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执行威慑机制构筑社会信用体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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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执行威慑机制构筑社会信用体系

建立执行威慑机制,构筑社会信用体系

  让信用记录伴你终身

  如果你想与对方做生意,又苦于不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一个时髦的做法是委托征信公司为你调查对方的资信状况。

  一、一个新名词-征信

  征信,即征求信用。

通常指以数字化、网络化、信息化手段批量进行信用调查的活动。

往往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其本身既不是信息的提供方,也不是信息的使用方。

根据被征信主体的性质,可把征信活动分为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

  个人征信,是以个人为征信客体的征信活动,通过依法设立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把分散在社会各个方面的个人信用信息,通过合法手段进行采集、加工、存储,形成个人信用档案,并根据金融、商业等机构的要求,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评估服务的活动。

  企业征信,又称商业征信、工商征信,是以企业为征信客体的征信活动,指在对企业、债券发行者、金融机构等市场参与的主体的信用记录、经营水平、财务状况,所处外部环境等诸因素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其信用能力所作的综合评价。

企业征信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对履约能力及其可信程度所进行的一种综合分析和测定,它是市场经济体系不可缺少的中介服务。

  二、信用记录有啥用

  以工商部门建立的信用记录为例:

2004年,浙江全省开始全面推行企业信用监管,所有企业的信用记录都会被实时监控。

各级工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各类企业的信用监管评价,给每一家企业贴上信用标签。

按规定划分为AAA、AA、A、B、C、D6个等级,分别表示信用优良、良好、稳定、波动、低下、破产。

要想了解浙江企业的信用情况,直接登录浙江省工商局的门户网站或者浙江企业信用网一看便知。

信用记录可不是光看的。

工商部门会根据数据库中企业信用等级的变化,随时对其进行处理。

  2004年12月,浙江省工商局宣布262家企业“信用破产”,并依法吊销了其营业执照。

几天以后,杭州市也在公布了8000余家“信用破产”的企业名单后,将他们从合法经营者名单上剔除。

除此之外,被宣布“信用破产”企业的法人代表也被相应地勒令自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新设企业法定代表人;已担任其他企业法人的,所在企业应当申请办理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这些被宣布“信用破产”的企业有欠钱不还者、制假贩假者。

  另有资料显示,从2004年12月11日开始,上海市普陀区的100多名市民首次进入了市资信有限公司的资信“黑名单”,原因是他们蓄意欠缴水费。

这些人的欠费资料一旦被输入电脑,至少两年之内,他们在住房贷款、申请信用卡等方面会遭到来自银行方面的“质疑”。

  据悉,我国工商、税务、海关、质检、城建等部门都相继建立了各自的信息系统,已经开始了对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

市场经济中的个人信用记录,就是你个人的信用档案,它将伴你终身。

  1999年7月,中共中央以中发11号文件转发了《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这是党中央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中的一个重要举措,也是党中央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大力支持。

中央11号文件下发5年来,在中央的关心和最高法院指导下,在全国各级法院的共同努力下,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为维护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推动国家法制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但是,“执行难”问题依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严重损害了法律尊严,影响了司法权威和人民法院的形象。

  在最高法院召开的一次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指出,近些年来,全国法院充分发挥强制执行的作用,一方面积极推进执行理论研究,推动执行工作体制、执行权运行机制和执行方式方法的改革、制定执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另一方面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和改善执行装备等,为解决社会普遍关注的“执行难”问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但是,从“执行难”形成的原因来看,仅仅着眼于运用强制执行的手段来解决“执行难”问题是不够的,很难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难以从根本上根治这一顽症。

比较一下我国与其他一些发达国家在执行方面的情况,不难发现两者之间的巨大差异,即这些发达国家基本不存在“执行难”问题。

从法律上讲,我们国家现有的执行手段与国外的法律规定并没有多大区别,国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手段也不外乎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搜查、拍卖、变卖、司法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等。

为什么在许多国家不存在“执行难”问题呢?

一个主要的原因在于他们有一个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威慑机制。

在这个机制下,当事人如果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所付出的代价就很大,严重影响其市场经营活动和日常的生活消费,从而在客观上促使其自动履行法律义务。

而在我们国家,由于缺乏这种机制,在人民法院判决后,被执行人能拖就拖,能躲就躲,采取一切手段对抗执行,更不用说自动履行了。

然而他为此付出的代价却很小,甚至是有利可图。

这种情况导致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比例很小,且逐年下降。

而生效法律文书需要依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比例越来越高。

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可谓一言难尽。

  根据我国目前所处的特殊历史阶段,应当对执行工作进行宏观上的思考,对解决执行难问题应当有新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

建立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就是我们采取的新的重大举措之一。

这一系统将利用中国法院网这一网络平台,把全国各级法院每年二百多万件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终结的每一个步骤、程序、措施都及时录入到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库中,包括执行案件案号、执行法院、执行法官、执行依据、执行当事人、执行标的额、执行进程和委托执行、中止执行、暂缓执行、结案方式、实际执行到位款项、债权凭证发放等内容。

以此系统提供的客观、全面、权威的信息为基石,通过与银行的征信系统相链接,并借助与工商登记、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建立的联动机制,最终形成一种执行威慑机制。

只要被执行人进入这个系统,就说明其资信出现了严重问题。

在没有履行法律义务之前,其向金融机构融资将遇到极大困难,注册新公司、购买车辆、购地置产、承揽工程、经营贸易、出境等将受到严格限制,甚至会严重影响被执行人及其高管人员正常的个人消费,使得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付出沉重的代价,全面压缩赖账者的生产、经营和消费空间,使其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而资信不好的赖账者要想在市场经济的舞台上重树自己的形象,只有尽快自动履行义务才是惟一的出路。

同时,这个信息系统的建立,能够有效地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以及其他因素对执行工作的不当干预。

而且,也有利于社会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有效监督,防止消极执行。

防止执行法官滥用权力。

可以说,这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市场经济规律根治“执行难”顽症,通过推行执行公开,促使执行公正高效廉洁的重大举措。

  诚信的缺失是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和文明进步的毒瘤,已经引起了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目前,我国政

  府正在全力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人民银行总行正在着力建立金融领域的征信系统。

江苏、浙江、上海“长三角”经济圈已在着手构建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体系,北京的金融企业间也准备实现客户的不良信用信息互通。

令人欣喜地看到,社会信用信息体系的大厦已开始搭建。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作为社会经济活动司法救济的最后一个环节,在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工作中居于重要地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我们应该责无旁贷地肩负起这个责任,竭尽全力做好建立执行威慑机制的工作。

  目前,这项工作正在紧张进行,最高法院已经制定出详细的工作方案,并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进行了沟通,有关软件也正在加紧设计之中。

最高法院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继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密切合作。

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一定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建立起来并投入使用。

  一、建立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价值目标

  审判公开被认为是最能体现现代司法民主的重要制度之一。

司法民主意味着民意有序地融入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建立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是以执行的公开确保执行的公正和高效。

全国每年250万件案件从立案起,每个案件的案号、案由、执行法院、执行法官、执行依据、执行当事人、执行标的额、执行进展情况和受托情况、中止执行、暂缓执行、结案方式、债权凭证发放、已执结和未执结情况等执行信息都向社会全面公开。

执行法官的每个措施、每个活动都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有利于市场主体债权及时实现之外,制度民主也是建立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重要价值目标。

  审判公开作为一项原则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中得到确立。

这一原则要求司法裁判活动具有公开性和透明性。

司法裁判活动的公开性,是指法院审理过程的公开和裁判结论的公开;司法裁判活动的透明性,则指裁判结论形成过程的公开。

尽管法律必须为这种公开性设定若干例外,但即使在不公开的情况下,向社会封闭的也只是法庭审理的过程,法院的裁判结论仍必须向社会公开。

裁判结论形成过程的公开,是一项旨在确保社会公众事后了解裁判形成过程和理由的制度。

在司法公开和透明的前提下,由负责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利用中国法院网这一网络平台,建立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无疑为民众监督司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平台。

从这个意义上说,法院将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公众开放,是审判公开的延续,是司法民主的重要环节之一。

  二、建立执行威慑机制的理念基础

  在我国,个人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通常认为,只有法院判决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司法权的存在和介入才具有实质意义,而不论对方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

就制度层面而言,为受到侵害的个人权益提供司法救济,是司法的基本价值之一。

但就个案而言,案件最终能否执行得了或是最终能执行多少,则要受被执行人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有资料显示,德国柏林的夏洛登堡法院共有30名执行官,案件执行率为15%至20%。

对此,该法院院长的解释是,案件是由当事人双方的纠纷形成的,有纠纷才有诉讼,而产生了纠纷说明双方在经济往来或者经营活动中有了失误或是其他不正常的情况,法院应一方的请求,受理案件并依法律采取措施补救。

而这样的法律补救是事后行为,其效果总是有限度的。

因经营风险而形成的案件,执行不了是正常的。

因此,“执行难”应当被严格地限定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由于种种原因得不到执行的范围内。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切经济交往,都是经营、交易主体对经营、交易风险进行独立判断的基础上进行的。

从事经营、交易的市场主体不应将自己经营上的失败,怪罪到法院头上。

在信用体系比较健全的国家,个人权益因经营、交易风险而得不到执行,通常不会指责到法院,更不会动摇公众对司法的信心。

  近年来,全国法院平均每年处理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案件约450万件左右,进入到执行阶段的案件大约250万件。

也就是说,从全国来看,约60%的生效法律文书当事人没有自动履行,需要法院强制执行。

据悉,这个比例比起10年前,提高了大约1倍。

应当承认,我国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社会道德伦理体系以及文化精神领域出现了与市场化进程不相适应的道德和诚信的匮乏。

许多市场主体缺乏诚信,恶意逃债。

与此同时,被执行人对抗执行,暴力抗拒执行事件时有发生。

面对严峻的现实,有识之士指出,司法判决的最终实现离不开全社会诚信体系的普遍建立。

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正是意识到了司法在建立诚信社会过程中的独特作用,一方面强调人民法院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依照法律程序,采取法律强制措施,实施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继续加大执行力度;另一方面积极推行执行公开,建立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用市场经济规律,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

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只是一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信息库,其本身并不具有威慑的功能。

只有当此系统提供的信息,向社公开,通过与银行的征信系统相链接,并借助与工商登记、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建立的联动机制,才能对违背诚信的市场主体最终形成一种执行威慑机制。

  三、激活执行威慑机制还有哪些工作要做

  200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邀请中央政法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单位,召开了“建立执行威慑机制,构筑社会信用体系”座谈会。

会议就建立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应注意的问题,有关单位如何与该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措施联动问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配套的法规、制度及其作用等问题进行了座谈。

与会各单位对最高人民法院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为基石,建立执行威慑机制,推动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构筑和完善等战略构想和不懈努力给予了充分肯定,一致表示要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做好这项对国家及社会发展具有深远意义的工作。

  支持配合,形成合力

  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

近些年,人民法院面临的民事、行政案件执行难问题,引起党和政府及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解决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建立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构建执行威慑机制,作为一项新的制度设计,意义重大。

执行难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是社会转型时期特殊的现象。

既有法律制度不完善的问题,也有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既有一些案件审判质量不高的因素影响,也有执行工作人员提高执行艺术的问题。

解决执行难不是人民法院一家的事,应该采取综合性的措施来解决。

需要有关部门从制度上、措施上大力支持配合,形成合力。

通过对执行难这个问题的解决,带动全社会诚实信用度的提升,通过执行威慑机制的建立,带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同时,建议法院把建立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与改革和完善执行工作机制结合起来,提高执行队伍素质和执行工作艺术,加大执行力度。

预防执行过程中发生的腐败行为,树立司法权威,取得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支持和配合,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加强出境、车辆管理,支

  持法院工作

  公安部:

我们相信建立这个管理系统,必将大大促进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公安部门将依照法律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属于依法不准出境人员。

作为被执行人重大财产的车辆问题,车辆登记管理部门要协助人民法院执行。

我们考虑从以下两个方面与法院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一是对于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个人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法院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备案,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将这些人列入不准出境人员。

这些人将无法办理出国证件,有出国证件,也无法出境。

当然,涉及许多具体技术问题需要研究,还要注意限制被执行人出境与公民正常出入境活动的界限把握问题。

二是向人民提供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情况的便利,限制被执行人机动车的转移登记等。

同时,在人民法院依法做出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转移时,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对于属于限制转移的,要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

  完善“两权”立法,配合联动机制

  国土资源部:

最高法院提倡建立的这个机制,对于维护社会诚信无疑会发挥重大作用。

我们要研究将这个系统与土地权属管理和采矿权、探矿权的管理相链接,相互联动,对被执行人就上述权利的购买、转让进行限制,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

我们认为,有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需要考虑:

一是未来立法应将采矿权、探矿权作为财产权予以规定。

实践中已经存在由于法律未作规定,企业在进行破产清算时采矿权被遗漏,导致企业破产后,破产人持采矿权证出卖得利的情况。

二是建议这个系统与行政处罚案件的执行相衔接。

  链接银行征信系统,共筑信用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目前,国家大力倡导信用体系建设,社会各界全力营造信用环境、创建诚信社会。

在这个大背景下,最高法院拟以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为基石,建立执行威慑机制、构筑社会信用体系的设想非常好。

首先,这是解决执行难的一个标本兼治的机制。

过去,把解决执行难作为一个目标,想了很多办法,但效果都不是很好;现在从信用缺失这个源头去抓,是治本之策,是一个质的升华。

其次,这是一个符合市场规律的机制。

执行难问题是一个社会性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要运用市场经济的手段,加大失信的成本和代价,让市场去优胜劣汰。

同时,在国家战略上,也将推动国际社会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法院执行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金融系统的案件,我们银行系统作为执行中最大的债权人,是这个机制的最大受益者。

我们会积极配合、全力支持最高法院搞好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和执行威慑机制的建设。

拟从这几个方面做好配合工作:

1.今后将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与银行建立的征信系统进行链接,实现法院和银行系统信息的依法共享。

2.把这个系统与金融稳定机制结合起来,信誉是银行生存之本,违规经营、资不抵债、不支付到期债务的金融机构今后将逐步退出市场,人民银行要利用这个系统做好金融和社会稳定工作。

  在建立这个系统中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最高法院重视:

一是信息的全面性问题。

要将全国所有的执行案件、执行案件的各种信息都汇总到这个数据库中。

二是数据的准确性问题。

在建立这个系统时,要制定一套严格的制度,保证录入数据的准确。

三是录入数据的及时性问题。

要在第一时间将被执行人的信息输入这个系统,让银行在第一时间获知其执行信息。

只有系统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这个数据才权威,才能发挥执行威慑机制的作用。

  促进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稳定

  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

这个系统的建立,将非常有利于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我们作为行业监督部门将给予支持配合。

这个系统短期目标是解决执行难问题,长远的贡献是解决了信用的基础性问题。

我们拟研究将这个系统与银行监管系统相链接,以便及时掌握金融企业的信贷情况和不良资产情况,监督金融企业配合人民法院执行,以此加强行业监管。

但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我们注意解决:

1.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三十条规定了对个人和单位存款的保护,要把握好对存款人的保护与接受非法查询的界限;2.涉及到金融稳定的问题,哪些信息可以披露,哪些不能披露,要把握好界限;3.要注意把握法律问题与技术问题的衔接,使之形成一体;4.这个机制不仅要对负面的信用进行惩戒,还要考虑对正面的信用进行激励。

  张国香黄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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