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排入合流管道的水质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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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排入合流管道的水质标准

污水排入合流管道的水质标准

污水排入合流管道的水质标准

(DBJ08-904-98)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1998年9月8日批准,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1、总则

1.0.1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保障养护管理人员的人身安全;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向本市的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用户水质控制。

1.0.3本标准所指的合流管道是指已建的合流污水治理工程(一期)及其收集系统、南区污水输送系统、西区污水输送系统、吴闵污水输送系统、污水治理二期工程及其收集系统、以及待建的排入大水体的污水治理工程及其收集系统。

1.0.4本标准规定了污水排入合流管道中30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其它项目还应遵守国家和地方行业标准中的规定。

1.0.5特殊行业的排水户除了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执行其行业的有关水质标准。

2、术语

2.0.1污水(wastewater):

指受一定污染的来自生活的污水和来自第一、二、三产业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产业废水。

2.0.2合流污水(combinedwastewater):

指生活污水、产业废水及大气降水的总和。

摚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A.0.2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遵守——规定”或“必须按——执行”。

污水排入合流管道的水质标准

条文说明

DBJO8-904-98

1总则

1.0.1本标准制定依据是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下达的沪建建(96)第0402号文,制定1996年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规范和标准设计计划的通知中《污水排入合流管道排放标准》(现改名为《污水排入合流管道的水质标准》)和《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1996.12.25)。

统计到1996年年底,本市已建有合流污水治理一期工程、南区污水输送系统、西区污水输送系统和即将建成的吴闵污水排放工程、污水治理二期工程及全市19座污水处理厂、210座雨、污水输送泵站,为保护上海市的水体质量和城市环境卫生服务。

在这些设施的运行中,曾发现大量有毒、有害废水排入造成管道、水泵堵塞、腐蚀、损坏及污水处理厂一度停止运行也曾发现易堵塞下水道的如泥浆废水的排入,影响排水畅通。

1993年7月27日,上海第三制药厂重油严重泄漏,堵塞下水道与泵站,致使泵站停止运行。

此时正值防汛高峰期间,一定程度上影响排水畅通。

1986年南大路泵站,因附近红光制革厂大量制革废水及皮毛进入,致使站内管道、集水井及水泵堵塞。

站区范围内H2S高达1000mg/l,人员被迫离站。

泵站停止运行2天,附近100家工厂因此而停产,经济损失高达几千万元。

1988年天山污水厂隔壁的上海树脂厂排放PH值为2~3的强酸废水进入厂内,强酸与管道内的硫酸盐生成大量H2S,浓度高达100mg/l以上。

强酸又腐蚀了管道、水泵及厂内刮泥机、刮砂机等设备,使天山厂设备损失达几十万元。

1995年中山北路一路段下水道发生爆炸,马路中央一阴井盖被炸飞至居民三层楼屋顶,离爆炸中心点20m路面被炸裂,周围10余户居民房屋受到影响。

本市自1964年起到1995年止,有些污水厂和泵站,管道的操作养护工人因H2S中毒而伤亡的重大事故约有5次之多。

仅中毒死亡的就有12人。

长期以来,由于乱排放污水,使排水设施的损坏程度越来越严重;维修周期越来越短;抢修频率越来越高,导致一些排水设施潜伏着瘫痪的隐患。

由以上可见,限制超标排放污水,制定规范的水质排放标准已迫在眉睫。

1.0.2对于排入污水厂的污水水质执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标准》(CJ18-86)。

对于排入市内河道的污水水质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

1.0.4本标准中规定了排入本市合流管道的30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此30种物质的选定是依据部标《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T18-86),并根据本市的工业分布、各行业的特点、排水户的水质情况、合流管道运行、养护的要求而定。

对于本市污水中含量稀少的,有重复含义的和难以实际操作的项目则不予采用。

如溶解固体、苯系物、锑、硒、硼等。

同时又结合本市管道养护要求和水体保护要求,增加了氨氮、总磷、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酸盐和硝基苯共15项。

本水质标准的序号排列按本行业的特点而编排。

如对管道产生腐蚀损坏的(PH值);易堵塞管道的(悬浮固体、易沉固体、动植物油、石油类);造成有机污染的(BOD5与CODcr);造成水体富营养化的(氨氮、总磷、有机磷、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引发爆炸的(硝基苯)等等。

以上这些项目的数值确定均参照了部标,但又结合本市特点予以适当调整。

对于硫、氰、氟等化合物及各类重金属采用部标数值,共14项。

总汞采用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数值。

本标准中已包含1991年3月市建委下达的对排入合流污水管道从严控制的9个项目。

它们是PH值、水温、悬浮固体、CODcr、氨氮、硫化物、氰化物、氟化物、挥发酚。

1.0.5特殊行业如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科学研究、肉类加工等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严格消毒处理。

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必须按《医院污水排放标准》(GB8978-1996)、《肉类加工工业污染排放标准》(GB13458-92)的专业标准执行。

放射性污水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必须按《辐射防护规定》(GB8703-887)执行。

涉外的排水户,除执行标准外,还必须执行上海市卫生防疫站的有关规定。

其它的不再一一举例。

2术语

2.0.1按照建设部建城【1991】840号文《城市排水产业政策实施办法》及编写说明中指出:

工业(或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不能明确包括全部废水,而用“产业废水和居民生活污水”来表示全部废水。

产业废水包括第一、二、三产业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废水,不局限于工业废水。

第一产业是指农业,包括种植业、林业、牧业、副业及渔业。

第二产业是指工业和建筑业,包括采掘业、制造业、自来水、电力、蒸气、热水、煤气、建筑安装、地质勘察和勘察设计。

第三产业是指流通部门及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部门及科、教、文、卫等部门。

本市排入合流污水管道系统的有上述各产业废水、居民生活污水及大气降水径流等等,本标准统称为污水。

3一般规定

3.0.3剧毒物质主要指氰化钠、氰化钾。

易燃、易爆物质主要指汽油、煤油、重油、润滑油、煤焦油、苯系物、醚类及其他有机溶剂等。

有害气体,有害物质指对人体有害、对下水道有害、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气体和物质。

3.0.4对于排放污水的水质超过本标准的、不能用自来水、冷却水或其他各种水予以稀释、降低其浓度后排入。

必须采取预处理,使其符合本标准后才得排放。

3.0.5关于表3.0.5的说明

序号2水温

根据上海市各污水厂的统计,最近几年内,进水水温冬季平均上升4℃;夏季平均上升3~4℃。

上海近几年气候变暖,水温也随之升高。

国外很多国家对排入下水道的水温都有放宽。

已收集有7个国家排入下水道的水温标准,其中五个国家和我国台湾省排入下水道的水温规定为40~65℃。

具体是:

印度50℃、比利时45℃、瑞士60℃、台湾65℃、意大利40℃。

我国长沙与天津市规定排入下水道的水温为40℃。

本标准吸收了国内外经验,并结合上海气候特点,对水温定为40℃。

序号3、4悬浮固体、易沉固体

市建委1991年3月的文中规定排入合流管道的悬浮固体为400mg/l,照此计算易沉固体为10ml/1.15min,部标也定为400mg/l,易沉固体也为10ml/1.15min。

本标准定排入合流管道的悬浮固体为200mg/l,易沉固体为5ml/1.15min。

理由是:

从化学测定方法来看,悬浮固体的含义是总固体减去可溶固体后的固体量,是悬浮的与易沉的固体总和。

它包括有机的和无机的颗粒。

过高的悬浮固体排入管道,将会造成沉淀与堵塞。

如果含有大量有机颗粒的悬浮固体排入水体,将消耗水中的溶解氧,造成污染。

在本市现有的排水设施的运行中,曾发现大量的易沉固体进入,每天产生的垃圾已逐年增加。

根据排水公司统计,泵站产生的垃圾量为105kg/万m3,比5年前增加5~8倍。

大量的垃圾,经常堵塞进水格栅、水泵及管道。

为了保护管道,为了保护水体的环境,本标准定悬浮固体值为200mg/l,易沉固体定为5ml/1.15min。

序号7、8BOD5与CODcr

BOD5与CODcr是污水的有机污染综合指标,BOD5是有机物在20℃温度时,经微生物的作用,在5天内分解氧化有机物所需的氧量,而CODcr是有机物在强氧化剂重铬酸钾的作用下氧化分解时所需的氧量。

BOD5与CODcr之比值大小反映污水可生化的程度。

部标规定排入下水道的BOD5值为100mg/l,CODcr为150mg/l。

但是,上海有着得天独厚的排污条件,那就是长江口大水体的稀释与自净能力,有利于BOD5与CODcr的降解。

同时建设大型污水治理工程也是体现上海市污水治理的大集中方针。

既促进了经济建设的发展,也充分发挥了设施的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

为此,本标准定BOD5的数值为200mg/l;CODcr的数值为300mg/l;BOD5与CODcr的比值为0.4。

序号9氨氮

随着环保要求的提高,防止水体的富营养化越来越迫切。

由于氨氮在水体中会继续消耗溶解氧,氧化成亚硝酸氮及硝酸氮。

造成水体富营养化及溶解氧大量降低。

因此本标准对排入合流管道的氨氮规定为25mg/l。

序号10总磷

总磷是指水样经强氧化剂消解后能转变为正磷酸盐的所有可溶性与悬浮态磷,包括正磷酸盐、偏磷酸盐、多磷酸盐、焦磷酸盐和有机磷。

在污水中不存在单质磷的形态。

它主要来源于生活污水、有机磷农药、合成洗涤剂和磷肥等等。

磷是有机体的基本组成,是生物生长的主要营养元素,过量的排放含磷污水,会造成水体的富营养化及海湾的赤潮出现。

根据本市1996年对南干线总磷的测定,平均值为5.18mg/l,极端高峰值为16.1mg/l。

上海市污水厂进水总磷平均值在8~10mg/l左右。

本标准总磷制定为8mg/l。

   序号12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目前合成洗涤剂已广泛地应用于工业生产和日常的生活中。

由表面活性剂和助剂组成。

按表面活性剂在水溶液中的电离作用可分为: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阳离子表面活性剂和非离子型表面活性剂三种。

其中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应用最广,而且最难生物降解,故选择其为水质标准中的控制指标,常以LAS表示之。

LAS对淡水鱼的半数致死浓度为3.7~8.65mg/l。

主要是鱼吸附洗涤剂后引起缺氧而死亡。

LAS对藻类的半数致死浓度为5~150mg/l。

有些合成洗涤剂排入水体后会产生大量泡沫,影响水体复氧及有碍瞻观。

随着居民大量使用洗涤剂,工厂企业等各行业使用多种类型洗涤剂,废水中此类物质的含量大大增加,合成洗涤剂的废水排入水体后,很难生物降解且会造成磷的污染。

本标准参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定为10mg/l。

序号13硝基苯

硝基苯种类很多,主要来源于有机化工行业的染料制造业废水,浓度高水量较大。

其它行业的低浓度消基苯废水也常有排出,如金属冶炼、石油等行业。

硝基苯对人体危害较大,具有高毒性。

中毒后即使及时治疗,仍会留下后遗症。

我国对硝基苯废水治理技术较成熟,处理效果也较明显,普遍地能达到排放要求。

因此,本标准规定为3mg/l。

序号14苯胺

苯胺废水来自于染料制造、化学工业及医药生产等行业,有些行业如化工生产产生的苯胺废水虽然水量不大,但浓度很高。

有些行业如医药生产产生的废水、苯胺浓度虽不高,但水量很大。

而且其COD值也较高。

苯胺废水排入管道后,易与其他物质起化学反应,产生氨氮,增加有机污染量,高浓度的苯胺污染水体后,还会使水呈异臭味,毒害水生生物等。

本市对苯胺废水控制较严格,因此本标准定苯胺值为2mg/l。

序号15硫酸盐

有些行业如石油、橡胶、化工厂等产业废水中,含有硫酸盐。

其遇到酸或硫化细菌时,会产生H2S,腐蚀管道及设施。

硫酸盐会产生物理性能的剥蚀作用。

如在管道内的硫酸盐遇钙形成灰矾土,其膨胀系数为2.0~2.5,引起砼膨胀,从而损坏管道。

本市由于管道内硫酸盐含量高,引起腐蚀损坏的事也常遇到。

如东厂污水厂800的出水管,运行了约20年,管壁大大侵蚀,使原来约40~50mm厚度减少为1~2mm,处于一捅即破的状态,结果该管道全部重新铺设。

本市建筑科学的研究表明,硫酸盐数值必须控制在1000mg/l以下。

而国外研究也认为硫酸盐的极限值是1000mg/l。

他们研究得出,如管道内经常维持此值,则10年左右管道将严重损坏。

因此国外对管道内硫酸盐的极限值很严格。

瑞典、新加坡、日本规定为300mg/l。

根据国内外试验研究得出:

硫酸盐浓度在200~600mg/l时,对砼有轻度侵蚀;当硫酸盐在600~2500mg/l时,对砼有强的侵蚀作用。

本标准结合上述因素,定为600mg/l。

序号24总汞

含汞废水来源广泛,如塑料、电子、农药、化工、染料等行业均有含汞废水的排出。

汞及其化合物对人体的毒害很严重,如无机的硫化汞、有机的甲基汞等等能在人体内积聚,产生致癌、致突变作用。

因此,世界各国对汞的污染治理十分重视,对总汞的排放标准控制很严格。

本市对含汞废水的治理一直抓得很紧,对总汞的控制也一直很严格,本标准综合上述情况,定总汞值为0.02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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