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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基金电子版

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鸿泰聚能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契约型)

 

基金管理人:

杭州鸿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HTJN-2015099

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投资有风险,当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风险。

您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方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备案方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的有关规定,特此申明如下风险提示:

一、拟参与的私募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私募基金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的基金管理人,接受合格投资者委托,与客户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通过特定账户管理基金资产的活动,具有专业管理、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优势和特点。

投资者在投资私募基金前,已了解私募基金的基础知识、业务特点、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并认真听取基金管理人对相关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内容的讲解。

二、私募基金投资的风险

私募基金投资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法律和政策风险

1、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的调整,以及政府对金融市场和监督政策的调整,都可能影响投资对象的经营业绩,从而影响基金财产安全及收益。

2、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等,均可能影响标的项目及投资对象的资金成本和经营业绩,而且增加基金投资的风险。

3、本基金可能因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监管机关禁止或限制本基金项下财产管理运用方式等原因无法成立或运作。

4、目前尚未出台要求本基金的管理人为自然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根据目前有效的法律规定,在本基金进行收益分配时,自然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基金分配所得需自行申报纳税。

但鉴于中国目前关于基金整体层面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不能排除未来国家相关部门出台规定要求管理人为自然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强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可能性。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财产收益水平,如果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投资范围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财产的收益水平。

(三)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劵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财产投资于债券和股票等金融工具,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四)经营风险

投资对象可能因经营管理不善,利润减少,资产价值降低等原因无法保证充足的营业收入和现金流,而且影响本基金的投资利益。

(五)特定风险

1、投资对象的风险

本基金向投资对象进行投资时,对于投资对象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的预测全部基于现有的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行业调控政策、当地相关产业政策、规划政策以及当前的市场预期。

如上述因素发生产出预期的调整,本基金可能面临整体收益低于预期甚至本金损失的情况。

2、保证人风险

保证人为投资对象履行相关义务提供保证担保。

如本基金于保证人签署的保证合同被有权机关认定为无效或因保证人未完成适当的内部授权手续签署保证合同,或保证人的担保金额不足金融履行相关义务,则将使本基金面临风险,并可能对本基金造成损失。

(六)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它是其他风险在较紧急财产管理和公司整体经营方面的综合体现。

在某些情况下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财产投资收益的实现。

(七)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注册登记机构等。

(八)基金本身面临的风险

1、法律及违约风险

在本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因托管人等合作方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而可能对基金财产带来风险。

2、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目的是基金财产的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而且影响到基金财产的增值。

3、管理人不能承诺基金保本及收益的风险

基金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市场价格波动、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策变化等,基金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管理人不对基金的投资者作出保证本金及其收益的承诺。

4、基金终止的风险

如果发生本合同所规定的基金终止的情形,管理人将卖出基金财产之全部品种,并终止基金,由此可能导致基金财产遭受损失。

(九)相关机构的经营风险

1、管理人经营风险

按照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管法律规定,虽管理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如再基金存续期间管理人无法继续经营基金业务,则可能会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2、托管人经营风险

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规定,托管人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方可从事托管业务。

虽托管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法律。

如在基金存续期间托管人无法继续从事托管业务,则可能会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十)不可抗力等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本基金和托管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本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受损。

(十一)产品提前结束的风险

如基金存续期间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项时,基金存在提前结束的风险。

投资者签署本风险揭示书即表明:

1、投资者已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充分理解相关权利、义务、本基金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委托事项符合投资者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投资者声明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关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相关标准;投资者承诺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真实合法、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投资者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2、投资者声明用于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财产为投资者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该等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不存在不合理的利益输送、关联交易及洗钱等情况,投资者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权利委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

3、投资者知悉并认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年化收益(率)等类似的表述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基金管理人的保证。

4、投资者已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愿自行承担资本基金所面临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以及代销机构已就基金情况向投资者作出了详细说明。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本基金的所有风险。

 

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法人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月日

 

合格投资者承诺书

杭州鸿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人/本单位作为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即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本人/本单位在参与贵公司发起设立的私募基金的投资过程中,如果因存在欺诈、隐瞒或其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陈述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本人/本单位自行承担,与贵公司无法。

特此承诺。

 

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法人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月日

 

投资者告知书

尊敬的投资者:

本基金通过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进行销售。

基金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以人民币货币资金形式交付,在直销机构认购或申购的投资者须将认购资金从在中国境内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募集账户,在代销机构认购或申购的投资者按代销机构的规定缴付资金。

募集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托运营服务机构开立,该账户仅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和存续期间认购、申购赎回的归集与支付。

募集账户是运营服务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提供基金服务的专用账户,并不代表运营服务机构接受投资者的认购或申购资金,也不表明运营服务机构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在募集账户的使用过程中,除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因运营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应就其自身操作不当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关责任,运营服务机构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承担任何责任。

募集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

杭州鸿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95050

开户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投资者告知书》,清楚认识并认可关于募集账户的上述告知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基金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法人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月日

 

一、前言……………………………………………………………………………8

二、释义……………………………………………………………………………8

三、声明与承诺……………………………………………………………………10

四、基金的基本情况………………………………………………………………11

五、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12

六、基金的成立与备案……………………………………………………………13

七、基金的赎回和过户……………………………………………………………13

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5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19

一十、基金的投资……………………………………………………………………19

一十一、基金的财产…………………………………………………………………21

一十二、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21

一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24

一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26

一十五、报告义务……………………………………………………………………27

一十六、风险揭示……………………………………………………………………27

一十七、基金合同的成立、生效及签署……………………………………………29

一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30

一十九、清算程序……………………………………………………………………31

二十、违约责任……………………………………………………………………32

二十一、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32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33

二十三、其他事项………………………………………………………………33

 

一、前言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为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规定的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明确基金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本基金的运作、保护本合同签署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方法(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合同。

2、本合同是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就本基金设立及运作事宜订立本合同内容,各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共同遵守。

3、本合同是约定各方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象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

本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本合同及本基金将在本基金成立后,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备案。

但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的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5、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

指《鸿泰聚能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本合同及附件的补充或依法有效变更。

2、本基金:

鸿泰聚能投资基金。

3、基金:

本基金性质为私募投资基金,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4、基金投资者:

依法可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私募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5、基金管理人:

杭州鸿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基金托管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7、优先级:

指签署本合同并认(申)购基金初始金额不低于人民币壹佰万元整优先级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8、劣后级:

指签署本合同并认购劣后级份额的主体,劣后级投资者即杭州鸿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担保人:

浙江之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0、基金份额持有人:

签署本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11、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

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12、登记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

13、工作日:

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以外的日期。

14、终止日:

指本基金终止(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确认为准)并完成清算分配之日。

15、开放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的工作日。

16、T日:

本基金的开放日,包括临时开放日。

17、T+N日:

T日后的第N个工作日,当N为负数时表示T日前的第N个工作日。

18、基金财产:

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财产。

19、托管专户:

指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基金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收付基金财产及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20、募集账户:

募集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运营服务机构开立,该账户仅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和存续期间认购、赎回的归集与支付。

21、募集期:

指本基金的认购期限

22、存续期:

指本基金成立至清算之间的期限。

23、认购:

指在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认购期为2个月,但基金管理人可依法根据基金份额的认购情况决定延长或缩短认购期。

24、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导致本合同不能按期完全履行或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可观情况。

25、项目公司:

浙江百成新能源有限公司。

26、赎回:

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赎回本基金份额并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27、收益分配日:

基金管理人进行收益分配的日期。

 

三、声明与承诺

(一)基金投资者的声明与承诺

1、基金投资者声明其投资本基金的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不存在不合理的利益输送、关联交易及洗钱等违法情况,保证其委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该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的授权完全且合法,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该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

2、基金投资者声明已充分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先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投资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3、基金投资者确认其符合基金合同所诉“合格投资者”条件,承诺其向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大遗漏、隐瞒或误导;

4、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

基金投资者承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知晓本基金不保本,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在极端情况下,基金投资者同样面临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者已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愿自行承担投资本基金所面临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以及代销机构已就基金情况向投资者作出了详细说明。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向基金投资者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能保证基金财产一定盈利,也不能保证最低收益。

(三)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鸿泰聚能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三)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将基金投资者投入的资金加以集合运用,对资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和运用,谋求资产的稳定增值。

(四)基金的存续期限:

本基金的预计存续期限为24个月,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算,每满12个月可以开放赎回。

(五)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

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的预期年化收益率:

12%

(七)基金初始资产目标规模

初始销售期间内,本基金发行总规模最低为人民币3千万元,最高不超过2亿元。

基金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基金规模上限,具体以基金网上公告为准。

(八)基金份额的分级

1、概况

本基金根据分配顺序与风险不同分成两个级别,即优先级和劣后级。

优先级份额和劣后级份额分别募集,并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初始配比,所募集的两极份额的资产合并运作。

本合同为优先级份额特设优先获得合同约定的优先回报,其对应的收益分配金额成为预期收益。

优先回报及预期收益均以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进行计算。

2、份额的配比

优先级和劣后级的初始配比不超过4:

1.劣后级投资者为优先级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提供资金安全垫。

如出现任何形式的亏损,劣后级资金先行亏损,劣后级资金全部亏损是优先级资金受损的必备条件。

3、优先级份额的委托财产优先获取机制

在合同存续期满或在提前赎回的情形下,基金优先偿付全部优先份额的委托财产及预期收益。

(九)其他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五、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

(一)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销售方式、销售对象

1、初始销售期间

本基金初始销售期间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后的2个月。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初始销售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程序延长或缩短初始销售期。

基金管理人发布延长或缩短初始销售期相关公告,即视为履行完毕延长或缩短初始销售期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初始销售的,本基金自公告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2、销售方式

基金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必须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合同,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方式足额缴纳认购款项。

认购的具体金额和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销售对象

销售对象为投资本基金初始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整(不含认购费用),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基金业协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若法律法规将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认购资金应以现金形式交付。

特定客户初始认购本基金金额资产净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整(不含认购费用),并可多次认购,认购期间单笔追加委托投资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四)基金的分级发售

本基金分优先级及劣后级发售,其中劣后级由杭州鸿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认购。

(五)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

1、认购程序

基金投资者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基金管理人的具体规定为准,

2、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采取时间优先(时间相同时以金额优先)原则进行确认。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以基金运作为准。

投资者应在本基金运作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六)初始销售期间客户资金的管理

基金投资者应当将认购基金份额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对初始销售失败的处理方式

(1)基金管理人以期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认购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投资人退还所有已签署的基金认购文件。

 

六、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一)基金的成立

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全部募集资金划入托管资金账户。

基金托管人核实资金到账情况,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到账通知书。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成立时发布基金成立公告

(二)基金的备案

1、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投资者人数不超过200人且基金初始资产目标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办理备案手续。

七、基金的赎回和过户

(一)基金的赎回

本基金在存续期内每满12个月开放基金份额赎回。

(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其委托的代理销售机构进行。

(三)赎回的开放日和时间

除另有规定外,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起每满12个月的月度对日当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T日)为基金的开放日,开放日的下一工作日(T+1日)为参与开放日,开放时间为开放日的9:

30-15:

00.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在开放日(T日)起T-10日至T-1日之间的工作日向销售机构及其销售网点提交书面赎回申请。

未提交申请的,销售机构及其销售网点有权拒绝受理委托人的赎回申请。

在本计划开放日前15日,可以进行赎回预约,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开放日前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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