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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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构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煤行〔2015〕116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矿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

第三条事故隐患的定义、分级

1.事故隐患的定义

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事故隐患的分级

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1)重大事故隐患。

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矿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认定标准根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安全生产标准化各专业列举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判定。

(2)一般事故隐患。

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矿自身能够整改的事故隐患,分为A、B、C三级,其中A级指整改难度大,需矿协调组织整改;B级指整改难度较大,需由职能科室协助整改;C级指队、厂、班组能够自行解决的隐患。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成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

组长:

矿长(党委书记)

常务副组长:

安全副矿长

副组长:

党委副书记、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基建副矿长

成员:

通风副总工程师、矿长助理、安全环保部、生产技术部、生产指挥中心、机电设备管理部、矿压办、组织人事部、后勤保障部(保卫科、物业)、党群工作部、党政办、工会及各生产单位负责人、驻矿单位负责人、承包商负责人

下设矿隐患排查治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部

主任:

安全环保部部长

成员:

安全环保部所有人员、各科、队、厂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

第五条职责

1.矿长(党委书记)职责:

(1)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2)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年度事故隐患排查计划;

(3)每月组织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生产、机电等业务科室、生产单位开展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全面隐患排查,组织召开月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会议;

(4)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督促限期整改;

(5)合理调配人、财、物,保证事故隐患治理资金投入;

2.党委副书记

(1)协助矿长开展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两堂一舍”、维稳、治安保卫、车辆等分管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责人。

(2)每旬组织开展分管领域的隐患排查,监督、检查分管专业范围内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参加矿隐患排查治理会议,对分管专业提级督办隐患跟踪落实。

(3)监督指导物业公司的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治理事故隐患。

(4)落实矿长安排的其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安全副矿长职责:

(1)协助矿长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对各专业、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监督落实。

(2)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培训与应急管理等分管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分管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组织领导,每旬组织开展一次分管领域全面事故隐患排查。

(3)落实分管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监督、检查分管专业范围内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对分管领域隐患跟踪督办。

(4)参与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年度隐患排查计划并监督落实。

(5)参加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会议,分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议。

(6)深入现场排查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贯彻上级有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要求。

(7)落实矿长安排的其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生产副矿长职责:

(1)协助矿长开展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采煤、掘进(准备)、调度专业及顶板等分管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责人。

(2)每旬组织一次分管领域全面事故隐患排查,对分管领域隐患按照“五定”要求监督落实。

(3)参加事故隐患排查会议,分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议。

(4)负责监督指导各单位分管专业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治理事故隐患;对分管专业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跟踪、督办,监督落实本专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5)落实矿长安排的其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机电副矿长职责:

(1)协助矿长开展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机电、运输等分管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责人。

(2)每旬组织一次分管领域全面事故隐患排查,按“五定”要求监督、检查分管领域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对分管领域隐患进行监督落实。

(3)参加事故隐患排查会议,分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议。

(4)负责监督指导基层单位分管专业方面的事故隐患排查,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治理事故隐患;对分管专业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跟踪、督办,监督落实本专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5)落实矿长安排的其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6.基建副矿长职责:

(1)协助矿长开展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掘进(开拓)、基本建设、环保等分管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责人。

(2)每旬组织一次分管领域全面事故隐患排查,对分管领域隐患按照“五定”要求监督落实。

(3)参加事故隐患排查会议,分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议。

(4)负责监督指导基层单位分管专业方面的事故隐患排查,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治理事故隐患;对分管专业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跟踪、督办,监督落实本专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5)落实矿长安排的其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7.总工程师职责:

(1)协助矿长开展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一通三防、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防治水、六大系统等分管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责人。

(2)每旬组织一次分管领域全面事故隐患排查,对分管领域隐患按照“五定”要求监督落实。

(3)参加事故隐患排查会议,分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议。

(4)负责监督指导基层单位分管专业方面的事故隐患排查,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治理事故隐患;对分管专业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跟踪、督办,监督落实本专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5)负责矿隐患排查治理方案、措施的技术指导。

(6)落实矿长安排的其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8.矿长助理(采煤)职责:

(1)协助生产副矿长每旬开展采煤专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2)经常深入现场排查事故隐患,监督落实治理,监督指导采煤专业及综采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落实上级领导安排的其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9.通风副总工程师职责:

(1)参加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查找分管专业存在的短板。

(2)协助总工程师每旬开展通风专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3)经常深入现场排查事故隐患,监督落实治理,关注专业隐患治理情况,负责本专业隐患跟踪督办。

(4)监督相关制度、规程、规定及行业标准的落实情况,对照标准进行自查。

(5)监督指导通风专业及通风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6)落实上级领导安排的其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0.矿长助理(机电)职责:

(1)协助机电副矿长每旬开展分管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2)经常深入现场排查事故隐患,监督落实治理,关注专业隐患治理情况,负责本专业隐患的跟踪督办。

(3)监督相关制度、规程、规定及行业标准的落实情况,对照标准进行自查。

(4)监督指导机电运输专业及机电设备部、机运队、洗选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落实上级领导安排的其它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11.矿长助理(经营)职责:

(1)协助矿长做好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协助党委副书记做好地面后勤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2)经常深入现场排查事故隐患,监督落实治理,关注专业隐患治理情况,负责本专业隐患跟踪督办。

(3)参加月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会议。

(4)落实上级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12.安全环保部职责:

(1)协助矿长开展月度综合隐患排查,牵头制定月度隐患排查工作方案。

(2)协助安全副矿长开展分管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情况检查、考核。

(3)牵头起草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矿年度事故隐患排查计划并监督落实,上报、归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料及信息。

(4)负责监督各专业、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每月对各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报考核。

(5)负责每年对矿管理、技术人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培训。

(6)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跟踪督办,对提级督办的事故隐患治理过程监管,并对违反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追责。

(7)负责对举报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核实、奖励,并接受从业人员的监督。

(8)负责矿日常检查制度监督落实;

(9)负责公示、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0)负责煤矿安全管理平台日常管理工作。

(11)生产期间,每天安排安检人员进行巡查,对作业区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

(12)落实上级领导安排的其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3.生产技术部职责:

(1)协助分管领导每旬开展采煤、掘进、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顶板、基本建设等分管领域事故隐患排查,对业务分管范围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监督并跟踪验收、销号。

(2)负责分管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方案的起草与监督落实,对本专业分管领域事故隐患进行考核追责。

(3)负责编制并监督落实专业范围内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治理进度进行跟踪、督办。

(4)按规定向安全环保部及上级部门报送本专业事故隐患档案,并建立隐患台账。

14.生产指挥中心职责:

(1)协助分管领导开展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联络及调度专业等分管领域事故隐患排查,对业务分管范围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监督并跟踪验收、销号。

(2)负责分管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方案的起草与监督落实,对本专业分管领域事故隐患进行考核追责。

(3)负责编制并监督落实专业范围内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治理进度进行跟踪、督办。

(4)按规定向安全环保部及上级部门报送本专业事故隐患档案,并建立隐患台账。

15.机电设备管理部职责:

(1)协助分管领导开展机电、运输、供水施救等分管领域事故隐患排查,对业务分管范围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监督并跟踪验收、销号。

(2)负责分管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方案的起草与监督落实,对本专业分管领域事故隐患进行考核追责。

(3)负责编制并监督落实专业范围内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治理进度进行跟踪、督办。

(4)按规定向安全环保部及上级部门报送本专业事故隐患档案,并建立隐患台账。

16.通风队职责:

(1)协助分管领导开展一通三防、压风自救等分管领域事故隐患排查,对业务分管范围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监督并跟踪验收、销号。

(2)负责分管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方案的起草与监督落实,对本专业分管领域事故隐患进行考核追责。

(3)负责编制并监督落实专业范围内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治理进度进行跟踪、督办。

(4)按规定向安全环保部及上级部门报送本专业事故隐患档案,并建立隐患台账。

17.矿压办

(1)协助分管领导开展冲击地压防治等分管领域事故隐患排查,对业务分管范围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监督并跟踪验收、销号。

(2)负责分管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方案的起草与监督落实,对本专业分管领域事故隐患进行考核追责。

(3)负责编制并监督落实专业范围内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治理进度进行跟踪、督办。

(4)按规定向安全环保部及上级部门报送本专业事故隐患档案,并建立隐患台账。

18.保卫科职责:

(1)协助分管领导开展地面消防、火工品等分管领域事故隐患排查,对业务分管范围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监督并跟踪验收、销号。

(2)负责分管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方案的起草与监督落实,对本专业分管领域事故隐患进行考核追责。

(3)负责编制并监督落实专业范围内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治理进度进行跟踪、督办。

(4)按规定向安全环保部及上级部门报送本专业事故隐患档案,并建立隐患台账。

19.组织人事部职责:

(1)配合分管领导开展职业卫生等分管领域事故隐患排查,对业务分管范围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监督并跟踪验收、销号。

(2)负责对本专业分管领域事故隐患进行考核追责。

(3)负责编制并监督落实专业范围内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治理进度进行跟踪、督办。

(4)按规定向安全环保部及上级部门报送本专业事故隐患信息。

(5)负责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制度的监督落实,并严格执行。

20.环保办公室职责:

(1)协助分管矿领导开展分管领域隐患排查,具体负责环境治理方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编制落实环境治理方面重大隐患治理方案;

(3)按规定向相关领导、单位及上级部门上报突发环境事件。

21.后勤保障部(物业)职责:

(1)负责地面设施专业、车辆等分管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每旬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

(2)协助分管领导开展专业事故隐患排查。

(3)负责编制落实专业范围内重大隐患治理方案;

(4)按规定向安全环保部及上级部门报送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

22.党政办公室职责

(1)协助党委副书记每旬对地面“两堂一舍”事故隐患开展排查,做好隐患闭环管理并建立隐患台账。

(2)按规定向安全环保部及上级单位报送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

23.党群工作部职责

负责群监站的日常管理,监督站长及群监员对排查的隐患跟踪落实,直至隐患销号。

24.纪检监察室

(1)负责监督职工违法违纪行为追责处理。

(2)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考核落实、安全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5.安全员职责:

(1)完成领导安排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2)每班深入现场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上报并监督整改。

26.综采队、各综掘队、机运队、通风队、灾害防治队、洗选厂职责:

(1)对本单位管辖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2)生产期间,每天安排管理、技术人员进行巡查,对作业区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监督岗位作业人员作业过程中随时排查事故隐患;

(3)对各类检查问题指定专人进行整改,并由科区管理人员进行复查,并建立台账。

27.各单位班组长职责:

(1)各班组长是本班组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每班对作业地点事故隐患全面排查一次,发现事故隐患立即整改;

(2)当班查出的事故隐患记录在班组事故隐患台账,并上报区队;

(3)当发生各类事故时,必须及时查明原因,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和处理;当危及人身安全时,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线路撤离现场。

 

28.岗位员工职责:

(1)认真学习各项规章制度,按照标准作业流程、操作规程作业,杜绝人员不安全行为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2)作业过程中随时排查事故隐患,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难以整改的事故隐患上报班组长;

(3)发现危机人身安全的事故隐患时,及时撤出危险区域,排除后再作业。

第三章事故隐患排查

第六条事故隐患排查采用专业检查、跟班检查、区队检查、班组检查、岗位人员检查等方式开展。

第七条重大隐患排查要求。

1.由矿长组织,分管矿领导及业务科室按照专业划分,负责分管范围重大隐患排查工作。

2.每月28日前,各科室结合下月生产作业计划及《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85号令)等相关规定,开展本专业重大隐患自查,分专业编制重大隐患自查报告及信息档案(隐患台账、月度治理计划等),经分管矿领导审核签字后每月3日前报安全环保部。

3.针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由矿长组织,专业分管科室牵头,编制、审批本专业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及预案并跟踪督办;重大隐患责任区队负责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审批、贯彻、落实;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落实重大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的现场实施。

4.各分管业务科室每周四向安全环保部报送本专业重大隐患问题治理进度及措施执行情况,重大隐患整改完毕办理销号手续,安全环保部每周跟踪督办、通报考核,确保隐患按期销号。

第八条一般隐患排查

1.隐患排查计划要求

(1)各科室结合分管矿领导分管范围及月度带班安排,每月2日排定本专业每旬隐患排查计划,经分管专业矿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送安全环保部。

(2)安全环保每月汇总各专业隐患排查治理计划,每月4日下发矿月度隐患排查计划,各科室严格落实,严禁擅自调整和变更。

2.隐患排查闭环管理流程

(1)召开检查会议。

检查前,牵头科室必须通知分管矿领导组织召开检查会议并参加检查,明确检查地点、内容及检查要求等。

(2)开展隐患排查:

所有参检人员必须携带专业检查表单、检查记录本、笔及检查项目的工具,对标对表开展检查;检查完毕,安全科人员、检查组组长对检查组成员工作质量综合评估,对未按照要求落实的检查组成员提出考核意见。

(3)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

由牵头科室负责将“五定”发至责任单位、监管科室及相关矿领导,报安全科存档备案。

(4)隐患申请验收:

责任单位按“五落实”要求整改结束后,在整改期限内,申请验收单位落实。

(5)复查:

各牵头专业科室组织复查,确认整改后销号。

(6)信息反馈:

检查人及复查人把复查、销号结果录入信

息化管理系统。

第九条月度、每旬事故隐患排查

(1)由矿长牵头组织,每月开展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排查前安全环保部牵头制定排查方案,明确排查时间、方式、范围、内容和参加人员,参加排查人员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要求进行排查。

(2)由分管矿领导组织,每旬开展一次分管领域全面的隐患排查,排查前专业牵头科室制定排查方案,明确排查时间、方式、范围、内容和参加人员,参加排查人员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要求进行排查。

第十条日常隐患排查。

1.各职能部门副跟班、基层单位管理、技术人员,矿安检人员进行巡检,每日对作业区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职能部门跟班人员每班升井后必须将排查出的隐患及时录入安全信息系统,向责任单位下达整改通知。

2.岗位员工作业前及作业过程中随时排查事故隐患并记录。

3.安全环保部牵头,每月对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验收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各单位月度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基层单位每周开展隐患自查自纠(与标准化自查一并开展),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进行分级管理,对各类检查问题指定班组进行整改,并由科区管理人员进行复查,并建立台账。

第十二条班组长对现场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当班安排专人进行整改消除,对于当班难以整改的事故隐患制定防范措施并汇报区队并做好记录,区队严格按照“五定”要求落实并验收销号。

第四章事故隐患上报及治理

第十三条事故隐患上报和治理

1.各级人员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在24小时内反馈至应当组织治理的责任单位,能够立即治理完成的事故隐患,当班采取措施,及时治理消除,并做好记录。

2.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人身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及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对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设施、设备和装置,应当落实到人加强监护,防治事故发生。

3.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

4.隐患排查治理,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加强落实工作。

各业务科室对分管专业隐患监督整改,安全环保部对各专业及各队、厂隐患整改情况监督落实。

5.加强事故隐患治理的过程管控,确保事故隐患消除。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危及人员安全的隐患时,要立即停止受威胁区域内所有作业活动、撤出作业人员。

第十四条重大事故隐患上报和治理

1.安全环保部负责,将矿井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报当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并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2.对于违反《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局第85号令)、《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的重大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方案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治理的方法和措施;

(三)落实的经费和物资;

(四)治理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进度安排和停产区域;

(六)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制定的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对于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在规定的治理期限内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说明报安全监察局和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重大隐患延期说明应当包括申请延期的原因;已完成的治理工作情况;申请延期期限及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一般事故隐患治理

1.一般A级事故隐患指整改难度大,职能科室、区队自身排除不了的隐患,需矿协调组织整改;

2.一般B级事故隐患指整改难度较大,区队自身排除不了的隐患,需由职能科室协助整改;

3.一般C级事故隐患指区队能够自行解决的隐患。

4.对于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的一般事故隐患,应在规定的治理期限内提交,一般事故隐患治理延期说明经分管矿领导签字报安全环保部备案。

5.一般事故隐患延期说明应包括申请延期的原因,申请延期期限。

第五章事故隐患整改、督办、验收

第十八条事故隐患整改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组织整改,整改责任人为单位负责人。

第十九条上级公司及政府部门排查的事故隐患由专业科室负责督办、验收,按照一般隐患销号单进行签字销号;矿长月度、分管矿领导每旬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各科室按照专业分工进行督办、并签字验收、销号;安全环保部对各专业、各队、厂事故隐患治理督办、验收的质量进行抽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重大事故隐患由矿长负责监督落实督办整改,一般A级事故隐患由分管副矿长监督落实督办整改,一般B级事故隐患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整改,一般C级事故隐患由分管专业科室负责监督落实整改,基层单位自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由基层单位自行验收并填写验收意见,重大事故隐患上报。

第二十一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矿长组织复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公司提请验收,公司验收合格后向安全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提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号。

第二十二条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完成治理后,按照业务分工,由监管科室负责,书面报告发现部门或其委托部门。

第二十三条对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应停止其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和操作使用并给与处罚;直到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

第二十四条未按规定时限、治理措施要求完成治理的事故隐患,提级督办。

第六章事故隐患信息化管理和统计、公示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利用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预警、公告、督办、验收等全过程信息,及时填报、录入和信息上传,建立隐患排查清单和隐患信息数据库,并对治理过程进行过程跟踪、逾期报警和统计分析,实现事故隐患从排查、治理到完成销号的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每月由矿长组织召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会议,对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通报,分析事故隐患产生的原因,提出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各单位每月编制本单位月度事故隐患统计分析报告,经分管矿领导审核后每月29日报送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每月编制矿月度事故隐患统计分析报告。

第二十七条安全环保部每月对全矿各单位出现的各类事故隐患通过安全信息系统进行统计分析,每月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分布、治理进展情况,并将事故隐患台账在井口或其他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在井口或其他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明确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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