面:

一方面,对技术、市场风险较高的领域进行引导补充性投资,对投资回收期过长的项目及低收益的基础设施补充投资;另一方面,直接对风险企业、低收益企业、低资信企业融资,间接地对企业信用形成担保,以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对其融资。

在一国完整的金融体系中,不仅包括商业性金融,而且客观存在着与之对称、平行、并列和互补的政策性金融。

政策性金融是国家保障强位弱势群体金融发展权和金融平等权的特殊制度安排,其充分体现着政府干预经济的凯恩斯主义和缪勒(AdamMüller,1779-1829)与弗里德里希•李斯特(F.List,1789-1846)的国家主义色彩。

政策性金融与财政相比,从政策性角度来看,二者都具有很强的政府干预色彩,在某种程度上出发点是一致的,具有可替代性;而从经济性角度来看,政策性金融与财政相比实践的成本相对较小,对经济的刺激力度相对较小从而更具有操作的连续性和政策选择的弹性,可以实现更为精确的对宏观经济的干预,也因此使得采用政策性金融功能对财政功能进行替代后,社会经济在质的层面上会有一个较大的提升,从这个角度来看,政策性金融对财政具有补充的意义,二者不具有替代性。

在功能提升的路径选择上,政策性金融最有动力追求帕累托式的改进,对可能扩大贫富差距的卡尔多-希克斯式的改进持保守态度,而对于牺牲整体性利益而满足个体性利益的改革路径持摒弃态度,这也使得在政策性金融在功能提升路径选择上更注重整体、宏观层面上对经济发展的作用。

(三)合作性金融

合作性金融是按合作制原则组建起来的一种金融组织形式。

1995年国际合作联盟对合作制确定了7条原则:

自愿开放的原则;民主管理,一人一票的原则;社员入股,按交易量分配的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我原则;教育、培训的原则;合作社间的合作原则;关心社区发展的原则。

在我国,合作性金融包括有受相关法律规章予以规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还有受民间不成文的行规、约定习惯予以规范的民间金融组织,这也体现了在合作性金融领域是政府与人民、计划与市场相结合对资源进行配置的一种机制。

最初的合作性金融组织的建立,是为了解决组织成员不能够从商业性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问题;因而,合作性金融强调团体成员互助的努力,强调对于组织成员的道德要求与相互信任,是对商业性金融所强调的个人主义的反动。

合作性金融不论是在资金的来源还是资金的运用,服务的主体还是服务的客体,成本的承担与利益的共享都是具有封闭性的,都是在组织内部产生,从而形成组织内部的、自我的一个金融循环系统。

也恰恰是因为这种自我的封闭性,导致了合作性金融规模不应像商业性金融那样一味追求规模的不断扩张与利润水平,规模的扩张与经营目标的“唯利润”化,否则会最终导致合作性金融倒向商业性金融,与成立之初的初衷背道相驰。

此外,在合作性金融内部,正规信用合作社与民间金融的并存,也使得合作性金融的结构更为多样化,从而在发挥其功能上有更多的选择与优势。

从规范性、流动性、风险性角度来看这两种不同的形式,正规信用合作社较民间金融表现更为优秀,而就合作性金融发挥功效的角度,涉及社会各个领域不论是深度还是广度都较信用合作社更为突出,也更为贴近民本金融这一思想。

总之,不论是在整体上对金融结构的分层还是对某一类金融结构的再分层都是对金融结构的丰富与扩展,从而促进金融功能的提升与演进。

合作性金融的产生与发展所遵循的是人本金融、民本金融的思想,金融要立足于为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服务,金融的完善与发展要以造福全体人类为最终目标——这也体现了金融作为社会的产物、金融学作为社会科学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分支之一其发展必须始终贯彻“以人为本”的哲学理念与人文关怀与关爱,而以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社会与经济的和谐可持续发展,造福于全中国全人类为最终目标(白钦先)。

因此,合作性金融在功能提升路径的选择上类似于政策性金融而与商业性金融不同,更倾向于选择帕累托式的改进,对卡尔多-希克斯式的改进持保守态度,而摒弃牺牲全局性利益为代价的改进。

值得注意的是,政策性金融与合作性金融在面对卡尔多-希克斯式的改进时,从学理上来讲,二者有微小的差别,政策性金融较合作性金融面对的是更为广阔的全国性、区域性利益,而不是个数有限、相对较为封闭的小团体,其站的高度更为广阔,统筹的事项更为复杂,更为考虑全局性、长久性、战略性问题,而非局部性、短期性、战术性问题,因此,二者面对卡尔多-希克斯式的改进过程中,即使总的来说都是保守的、谨慎的,但政策性金融更有动力采取激进的手段进行改革,而合作性金融则更为保守,更注重每一组织成员的利益与公平性问题。

从这一点上来讲,合作性金融更符合人本、民本思想。

三、金融的外部结构与功能

以上的讨论集中在金融的各组成要素间单一的结构与功能,而作为整体性的金融——现代经济的核心——如何通过它的这三只手——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来实现对现代经济发展的影响?

整体性金融的功能是否是各组成要素功能的简单加总?

整体性金融功能是否总是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

要回答者一系列的问题就有必要对金融与经济间的关系进行认真研究。

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白钦先教授在其专著《比较银行学》一书中对金融功能就要以下论述:

金融体系的总效应是指一国银行(金融)体系的总效率和构成要素间的协调的吻合度,具体包括:

(1)金融体系整体与社会环境、经济环境与金融环境相互协调适应的程度,即外部效应;

(2)金融体系内部各要素间相互协调、适应吻合的程度,即内部效应;(3)金融体系总体及各类金融机构间自身的功能与效益。

本文第二部分便是对后两个问题的集中阐述,即金融内部结构与功能,而对第一个问题——整体金融外部性的考察则是下文讨论的重点。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对于这一点,鲜有人否认,但不同学者对于这一观点进行解读的视角却截然不同。

有的从资金融通、信用产生的角度去考察,有点从金融业与其他行业密切联系的角度进行考察,有的从金融是现代经济发展的杠杆去考察,有的则从金融金融配置资源效率的角度进行考察等等,但是由于受到时代的约束和金融发展的局限,人们对金融的认知总是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片面性,金融实践的发展也因此推动金融理论一轮又一轮的革命和创新,金融资源理论的提出正式在以往金融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对不断变化的金融实践提出的理论回答。

以金融资源视角对金融与经济关系的考察更为符合历史发展的趋势,从而更为贴近客观实际。

金融是一种资源,是一种社会资源,它能够通过自身的运行配置其他资源——这与货币的本质是一种商品,它能够实现与任何商品进行等价交换具有逻辑上的一致性。

就像货币处在等价交换的中心位置而产生了其价值尺度、流通手段、储藏手段、支付手段、世界货币的职能,金融之于现代经济的核心地位也意味着其在现代经济所承担的职能、功能也具有重要意义:

现代经济越来越体现出经济金融化的趋势,金融效率决定着现代经济效率。

而金融效率又是一个涵盖多层次、哥方面的一个概念,本文则从微观金融效率与宏观金融效率进行考察。

微观金融效率主要衡量金融机构的盈利水平,金融机构的资本创利水平、金融机构资产盈利水平、金融机构人均资产持有量、金融机构人均资本(一级资本)持有量、金融机构人均利润水平和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的资产质量。

与微观金融效率相关程度最大的是商业性金融的效率,商业性金融效率决定着微观金融效率:

从量上来看,商业性金融机构占整个金融机构的绝大多数,所创造的产值数额巨大;从质上来看,商业性金融也往往更具有创新性和自我革新的动了,是整个金融功能提升与金融效率提升的排头兵。

而合作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则有明显的补充、完善作用,对微观金融效率的提升具有促进意义。

金融宏观效率包括货币政策效率、货币量与经济成果的比例关系,金融市场化程度和金融体系动员国内储蓄上的效率等几个方面。

更多地是体现在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在整体功能上的合作与协调,是各金融要素综合运行、相互作用的结果。

四、金融负功能与金融结构缺失

对负功能的界定最早始于美国社会学家罗伯特•金•默顿。

他认为,在进行功能分析时,应裁定所分析的对象系统的性质和界限,因为对某个系统具有某种功能的事项,对另一个系统而言就不一定具有同样的功能。

凡是社会结构要素及其关系对于社会调整与社会适应起促进和帮助作用的是正功能,而导致社会结构及其关系破裂的则是负功能。

对金融负功能的关注始于1997年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

这场由外汇市场引爆的货币危机逐步发展成为区域性、全球性的银行危机、金融危机、经济危机,甚至最终导致局部地区的社会危机、政治危机。

一直积极响应金融自由化的东南亚国家在经历了金融给当地发展带来迅猛式的发展之后,也尝到了由这种发展模式带来的苦果——真可谓是“成也金融,败也金融”。

而此后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经济衰退再一次验证了金融负功能不可小觑。

2005年3月,《经济评论》杂志刊登了白钦先教授的《金融结构、金融功能演进与金融发展理论的研究历程》一文,他指出:

现代金融功能,是金融资源的功能性高层金融资源,是比其他两个层次的金融资源更能难能、更难成、更难为,从而更稀缺的金融资源;现代金融功能,包括基础性金融功能、主导性金融功能、衍生性金融功能;明确地将金融功能区分为“金融正功能”和“金融负功能”,并突出了金融负功能的研究,这同金融脆弱性、金融风险与危机紧密相关。

笔者在对金融负功能的研究过程中也沿用了白教授对金融负功能的基本观点,并进一步认为:

金融负功能的表现往往是作为整体性、宏观层面上的金融对整个经济的影响,而不是作为单一的某一类金融机构及其功能的作用。

作为商业性、政策性、合作性这些单一的金融内部结构,其往往只根据自身发展逻辑进行发展,在自身特定功能发挥的过程中,其所表现出的功能对自身结构的巩固与完善具有反作用力,因而其发展具有自身的惯性。

这样,在单一功能不断发展过程中,发展迅速的金融结构对应的功能发展得就相对过快,发展缓慢的金融结构对应的功能就发展得相对过慢。

而金融——作为一个整体——对现代经济的强而有力的作用不仅仅是这些单一功能的简单加和,更是建立在其内部均衡发展所表现出来的系统性功能的提升。

若以单一的、孤立的视角来看某一金融结构的发展及其功能的演进,其经济与社会效益总是正的,而高层次、整体性金融功能的发挥则依托于各部分金融结构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单一金融结构与整个金融结构相螯合而发展。

正因如此,金融负功能的表现往往是整体上、宏观层面上的负功能。

金融负功能的表现往往是商业性金融功能、政策性金融功能、合作性金融功能的不协调发展造成的,是各类功能与经济发展、生产力发展不匹配造成的,或表现为某单一功能的过于突出,或表现为某一单一功能的相对缺失。

例如,当商业性金融发展过度就会造成单一逐利性行为过度、投机性行为过度、金融杠杆比率的过高、系统性风险的提升以及金融泡沫的滋生,次贷危机的爆发就印证了这一点;而商业性金融不足或表现为政策性行为过度,那么金融机构就会成为财政的依附,使得市场缺乏活力,价格机制无法形成,资源的配置效率降低,以及寻租行为的滋生,极端的情形便是计划经济下银行作为政府收拨资金的工具,本身对经济的运行并没有作用;而合作性金融过度,往往表现为局部地区民间信用的极度扩张而对正规的商业性金融的严重打压,正规金融机构出现“脱媒”,资金的容易获得与操作的不规范使得区域经济金融发展走上一条极快而极其脆弱的道路,时刻面临崩盘的危险,近来温州、鄂尔多斯等地民间资金链的断裂与大老板们“跑路”现象的频发正是于此相关;当然,正规性合作性金融的缺失——不是信用合作社机构的数量不足,二是合作性金融机构合作性业务的缺失——恰恰又是众多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金融负功能的根本原因是金融结构的不合理。

金融结构决定金融功能,金融功能是金融结构的反映。

不论从单一的、具体的金融功能的发挥与其所对应的金融组织形式有着密切的关系,而且就整体性金融功能的发挥也与金融内部各要素间的关系也十分紧密。

因此,优化金融功能,实现金融功能的演进发展期根本途径是优化金融结构,不仅要实现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均衡发展,还要正确处理好国内金融与国际金融、国别金融与世界金融、区域金融与全球金融、地方金融与国家金融、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银行金融与非银行金融、金融机构与金融工具、银行主导型金融与市场主导型金融、传统金融与现代金融、简单金融与复杂金融、融资金融与投资金融、金融资产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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