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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收购法律意见书范本

资产收购法律意见书范本

  某省某集团公司资产收购法律意见书

  致:

某省某集团公司

  某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应某省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某省某集团")聘请,担任贵公司资产收购的专项法律顾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就贵公司与兰州某集团(以下简称"某省某集团")拟进行的资产(包括权益性资产)收购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公司拟进行资产收购有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资产评估、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某省法律服务网版权所有]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说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

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财务数据等专业事项,本所未被授权亦无权发表任何评论。

  同意托付后,本所律师对公司和拟收购的资产进行了各种形式的调查,认真审核了公司及与本次资产收购相关的当事人提供的文件、资料,询问有关董事、高级治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要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就有关事项取得当地政府部门的证明,与有关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和要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董事会及其董事对有关事项作出陈述和保证。

  本所律师差不多得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就提供给本所的文件、资料及各种信息作出的如下保证:

  1.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原件是真实的;

  2.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与其原件一致;

  3.文件上的所有签名印鉴是真实的;

  4.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或口头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5.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误导之处。

  本所律师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声明如下:

  1.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往常差不多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明白得所发表的。

  2.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前提是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董事会承诺是真实的。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资产收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某省法律服务网版权所有]书作为本次资产收购的必备文件,同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公司在刊发的公告中,可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在引用时,不得产生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公司应在刊发公告之前,取得本所律师对相关内容的确认。

  本所律师依照《公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奋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资产收购的整体方案

  1.1

  某省某集团拟定了《某省某集团公司重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重组实施方案》"),某省A集团(以下简称"A集团")就该《重组实施方案》出具了确认函,兰州市人民政府亦就该《重组实施方案》出具了公函予以认可。

本次资产收购(以资抵债)整体方案是《重组实施方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此外还对债务和解、国有股权收购等作出了安排。

其目的是通过对某省某集团进行重大资产重组,

  注入优质资产提高盈利能力,使某省某集团的财务状况得到实质性的改善,从而摆脱逆境,获得重新进展的条件和机会。

  1.2

  依照该《重组实施方案》,A集团作为重组方拟将其持有的价值约人民币163,000万元的某省某都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城建")90.20%的股权转让给兰州市国有资产治理局(以下简称"市国资局"),市国资局再将所受让的该股权划拨给某省某集团。

  1.3

  截至2003年6月30日,依照某省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某省某集团欠公司人民币203,879.567326万元,某省某集团目前尚无现金偿还该欠款。

  1.4

  某省某集团拟[某省法律服务网版权所有]将从市国资局划拨取得的某城建90.20%的股权出售给公司,将股权出让应得的款项偿还对公司等值的欠款。

  1.5

  某省某会计师事务所2003年8月26日出具的《审计报告》(信长会师报字(2003)第11158号)显示,公司合并报表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18,531.780569万元,母公司为人民币76,806.338362万元。

本次收购的资产总额约人民币163,000万元,达到公司合并报表资产总额的137.52%。

  经对上述事项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资产收购整体方案是为了解决实际操纵人某省某集团的巨额关联欠款,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同时注入房地产资产,优化公司的主营业务,就方案而言并不违反法律、法规。

  二.本次资产收购的主体资格

  2.1本次资产收购的交易主体

  2.1.1出售方:

兰州某集团

  法定代表人:

王某,职务:

董事长;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别:

国有独资;

  住宅:

某省省兰州市某某路34号;

  经营范畴:

农业种植开发;批发、零售:

百货,五金、交电,针纺织品,建筑材料,一般机械,塑料制品;机械、电子工业技术咨询、转让及交流;经兰信息咨询服务;加工:

压铸件及机械。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成立日期:

1997年10月8日,前身为某省某集团总公司。

  2003年3月17日通过2002年度工商年检,领取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1.2收购方:

某省某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某,职务:

董事长;

  注册资本:

97,181.7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别:

股份;

  住宅:

某省省兰州市某某路34号;

  经营范畴:

农用车及零配件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农用车技术咨询、服务、引进、转让;许可范畴内的自营进出口业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已通过工商2002年度检验。

  经兰州市某[某省法律服务网版权所有]包装厂申请,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于2003年9月23日受理公司破产还债案,目前正处于债权登记时期。

  2.2本次资产收购的相关主体

  2.2.1某省A集团;

  法定代表人:

张某职务:

董事长;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住宅:

兰州市某某北路12号;

  经营范畴:

房地产开发、物业治理(凭资质证书经营);家用电器销售,一般货运;许可范畴内的进出口业务;对下属企业进行治理;旅行服务(限分支机构经营)。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2.2.2某省省兰州市国有资产治理局

  负责人:

徐某职务;局长

  办公地址:

兰州市某某路169号

  经对上述事项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出售方某省某集团系依《公司法》设立、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本次资产收购之出让方的主体资格。

某省某集团系依《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目前尚处于破产程序,其存续存在着重大的法律风险,某省某集团目前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但由于本次资产收购是为了追偿公司债务人某省某集团的欠款,事实上质是债权人追偿债务的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规定》"),经破产企业监管组同意是承诺的。

A集团系依《公司法》设立、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依法出售所持有的某城建股权的主体资格。

市国资局为兰州市人民政府下属的负责国有资产治理的工作部门,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设立的机关法人,具有行使行政职权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受让某城建股权和将其划拨给某省某集团的主体资格。

  三.资产收购的标的

  依照《资产收购协议》,本次资产收购的标的为某城建90.20%的股权。

  3.1拟收购资产的差不多情形

  3.1.1某城建差不多情形

  某城建注册于某省省工商行政治理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18亿元,A集团出资人民币16.4亿元,占注册资本的91.11%;某省某商社出资人民币1.6亿元,占注册资本的8.89%,法定代表人:

于其华,注册地址:

某省省兰州市城关区某城中十一区1-1号楼,经营范畴:

许可范畴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装饰装修(凭资质证书经营),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销售,房屋租赁、柜台设施出租。

  3.1.2某城建的设立与存续

  1994年3月16日,经某省省建设委员会审查批准,某省某电子集团公司(A集团前身,以下称"A集团")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某省A集团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76万元。

1998年6月22日,某省A集团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更名为A集团城建开发总公司。

1999年3月9

  日,A集团城建开发总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某省法律服务网版权所有]为33106万元。

2003年10月31日,A集团城建开发总公司改制、更名为某省某都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某城建依法成立,未发觉依照法律、法规和某城建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3.1.3某城建要紧资产

  依照《评估报告》,某城建要紧资产为土地使用权。

某城建相关土地使用权情形如下: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及某城建承诺,上述表3.1.3中序号1-17所载土地使用权权属清晰,1-16所载的土地使用权未设定质押、抵押等他项权益,亦不存在司法查封、冻结等权益限制的情形;序号17所载的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民生银行;序号18-23所载的土地使用权人为A集团,尚未过户至某城建名下,且已设定抵押;序号24的载的土地正在办理征地及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3.1.3中序号;序号18-24所载的土地使用权因正在办理征地及使用权出让手续或在A集团名下且已设置他项权益,目前存在法律瑕疵,但前述问题如能在《资产收购协议书》生效之前解决,则不构成对本次重大资产收购的法律障碍。

  3.1.4某城建重要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审查了某城建提供的以下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对其经营活动和资产、负债产生显著阻碍的合同: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02年8月2日,某城建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某省某建设工程股份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

某家园(5组团)A区建设工程1-16轴;工程总建筑面积:

约55000平方米;承包范畴与方式:

除电梯设备及其安装、煤气管线及其安装、智能化系统、10KV高压变配电外的所有工作内容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工期:

432天;合同价款:

70,392,818.68元。

由于种种缘故,该工程未按时完工。

承包方于2003年11月6日向某城建作出保证:

保证2004年4月30日前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

  2002年8月2日,某城建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某省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

某家园(5组团)A区建设工程16-29轴;工程总建筑面积:

约50000平方米;承包范畴与方式:

除电梯设备及其安装、煤气管线及其安装、智能化系统、10KV高压变配电外的所有工作内容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工期:

442天;合同价款:

63,837,090.97元。

由于种种缘故,该工程未按时完工。

承包方于2003年11月6日向某城建做出保证:

保证2004年4月25日前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

  2003年2月26日,某城建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兰州A建设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

某风居(18组团)4、5#楼建设工程;工程总建筑面积:

约18700平方米;承包范畴与方式:

除煤气管线及其安装外的所有工作内容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工期:

240天;合同价款:

14,167,963.04元。

  2003年2月26日,某城建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兰州A建设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

某风居(18组团)6、7、13#楼建设工程;工程总建筑面积:

约15500平方米;承包范畴与方式:

除煤气管线及其安装外的所有工作内容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工期:

240天;合同价款:

14,674,405.48元。

  2003年7月18日,某城[某省法律服务网版权所有]建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某省B建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

某城9、10组团1、2、7、8号楼建设工程;工程总建筑面积:

约14426平方米;承包范畴与方式:

土建、装饰、水电安装等全部工作内容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工期:

281天;合同价款:

11,746,900元。

  2003年7月18日,某城建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兰州A建设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

某城9、10组团3-5号楼建设工程;工程总建筑面积:

约20247.53平方米;承包范畴与方式:

土建、装饰、水电安装等全部工作内容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工期:

297天;合同价款:

15,959,043.95元。

  2003年7月15日,某城建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兰州C建筑安装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

阳光某城9、10组团14-16#楼建设工程;工程总建筑面积:

约12725.08平方米;承包范畴与方式:

土建、装饰、水电安装等全部工作内容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工期:

306天;合同价款:

8,883,855.97元。

  2003年7月18日,某城建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某省某建设工程股份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

阳光某城9、10组团21-23#楼建设工程;工程总建筑面积:

约16688.07平方米;承包范畴与方式:

土建、装饰、水电安装等全部工作内容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工期:

296天;合同价款:

11,605,400元。

  2003年10月10日,某城建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兰州市D建设集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

阳光某城三区一组团1-2、11-13#住宅楼建设工程;工程总建筑面积:

13741.95平方米;承包范畴与方式:

土建、装饰、水电安装等全部工作内容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工期:

190天;合同价款:

11,383,350.08元。

  2003年10月10日,某城建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兰州市外E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

阳光某城三区一组团3-5、14-15#住宅楼建设工程;工程总建筑面积:

12627.78平方米;承包范畴与方式:

土建、装饰、水电安装等全部工作内容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工期:

211天;合同价款:

10,993,058.36元。

  2003年10月10日,某城建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兰州A建设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

阳光某城三区一组团6-10#楼建设工程;工程总建筑面积:

约11078.43平方米;承包范畴与方式:

土建、装饰、水电安装等全部工作内容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工期:

201天;合同价款:

9,479,416.68元。

  

(2)大宗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联合建房协议

  2002年12月31日,某城建与某省省工商行政治理局(以下称"省工商局")签订《阳光某城某苑二期商品房买卖协议书》,省工商局以收购某城建阳光某城某苑二期商品房的方式与某城建合作建筑职工住宅楼,省工商局分三期向某城建支付总价款540万元。

  2002年12月31日,某城建与省工商局签订《阳光某城某苑地下停车场买卖协议书》,省工商局收购某城建2号和1号地下停车场车位共70个,总价款490万元,车位交付时刻为:

2号停车场车位须于2003年1月31日前交付;1号停车场车位须于2003年12月31日前交付。

某城建已按协议约定的时刻向省工商局交付2号地下停车场车位。

  2002年11月,某城建与某省某大学医院(以下称"大学医院")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大学医院收购某城建阳光某城欣欣家园第7、10、11、12、15号楼商品房共计242户,总价款11772万元,商品房交付时刻为:

7、10、11、12号楼商品房应在2003年8月31日前,15号楼商品房应在2003年10月31日前。

某城建已按合同约定的时刻向大学医院交付了上述7、10、11、12号楼商品房。

  2003年2月27日,某城建与大学医院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大学医院收购某城建阳光某城一组团商品房共计176户,总价款7540万元,商品房交付时刻为2004年5月31日前。

  2002年,某城建与某省某大学经贸(以下称"大学经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大学经贸收购某城建阳光某城18号楼2、3单元6层以上(除2单元602、702)共计22套,总价款11,895,457元,商品房交付时刻:

2003年2月28日前。

依照双方于2003年签署的《补充协议》,上述商品房的交付时刻已延长至2003年12月31日。

  2003年7月16日,某城建与[某省法律服务网版权所有]某省省人事厅就阳光某城1组团4号、8号住宅楼的项目合作签订《协议书》,某城建提供住宅楼楼座及相关许可许可证和房屋大产证的手续办理,某省省人事厅负责楼座有关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某省省人事厅向某城建支付合同总价款1435.2万元。

  2003年3月31日,某城建与某省某投资治理(以下称"某公司")就阳光某城1、2组团的合作开发事宜签订《协议书》,某城建负责土土地出让、规划、建设等相关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及分户手续的办理及配套合作范畴以外配套设施建设,某公司负责建筑设计、工程建设及工程质量等,某公司向某城建支付总价款7535.2元。

  (3)借款合同

  2001年6月29日、2002年4月25日、2003年3月28日,某城建同中国工商银行兰州市某支行分别签订编号为开字工行某支行2001年001号、开字工行某支行2002年0001号、开字工行某支行2003年0001号《房地产借款合同》,借款本金分别为8000万元、4000万元、600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36个月、24个月、36个月。

为保证前述开字工行某支行2001年001号借款合同、开字工行某支行2002年0001号借款合同的履行,2001年6月29日、2002年4月25日,双方签订抵押合同,编号分别为2001开发抵字第001号、2002年某开字第0001号,抵押物:

市中国用(1999)字第0200106号面积分别为140亩、35238.5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002年10月31日,某城建同中国银行兰州分行签订编号为2002年贷字0000202号《借款合同》,借款本金:

4500万元,借款期限:

1年,借款用途:

某苑项目扫尾工程建设。

同日,为保证前述借款合同的履行,双方签订编号为2002年抵字16010001号《抵押合同》,抵押物:

某城建位于市城关区某村以南土屋村内面积为37493.5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2003年6月30日某城建同中国银行某省省分行签订编号为2003年甘中银司字5025号《人民币借款合同(短期)》及编号为2003年甘中银司外字026号《外币借款合同》,借款本金分别为人民币700万元、美元30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一年。

为保证前述借款合同的履行,A集团同中国银行某省省分行分别签订编号为2003年甘中银司保字5024号的《保证合同》及编号为2003年甘中银司外保字026号的《保证合同》。

  2003年3月20日、10月24日,某城建同中国银行兰州分行分别签订编号为2003年BOCJNGSB字20030066号《人民币借款合同(中/长期)》、2003年BOCJNGSB字20030302号《人民币借款合同(短期)》,借款本金分别为7000万元、1,80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24个月、12个月。

为保证前述2003年BOCJNGSB字20030066号借款合同的履行,A集团同中国银行兰州分行签订了编号为2003年BOCJNGSBD字20030066号《抵押合同》,抵押物:

A集团阳光某城面积为6481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2003年3月28日,某城建同兰州市商业银行签订编号为03-013号《借款合同》,借款本金:

2,200万元,还款期限:

2003年10月24日。

为保证前述合同的履行,A集团同兰州市商业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

依照某城建2003年11月11日出具的《说明》,某城建正同借款银行办理前述借款的展期手续。

  2003年9月30日,某城建同中国建设银行兰州市某区支行、某省A集团签订编号为重组2003-01号《借款债务转移协议书》,某城建承接中国建设银行兰州市经七路支行9913、9949、9927(展)、2002-1234-006、2002-1234-0005、2002-1234-016,2002-1234-015号借款合同及中国建设银行兰州市市中区支行2000-96号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共计3亿元及其相关利息的还款义务。

  还款期限及数额为:

2004年8月7日归还2000万;2004年8月31日归还3000万;2004年9月30日归还1亿元;2006年9月28日归还1.5亿元。

  2002年12月23日、2003年1月14日、2003年8月20日,某城建同兰州市商业银行分别签订编号为2002年兰商银借字第0040号《借款合同》、2003兰商银借字第0001号《银行借款合同》、2003年兰商银借展字第0002号《借款展期合同》,借款本金分别为:

3000万元、650万元、5000万元,借款(展期)期限均为1年。

为保证前述合同的履行,A集团、某商社、A集团分别同兰州市商业银行签订编号为2002年兰商银借抵字第040号《抵押合同》、2003年兰[某省法律服务网版权所有]商银借保字第0001号《保证合同》、2003年兰商银借抵字第0002号《抵押合同》,抵押物分别为:

市中国用(1999)字第0200107号面积为37101.2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市中国有(1999)字第00002号面积为5625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2003年8月28日,某城建同兰州市商业银行市中支行签订编号为2003年商行承兑第0001号的《最高额借款(承兑)协议》,兰州市商业银行市中支行向某城建提供为期2年、债权最高额不超过4200万元的借款和银行承兑汇票。

为保证前述合同的履行,A集团同兰州市商业银行市中支行签订编号为2003年商行市中支行借抵字第0001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物:

市中国用(1999)字第00003号面积为39892.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4)保证合同

  单位:

人民币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大宗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联合建房协议》、《借款合同》的主体、内容及形式不违反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合法有效。

上述《保证合同》中,某城建因为某城提供担保而签订的《保证合同》不违反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合法有效。

因A集团拟收购国股权而将成为某省某集团控股股东,某城建将成为某省某集团控股子公司,故某城建为A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某家电配送中心提供的担保,这种状态如连续到A集团收购国股权完成,成为某省某集团控股股东后,则将违反法律有关规定。

依照A集团承诺,前述某城建为A集团及某家电配送中心提供的担保将于2003年11月30日前解决。

  3.1.5某城建承诺不存在、本所律师经适当核查亦未发觉某城建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标的超过2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

  3.1.6依照某城建承诺及相关政府执法部门的书面证明,某城建近年来依法纳税,遵守国家及地点有关土地、规划、建设、房产、园林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未受到前述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A集团对所持有的某城建91.11%的股权拥有合法所有权和处置权。

本次资产收购的标的某城建的股权所涉及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存在着法律瑕疵,A集团应依照承诺完成对其出资的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如能在《资产收购协议书》生效前完成该等手续和办理完毕部分土地的权属登记手续,则对本次资产收购不构成实质障碍。

  3.2拟收购资产的价格确定

  某省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信长会师报字〔2003〕第21800号)

  显示,某城建截至2003年10月31日的资产总计:

人民币337,600.49万元;负债合计:

人民币157,

  600.49万元,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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