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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教材大纲及知识点

1000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概念: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指把已经制定的和需要制定的建设工程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地方规章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体系。

2、我国法律的基本框架:

宪法及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3、法的形式是条文。

宪法由全国人大制定,例如《宪法》。

法律(法)司法解释或国际公约,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两高(最高检、最高法)或国际组织,以主席令的形式公布,例如《建筑法》《城乡规划法》《民法总则》。

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条例)。

省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例如《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有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公布。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例如《某某自治州建筑条例》有人大常委会公布。

部门规章(规定、办法、细则),由国务院部委制定然后以部门首长签署命令公布。

地方政府规章(某某地规定、某某地办法),由省设区的市政府制定然后以省长或市长签署公布。

注意:

设区的市仅仅对城市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制定法规且需要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

4、法的效力等级。

法的纵向效力等级:

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宪法大于法律,法律大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大于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大于地方政府规章。

法的横向效力等级: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与旧的冲突按新的执行;特别与一般的冲突按特别的执行;新的一般与旧的特别冲突不按新的也不按旧的,谁制定的谁裁决。

不同机关制定:

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由国务院裁决;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规章的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部门规章与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冲突的由国务院裁决。

总结:

系统内冲突自己决定,系统外冲突回避。

1020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1、法人成立的条件:

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2、法人分类: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

3、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

施工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通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建设单位一般也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但有时候建设单位也可能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组织。

4、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为完成某项工程建设任务而设立的组织。

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属于施工企业非常设性下属机构。

项目经理是法人授权在建设项目上的管理者。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1030建设工程代理制度(代理人、被代理人、相对人)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名师责任(相对人)。

2、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代理,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任意代理(招标、采购、诉讼代理)。

法定代理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建设工程代理行为设立。

建设工程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禁止转包且主体结构必须执行完成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建设工程一般民事委托代理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

4、委托代终止。

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或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5、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

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

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继续代理,只有经被代理人追认后才视为代理有效,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代理行为不作否定视为同意。

代理不履行职责:

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与相对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两者负连带责任。

代理事项违法:

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转委托他人代理:

需要事前或事后取得被代理人同意否则由代理人负民事责任。

6、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

行为人持有本人的委任状,已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持有显示本人授予代理权的通知函告等证明文件的。

本人有过失。

相对人为善意的法律后果:

对本人有效,本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追偿。

1040建设工程物权制度无权的种类

1、所有权。

对自己的物的权利,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处分权为核心权能)。

2、用益物权。

对他人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3、担保物权。

对他人的物的有限受偿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4、建设单位对在建设工程拥有所有权,对土地拥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5、与土地相关的无权。

土地所有权。

国有(城市市区土地)、集体所有(一般农村和城市市郊土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建设用地使用权(含义、设立、取得方式、流转续期):

含义是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只存在于国有土地上。

可设立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且自登记时成立。

取得方式是出让或者划拨。

流转指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但应订立书面合同并且不得超过剩余期限,地上附着物一并处理。

续期,住宅用对期满自动续期,非住宅用地依法律规定办理。

6、地役权(约定)。

指为了使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者提高其效益而按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应采用书面合同订立,自合同生效时成立。

地役权变动,地役权与不动产要同时转移一人。

7、无权效力。

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

不动产物权实行登记生效注意,自登记时生效不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例外地役权实行登记对抗主义,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可以不登记,但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外:

依法属于国有自然资源可以不作所有权机构登记)。

动产物权实行交付主义,自交付是生效。

例外,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企业动产自交付时生效,但未登记的不得对抗上衣第三人。

8、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的区分。

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无关,一般情况下:

不动产物权自登记是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产生物权效力)。

不动产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1050建设工程债权制度(第五页)

1、债的发生根据:

合同(最主要、最普遍)、侵权行为(侵害财产权和人身权);悬挂物、搁置物脱落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承担责任(除非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建筑物倒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抛掷物品或坠落物品难以确定侵害人,由可能加害的使用人赔偿、不当得利(没有法律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无因管理(无法律或受委托义务而是自觉地为他人管理事物的行为)。

2、建设工程中常见的债:

施工合同债、买卖合同债(设备材料采购合同)、侵权之债(噪声、废水污染)。

1060知识产权制度

1、知识产权概念。

权利人对其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2、客体。

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

3、特征。

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专有性、地域性、期限性。

4、著作权。

文字、建筑物品、软件,保护期限为自然人死后五十年;单位首次发表后五十年,起点是作为完成日不予以展期。

5、专利权。

发明创造,发明二十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为十年,起点为申请之日不予以展期。

6、商标权。

服务商品商标保护期期为十年,起点为核准之日可以展期(12个月+6个月)。

单位作品:

单位意志创作作品如招标投标文件,著作权归属单位。

职务作品(内部):

为完成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如设计师与设计图纸。

著作权:

一般有作者享有(二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不得许可第三人使用,单位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特殊(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作者只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归单位。

委托作品(外部):

接受单位委托创作的作品,如勘察设计文件著作权归属按合同约定,合同无约定时推定为受托人。

注意:

先处理外部关系在处理内部关系。

1070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1、三保:

人保(保证合同);物保(抵押合同、留置);钱保(定金合同)。

注意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

2、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

保证合同。

书面(保证与债务人)。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先找债务人再找保证人;连带保证,可照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约定不明的连带保证。

保证人资格:

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不可以作为保证的(三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有书面授权的可以。

保证责任:

担保范围、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合同变更。

担保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费用约定不明的承担全部范围的担保。

保证期间,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或按约定。

保证期间合同变更,债务人变更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变更保证人继续有效;主合同变更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3、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担保种类。

施工投标保证金:

现金、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保函属于保证,支票汇票属于质押)。

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

银行或担保公司向招标人出具履约保函或保证书。

工程款支付担保:

银行保函;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供偿还发包人预付款的担保。

4、抵押不转移特定财产的占有。

抵押的范围: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付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注意:

前三项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不动产登记生效设立),其余(动产)为合同生效时设立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5、不可抵押财产的范围:

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6、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担保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人转让已经登记抵押财产的必须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抵押权与担保债权同时存在,不得单独转让。

7、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权这家伙拍卖、变卖所得优先受偿。

8、实现顺序:

已登记的按登记先后顺序,顺序相同的按比例清偿;未登记的按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顺序相同的按比例清偿;已经登记的优于未登记清偿。

9、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转移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有限得到清偿的担保法律行为。

质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注意无房产证;质押对象是动产质押(动产)和权利质押(汇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股份、股票、知识产权)。

10、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概念是指债权人按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履行债务人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动产以该财产折价伙拍卖、变卖所得有限受偿。

适用范围是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维修的等;注意:

当事人可以再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标的物。

11、定金。

定金合同(交付定金合同生效)。

定金罚则:

交付定金方违约没收定金;收受定金方违约双倍返还。

定金限额:

不超过合同金额20%;超过部分无效视为预付款。

1080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1、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开工前发发包人应为建设工程办理。

投保人是发包人。

被保险人是业主或工程所有人、承包商或分包商、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请的建筑师,工程师等。

责任范围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期限为自然保险工程动工或材料运抵工地至工程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使用或接受工程;以先发生为准;保险期限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和终止日。

2、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责任范围是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期限是自保险工程动工或材料运抵工地至工程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使用或接收工程;以先发生为准;一般应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长短由保险合同约定一般不超过三个月,但对用机械设备不符合考核期和维修期不承担保险责任。

3、工伤保险和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

鼓励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险(法定非强制性,属于商业保险);施工企业应当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法定强制险,属于社会保险)。

1090建设工程税收制度(第十页)(所得税分类1--2)(征税对象3-4)

1、居民企业: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2、非居民企业: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3、居民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

4、非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立设立机构、场所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属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设立的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5、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减去免税收入减去各项扣除项目减去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收入包括:

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经营权使用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6、税率。

基本税率25%适用于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低税率20%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立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7、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纳税人:

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有居住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居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

征税范围: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税率:

3%---45%超额累进税率,工资薪金所得;5%---35%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20%(减征30%)稿酬所得(14%);20%劳务报酬所得,特许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租赁所得、偶然所得;

8、减免税优惠。

免纳个人所得税。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办法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力;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原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人和其他人员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免签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9、纳税扣缴和申报:

应当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年所得十二万元以上的;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10、企业增值税的规定。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

应纳税额等于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转结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等于销售额乘以征收率;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的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纳税;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取得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售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缴纳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于简易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11、准予个人销项税额中的抵扣。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海关取得的开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购进农产品除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卖价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行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1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免征增值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13、税率。

17%:

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11%:

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转让土地使用权;(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的);6%: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0%:

出口货物、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

14、环境保护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物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弃物的。

15、环境保护税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

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应税固体废弃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计算确定;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物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应税固体废弃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弃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16、税收减免。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况;(其他相关税收的规定17--21)(第十五页)

17、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税附加。

纳税人:

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18、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下列土地免缴纳土地使用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地带等公用地;直接用于农林渔业的生产用地。

19、房产税。

纳税人。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缴,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组织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计税依据。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

免纳房产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屋;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20、车船税。

免征车船税:

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事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21、印花税。

纳税人:

书立、领受以下凭证的的单位和个人;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产权转移书据。

营业账簿。

权利许可证照。

经财政部征税的其他凭证。

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等额计算应纳税额。

1100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1、民事责任(民对民,侵权责任、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实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

侵权责任: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2、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官对民,行政处分官对官)。

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取消投标这个、降低撤销吊销资质、行政拘留。

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刑事责任(国家—罪犯,主刑、附加刑)。

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4、建设工程常见刑事责任(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伤亡安全事故。

2000施工许可法制度

2010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1、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政府审批包括两种方式:

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反映的是建设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

2、施工许可证的使用范围: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

3、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4、不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

不适用《建筑法》,开工自然不需要经过行政机关审批,抢险救灾工程、临时建筑、农民自建底层住宅。

使用《建筑法》但不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情况:

小型工程、建筑面积小于三百平米或者投资额小于三十万的。

应办理开工报告的工程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其范围、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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