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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设计审查要点指导

福建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工程

两阶段初步设计文件审查要点指导意见(试行)

1总则

1.1为规范设计文件审查,提高审查质量,特制定本设计文件审查要点,供我处技术人员审查文件时参考,具体应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进行设计文件审查。

1.2本审查要点根据现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以下简称“编办”),相关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福建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简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审核审批事项的通知》(闽交建[2006]23号文),以及上级有关的文件和规定制定。

本审查要点若与国家新颁规范,办法,以及上级有关规定冲突时,服从其规定。

1.3本审查要点可用于国省干线公路项目(特大桥,特长隧道等技术难度高的项目除外)初步设计和重大变更设计的审查和审批。

2初步设计文件完整性审查

2.1本条文的审查内容主要在设计文件第一册和路基,桥梁,隧道设计部分,以及基础资料部分。

审查的依据是“编办”。

2.2应审查设计文件中有否提供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如省厅“工可”行业审查意见,外业测设验收纪要,设区市初审意见,审查纪要的反馈意见,特别是“工可报告”批复文件。

2.3应审查设计文件中有否提供必需的地质勘探资料。

如桥梁,隧道等大型构造物,及软基等不良地质的处理路段设计中有无提供可供设计的地质勘探资料。

3.工程规模审查

3.1本条文的审查内容主要依据是“工可报告”批复件,及“工可行业审查意见”。

3.2审查初步设计阶段路线长度是否在“工可报告”批复长度的允许范围内,若超出较多,设计单位有否说明增加长度的理由。

3.3审查路基路面设计宽度,路面设计类型是否与“工可报告”批复相一致。

3.4应审查工程概算有否超出工程估算的110%,若超出不得审批初步设计。

对工程概算超出工程估算的,应请设计单位说明超出的原因。

3.5应审查路线总体走向是否与“工可报告”批复路线走向相一致。

具体审查中可核对设计文件中所经过的主要控制点是否与“工可报告”批复的主要控制点大体一致。

3.6应审查路线起终点位置是否合理,具体可审查路线起终点有否与现有路网相联通,能否发挥本项目建成后的交通功能等。

3.7应针对项目建设性质,审查该建设项目的新、改建里程、以及路面重铺里程、桥梁隧道的长度和宽度等指标,设计文件总说明应有交代。

4技术标准审查

4.1本条文的审查依据是“工可报告”批复件。

4.2应审查设计文件中的公路等级,设计速度,及桥涵设计荷载是否与“工可报告”批复的相一致。

5路线方案比较审查

5.1本条文的审查内容主要在设计文件第一册的设计文件总说明及路线平面和纵断面设计图中,比较的依据主要是经济技术指标等方面的比较。

5.2审查时应统计出比较路段的路线累计长度,审查其长度是否达到本项目设计路线长度的三分之一。

5.3应审查各比较方案路线取舍的合理性。

具体审查中应结合各设计方案的路线长度,平纵面技术指标,工程造价,方案可行性程度,设计单位意见,以及业主意见等因素后,经综合考虑提出推荐方案的倾向性意见。

5.4应审查各比较方案工程造价的合理性。

具体审查中应注意各个方案的工程造价是否与其工程数量相匹配,以确定工程造价计算中有无出现工程数量漏算的错误。

5.5应审查各比较方案中设计路线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具体审查中应注意各个方案的路线设计有无进一步优化设计的可能性。

6路线设计审查

6.1本条文的审查内容主要在设计文件第一册的路线平面和纵断面设计图。

审查的主要依据是“路线设计规范”

6.2路线平面设计中应审查有关技术指标不应或不宜违反路线设计规范的要求,具体可审查路线纵断面图中的相应技术指标,并可结合路线平面图审查。

审查中应注意:

(1)圆曲线的最小半径应符合第;

表7.3.2圆曲线最小半径

设计速度(km/h)

120

100

80

60

40

30

20

圆曲线最小半径(m)

一般值

1000

700

400

200

100

65

30

极限值

650

400

250

125

60

30

15

(2)圆曲线需设置缓和曲线的情况应符合第7.4.条的要求;

7.4回旋线

7.4.1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的直线同小于,应设置回旋线。

表7.4.1不设超高的圆曲线最小半径

设计速度(km/h)

120

100

80

60

40

30

20

不设超高圆曲线最小半径(m)

路拱≤2%

5500

4000

2500

1500

600

350

150

路拱>2%

7500

5250

3350

1900

800

450

200

四级公路的直线同小于,应设置超高、加宽过渡段。

7.4.2半径不同的同向圆曲线径向相连接处,应设置回旋线。

但符合下述条件时可不设回旋线:

①小圆半径大于表

②小圆半径大于表,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表7.4.2复曲线中小圆临界曲线半径

设计速度(km/h)

120

100

80

60

40

30

圆临界曲线半径(m)

2100

1500

900

500

250

130

①小圆按最小回旋线长度设回旋线时,大圆与小圆的内移值之差小于0.10m时;

②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80km/h,大圆半径(R1)与小圆半径(R2)之比小于1.5时;

③设计速度小于80km/h,大圆半径(R1)与小圆半径(R2)之比小于2时。

7.4.3回旋线最小长度规定如下

表7.4.3回旋线最小长度

设计速度(km/h)

120

100

80

60

40

30

20

回旋线最小长度(m)

100

85

70

50

35

25

20

注:

四级公路为超高、加宽过度段长度。

回旋线长度应随圆曲线半径的增大而增长。

圆曲线按规定需设置超高时,回旋线长度还应大于超高过度段长度。

(3)平曲线的长度应符合第7.8条的要求;

7.8平曲线长度

7.8.1平曲线长度规定如表

表7.8.1平曲线最小长度

设计速度(km/h)

120

100

80

60

40

30

20

圆曲线最小长度(m)

一般值

600

500

400

300

200

150

100

最小值

200

170

140

100

70

50

40

注:

“一般值”为正常情况下的采用值;“最小值”为条件受到限制时可采用的值。

(4)当路线转角等于或小于7°时,平曲线的长度必须符合第;

7.8.2当路线转角等于或小于7°时,应设置较长的平曲线,其长度规定如表

表7.8.2路线转角等于或小于7°时的平曲线长度

设计速度(km/h)

120

100

80

60

40

30

20

平曲线长度(m)

1400/△

1200/△

1000/△

700/△

500/△

350/△

280/△

注:

表中△为路线转角值(°),当△<2°时,按△=2°计算。

(5)夹直线的长度应符合第,并宜符合第;

7.2.2两圆曲线间以直线相连接时,直线长度不宜过短。

①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60km/h时,同向圆曲线间最小直线长度(以m计)以不小于设计速度(以km/h计)的6倍为宜;反向圆曲线间的最小直线长度(以m计)以不小于设计速度(以km/h计)的2倍为宜。

②设计速度小于或等于40km/h时,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设计速度等于或小于40km/h双向车道公路,两相邻反向圆曲线无超高时可径相衔接,无超高有加宽时应设置长度不小于10m的加宽过渡段;两相邻反向圆曲线设有超高时,地形条件特殊困难路段的直线长度不得小于15m。

(6)采用S型曲线时的曲线参数A1,A2应符合

两反向圆曲线径向衔接或插入的直线长度不足时,可用回旋线将两反向圆曲线连接组合为S形曲线。

①S形曲线的两回旋线参数A1与A2宜相等。

②当采用不同的回旋线参数时,A1与A2之比应小于2.0,有条件时以小于1.5为宜。

当A2≤200时,A1与A2之比应小于1.5。

③两圆曲线半径之比不宜过大,以R1/R2≤2为宜(R1/为大圆曲线半径;R2为小圆曲线半径)。

6.3路线纵断面设计中应审查有关技术指标,不得违反路线设计规范的要求。

具体可审查路线纵断面图中的相应技术指标。

审查中应注意:

(1)路线设计最大纵坡应满足第;

8.2.1公路的最大纵坡规定如表

表8.2.1最大纵坡

设计速度(km/h)

120

100

80

60

40

30

20

最大纵坡(%)

3

4

5

6

7

8

9

①设计速度为120km/h、100km/h、80km/h的高速公路,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条件情况限制时,经技术经济论证,最大纵坡可增加1%。

②设计速度为40km/h、30km/h、20km/h的公路,改建工程利用原有公路的路段,经技术经济论证,最大纵坡可增加1%。

③四级公路位于海拔2000m以上或积雪冰冻地区的路段,最大坡度不应大于8%。

(2)设计纵坡的最小坡长应符合第;

8.3.1公路纵坡的最小坡长规定如表

表8.3.1最小坡长

设计速度(km/h)

120

100

80

60

40

30

20

最大纵坡(%)

300

250

200

150

120

100

60

(3)不同设计纵坡的最大坡长应符合第;

8.3.2公路不同纵坡的最大坡长规定如表8.3.2

表8.3.2不同纵坡最大的坡长

设计速度(km/h)

120

100

80

60

40

30

20

(%)

3

900

1000

1100

1200

4

700

800

900

1000

1100

1100

1200

5

600

700

800

900

900

1000

6

500

600

700

700

800

7

500

500

600

8

300

300

400

9

200

300

10

200

(4)缓和坡长的设计应符合第

8.3.3公路连续上坡或下坡时,应在不大于表,其长度应符合表

6.4沿溪路线或滨海路线纵断面图中应注意审查纵断面图中是否根据“编办”,以及是否满足“路线设计规范”第8.1条的要求。

具体可根据路线平面图及纵断面图审查。

8.1一般规定

8.1.1纵断面上的设计标高,即路基设计标高规定如下:

①新建公路的路基设计标高: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宜采用中央分隔带的外侧边缘标高;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宜采用路基边缘标高,在设置超高、加宽路段为设超高、加宽前该处边缘标高。

②改建公路的路基设计标高:

宜按新建公路的规定执行,也可视具体情况而采用中央分隔带中线或行车道中线标高。

8.1.2路基设计洪水频率规定如表8.1.2

表8.1.2路基设计洪水频率

公路等级

高速公路

一级公路

二级公路

三级公路

四级公路

设计洪水频率

1/100

1/100

1/50

1/25

按具体情况确定

①沿河及可能受水浸淹的路段,按设计标高推算的最低侧路基边缘标高,应高出表

②沿水库上游岸边的路段,按设计标高推算的最低侧路基边缘标高应考虑水库水位升高后地下水位壅升,以及水库淤积后壅水曲线抬高及浪高的影响;在寒冷地区还应考虑冰塞壅水对水位增高的影响。

③大、中桥桥头引道(在洪水泛滥范围内)的按设计标高推算的最低侧路基边缘标高,应高于该桥设计洪水位(并包括壅水和浪高)至少0.50m;小桥涵附近的按设计标高推算的最低侧路基边缘标高应高于桥(涵)前壅水水位至少0.50m(不计浪高)。

6.5越岭路线纵断面图中应注意审查纵断面图中的平均纵坡是否满足“路线设计规范”第

8.2.7平均纵坡

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越岭路线连续上坡(或下坡)路段,相对高差为200~500m时平均纵坡不应大5.5%;相对高差大于500m时平均纵坡不应大于5%,且任意连续3km路段的平均纵坡不应大于5.5%。

6.6路线设计中应注意审查合成纵坡有无超出第8.5条的要求。

合成纵坡值计算式为:

I=(i12+i22)1/2。

具体审查中应注意采用接近极限半径的平曲线与接近极限纵坡值路段相重合处的合成纵坡值是否超标。

8.5合成坡度

8.5.1公路最大合成坡度值规定如下

表8.5.1公路最大合成坡度

公路等级

高速公路

一级公路

二级公路

三级公路

四级

设计速度(km/h)

120

100

80

100

80

60

60

40

40

30

20

合成坡度值(%)

10.0

10.0

10.5

10.0

10.5

10.5

9.0

9.5

10.0

10.0

10.0

8.5.2当陡坡与小半径圆曲线相重叠时,宜采用较小的合成坡度。

特别是下述情况,其合成坡度必须小于8%。

①冬季路面有积雪、结冰的地区;

②自然横坡较陡峻的傍山路段;

③非汽车交通量较大的路段。

8.5.3在超高过渡的变化处,合成坡度不应设计为0%。

当合成坡度小于0.5%时,应采取综合排水措施,保证路面排水畅通。

6.7当平曲线设计中采用S型曲线时,宜注意审查回旋线参数A是否满足设计规范第3条的要求。

具体可审查路线纵断面设计图。

两反向圆曲线径相衔接或插入的直线长度不足时,可用回旋线将两反向圆曲线连接组合为S形曲线。

①S形曲线的两回旋线参数A1与A2宜相等。

②当采用不同的回旋线参数是,A1与A2应小于2.0,有条件时以小于1.5为宜。

当A1≤200时,A1与A2应小于1.5。

③两圆曲线半径之比不宜过大,以R1/R2≤2为宜(R1为大圆曲线半径;R2为小圆曲线半径)。

6.8当平曲线设计中采用卵型曲线时,应注意审查两回旋线参数A1和A2是否满足设计规范第

两同向圆曲线径相衔接或插入的直线长度不足时,可用回旋线将两反向圆曲线连接组合为卵形曲线。

①卵形曲线的回旋线参数宜选R1/2≤A≤R2(R2为小圆曲线半径)。

②两圆曲线半径之比,以R1/R2=0.2~0.8为宜。

③两圆曲线的间距,以D/R2=0.003~0.03为宜(D为两圆曲线间的最小间距)。

6.9路线审查中应注意起终点处的平纵面线形是否示出能按设计规范的要求与现有道路相顺接。

6.10当设计有公路上跨铁路,或铁路上跨公路时,审查中应注意设计净空是否满足规范第,或

12.2.5公路上跨铁路时的设计要点

①公路跨线桥的跨径与净高必须符合1435mm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的规定。

②公路跨线桥的跨径与布孔应根据地形、地质、桥下净空、铁路排水体系、沿铁路敷设的专用管线位置等综合确定。

③公路上跨电气化铁路时,其跨线桥结构型式应按不中断电力输送的施工工艺与方法确定,以不致危及公路施工和铁路行车的安全。

④公路跨线桥及其引道的排水系统应自成体系排除。

跨线桥桥面雨水不得直接排至铁路道渣界范围内。

⑤四车道及其以上的公路上跨铁路时,考虑到公路,铁路弯、坡、斜及超高之因素,应对跨线桥的四个周边的铁路建筑限界予以检核。

⑥公路跨越铁路路段旅客列车设计行车速度140km/h地段时,其跨线桥应设防撞护栏和防落网。

12.2.6铁路上跨公路时的设计要点

①铁路跨线桥的跨径与净高必须符合公路建筑限界的规定。

②铁路跨越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时,严禁在行车道上设置中墩。

铁路跨越四车道高速公路时,不得在中间带设置中墩。

铁路跨越六车道及其以上高速公路时,若须在中间带设置中墩时,中墩两侧必须设防撞护栏,并留足设置防撞护栏和护栏缓冲变形的安全距离。

③铁路跨线桥所跨越的宽度应包括该路段公路标准横断面宽度及其所附属的变速车道、爬坡车道、边沟等的宽度。

④铁路跨线桥的跨径与布孔应留有足够的侧向余宽,不得将墩、台设置在公路排水边沟以内,并满足公路视距和对前方公路识别的要求。

不能满足公路视距与对前方公路识别要求时,应设置边孔。

⑤铁路跨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时,其铁路跨线桥应设置防落网。

⑥铁路跨线桥及其引道的排水系统应自成体系排除,跨线桥桥面雨水不得直接排至公路建筑限界范围内。

7路基路面审查

7.1本条文的审查内容主要为路基和路面设计部份。

审查的主要依据是“公路工程路基设计规范”和“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

7.2路基审查中应注意路基用地范围是否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第,具体审查内容为“标准路基设计图”。

公路用地范围为公路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护坡道坡脚)以外,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不小于1m范围内的土地;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不小于3m、二级公路不小于2m范围内的土地为公路用地范围。

7.3路基设计审查中当出现路基中心填方高度超过20米,或中心挖方深度超过30米时,宜按路基设计规范第

1.0.7国家建设必须贯彻国家环境保护的政策,并符合以下规定。

①公路环境保护应贯彻“以防为主、以治为辅、综合治理”的原则。

②公路建设应根据自然条件进行绿化、美化路容、保护环境。

③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有特殊要求的公路建设项目应作环境影响评估。

④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或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环境近期难以恢复的地带,应作环境保护设计。

7.4路基上边坡或下边坡设计坡率审查中应注意设计坡率能否路基设计规范第

当地质条件良好,边坡高度大于20m时,其边坡坡率不宜陡表

表3.3.4路基边坡坡率

填料类别

边坡坡率

上部高度(H≤8m)

下部高度(H≤12m)

细粒土

1:

1.5

1:

1.75

粗粒土

1:

1.5

1:

1.75

巨粒土

1:

1.3

1:

1.5

土质路堑边坡形式及坡率应根据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边坡高度、排水措施、施工方法,并结合自然稳定山坡和人工边坡的调查及力学分析综合确定。

边坡高度不大于20m时,边坡坡率不宜陡于表

土的类别

边坡坡率

粘土、粉质粘土、塑性指数大于3的粉土

1:

1

中密以上的中砂、粗砂、砾砂

1:

1.5

卵石土、碎石土、圆砾土、角砾土

胶结和密实

1:

0.75

中密

1:

1

7.5路基设计审查中当路堤边坡高度,或路堑边坡超过20米时,应要求按路基设计规范第

对边坡高度超过20m的路堤,边坡形式宜采用阶梯形,边坡坡率应按本规范第3.6节的规定由稳定性分析计算确定,并应进行个别设计。

路堑边坡大于20m时,其边坡形式及坡率应按本规范第3.7节的规定.。

7.6软基路段的路基设计中应注意审查设计文件中是否按“编办”的要求提供了“特殊路基设计工程数量表”和“特殊路基设计图”。

并审查图表中是否按有关规定标注地质资料,路基高度,处理措施等。

7.7路面设计审查中应注意设计文件中是否根据路面设计规范第,并按该条款的要求确定交通分级。

具体可审查设计文件说明及路面结构设计图。

,按设计基准期内设计车道所承受的标准轴载累计次数分4级,分别范围如表

表3.0.5交通分级

交通等级

特重

中等

设计车道标准轴载累计作用次数Ne(104)

>2000

100~2000

3~100

<3

注:

交通调查和分析及Ne计算,参照本规范附录A。

7.8路面混凝土材料性能设计中应审查其是否满足路面设计规范第

3.0.6水泥混凝土的强度以28d龄期的弯拉强度控制。

当混凝土浇筑后90天内不开放交通时,可采用90d龄期的弯拉强度。

各交通等级要求的混凝土弯拉强度标准值不得低于表

表3.0.6混凝土弯拉强度标准值

交通等级

特重

中等

水泥混凝土的弯拉强度标准值(MPa)

5.0

5.0

4.5

4.0

钢纤维混凝土的弯拉强度标准值(MPa)

6.0

6.0

5.5

5.0

7.9路面结构的基层厚度设计审查中应审查各结构层的厚度是否满足路面设计规范第

4.3.5各类基层厚度的适宜范围见表

表4.3.5各类基层厚度的适宜范围

基层类型

厚度适宜的范围

贫混凝土或碾压混凝土基层

120~200

水泥或粉煤灰稳定粒料基层

150~250

沥青混凝土基层

40~60

沥青稳定碎石基层

80~100

级配粒料基层

150~200

多孔隙水泥稳定碎石排水基层

100~140

沥青稳定碎石排水基层

80~100

7.10对路面结构采用级配碎石垫层设计的,审查中宜将其改为填隙碎石,以降低工程造价,并有利于保证施工质量。

具体可审查设计文件说明及路面结构设计图。

7.11水泥混凝土路面厚度设计审查中应审查其厚度是否满足路面设计规范第

4.4.6普通混凝土、钢筋混凝土、碾压混凝土或连续配筋混凝土面层所需的厚度,可参照表

表4.4.6水泥混凝土面层厚度的参考范围

交通等级

特重

公路等级

高速

一级

二级

高速

一级

二级

变异水平等级

面层厚度(mm)

≥260

≥250

≥240

270~240

260~230

250~220

交通等级

中等

公路等级

二级

三、四级

三、四级

变异水平等级

面层厚度(mm)

240~210

230~200

220~200

≤230

≤220

8桥梁涵洞审查

8.1本条文的审查内容主要为桥梁和涵洞设计部份。

审查的主要依据是“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

8.2对常规大中桥应审查是否按“编办”的要求对不同墩高,不同孔径,不同桥型进行综合比较。

方案比较可按照技术可行,造价经济的原则进行比选,具体可审查设计文件总说明,以及桥型设计图。

8.3大桥及位于曲线上的中桥设计审查中应注意设计文件有无按照“编办”的要求提交桥位平面设计图。

图中应示出桥位处的平曲线技术指标及墩台布置。

8.4中小桥桥位设计审查中应注意新桥位不宜与现有桥梁相重叠,具体可审查“路线平面图”或“桥位平面设计图”。

8.5“桥梁总体布置图”设计审查中应注意是否按照通用规范的要求做到:

桥面设计标高满足第;桥面宽度设计达到第;桥台锥坡坡率设计满足第

3.3.2桥下净空应根据计算水位(设计水位计入壅水、浪高等)或最高流冰水位加安全高度确定。

当河流有形成流冰阻塞的危险或有漂流物通过时,应按实际调查的数据,在计算水位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具体情况酌留一定富余量,作为确定桥下净空的依据。

对于有淤积的河流,桥下净空应适当增加。

在不通航和无流筏河流上及通航河流的不通航桥孔内,桥下净空不应小于表

表3.3.2非通航河流桥下最小净空

桥梁的部位

高出计算水位(m)

高出最高流冰面(m)

洪水期无大漂流物

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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