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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整合矿井有关规定

山西省关于加强煤炭资源整合矿井建设项目管理通知

发布时间:

2006-7-5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文件

晋煤规发[2006]269号

各市煤炭工业局: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87号省长令《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杜绝盲目、违规建设,加强对煤炭资源整合矿井建设项目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仅适用于经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核准的资源整合方案中两个以上多矿井进行资源整合的30万吨/年及以上的建设矿井(以下简称建设矿井)。

30万吨/年以下的矿井,根据国家安{TodayHot}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部委《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字﹝2006)48号)的规定,待省研究请示后另行通知。

二、经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核准的资源整合矿井建设项目,不再进行办矿审批,直接进入矿井的设计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初步设计合并)。

三、建设矿井要在省国土资源部门划定矿区范围、颁发(变更)采矿许可证后,由建设矿井法人主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煤炭地质部门和设计部门分别编制煤矿矿井地质勘查报告和矿井设计。

1、矿井地质勘查报告要重点查明矿井开采技术条件,特别是井下采掘现状、采空区、古空区积水、瓦斯、火区等基础地质资料,高级储量需达到勘探阶段的比例要求,尤其是先期开采地段探明的经济基础储量或储量比例。

矿井地质勘查报告编制要按照附件1内容及格式要求编制,内容要做到真实、可靠。

2、矿井设计要在批准的矿井地质勘查报告的基础上,根据矿井地质条件的状况,坚持“高标准,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装备”的原则,严格按照附件2内容及格式编制。

四、矿井地质勘查报告和矿井设计按照分级审批、分{HotTag}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上报审批。

矿井建设规模在30万吨/年的,其矿井地质勘查报告和矿井设计由各市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并报省局备案登记(见附件3);建设规模在30万吨/年(不含30万吨/年)以上的矿井,矿井勘查地质报告和矿井设计由各市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初审后,上报省局审查批复。

五、矿井地质勘查报告及矿井设计审查要求:

1、对地勘单位出具的矿井地质勘查报告审查由审查组织部门聘请具有高级职称的煤炭地质、水文地质、采矿等专家(不少于3人)组成的专家组进行审查。

2、对矿井设计单位出具的矿井设计审查由审查组织部门聘请具有高级职称的地质、采矿、通风及安全、机电及电气、经济等专家(不少于5人)组成的专家组进行审查。

3、对属于市局初审上报的项目,各市煤炭管理部门,一定要严格把关,认真提出初审意见,并规范上报。

4、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在上报矿井地质勘查报告和矿井设计初审意见或备案登记材料时均须附参加项目审查专家组成员名单及专业。

六、矿井设计批复后,项目建设纳入正常的基本建设管理范畴,严格按照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晋煤办基发[2003]45号文、晋煤办基发[2004]239号文、晋煤办基发[2005]311号文和晋煤办基发[2005]310号文,履行开工报告、联合试运转审批手续。

七、各市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资源整合矿井建设项目的管理。

1、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对属于市级审批矿井设计的项目,必须到省局履行项目备案登记工作。

项目备案时,提供备案登记表一式7份,并附市局批文原件1份。

凡未履行备案登记的矿井,一律视同违规建设,项目建成后省局不予办理相关证照。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关项目建设单位要认真履行环保、安全等事项的审批事宜。

3、各项目建设必须按规定实施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质量认证制。

4、经省批准的整合方案中明确直接关闭的矿井必须按照六条标准实施关闭;对于资源整合矿井,在矿井设计审批之前,要确定专人看守,不得组织生产;经批准的设计中明确不予利用的井筒要立即关闭;对整合改造可以利用的井筒,要拆除所有设备、设施,专人看守,改造工程完成后加以利用或炸毁。

5、对于资源整合的矿井,各建设单位要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各市煤炭管理部门要结合对基本建设矿井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和落实施工监管责任制,加强对整合矿井的安全监管,对安全措施和责任制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八、资源整合矿井建设项目完工后,由矿井法人主体向设计批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矿井设计批复单位及时组织验收并审批。

九、鉴于资源整合矿井建设项目审批任务集中、工作量较大,各市煤炭管理部门一定要从保证国家能源需求、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提高全省煤炭产业集中度和产业水平大局出发,认认真真、扎扎实实、从严从快做好项目审查审批工作。

特此通知,望遵照执行。

附件:

1、山西省××县××煤矿地质勘查报告编写提纲

附件:

2、×××煤矿资源整合设计说明书

附件:

附件2内容

附件:

3、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矿井备案登记表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局章)

 

山西省关于严格煤炭资源整合建设矿井设计审查标准的通知

时间:

2006-7-5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文件

晋煤规发〔2006〕410号

各市煤炭工业局:

  目前,全省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审批工作已基本结束,各市按照省局《关于加强煤炭资源整合矿井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晋煤规发〔2006〕269号)文件规定,已开始对30万吨/年资源整合矿井建设项目矿井地质勘查报告和设计进行审查或批复。

为严格煤炭资源整合建设矿井设计审查标准,防止低水平增能,强化煤炭资源整合矿井建设项目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煤炭地质勘查单位、各设计编制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局下发的《关于加强煤炭资源整合矿井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晋煤规发〔2006〕269号)规定及资源整合矿井地质勘查报告编写提纲、矿井设计编写提纲和国家规范要求,认真编制矿井地质勘查报告和矿井设计,所提报告及设计文本必须真实可靠。

凡设计单位未按规定提纲编写,审批单位一律不得审批。

对矿井地质勘查报告、矿井设计编制质量较差的单位,省局将通报全省,取消其资源整合矿井地质勘查报告编写或矿井设计编制的资格。

  二、各市煤炭工业局要严格按照资源整合方案核准的矿井规模进行审批,不得随意扩大或降低矿井建设规模,不得降低建设标准。

  1、矿井设计生产能力:

以一井一区一面达到设计生产能力。

环节能力配置:

按照批准的整合方案核准的井型规模,合理确定矿井各环节能力配置,其中:

主井提升不均衡系数取1.1—1.2,混合提升不均衡系数取1.25,井下运输不均衡系数取1.2,矿井通风能力不均衡系数不得小于1.3—1.5。

  2、采煤方法及工艺:

根据井型规模及开采条件,整合建设矿井要选择高档普采或轻型综采工艺,实现机械化采煤。

  3、提升及井下煤炭运输:

条件适宜的,应优先选用带式输送机。

  4、矿井通风:

必须装设2套型号规格相同的通风设备及辅属装置,其中1套作为备用。

备用通风设备及辅属装置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

  5、矿井供电:

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当任何一回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矿井供电电源应取自电力网中两个不同区域的变电所或发电厂,确有困难则必须分别取自同一区域变电所或发电厂的不同母线段。

  6、原煤储存:

建设与设计能力相配套的筒仓或其它适宜的全封闭的仓储设施,储煤能力应为3-7天的矿井产量。

  7、所有矿井必须同步建设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和产量监控系统,做到实时监控。

  8、所有整合矿井必须按标准化矿井设计、建设。

  9、安全、环保等其它事宜参照《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执行。

  三、省局授权各市煤炭工业局审批的项目,各市局必须按照省局文件要求及国家规范严格进行项目审查,并严格履行资源整合矿井备案登记。

凡不按照规定进行审批,不履行备案登记手续的,一律不准建设。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二日(局章)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文件

晋煤规发〔2007〕145号

关于煤炭资源整合矿井建设项目管理的补充通知

各市煤炭工业局:

  全省91个产煤县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已经省批复完毕,根据省政府187号省长令《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为了加快审批建设进度,省局下发了《关于加强煤炭资源整合矿井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晋煤规发(2006)269号],简化了整合改造矿井的建设审批程序,明确规定列入资源整合建设的矿井不再进行办矿和增能、立项、可研审批,直接进行矿井资源整合地质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查;并规定资源整合建设规模30万吨/年及以下的矿井由各市局审批,报省局备案登记,30万吨/年以上的报省局审查批复。

同时,省局又下发了《关于严格煤炭资源整合建设矿井设计审查标准的通知》[晋煤规发(2006)410号],规范了资源整合矿井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工作。

为了进一步搞好此项工作,现就整合矿井和单独保留且能力发生变化的矿井有关审批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经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核准的单独保留且生产规模发生变化的矿井,也不再进行办矿、增能和立项、可研审批,直接进行矿井地质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查。

  二、省整合方案批准的整合及单独保留且能力发生变化的矿井,建设规模在30万吨/年及以下的项目,其矿井地质报告和初步设计由各市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并依照省局《关于加强煤炭资源整合矿井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晋煤规发(2006)269号]的规定,报省局备案登记。

  三、省整合方案批准的整合及单独保留且能力发生变化的矿井,建设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上的项目,其矿井地质报告和初步设计由各市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初审后,依照省局《关于加强煤炭资源整合矿井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晋煤规发(2006)269号]的规定,上报省局审查批复。

  四、各煤炭地质勘查单位、各设计编制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局下发的《关于加强煤炭资源整合矿井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晋煤规发(2006)269号]和《关于严格煤炭资源整合建设矿井设计审查标准的通知》[晋煤规发(2006)410号]的规定和国家规范要求,采取查阅相关资料和现场勘察结合的方式,认真编制矿井资源整合地质报告和矿井设计,编制单位所提交的矿井资源整合地质报告和矿井设计的基础资料必须准确真实可靠,并对报告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五、根据省安监局、国土厅、煤炭局等12个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晋安监煤字(2006)269号],省整合方案批准的建设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下的整合矿井,可采储量在1000万吨以上的,可调整为30万吨/年规模建设(名单由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下发);可采储量在1000万吨以下、整合方案批准建设规模为21万吨/年和15万吨/年的煤矿按原批准规模建设;可采储量在1000万吨以下、整合方案批准建设规模为9万吨/年的整合矿井由各县、市组织进行进一步整合。

所有整合矿井均要按照晋煤规发(2006)269号文规定履行地质报告和矿井设计审批及备案登记手续。

  六、各市煤炭管理部门要规范矿井资源整合地质报告和设计的审查、审批及上报等管理工作,并在审查地质勘查报告时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1、地质勘探单位编制的《山西省××县××煤矿地质勘查报告》名称变更为《山西省××县××煤矿资源整合地质报告》。

  2、资源整合地质报告必须达到设计规范规定的勘察程度要求。

  3、地质部门在编制地质勘查报告时,必须查清井下采掘现状、采空区、火区、古空区积水等。

对采空区、火区、古空区积水等有勘探成果的附勘探成果报告,未做勘探工作的附专门的调查报告。

  4、为确保所报资料的准确性,其井下采掘工程平面图要求加盖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公章及地质勘探部门测绘专用章。

  七、各市煤炭管理部门既要从严又要加快项目审批和上报工作,在所上报的文件后应附《专家审查意见》和《审查专家名单》,并认真及时履行项目备案登记,严禁批小建大,凡未履行项目备案登记的矿井一律视同违规建设。

  八、各市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资源整合改造矿井的监管工作,审批手续不全的矿井不得进行施工作业,更不得违法生产。

要采取专人盯守、不定期巡查等方式,确保整合矿井不违规建设、不违法生产。

对擅自建设或生产的矿井要严厉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予以关闭。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二月四日(印章)

主题词:

 项目 管理 通知

———————————————————————————————————————抄送:

省国土厅,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煤炭工程项目咨询评审中心。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办公室             2007年2月4日印发

关于转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晋安监煤字[2006]269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煤炭工业局、公安局、监察委员会、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电力部门、工会,各煤矿安全监察局:

    现将国家十一部(委、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问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整体进度和质量,充分考虑政策的连续性、时效性、现结合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稳妥推进我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

     国家十一部(委、局)联合下发的《若干意见》是全国各省(区、市)开展和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全省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搞好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将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日程,按照国家十一部(委、局)联合下发的《若干意见》和《山西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制定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积极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

各部门在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中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确保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规范、稳妥、有序进行。

    二、结合我省实际,充分考虑政策的连续性、时效性,区别对待,稳步推进。

    我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起步较早,2003年5月在临汾市进行试点,2005年6月出台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煤炭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晋政发[2005]20号),2006年2月28日省政府公布实施了《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我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依法有序展开。

今年3月,国家十一部委联合下发了《若干意见》,由于我省起步早,出现了个别规定与《若干意见》要求不完全一致,但考虑到我省乡镇煤矿形成的特殊性和历史原因以及多、小、散、乱的格局,考虑到政策的连续性、时效性和我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实际,对以下问题予以明确。

    1、根据国家十一部(委、局)《若干意见》中“山西省经整合形成的矿井规模不得低于30万吨/年”和“整合形成的矿井生产能力服务年限应符合国家规定,其资源(储量)要与生产规模、服务年限匹配”的要求,对于在《若干意见》下发前,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已核准的52个县(区、市)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中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储量在1000万吨以上的,调整为按30万吨/年的规模建设(名单由资源整合和有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下发);储量在1000万吨以下的、整合方案批准能力为21万吨/年和15万吨/年的煤矿按原批准能力建设;储量在1000万吨以下的,整合方案批准能力为9万吨/年的煤矿由各县、市组织进行进一步整合。

     整合矿井生产能力、服务年限,45万吨以上(含45万吨)的矿井应符合国家《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30万吨以下(含30万吨)的矿井符合《煤炭工业小型煤矿设计规定》(原能源部能源基[1992]885号)

     对资源整合方案未批准的8个主要产煤县和31个非主要产煤县的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要依据《若干意见》要求执行,整合矿井必须是合法的生产矿井或建设矿井,整合矿井规模不得低于30万吨/年。

对实施整合的矿井,应按煤矿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并报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核准、

     2、对经省煤炭工业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认定并通过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核准的52个县的工作方案中一证多坑矿井,要严格按《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第14条规定,进行采矿权分置,分立采矿许可证,彻底解决一证多坑问题。

     3、对参与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煤矿(矿井)范围,考虑到我省煤炭资源整合有偿使用工作推进较早的实际情况,仍以2004年底在册的合法煤矿(矿井)作为煤碳资源整合压减矿井的基数。

     4、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关于对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中换发、颁发煤矿证照有关问题的通知”(晋煤整合办[2006]7号)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依法、有序的进行。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

颁布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等

安监总煤矿[2006]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煤炭局(办)、公安厅(局)、监察厅(局、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局)、国资委、工商局、电力部门、总工会,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国务院于2005年9月颁布实施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工作部署,加大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工作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随着整顿关闭工作的不断深入,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和规范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要求,为了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加强安全生产,进一步推进煤炭整顿关闭工作的整体进度和质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煤炭资源整合对煤炭工业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

  煤炭资源整合是指合法矿井之间对煤炭资源、资金、资产、技术、管理、人才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重组,以及合法矿井对已关闭煤矿尚有开采价值资源的整合。

煤炭资源整合是淘汰落后、优化布局,提高产业集中度的重要手段;是提高矿井安全保障能力的有效途径;是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提出、国务院确定的"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小煤矿的整顿工作"目标任务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小煤矿本质安全水平、确保煤炭资源合理开发的必然选择;是煤炭工业节约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

通过资源整合,可大幅度减少小煤矿数量,提高办矿规模和安全、装备、技术管理水平,从源头上减少和控制煤矿事故。

各地要充分认识搞好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重要性,将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纳入重要日程,统一部署,规范动作,积极推进。

  二、切实加强对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领导

  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和领导,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组织国土资源、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国有资产监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电力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煤炭资源整合的规划,明确煤炭资源整合的范围、规模和操作程序,落实各部门在资源整合工作中的职责,明确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牵头部门。

各部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对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制定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落实各部门在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中的职责,确保煤矿资源整合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三、明确煤炭资源整合的目标、范围和原则

  

(一)煤炭资源整合的目标

  1.坚决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和破坏浪费资源的煤矿。

  2.淘汰落后生产力。

2007年末淘汰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下的矿井;各省(区、市)规定淘汰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上的,从其规定。

  3.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煤矿本质安全程度。

矿井必须采用正规采煤方法。

  4.压减小煤矿数量,提高矿井单井规模。

经整合形成的矿井的规模不得低于以下要求:

山西、内蒙古、陕西30万吨/年,新疆、甘肃、青海、宁夏、北京、河北、东北及华东地区15万吨/年,西南和中南地区9万吨/年。

5.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符合已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回采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煤炭资源整合的范围

  1.纳入煤炭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是合法的生产矿井或建设(新建、改扩建)矿井。

  2.已关闭煤矿原则上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经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认定尚有开采价值的资源可以纳入整合范围。

  3.煤炭资源接近枯竭且2007年年底前采矿许可证到期的煤矿,一律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应注销其各种证照,一律予以关闭。

  4.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按照《特别规定》依法予以关闭。

  (三)煤炭资源整合的原则

  1.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应按照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整合方案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

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的资源整合工作应遵循已批复的矿业权设置方案。

  2.必须先关闭后整合。

对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开采的煤矿,由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关闭决定后,相关部门必须吊(注)销其所有证照,停止供电,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关闭。

  3.必须坚持以大并小、以优并差。

合法矿井参与煤炭资源整合,应以规模大、技术、管理和装备水平高的矿井作为主体整合其他矿井。

鼓励大型煤矿企业采取兼并、收购等方式整合小煤矿。

  4.坚持一个法人主体。

煤炭资源整合只能由一个法人主体实施,必须是一个有资质、有资金、有技术的法人主体整合其他矿井。

整合后形成的矿井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选用先进开采技术和先进装备,杜绝一矿多井或一矿多坑。

  5.整合后形成的矿井的生产能力、服务年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资源(储量)要与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相匹配。

  6.对实施整合的矿井,要按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矿井必须依法取得(变更)采矿权,履行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准手续和"三同时"审核批准程序;有关部门按照建设项目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四、严格遵循煤炭资源整合程序

  

(一)县级(含,下同)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并责令停止一切生产活动,暂扣采矿许可证,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供电部门限制供电,公安部门依法注销民用炸物品使用、储存许可证,并监督煤矿企业妥善处理剩余民用爆炸物品。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资源整合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方案中明确直接关闭的矿井要立即实施关闭。

  (三)拟设立的法人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进行预核准。

  (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整合后的资源依法划定矿区范围,对整合后的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并颁发(变更)采矿许可证。

  (五)由整合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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