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规范化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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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规范化管理制度

XXXXXX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规范化管理制度

各村、镇各职能部门:

为推动我镇农村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建设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村级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的意见》等法规、制度精神,结合我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村帐乡镇代理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实行村帐乡镇代理制度,要与乡镇农经部门签订规范的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实行村帐乡镇代理制度后,其资金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变。

3、乡镇代理记账员从镇农经站在编人员中择优确定,并建立严格的岗位目标考核制度。

4、乡镇代理记账员要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管好村级集体资金,正确核算会计账户。

5、村级集体资金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由镇农经站在当地金融机构开设“村级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户存储、赚款专用。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入包括“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资代劳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上级等有关部门及财政补助资金,财产出租、出售收入,发包收入,土地补偿费等,现金解缴率必须达到100%,严禁坐支、截留、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用。

6、乡镇农经部门负责人为村帐乡镇代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村帐乡镇代理负责总责。

二、财务预决算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初要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留有余地”的原则,认证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方案。

2、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必须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或民主理财小组参与制度,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执行,并报乡镇农经部门备案。

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要及时公开,定期收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3、年中根据实际情况,需追加预算时,须履行上述相同手续。

年终时,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实事求是地编制财务决算方案,并及时向村民公布。

三、现金与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1、现金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对大额支出,要实行非现金结算。

村内日常开支采用备用金制度,备用金额度一般情况下为每村3000元,库存现金超过限额要及时解交镇农经站管理。

村级库存现金一律由村会计保管。

严格控制个人借款,因公出差借用资金应在回村三年内结清。

2、银行存款管理。

镇农经站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支付结算办法,正确进行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结算,并在“村级专户”开设的金融机构留存印鉴。

印鉴章和银行票据应分开保管,一般印鉴章由财务负责人保管,银行票据由会计保管。

月莫要索取银行存款对账单进行核对,银行存款对帐单必须装订在当月的会计凭证中。

使用活期存折的单位,要将反映当月银行存款首付的内容复印后装订在当月的会计凭证中。

四、财务开支审批和内部控制制度

1、严格执行年度支出预算计划,做到“定项限额、计划使用”,严格控制非生产开支,对村级年度接待费用如下规定:

能人卷子招待费用,按实际到账捐资金额的10%列支;村独立招商引资招待费用由镇领导签字审核后据实列支,但不得超过村年度村营收入的8%。

村集体统一经营所需招待费用,可按经营净收入的10%列支。

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严禁超出规定订阅报刊杂志;严禁超村级定额补贴标准发放村干部报酬、补贴等。

2、要严格把好收支审批关。

要做到七个不批:

非规范化原始凭证和自制凭证无证明人的不批;

经手人、证明人不全的不批;

购物用途不明或未按规定验收入库的不批;

数量、单价、金额不符的不批;

不符合开支范围和标准的不批;

未经同意先用后报支的不批;

支出事由不清楚、内容不完善的不批。

3、要严格把握支出审批权限。

凡500元以下的支出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一支笔审批。

500元以上至1000元以内的支出,由村主要干部会签审批。

1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内的支出,由镇农经管理部门对照年初预算方案进行审查,属预算方案内的支出项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报告,在确认有资金来源的前提下,由镇农经管理部门审批自资金使用计划。

10000元以上的支出,在村干部会签后,经镇农经管理部门审核,由镇政府分管领导批准资金使用计划。

5000元以上的预算追加支出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报告,在确认有资金来源的前提下,经镇农经管理部门审核,由镇政府分管领导批准资金使用计划。

对于10000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支出,要严格按照招(投)标制度。

4、资金审批要做到“三个相互独立”,即经济活动的决策人与执行人相互独立,执行人与审批人相互独立,执行人与监督人相互独立。

五、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1、要严格按照《江苏省农村集体经济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规范化管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平调和私分。

2、镇村应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台账,实行建卡等级、专人管理。

做到数据准确,不重不漏并与账册、报表、实物“三相符”,人员变动是应按规定办理台账移交手续。

3、镇村每年应组织人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盘点,对盘盈、盘亏的资产应及时查清原因,说明情况,按规定做好财务处理及资产台账等级工作;对符合报损条件的固定资产,要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后,报镇农经站核准,及时办理财务核销手续。

4、村集体资产用于承包、租赁、入股的,必须制定方案,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乡镇农经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村经济合作社在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入股等业务发生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协议),签订书面合同(协议)是,必须由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会计及数名村民代表共同产假,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和变更合同(协议)内容。

镇村要制定专人及时做好农村集体资产合同(协议)的收集管理和归档工作。

对承包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承包合同中确定折旧费的提取比例和提取方式。

所提折旧费用于固定资产的维护和重置更新。

除实际家庭承包意外的村集体生产经营项目发包应当实行招标、投标、公开协商等方式。

5、村集体资产的拍卖、转让、入股、应当由依法缺的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吴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可由乡镇农经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六、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1、建立村级新增债务申报制度。

村级新增债务由乡镇政府同意扎口把关,报市级农经部门备案监督。

即村集体经济组织如需接待首先要考虑还款来源,在确定有可靠还款来源地前提下,提出申请,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市级农经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2、建立新增不良债务责任追究制。

对不按规定程序擅自借贷形成的债务,按照“谁批准、谁负责”原则处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债权债务清查,逐步化解村级债务,并建立健全债权债务台账。

3、乡镇农经管理部门要全面履行对村级债务审计监督的责任,组织好村级债务的专项审计工作,对实际按照正常程序发生的债务要按实入账;对未履行正常程序和村干部私自介入的新债,不得纳入帐内核算,由借款人承担责任、对追回的债权和偿还的债务,要按照规定的财务管理流程履行合法手续,方可进行财务处理。

4、对已形成的村级债务,要本着“先群众、后干部、先个人、后集体”的原则进行分类处理。

债权单位已撤销或债权人主动放弃追债要求的债务,可按规定程序予以核销。

对于以村名义为企业借(贷)款形成的债务,一律划转给企业由其负责偿还。

企业已合并、转移的,由接收企业负债偿还;企业已关、停的,要拍卖其财产,用于抵债。

对于村级债权,要运用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阻止催收,并建立债权催收台账,防止丧失时效。

对数额较大的债权,要指定专人跟踪管理,杜绝呆账和坏账等不良债权的发生。

收回的欠款要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5、村集体经济组织严禁举债办一切公益事业;严禁举债垫付大病医保等各项上解款项;严禁举债用于村级支出;严禁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或为企业提供担保。

七、票据管理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发生的经济业务,除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外,必须使用省级农经部门监制的村级组织内部结算凭证,严禁“白条”入账。

即“一事一议”资金收取必须使用《江苏省农民承担费用专用票据》;征收水利工程水费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等政策规定的费用,分别使用上级规定的专用票据;收交农民理念欠交款和村与有关单位往来资金、各类收入等,一律使用《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结算凭证》。

2、对重要的空白凭证、单据,实行逐级专人领用回收登记制度,领用时按编号逐本登记,回收时要按照编号逐本注销登记。

3、任何人不得使用规定以外的现金收据、自制凭证以及过期的票据。

历史上遗留在镇、村过期票据要指定专人集中销毁。

八、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会计档案管理的归档范围。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务收支预决算表,分配方案、农业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或协议、土地承包流转资料、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资料。

2、建立健全会计档案室。

村会计档案原则上由乡镇农经部门统一保管。

村集体经济组织跨级人员要及时要求整理好会计档案,并分类编号,装订成册,归档保管,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3、会计档案的保管、调阅、销毁参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会计档案保管要切实做好防潮、防火、防尘、防高温、防盗、防光、除虫、防磁等安全保护工作。

会计档案调阅要严格制度,凡未经村会计和村主管领导财务领导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封、动用或调阅。

会计档案销毁要按规定保管年限进行,在销毁会计档案时,民主理财小组和乡镇农经部门应共同派员监销,并办理销毁登记手续。

4、村会计及其他相关人员发生变动时,要做好会计档案资料的交接工作。

5、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村,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九、“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

1、“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原则。

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减轻、规范、稳定”的要求,坚持“量力而行、村民受益、事前预算、上限控制”的原则,规范实施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2、“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标准。

按照当年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文件执行。

3、“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程序。

村委会预算当年村公益事业项目前,要广泛听取村民意见,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及时编制当年筹资筹劳方案,方案必须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由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通过,并经上级批准和组织公式后方可执行。

4、“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使用范围。

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主要用于本村范围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

不得跨村使用“一事一议”资金,严禁将“一事一议”资金挪做他用和弥补乡村经费的不足。

5、筹资筹劳使用监督管理。

村级用“一事一议”资金筹办的建设项目都要实行招投标制度。

施工过程中要有村民代表全程参与监督,施工结束后及时结账并张榜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施工合同及项目验收报告都要顶入村级帐内。

十、土地补偿费监督管理制度

1、健全征地补偿费专户管理。

征地补偿的各项资金必须全额纳入乡镇农经部门代理村级财户核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2、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要贬值预算方案,并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政府批准后实施。

实施情况要及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

3、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要定期向农民公开,接受村民主理财小组和农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及上级业务管理部门的审计监督。

4、留归村集体资金组织的土地补偿费要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全部同意纳入公积公益金科目下土地征用补偿费科目中进行核算管理。

十一、转移性资金收支管理制度

1、财政转移性支付资金管理,按照苏办法〔2005〕33号文件规定执行。

乡镇农经部门要切实加强协调,做好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工作。

2、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属于村集体所有,必须按照财政部财会〔2005〕12号文件精神,全额纳入村级财务核算,进行统一管理,不得设置账外账。

乡镇农经部门要在村级账户中设立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核算专业,单独核算。

3、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只能用于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村级办公经费。

十二、民主理财监督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由5~7人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村财务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民主理财小组的成员应由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选举或推荐产生。

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民主选举产生的理财小组成员名单要报乡镇农经站备案。

民主理财成员要实行持证上岗,当成员发生缺额时,要及时增选补充,保持相对稳定。

2、民主理财小组要专门的议事规则,定期召开理财会议,充分履行职责。

每次民主理财时,要详细记载理财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核查,并写出理财报告,提出意见,交村处理。

村应及时把处理意见,通过张榜公布或会议形式向群众公布。

3、村民有权对本村集体的财务账目题目质疑,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做出解释。

十三、财务公开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定期接受群众监督。

要在群众聚居、方便查阅的地方,设置财务公开栏,在每季首月18日向全村公开。

2、财务公开内容:

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方案;年度财务计划及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情况;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情况,生产资料的招投标情况,承包经营方案、承包费缴纳、合同履行情况;村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情况;兴办村集体经济项目和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以及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实施情况;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收缴及使用情况;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拥军优属、社会捐赠等款物的接受、发放和使用情况;上级下拨的补助经费、专项经费收支情况;村民社会会保障、新型合作医疗费的收缴和列支情况;村干部报酬、奖金、补贴及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安排计划生育指标等情况;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4、财务公开情况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接受各级农经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

十四、审计监督制度

1、镇农经部门承担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审计的职能,要配备专(兼)职审计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区域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进行审计,每年要审计三分之一以上的村。

2、在发生下列事项时,要进行专项审计。

(1)村干部任期届满和离任;

(2)荼毒补偿费及其他转移性资金的收支活动;(3)发生数额较大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项目;(4)其他重大的经济活动。

3、审计人员要按照审计的要求,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履行审计责任。

要建立审计台账,保持审计时限的连续性,不得发生年度或月份财务漏审现象。

审计结束后,要形成书面审计报告,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农经主管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在30天内作出具体处理意见。

4、对审计中查出被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要责成责任人如数退还;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乱纪的,要提出处理意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十五、农村财会人员管理制度

1、村会计人员和乡镇代理记账人员必须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从业资格,实行持证上岗。

2、村会计任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村主要干部及其直属亲属不得担任本村财会人员。

3、镇村要切实加强农村财会队伍管理,定期组织农村财会人员学习财经、政策法规、电算化管理等知识,努力提高农村财会队伍的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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