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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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湛江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1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1、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行洪断面5%以下或占用河面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

处1万元罚款

一般

2、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行洪断面5%以上10%以下或占用河面面积2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4万元罚款

严重

3、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行洪断面10%以上20%以下或占用河面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7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4、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行洪断面20%以上或占用河面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

处10万元罚款

2

未经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1、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

处1万元罚款

一般

2、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

处4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3、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700平方米以下的

处7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在700平方米以上的

处10万元罚款

3

未按照同意的内容修建水工程,或者未按照同意的内容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1、违反批准的界限、位置或施工方案,调查期间及时改正消除影响的,或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超过批准面积10%以下或造成水利工程损坏(含影响正常运行)等修复或采取补救措施费用4万元以下的

处1万元罚款

一般

2、违反批准的界限、位置或施工方案,调查期间未及时改正消除影响,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超过批准面积10%以上25%以下或造成水利工程损坏(含影响正常运行)等修复或采取补救措施费用在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

处4万元罚款

严重

3、违反批准的界限、位置或施工方案,调查期间未及时改正消除影响,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超过批准面积25%以上50%以下或造成水利工程损坏(含影响正常运行)等修复或采取补救措施费用在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7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4、违反批准的界限、位置或施工方案,调查期间未及时改正消除影响,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超过批准面积50%以上或造成水利工程损坏(含影响正常运行)等修复或采取补救措施费用10万元以上的

处10万元罚款

4

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1、行政机关调查前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的

处5万元罚款

一般

2、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的

处6万元罚款

严重

3、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的

处8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4、未停止违法行为,或者已停止违法行为,但拒不恢复原状的

处10万元罚款

5

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1、调查期间及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的或责令采取补救措施,能完全消除影响,且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的

不予罚款

一般

2、责令采取补救措施,不能完全消除影响或者造成的实际损害在3万元以下的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3、责令采取补救措施,不能完全消除影响或者造成的实际损害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7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4、责令采取补救措施,不能完全消除影响或者造成的实际损害在10万元以上的

处10万元罚款

6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1、未造成实际损害或造成实际损害在5000元以下的

不予罚款

一般

2、造成堤岸等工程设施损坏或其他损失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3、造成堤岸等工程设施损坏或其他损失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7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4、造成堤岸等工程设施损坏或其他损失10万元以上的

处10万元罚款

7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1、投资额在十万元以下的

处1万元罚款

一般

2、投资额在十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处2万元罚款

严重

3、投资额在五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

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4、投资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处5万元罚款

8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同意,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兴建旅游设施或其他可能污染水库水体的生产经营设施的。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

(一)、

(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同意,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兴建旅游设施或其他可能污染水库水体的生产经营设施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工程设施,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1、在调查期间主动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工程设施,恢复原状,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或者侵占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

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工程设施

一般

2、侵占面积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或造成的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3、侵占面积2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或造成的损失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4、侵占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造成的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

处5万元罚款

9

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

(一)、

(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同意,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兴建旅游设施或其他可能污染水库水体的生产经营设施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工程设施,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1、在调查期间主动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工程设施,恢复原状,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或者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

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工程设施

一般

2、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或造成的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3、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或造成的损失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4、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造成的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

处5万元罚款

10

围湖造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轻微

1、调查期间主动及时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或围垦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

不予罚款

一般

2、围垦面积在在2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3、围垦面积在在2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2、围垦面积在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

处5万元罚款

11

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轻微

1、调查期间主动及时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或围垦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

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一般

2、围垦面积在在2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

没收非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

严重

3、围垦面积在在2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

没收非法所得,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2、围垦面积在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

没收非法所得,处5万元罚款

12

不符合河口整治规划围海造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轻微

1、调查期间主动及时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或围海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

不予罚款

一般

2、围海面积在在2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3、围海面积在在2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2、围海面积在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

处5万元罚款

13

围库造地。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

(一)、

(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同意,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兴建旅游设施或其他可能污染水库水体的生产经营设施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工程设施,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1、调查期间主动及时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或围库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

不予罚款

一般

2、围库面积在在2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3、围库面积在在2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2、围库面积在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

处5万元罚款

14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三)项: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轻微

1、调查期间主动排除障碍、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利影响的,或种植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

不予罚款

一般

2、种植面积5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2、种植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2、种植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

处5万元罚款

15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设施、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一)项:

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凡违反本条例,妨碍河道堤防管理者,应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五、擅自启闭防洪防潮堤上涵闸的闸门,挪用、盗窃防汛抢险物资器材,损毁防汛站仓、通讯、照明、观测设备和各种测量标志等防汛管理设施的,应根据损失程度,令其赔偿外,还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罚款,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各项,除责令当事人负责拆除、清理、修复(或负责该项费用)和赔偿损失外,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没收其非法所得、暂扣其违法作业工具,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接受处罚后,发还暂扣的作业工具。

上述各项,除责令当事人负责拆除、清理、修复(或负责该项费用)和赔偿损失外,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没收其非法所得、暂扣其违法作业工具,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接受处罚后,发还暂扣的作业工具。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至(九)项、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轻微

1、侵占面积50平方米以下或造成损失在1万元以下,调查期间主动采取补救措施修复、清退,消除了影响的

不予罚款

一般

2、侵占面积5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或造成损失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3、侵占面积2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或造成损失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4、侵占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造成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

处5万元罚款

16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钻探、挖筑鱼塘等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至(九)项、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二)项:

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轻微

1、造成损失或者水利工程损坏,损失或修复费用2万元以下的

处1万元罚款

一般

2、造成损失或者水利工程损坏,损失或修复费用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

处2万元罚款

严重

3、造成损失或者水利工程损坏,损失或修复费用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

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4、造成损失或者水利工程损坏,损失或修复费用6万元以上的

处5万元罚款

17

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扒口、挖洞、埋葬、铲草皮、开沟、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二)、(四)、(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凡违反本条例,妨碍河道堤防管理者,应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擅自在河道、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修建工程设施,以及围垦和违反规定进行种植者,按“谁设障,谁清障”的原则,限期由原建单位或其所有者拆除清理。

 二、在河道、滩地上倾倒矿渣、炉碴、煤灰、泥土、砖石、瓦砾、陶瓷碎片、垃圾的,限期由原倾倒单位或个人清除。

三、在河道、滩地上乱挖及乱堆土、砂、石料、煤炭等杂物,或在堤身及护堤地内取土、扒口、挖洞、埋葬、铲草皮、开沟,或在堤上行驶铁轮、木轮和重型车辆,以及擅自挖低堤顶通车等,造成堤防及河道护岸工程损毁的,应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个人负责修复,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上述各项,除责令当事人负责拆除、清理、修复(或负责该项费用)和赔偿损失外,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没收其非法所得、暂扣其违法作业工具,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接受处罚后,发还暂扣的作业工具。

轻微

1、损失或修复费用2万元以下,或侵占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3000元罚款

一般

2、损失或修复费用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或侵占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5000元罚款

严重

3、损失或修复费用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或侵占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7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4、损失或修复费用6万元以上,或侵占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

处1万元罚款

18

擅自启闭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三)项:

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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